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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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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确保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包括标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案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案件;   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余罪名辩护案件;   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额超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案件;   4.非诉讼案件中标额超出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案件;   5.涉外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   6.包括吞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7.各业务部责任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余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案件。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时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不定时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接案件后,承接律师出庭前或承接律师向当事人出具主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 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接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责任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明书面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业务部责任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五位或五位以上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 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余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同意,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 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   2.承接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利用情况,说明适使用方法律;   3.承接律师详细讲解其代理或辩护思绪;   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5.提出案件讨论承接律师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 案件讨论实施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第十一条 五位或五位以上主办律师对    所主任决定意见确有异议,能够向合作人扩大会议提出复议,复议程序按本所章程关于要求进行,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案件讨论由承接律师作出详细书面统计,该统计将作为案件主要材料附卷归档。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统计,并对自己发表意见提出修改。   第十三条 承接律师必须按照集体讨论或合作人扩大会议复议决定意见承接案件,由此所生产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负担。若有违反,该案不得不归档,且按本所相关要求对承接律师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本所合作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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