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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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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 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处悬挂 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 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2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 或者安装等作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处悬挂作业安 全生产综合指导管理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辖区内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高处悬挂作业施工行为,个人 或单位都可以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登记备案证后,方 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登记备案情况 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 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 识和能力的培训合格证明; (四)不少于6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 证”; (五)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 (六)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从业人员按规 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七)高处悬挂作业设备和防护用品清单、产品合格证、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1次/年)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一)、(三)、(四)、(六)、(七)所列申报材料, 应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应当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 对于经营范围中含有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的企业,在办 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生产经营单 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证后,方可进行建筑物 高处悬挂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时,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证。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 和标准在建筑物屋面部位设置固定高处悬挂作业吊具、设备 的装置,装置应分布合理、牢固可靠。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的责 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按照规定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 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必需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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