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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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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感应雷(雷电民磁脉冲)防护工程和综合防雷工程等的设计、施工。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等级与范围第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等级管

2、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甲三级。第五条丙级资质单位只能从事发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二)可进行的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有:小型计算机网络、小型程控电话、小型自动控制系统,短波、超短通讯站,小型电视台,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有线电视和家用电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项目。第六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二)除可进行丙级感应雷

3、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无线寻呼台,移动通讯中继站,中型电视台,一般雷达站、微波站、导航站,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型自动控制系统、中型程控电话,中型计算机网络等中型防雷工程项目。第七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施工:(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二)除可进行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大型移动通讯基站,大型电视台,大型程控电话机,大型计算机网络、大型自动控制系统,机场、大型车站、码头,智能大厦及其综合布线,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

4、场所,国防设施等大型防雷工程项目。第三章资质申请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业法人,并遵纪守法,社会信誉好;(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后颁发的相应资格书。(三)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2名、3名,中级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3名、4名、5名,并均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四)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30万元、40万元、100万元;(五)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近三年来必须一直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并分别完成项目

5、总值不少于15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六)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必须至少分别承担过一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或者施工项目,并均通过验收和投入使用,运行良好,用户满意;(七)已建立一套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的实施;(八)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计、施工设备;(九)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第九条申请丙、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的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正式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正式提出申请。无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的省

6、、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涂料:(一)正式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外骋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情况,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供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五)近三年来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表;(六)必须出具至少三个与申请资质级别相当规模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

7、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八)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九)至少有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涂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完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经销的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第四章资质评审第十二条地、州、市、盟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审请丙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8、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单位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涂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初审合格的,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于十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所有的申报涂料一同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评审。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退回申请单位。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丙、乙级资质申请进行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二十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在二十日内颂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甲级资质申请进行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三十日内

9、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对评审不合格的,在评审后二十日内由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退回才送审单位。第十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成资质评审委员会,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进行评审。资质评审委员会由聘请的59名防雷管理和防雷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第十五条资质评审定期举行,每年12次。评审委员会评审前,应委托评审委员会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在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23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并写出评审意见和签字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第十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由国务

10、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和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丙、乙级资质的单位审批合格后,必须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复审并颁发资质证后,方可通知申请单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年度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4月30日。第十八条受检查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财务决算年报表、企业年度工作情况总结等相关涂料,包括:企业年度营业额、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用户反映、企业内部管理及

11、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当对单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年度检查”栏内。对甲级资质单位年检结论应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一)单位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二)单位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违法的,为“基本合格”;(三)单位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且上一年度没有承接任何工程项目,或者发生地防雷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

12、重大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第十九条没有参加资抽年度检查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年度检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提示后十五日内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失效。第二十条在防雷工程专业技术设计、施工资持证书有效期内,单位资质年度检查有两年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第二十一条新成立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经评审后定为丙级,而且为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在资质上注明。有效期满后,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换发正式资质证;复查不合格,由原审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收回暂定资质证。第二十二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并已领取资质

13、证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三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注销手续。需要申请资质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第二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禁止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第二十四条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必须主动到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或者变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复印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14、、施工资质证不具备法律效力。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凡过去我局制定的有关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气象局令第22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年9月1日起施行。201*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

15、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

16、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应当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承担。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七条

17、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

18、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六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三)近三年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八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三十万元,其中至少有一个工程额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五)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两名以上

19、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四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三)近三年内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四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十五万元,其中至少有两个工程额不低于五十万元。(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五)取得丙级资质一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二)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

20、业中级技术职称。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书;(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专业技术

21、人员简表(附表3),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七)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

22、术资料;(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

23、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的,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

24、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审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25、的,年检为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二十一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取得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

26、立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企业分立、重组的,分立、重组后的企业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工商注册地的,经原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

27、在两个以上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兼职执业。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六条申

28、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29、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三

30、十一条本办法自201*年9月1日起施行。201*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

3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附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单位地址通信地址经济性质主管单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等级企业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时间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高工人工程师企业概况14人助工/技术员人技工人初审意见年月日评审意见年月日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年

32、月日附表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单位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经济性质主管单位邮政编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申请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时间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高工企业概况16人工程师人助工/技术员人技工人初审意见年月日评审意见年月日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年月日附表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序号姓名别龄性年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从事本岗位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编号(如有)其他上岗证编号(如有)附表4: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序号项目名称实际造价完成时间防护对象运行情况设计核准意见书编号竣工验收意见书编号备注注:请按此表如实填写近三年内实际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情况。主题词:办法防雷管理令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气象水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1*年7月29日印发校对:桑瑞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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