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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革新走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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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年月第 卷 第期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革新走势蒋新苗摘要:作为国际司法协助方式之一的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构建历久弥新。国际社会从 世纪 年代开始掀起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立法与司法运动。无论跨国直接追赃还是跨国间接追赃,均需构建完善、健全、有效的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国际化革新与本土化革新相向同行。在国际法方面,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等多边公约,以及欧盟等区域性条约确立的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并未固步自封、

2、墨守成规,一直在不断进行自我更新并呈现出诸多新的发展趋势;在国内法方面,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立法与司法也在不断革新,创新的步伐从未停歇。关键词:国际公约;追赃;没收裁决;革新;法律机制作者简介:蒋新苗,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第七届和第八届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湖南 长沙 )前言 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提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的重大战略部署,这既是一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又是惩治与预防腐败犯罪机制日渐完

3、善的关键举措。年年初开始,我国有关部委强化国际追逃追赃内部协调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照“跨国追逃追赃一体化、追逃追赃并重”的方针开展数次专项行动,掀起跨国追逃追赃的新高潮。年月我国发布“红色通缉令”(集中公布了 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报信息),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部署开展“猎狐 ”专项行动、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等。据权威部门统计,年以来(数据截至 年 月 日)仅天网行动,就从境外追回外逃人员 名、追赃 亿元,“百名红通人员”中已有 人归案。近年来,尽管我国的跨国追逃工作成效显著,但跨国追赃还存在不少问题与欠缺,经常陷入即使犯罪嫌疑

4、人被抓捕但涉案财物仍难以追回的困境。正是由于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以及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不同尤其是司法体制的巨大差异,加之存在追缴力度不够、追回机制不够完善等缺陷,以及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跨国追逃追赃难度有增无减,各种障碍和阻力频现、时间周期经常拖延、风险系数不断增高。可以说,我国跨国追赃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而跨国追赃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为国家间追回犯罪分子非法转移至境外资产的一种重要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具有高效、便利的特征和优势,只是由于部分国家的国内立法没有相关明文规定或规定不一致而导致其缺乏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构建中国特色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研究”(

5、)执行别国没收裁决的意愿和依据,国际合作机制的实施也面临重重障碍和困难。不管是跨国直接追赃还是间接追赃都离不开强化国际司法与执法合作,通过国际国内层面的多措并举,不断优化和革新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并促进其常态化、正规化和法治化,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的理想与追求的目标。一、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产生与发展现代国际社会高科技日新月异、交通工具快捷便利、通信信息传播迅速、人员流动频繁、国际商品流通和贸易多元化,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而滋生的跨国犯罪也时有发生。跨国犯罪者常常将其犯罪资产转移到其他司法管辖区或通过境外金融机构对犯罪所得进行“漂白”,企图逃避犯罪地国的法律制裁

6、。非法资产转移的跨国性、复杂性与多元性对各国政府与国际组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急需整个国际社会密切合作,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应积极行动,共同努力,相互协调,全力应对。而跨国追赃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作为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的重要途径与方式,在跨国追逃追赃中有着非同一般的功能和作用。具体而言,跨国追赃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为国家间追回外流资产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一般由赃款流出国和赃款实际所在国根据双边协定、多边公约或双方的国内法规则等进行刑事司法合作,通过判决或登记等方式承认资产流出国签发的没收令的法律效力,没收犯罪所涉资产。根据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实施立法指南的规定,没收裁决通常情形下包括针

7、对犯罪资产实行永久剥夺的命令、没收金钱的裁决以及适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 条不经过刑事定罪程序产生的未定罪没收判决。可以说,强化跨国追赃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功能和作用,对跨国追回流失资产具有十分突出的现实价值和意义,既可有效提高跨国资产追回的司法效率,又有助于优化双边或多边合作模式。世界银行将非法资金的跨国转移确定为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然而,目前国际社会跨国追赃国际合作优势尚未得到有效发挥,原因一是有的国家国内立法缺乏相应的规定,使得其他国家涉及犯罪资产的没收裁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合作的顺利发展,如个别国家在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方面存在诸

8、多空缺,有的国家规定只能作为请求国而不能成为“被请求国”,单向性明显,双向合作机制不够健全;二是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存在巨大差异产生司法理念的对抗,导致追赃制度具体适用困难重重,加之赃款追回本来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涉及前期对犯罪资产的识别、调查取证,中期的冻结、扣押,没收后的资产分享以及最终的资产返还等多重环节。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早期主要是调和多法域国家国内法律及利益冲突的实务性机制,用于解决一国境内不同法域间司法裁判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英国的做法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为英国境内不同地区及王室属地并存着包括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混合法系在内的多种法律体系,导致不同法域间司法协

9、助存在较大难度。为了调和其管辖内不同法域地区的法律冲突以及加强司法协助,年的 相互执行判决法(泽西)对英国不同司法管辖区及王室属地的民事及刑事财产支付裁判的承认与执行予以明确规定。该法也是世界上较早确立有关财产支付裁判承认与执行的立法,尤为引人注目的是,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不仅仅限于民事判决,而且已扩张至依据刑事程序所作出的财产支付判决。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欧洲理事会就一直致力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欧盟也非常注意推动欧洲地区刑事司法合作化进程。受其影响,英国也通过一系列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立法将没收令承认与执行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主权国家。与此同时,瑞士、德国等国家也在各自立法中强化跨国刑

10、事司法合作机制。年瑞士 联邦刑事国际互助法 第 条确立了瑞士执行外国法院刑事判决的基本原则,即终局性原则、可执行原则、互惠原则等,并对没收财产或物品的类型、执行程序以及犯罪所得资产的处置等司法协助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年德国 刑事国际合作法 确立了德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裁决的基本原则。在英国、德国和瑞士等国家的影响下,欧洲不少国家的国内法都对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有效打击犯罪、降低跨国追赃的司法成本、提高追回效率,通过国际合作承认与执行犯罪资产没收裁决的制度日渐得到认可和重视。最初,世界各国主要是通过本国的国内刑事司法协助法对非法资产没收裁决的相互承认问题进行规定。为进一步提

11、升国际刑事司法协作的稳定性,部分国家不仅在国内立法中对犯罪资产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方式、程序等进行更为广泛、全面、具体的规制,而且在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定中进行明确约定。一言以蔽之,跨国追赃中没收裁决相互承认与执行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革新走势的司法合作模式源自欧洲,在欧洲理事会及欧盟的推动下,通过国内立法以及双边条约或框架性决议等形式予以固定。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鼓励采用承认与执行没收裁决的方式,积极构建追赃追逃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有效追回滞留于国外或境外的犯罪资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等也都对跨国资产追回问题作出规定,旨在通过扩大

12、跨国追赃的手段和途径,加强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跨国追赃没收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作为一项高效的国际合作方式,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的具体适用,使得这一制度的相关原则与规则不断呈现新的发展态势。二、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国际化革新趋势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逐渐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并继续朝着更为广泛的国际司法合作方向发展。过去该制度主要是在本国利益的基础上以互惠原则为必要前提而选择性适用,但因非法资产转移的日趋国际化以及各国司法合作的日益频繁,为了共同打击犯罪,追回被盗资产,各国之间不仅开始签订相关承认与执行没收裁决的双边协定,还积极加入各种

13、国际公约。坚持以国内机制为根本,以国际公约为开展合作的主要依据,在具体的适用中实现对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有效利用,成为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各国在没收事宜国际合作中的不断实践,推动了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发展。在传统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该制度被视为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方面是由于各国普遍将基于刑事程序作出的没收裁决看作带有刑罚性质的财产制裁,另一方面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也在解释性说明中明确,作出没收金钱裁决的法院必须具有刑事管辖权。随着各国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处理没收裁决的执行问题,基于各国国内制度与理解上的差异,出现了许多依据民事甚至

14、行政程序而作出的没收裁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 条明确规定:各国可以在民事和行政程序中考虑提供司法协助,由此便产生了大量关于民事类或行政类没收裁决的执行问题。这使得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性质上既具有“刑事属性”,又涉及“非刑事属性”。但应当认为,首先,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依旧是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其产生于何种程序,总是与某一犯罪行为有关且同样有着较为严苛的条件;其次,该机制又不同于传统的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其补救、恢复性质要多于惩罚性。因此,有学者将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视为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中的一种全新的形式,从而具有了区别于传统刑事财

15、产刑的独特地位。此外,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新发展,同时也带动了诸如扣押令、冻结令等保障性机制的新实践。以国际合作为主导的资产追回制度的构建,促成了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及其保障机制的发展,同时这些制度在不断地适用中又进一步扩宽了国际合作的范围,二者相互促进,更有利于实现国际合作下跨境资产的高效追回。随着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发展,该机制也逐渐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最直接、最重要的国际追赃合作方式,在实践中为各国广泛适用。(一)便利当事国原则的逐渐确立与广泛适用跨国追赃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在发展过程中除强调必须遵循互惠原则、对等原则、相互承认原则与国际合作原

16、则等基本原则外,还丰富和补充了一些崭新的原则,诸如便利当事国原则。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实施宗旨就是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国家之间就赃资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开展更为广泛的司法协助,提高跨国非法资产的追回效率。随着没收事宜国际合作的深入发展,基于法律制度差异以及国家主权的限制,各国在国内立法上对适用这一制度所设立的执行方式、执行条件及执行程序等的繁杂性极大地阻碍了其在跨国追赃中的有效运行。便利当事国原则即是为解决没收裁决执行中的新挑战,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缔约国通过设置更为便利的执行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拒绝事项,提供更为简便的程序等国内机制,从而有效应对这一困境。可以说,便利

17、当事国原则逐渐成为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革新的主要追求。为健全和完善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不少国际公约通过缔约方会议鼓励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设立便利性措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缔约国会议通过设立审议机制查明缔约国在实施公约上采用的良好做法,分享各国的成功经验,从而鼓励缔约国设置便利性规定,克服制度差异、提高没收令事 年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期宜国际合作效率。也有不少国家在经历审议后,即通过修订国内法的方式来达到这一要求,如澳大利亚在 年提交的改进报告中指出,澳方已经通过修正相关法案采取了包括简化向外国提供某些类型协助的程序、扩大澳大利亚当局可用于协助外国办案的执法工具

18、的范围等一系列措施。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缔约方会议也介绍了关于选择性条款执行情况的信息,并指出这些规定一旦执行将会加强公约的效率,建议缔约国努力在更大范围内执行选择性条款,例如灵活适用司法协助中关于双重犯罪要求、限制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理由等。此外,通过提高效率来为当事国提供便利的呼吁与建议也开始增多,年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缔约国第号决议,呼吁各国采取具体步骤,允许或扩大在执行外国扣押令、限制令以及没收判决方面的合作;年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缔约国第号决议,进一步强调各国应当考虑酌情根据本国法律简化其法律程序。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实施过程,关键在于健全和完善有效的国内机制

19、,这是没收事宜国际合作中追回赃资最重要的先决条件。便利当事国原则更多的是对一国国内没收裁决执行机制的具体要求,以期通过更为简易和高效的国内立法设置,充分发挥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效率优势。但也应当看到的是,对多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还未构建该制度的国家而言,达到这一要求仍需要长期坚持不断完善立法与司法实践。(二)没收后的资产分享机制不断优化在跨国追逃追赃过程中,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时涉及与为没收资产提供必备条件或极大便利的国家共同分享被追回收益的问题。这种资产分享制度的实质是犯罪资产来源国和资产实际控制国之间根据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临时协定,将没收的犯罪资产扣除必要费用之后

20、按照比例进行分割。纵观国际社会实践,绝大多数跨国追赃成功案例都存在资产分享。有关国际公约很早就开始对资产分享制度进行规定,如 年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 联合国禁毒公约)率先对犯罪收益“分享”概念进行界定。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与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也都对有关犯罪资产的分享加以规定。特别是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除强调应按照公约返还没收的腐败犯罪所得以外,还允许公约缔约方突破相关原则处置没收犯罪所得资产。换言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采取折衷调和的立场和方法,由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协商解决赃资的分享问题。随着各国刑事司法合作的日益频繁,资产分享制

21、度在跨国追赃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诸如美国、加拿大、瑞士等国家都通过其国内立法设置了较为完善的资产分享制度。其中美国对跨国追赃的资产分享比例规定得较高,对请求国提出的追赃资产分享比例通常根据协助的难度分三档处理:一般性协助要求的资产分享比例为 左右;特别性协助要求的资产分享比例为 ;重大性协助要求的资产分享比例高达,有时甚至高达。可以说,跨国追赃资产分享主体日渐多元化、资产所在国分享比例要求有升高之趋势、分享模式不断更新。不少国家希望通过国际组织采取统一化行动,借助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或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明文规定跨国追赃的资产分享比例。实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或正在与他国签订关于没收

22、犯罪所得的分享协议,努力构建跨国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的法治保障机制。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资产分享机制的不断完善与优化。就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而言,被请求国在处理该没收裁决时,除对申请书形式、内容及基本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外,请求国是否允许进行资产分享或是否具有完备的资产分享机制,往往也是影响被请求国是否愿意提供实际、及时、有效协助的重要前提条件。资产分享机制的构建和优化,不仅是严格履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等国际性公约法律义务的客观需要,而且是没收裁决能否得到切实承认与执行的关键所在,甚至已成为当今世界跨国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全方位推进的共同选择,属于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

23、行法律机制国际化革新较为明显的。三、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本土化革新趋势(一)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国内立法新走势有关撤销法律程序的革新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撤销问题也成为当今国际社会跨国追逃追赃过程中颇受关注的问题。在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已经获得普遍认可。跨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革新走势国犯罪的嫌疑人在获取不法财产后往往都会想方设法利用各种途径将资产予以“漂白”,不知情的第三人在与这些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依法取得相应财产的现象十分常见。取得财产的善意第三人本身也可能是受害者,因此,在没收赃资赃产的过程中,随

24、时都有可能牵涉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如果一律予以全部没收,则难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联合国禁毒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均在关于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措施中对涉及善意第三人权益保障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根据公约实施的各项没收措施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被请求国法院对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撤销,是部分国家立法与司法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提供的程序性保障,要求被请求国法院在依据其国内法进行没收令登记时对可能受影响的善意第三人主动告知并提供申请撤销的法律程序。南非 刑事事项国际合作法 载有关于登记外国限制令和没收令的主要法律框架,该法附有一套实施条

25、例,其中便规定了通知有关各方的详细标准,包括善意第三人可向主管当局申请撤销外国限制令和没收令登记的期限和方式。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法院在作出登记决定后,会将已登记通知寄送给该命令所涉及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有权在登记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作出登记的法院进行申请。在塞浦路斯共和国(),其 预防制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 同样对法院作出登记决定后的告知义务与申请撤销的期限予以明确规定。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家将申请撤销的主体扩大至负责协助执行的公诉机关或主管机关,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允许主管部门介入,加强对请求国已登记没收令的监督,从而更好地维护本国利益。在以登记为前提条件的国家一般都会在登记的同时

26、,规定法院对善意第三人的登记告知和所享有的撤销权利,这种程序性设置也慢慢为各国实践所认可,为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关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方式的革新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明文规定:一国在执行另一国的没收裁决时需要审查的内容通常包括第 条第款第项关于可拒绝合作的事由以及第 条第款第项和第项关于请求书内容的规定。考虑到各国在执行方式上的差异,公约特别对请求书的内容作出了不同的要求,其中相较于直接执行而言,间接执行的特点在于将请求国提交的没收裁决作为被请求国根据其本国程序作出没收裁决的证据来使用,这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部分国家不愿意强制执行外国裁决的立场以及国家主权的尊重,从而为各国立

27、法所接受,因此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对于其请求书内容的要求明显少于直接执行。随着跨国追赃国际合作不断深入,间接执行的弊端开始显露。在一些国家,间接执行体系能很好地完成外国的请求。如果请求国提交的信息和证据充分,被请求国很容易单方申请到本国的没收判决,但在多数国家,间接执行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很好地完成对外国请求的执行,特别是在请求国做出没收令之后和被请求国获取国内没收令的程序之前,将造成相当的延误,从而使犯罪所得被转移到没收范围之外。与间接执行相比,直接执行具有较大的优势。一方面,直接执行绝不等于自动执行也不等同于无条件执行,因此在直接执行中,被请求国可以在对外国没收裁决进行登记时,将诸如裁决的终局

28、性、不违反本国利益等条件要求作为准许登记的前置要件,防止其他国家滥用申请权。另一方面,直接执行模式下的案件不会在被请求国再次经过该国的诉讼程序,极大地缩短了收到执行请求到执行该裁决的时间,从而能够更快速、更精简地处理赃资并实现追回的请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缔约方会议也曾指出,直接执行外国请求相比间接执行麻烦较少,程序更快,因为直接执行可以不必在第二个法域中就案情进行诉讼,而且克服了与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证据要求方面的差异有关的障碍。此外,反腐败缔约国会议国别审议报告中将意大利在其 刑事诉讼法 中所采取的直接执行模式称赞为一种成功经验和良好做法,尼日利亚 年经过审议机制审查后在一份自

29、评报告中也指出,可通过立法逐步使仅适用于英联邦国家的直接执行模式适用于所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的缔约国 。国际组织及国内立法对没收裁决执行方式立场的转变,也是对便利当事国原则的进一步反映,但目前部分国家缺乏该执行方式,依然是各国开展没收裁决国际合作的障碍之一。考虑到部分国家还未构建这一制度,在执行方式的立法模式上,可以结合本国国内立法及实际需求,设置直接执行的方式或两者同时适用的模式。(二)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国内司法新走势未定罪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的革新基于定罪的没收通常被称为刑事没收,强调以刑事定罪作为没收的前提。未定罪没收不以定罪为基 年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期础,是对物

30、诉讼的一种,其允许政府在有证据材料证明某财产系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基础上,在法院启动针对该财产的诉讼活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在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中对这一问题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其本国法律,考虑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等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瑏瑠。未定罪没收通常以两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是刑事诉讼中的没收,未定罪没收制度被纳入现行刑法或反洗钱法等法规之中,并被视为适用刑事程序;第二种方式是刑事诉讼之外的没收,例如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在一些司法管辖区这种没收方式也被称为“民事没收”或“民事充公”。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取第一种方式,基于其刑事性质,

31、在证明标准方面一般要求证据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英美法系的国家则多采取后一种方式,围绕“民事没收”创制了民事没收制度。该制度的优势在于独立于刑事诉讼程序,且证明标准较低,往往只需要满足“或然性平衡”证明没收财产来源于犯罪或其他违法所得,法院即可对该物进行没收。相对于其他没收制度,民事没收在此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但未定罪没收裁决在司法协助领域却遇到了一些阻碍。一方面,对于缺乏未定罪没收制度的资产所在国来说,对请求国所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往往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 条第款的规定,被请求国对于请求国提交的证据认为不充分的,则有权拒绝提供协助瑏瑡。

32、这也就意味着,在缺乏未定罪没收制度的国家,这种执行请求通常很难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即使一国接受另一国的未定罪没收裁决,基于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制度差异,法院在认定未定罪没收的性质以及程序和实质性要素方面的不同,又将使申请执行困难重重,如某些大陆法系国家便认为“民事没收”属于民事性质,是通过民事而非刑事诉讼程序获得的,因此无法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法就执行没收裁决提供协助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国家面对这一问题,采取了更妥善的解决方式。在法国,法院承认并执行了刑事法院根据 欧洲委员会关于犯罪收益的清洗、搜查、扣押和没收问题的公约 签发的来自意大利的未定罪没收令,尽管法国当时还没有未定罪没收制度。法院的

33、认定理由有两点:第一,确定该财产是刑事犯罪所得的证据与法国刑事法院判决所需的证据足够相似,因此类似于刑事没收案。第二,对个人财产的制裁类似于刑事处罚。在美国申请瑞士执行其没收裁决案中,瑞士最高法院认为,外国程序的名称为民事没收,并不影响瑞士在没收案件中向美国提供协助。在作出决定时,法院总结了美国的资产追回没收制度以及瑞士的刑事没收制度,指出这两种制度中的没收措施都是打击犯罪行为的工具,都是对物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 刑 事 诉讼,没收 程序 也可 被 比 作“刑 事 性 质”的 案 件 从 而为 其 没 收 裁 决 的 执 行 提 供协助 。部分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所采取的积极做法,

34、为破解这一困境提供了良方和可资借鉴的范例。各国在处理未定罪没收裁决等相关问题时,可以在充分论证且不违反本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作出有利于没收裁决“被认可”的解释,这也是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所要求的最广泛司法协助的最好遵循。考虑到未定罪没收制度在跨国追赃没收领域的重要作用,各国在具体司法实践上的“新选择”,将更有利于跨境资产的顺利追回。冻结、扣押等保障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要求建立一个在本国冻结、扣押和没收资产的基本制度。缔约国在其国内建立冻结、扣押等保障性机制对资产追回有着重要作用。在跨境资产追回中,资产所在国及时采取保障性措施对犯罪分子的非法财产实施冻结、扣押等措施能

35、够尽可能减少犯罪资产流失,保障财产始终处于“可执行的状态”,避免犯罪分子通过洗钱或与善意第三人交易等途径,影响最终没收令的可执行性。早期,由于缺乏相关的国内措施,对于请求国关于冻结、扣押相关财产的申请,资产所在国往往有着较高的要求,如有的国家只在本国国内法律认为罪行“严重”时,才允许执行搜查令和扣押令;还有的国家则是直接将申请交由国内机关“酌情”处理。这往往导致在请求国等待资产所在国审核的过程中,资产早已被犯罪分子“漂白”或转移至别国瑏瑢。随着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发展,冻结、扣押等的保障性机制开始为各国所重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缔约国会议在 年 号文件中指出,目前大多数国家可以执行外国法院签发的冻

36、结令或扣押令,有时甚至可以执行其他主管机关发出的冻结令或扣押令,可以应另一个国家的请求冻结或扣押资产,或两者兼行。实践中,不少国家选择了更为高效的直接执行方式,从而避免由于时间上的拖延影响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革新走势没收令的最终执行。如新西兰 刑事事项互助法 规定,总检察长办公室以法律互助中央机构的身份接收请求,一旦总检察长认为外国冻结或扣押令所指向的财产部分或全部位于新西兰,便可授权主管机关向高等法院申请在新西兰登记该令状 。为避免犯罪分子滥用诉讼权对限制令的执行进行干扰,有的国家在对限制令进行审查时,禁止申请人对限制令的实质性问题提出质疑。如英国上诉法院 年便以对外国作出的

37、限制令实质性理由的质疑只能在作出国法院提出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上诉 。在实践中,还有不少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应对处理扣押和没收财产时出现的诸如财产的保管、易腐食品的安全存贮与管理以及最终的处置等问题,如哥伦比亚政府的国家禁毒署、美国政府的法警署等。各国对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保障性机制的逐步完善,有效限制了犯罪分子不断转移资产和“漂白”的意图,这对请求国没收裁决的顺利执行无疑是有益的。四、我国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现状与完善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境外追赃的重要途径,我国既是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请求国也是被请求国。我国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具有双重性,既有作为请求国向国外提起没

38、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制度,也有作为被请求国处理外国向我国提起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制度。二者虽目的不同,但是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进行联动,以此为基础构建合理且具可操作性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没收裁决制度,可为我国向外国寻求追赃司法协助提供法律互惠互信。(一)我国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现状我国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立法现状我国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国内立法主要体现在 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下简称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七章“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其中既规定了我国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也规定了外国向我国请求没收、返

39、还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该章采用较为宽泛的立法表达,并没有明确表明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必须是“没收裁决”,而是抽象地规定了主管机关可以同意协助没收、执行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请求。根据立法系统解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允许外国在各种情况下、司法程序的任意环节如刑事调查或起诉等阶段向我国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没收,不再把“已经定罪”“生效判决”等情形确定为协助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条件。反之,外国法院已经生效的没收裁决当然可以作为外国向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在返还没收的违法所得时可以进行资产分享。除此之外 年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 刑事诉讼

40、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为我国向国外请求承认与执行没收裁决提供了可行路径。从国际立法看,我国是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等缔约国,这些公约都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应承认与执行其他缔约国的没收裁决。我国与他国的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也都有“有关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的处置”瑏瑣条款,我国 年还与加拿大签订了 中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虽然我国立法上有承认与执行没收裁决的规定,但是立法较为笼统、缺乏明确性,而且一些关键制度也缺失。如前所述,我国国内立法一直采用的是“对国外没收请求的协助、执行返还”,并非 联合国反

41、腐败公约 以及域外立法所表明的“承认与执行没收裁决”,这将造成法律适用中的模糊,有可能出现未最终判决案件的没收请求能得到实现,而有最终法律判决的没收裁决反而不能得到协助的尴尬局面。而且也未从立法上规定我国对外国请求的受理和公示程序,进而无法从被请求国角度对善意第三人利益进行程序保障。再者,虽有资产分享的规定,但是缺乏资产分享比例和依据,无可操作性。我国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现状目前我国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司法领域主要是我国因境外追逃追赃需要向国外申请执行没收裁决。较为典型的案件有李华波案和彭旭峰案。李华波曾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原工作人员,贪污公款 万元后潜逃新加坡,年江西省上饶市检

42、察院在中央追逃办的统一领导下,对李华波依法适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将其转移至新加坡的 余万元违法所得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年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执行中国法院没收裁定内容,将李华波案总额折合人民币 万元赃款全部 年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期返还中方。此案是 刑事诉讼法 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后适用该程序办理的第一案。彭旭峰曾任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和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将部分违法所得转移到境外。年月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向塞浦路斯、澳大利亚、新加坡申请执行,塞浦路斯

43、已承认和执行中国的没收裁定,澳大利亚、新加坡均将中国的没收裁定予以登记,并进入相应程序。年月,中国配合新加坡高等法院的要求,已公告送达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院令副本。可见,在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中我国多为请求国,而国外向我国请求承认与执行没收裁决的案件较为少见。我国根据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以及加入的公约和缔结的条约负有协助执行外国没收裁决的义务,但是由于立法未有明确规定,以及主管机关众多缺乏统一的司法程序,我国在面对外国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请求时较为谨慎和保守,相比立法上的开放性和合理性存在较大差距。(二)我国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完善我国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完善根据 联合

44、国反腐败公约 履约审查要求,需要将公约中的司法合作内容包括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转化为国内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正是在此立法理念指导下,遵循“便利当事国原则”,突破了原有的违法所得没收协助中“需法院作出有效裁判”的严格条件改为更为宽泛的允许协助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未有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立法司法传统与理念,造成司法实务界对此规范适用滞后。因此立法应更符合我国法治特点,明确协助没收的类型、主管机关、方式等,让法律实施更为有效。具体而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可以通过修正的方式,将协助执行没收违法所得明确为两大类:一类是已经取得外国法院没收裁决,这类的主管机关为人民法院,我国法院通过审查后,宜采用直接承

45、认的方式而不需再做出裁决就予以协助执行和返还;另一类是尚未取得外国法院没收裁决,但是符合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章第节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没收请求,我国相对应的具有违法所得没收职能的主管机关如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海关、税务机关等可以予以协助执行与返还;而且外国可以向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启动没收程序获得没收裁决的申请。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的内容不仅通过国内法的转换更具约束力,而且缔约国之间也可缔结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双边条约。承认与执行没收裁决的国际立法发展趋势之一就是没收后资产返还与分享的法治化。我国立法虽对此有概括性规定,但缺乏具体分享标准。资产分享作为司法协助的内容具有双向性,确立资产分享的标准既

46、有利于我国境外追赃的实现,也有利于我国在返还外国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时获得合理的对价。首先,应明确协助国的协助费用不属于分享范围,应另行支付;其次,两国之间不应就分享再增添额外条款,不能将分享作为两国政治外交的筹码;再次,分享的比例应根据协助国的协助程度确定,而协助程度可以从协助机构的数量、协助人员的数量、协助国提供的信息资料等方面来考量,划分为多个等级;最后,分享数额的确定应由司法协助主管机关作出。我国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完善我国承认与执行没收裁决的司法完善也具有双重性,既有作为请求国层面也有作为被请求国层面的完善。作为请求国,是否承认与执行我国的没收裁决的主动权在被请求国。因此我国

47、应适用被请求国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达到资产返还的目的:若被请求国采用直接承认与执行的方式,我国应提交符合该国要求的法律文书,在资产协助没收后,充分利用公约和双边条约开展资产返还;若被请求国采用间接承认与执行方式,我国在申请时不能简单提交我国法院的没收裁决而应提交各种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没收裁决为违法所得,通过被请求国法院的审判获得该国的没收令。另外,我国目前申请国外承认与执行的没收裁决多为通过特殊没收程序即非定罪没收而获得的裁决,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既要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也要运用合理的证据规则。非定罪没收违法所得证据规则应区别刑事定罪证据规则的“排除一切可能性”,可采用“高度可能性”

48、规则。而作为被请求国,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应明确对外国的没收申请是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而目前 国际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作为实质审查理解,我国在进行实质审查时宜采用“高度可能性”标准。另一方面应规定我国对外国没收申请执行的形式要件,宜采用登记的方式,设立公示期,可在登记公示期受理异议申请,这有利于对善意第三人权利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革新走势的保护,若异议成立则可以撤销该登记。结语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革新不断丰富和充实了国际社会跨国追赃的方式方法,全新且高效的跨国追赃措施和手段日益得到运用,跨国追逃追赃的成效日渐

49、明显。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针对各国在跨国追逃追赃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积极加以引导,努力寻找公认的解决路径和办法。在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的革新过程中,国际合作原则向便利当事国原则的演进、资产分享机制的完善、撤销法律程式的设置与优化、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方式多元化、未定罪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改进、冻结和扣押等保障法律机制的强化等发展走势值得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这些新变化和发展走势,不仅对跨国追逃追赃的国际法律规制的统一化进程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对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提高跨国追逃追赃的效率发挥了难以限量的作用和后发优势。可以说,跨国追

50、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机制既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并不断进行自我更新和自我完善。(湖南师范大学 届国际法学硕士栗进东对本文亦有贡献)注释:综合以下权威报告数据: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一些西方国家频频将政治问题法律化,继美国宣布取消香港的特殊地位待遇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相继宣布暂停与香港的引渡协定,甚至在美国大选即将出结果的关键时刻 年 月 日,美国司法部宣布起诉八名中国“代理人”,指控他们涉及中国追捕流亡海外贪官和异议分子的“猎狐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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