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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乙炔验收规定.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6510543 上传时间:2024-12-10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66.36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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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矿氧气、乙炔验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氧气、乙炔的到货验收、储存保管、运输使用的管理工作,堵塞漏洞,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到货检验    1、物资到货由保管员通知计划员到现场参与验收,验收时必须依据订购合同或送货通知单,计划外或合同外物资一律不得验收入库。    2、验收人员依检验规定进行检验,并将供应商、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验收日期、检验人员等填入物资到货质量验收记录本内。    3、氧气瓶压力不得低于12 MPa,乙炔瓶压力不得低于1.3MPa。    4、物资验收确认质量、数量无误后,质检员填写检验记录,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到货单必须三方签字,三方任何一方不见实物不得签字。    5、质量检验的不合格品,当即退货。    6、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氧气瓶瓶体涂浅蓝色,黑色字样标记;乙炔气瓶瓶体涂白色,红色字样标记。    二、 运输和装卸    1、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    2、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3、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4、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5、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三、 储存保管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四、使用    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2、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3、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4、夏季应防止曝晒;    5、严禁敲击、碰撞;    6、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7、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9、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10、严禁瓶对瓶直接倒气。    五、事故处理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气瓶存放(氧气、乙炔瓶安全距离)    •1、氧气、乙炔瓶距明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 •2、氧气、乙炔瓶存放间距不得小于5米。 •3、氧气、乙炔不得平放和曝晒。 •4、氧气、乙炔瓶储存室应分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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