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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司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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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3. 术语解释 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2三同时: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以及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等项目配套的消防、安全和环保设施,必须与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规划设计、同时进行建设施工、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和投用”制度。 4. 职责 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2行政部对本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检查、备案等工作。 4.3工程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检查,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5要求 5.1设计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审核对方如下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工程部、设计单位提出。工程部、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工程部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4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工程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部报告。 5.5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工程部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5.7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5.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工程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10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5.12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工程部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1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5.13..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 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5.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行政部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报政府部门备案。 5.15工程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6.处罚 6.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制度的,行政部依情节提出处分意见: 6.2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政府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6.3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进行处罚: 6.3.1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6.3.2 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6.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6.5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备案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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