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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1901-2023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江西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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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3.140 CCS P 67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T 19012023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of ultra-deep foundation excavation engineering adjacent to water 2023-12-11 发布 2024-06-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19012023 I 目 次 前 言.II 引 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2 5 岩土勘察与环境调查.3 6

2、基坑设计.4 7 基坑施工.6 8 基坑安全监测.8 9 检测与验收.1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临水超深基坑工程论证.12 DB36/T 1901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理工大学、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后选、秦卫星、胡宝瑶、胡炜、张克武、李华勇、王登武、王志鹏、欧阳万虎、黎峰、方子锐、

3、周小敏、徐旋、兰天、曹周红、杨建冲、李林恩、林喜明、胡峰、钱巍。DB36/T 19012023 III 引 言 水运工程建设过程通常会形成单边或多边临水的超深基坑。这类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修建技术难度大、交叉作业多、施工组织协调难、建设周期长、安全风险等级高,岩土体开挖卸荷、地下水位波动、河道水位涨落、雨水入渗等均可诱发基坑自身或周边环境发生渗透破坏或变形失稳,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的施工、使用与维护面临严峻安全风险挑战。为使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中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的建设、使用与维护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生态环保的原则,保证基坑工程安全并满足周围环境保护要求,特制定本规程。在

4、规程起草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万安枢纽二线船闸工程超深基坑的相关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家、行业及省市颁布的相关规程规范,以期为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中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提供技术支持,助力全省水运事业稳步发展。DB36/T 19012023 1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中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的基本规定、岩土勘察与环境调查、设计、施工、安全监测、检测与验收等方面的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明确了各主要参建单位在基坑工程建设、使用和维护全生命周期中的安全角色以及协同工作机制。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中开挖深度12m(含)以上临水基坑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5、不直接临水但坑边距水域边线距离小于2倍基坑深度的超深基坑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49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JGJ 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311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S 133 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 JTS 147 水运工程地基设计

6、规范 JTS 201 水运工程施工通则 JTS 257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S/T 234 水运工程施工监控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临水基坑 foundation excavation adjacent to water 由地面或围堰、挡水堤坝内原始地面线向下开挖形成的单边或多边坑壁临水的坑状基础。3.2 超深基坑 ultra-deep foundation excavation 开挖深度12m(含)以上的基坑。3.3 DB36/T 19012023 2 信息化施工 information based construction 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

7、和监测成果,对地质结论、设计成果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3.4 动态设计 dynamic design 根据施工勘察和信息化施工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验证。若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正原设计方案的设计方法。3.5 应急预案 contingency plan 对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灾难,为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全面、具体的措施方案。3.6 基坑安全监测 safety monitoring of foundation excavation 在基坑施工、使用和维护阶段,对基

8、坑自身建(构)筑物及其坑壁的变形稳定性、渗流安全性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态等实施的定期或连续巡查、量测、监视及数据采集、分析、反馈活动。4 基本规定 4.1 根据基坑支护结构失效、土体变形或渗透破坏对水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安全或周边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将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分为三个级别。安全等级一、二、三级分别对应影响很严重、严重和不严重。4.2 根据周围环境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及其与基坑的距离,将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分为三个级别,见表 1。表1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 环境保护对象 保护对象与基坑距离关系 环境保护等级 环境保护对象 保护对象与基坑距离关系 环境保护等级 船闸、水电站

9、、大坝、防洪墙、桥梁、隧道等重要建(构)筑物或设施;或高度 10m(含)以上土方边坡或高度15m(含)以上石方边坡;或 4 级(含)以上围堰。s2H 一级 2Hs4H 二级 一般建(构)筑物或设施;或高度 10m以下土方边坡或高度 15m 以下石方边坡;或 5 级围堰。s2H 二级 2Hs4H 三级 注1:H为基坑设计开挖深度,s为保护对象与基坑开挖边线的净距;注2: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可根据各坑壁临近场地的环境情况分别确定。DB36/T 19012023 3 4.3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及使用要求、周围环境保护等级和防汛规定,结合地区基坑工程经验

10、进行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检测和监测,保证基坑工程安全并满足周围环境保护要求。4.4 因支护结构变形、岩土体开挖、地下水控制等引起的临水超深基坑内外土体变形,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等安全和正常使用;b)不得影响水运工程主体结构的尺寸、形状和正常施工;c)引起的周围已有建(构)筑物地基变形不得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4.5 临水超深基坑设计与施工宜考虑空间和时间效应。施工过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安全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应根据监测信息及时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补充分析论证,校核和优化设计、施工参数,对可能发生的危害进行预防。4.6 临水超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应通过

11、专家评审,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安全论证审查后实施。对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应组织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专家评审。论证审查意见和论证报告参照附录 A 执行。4.7 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细化和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在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安全职责,做好协同配合,确保安全生产。4.8 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参加的防汛机构负责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制定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的度汛预案,保证基坑工程施工、使用和维护过程的生命财产安全。5 岩土勘察与环境调查 5.1 一般规

12、定 5.1.1 岩土勘察与环境调查应查明和评价基坑工程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特征,为临水超深基坑设计、施工等提供可靠依据。5.1.2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的岩土勘察宜与水运主体工程的地基勘察同步进行。基坑工程在施工阶段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岩土勘察,验证和完善前期勘察成果。5.1.3 岩土勘察和环境调查除符合 GB 50021、JTS 133、JGJ 120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结合临水超深基坑中水运主体工程设计要求和所处临水地质环境进行。5.2 岩土勘察 5.2.1 岩土勘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沿基坑开挖边线、坑内以及坑外 24 倍基坑设计开挖深度范围内适度布置。

13、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应资料;2)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基坑工程,勘探点间距宜为 20m30m,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工程,勘探点间距宜为 30m50m,基坑临水侧场地或地层变化较大且直接影响基坑设计或施工方案选择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但间距不宜小于 10m;3)勘探孔深度根据基坑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不应小于 2 倍基坑设计开挖深度,对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基坑工程,勘探孔应穿透淤泥质软土层,勘探孔尚应根据水运主体工程基础类型和设计要求,深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一定深度。5.2.2 岩土勘察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DB36/T 1

14、9012023 4 1)查明场地的地层结构、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基坑周边分段的岩土体设计参数统计表,满足基坑根据地质条件变化进行分段设计的需要;2)评估地下水对基坑工程安全的影响,判断发生流土、管涌的可能性,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建议;3)提出基坑放坡坡率、支护结构型式及其施工的建议;4)预测基坑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提出防治措施建议;5)对基坑渗流、变形以及支护结构内力和变形监测提出建议;6)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专项水文地质勘察。5.2.3 专项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查明建设场地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埋深、厚度和性质;2)查明地下水的类型、补

15、给条件以及其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3)观测含水层水位及其变幅,对地下水位年变幅较大地区应长期观测;4)确定含水层渗透系数:含水层为砂土层时,渗透系数通过抽水试验测定并确定降水影响半径;含水层为岩石时,渗透系数通过压水试验测定。5.3 环境调查与评估 5.3.1 环境调查应掌握临水超深基坑周围地表水汇流和排泄情况,查明基坑周边 24 倍基坑设计开挖深度范围内建(构)筑物及设施的分布状况和保护要求。当周边有船闸、水电站等重要建(构)筑物时,宜适当扩大调查范围。5.3.2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1)周边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状态评价及其对基坑变形敏感性评估;2)支护结构施工、

16、地下水控制、岩土体开挖等引起周边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3)地表水和地下水对基坑周边岩土体水-力特性参数的影响分析;4)施工振动对邻近建(构)筑物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分析及影响程度评估;5)明确基坑周边重点保护对象,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及预防措施建议。5.3.3 对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应开展专项环境调查,识别潜在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对防范控制措施选用提出建议。6 基坑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设计单位应以岩土勘察与环境调查成果为基础,根据基坑的规模与使用要求、可能采用的施工工艺以及施工场地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临水超深基坑设计方案

17、。6.1.2 工程设计前应搜集临水超深基坑建设场地邻近河湖的水位涨落、水流和波浪特征等水文资料和防汛规定,整理工程所在区域降水、高温、冰冻等气象资料。6.1.3 临水超深基坑设计除应保证基坑变形稳定、水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安全外,尚应满足周边环境保护要求。设计文件应提出明确的基坑周边荷载限值、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等基坑使用要求,对基坑工程监测范围、监测项目及测点布置、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等作出规定。6.1.4 临水超深基坑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支护结构设计,包括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比较和选型、支护结构的承载力和变形稳定计算、基坑变形稳定验算;DB36/T 19012023 5 2)地下水控制设计;

18、3)周边环境影响控制设计;4)岩土体开挖技术要求;5)监测要求。6.1.5 临水超深基坑设计应选择最不利地层地段或有外部荷载突变的剖面位置进行计算和验算,每个坑壁不应少于 3 个计算剖面。当地层结构复杂时,计算和验算剖面的间距不宜大于 15m,并应按所取剖面范围内的最不利条件进行设计计算。6.1.6 临水超深基坑设计除应遵循 GB 50007、JGJ 120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考虑坑内外水位组合、波浪作用、雨水入渗、岩土分级开挖卸荷等因素的影响。6.2 支护结构设计 6.2.1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应采用坡率法或者放坡与适当支护结构组合的方式来维持基坑变形稳定。当工程场地有放坡条件且无不良地质构造

19、时,宜优先采用坡率法。6.2.2 采用坡率法进行基坑边坡剖面设计时,应遵循下列规定:1)应根据场地岩土性质、基坑开挖深度与开挖方式、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基坑放坡开挖设计参数:单级坡高、平台宽度、坡度等,并做好坡面、坡脚防护设计;2)基坑边坡坡脚与坑底局部深坑、坑内待建水运工程主体结构的距离不宜小于 1m;3)土质边坡的单级坡高宜在 4m6m,岩石边坡的单级坡高宜在 6m12m,采用多级边坡时,土质边坡放坡平台宽度不宜小于 3m,岩石边坡放坡平台宽度不宜小于 1m;4)粘土层中边坡坡度不宜陡于 1:1,砂土层中不宜陡于 1:1.5,淤泥质土层中不宜陡于 1:2,岩石边坡不宜陡于

20、10:1;5)基坑边坡稳定性验算应符合 JTS 147 的有关规定,多级放坡时应同时验算各级边坡和整体边坡的变形稳定,边坡坡脚与坑底局部深坑边缘最小距离不大于 2 倍深坑深度时,应采用深坑深度进行基坑边坡稳定验算。6.2.3 采用支护结构维持基坑工程变形稳定时,支护结构的设计应符合 JGJ 120 的有关规定。支护结构体系的设计计算应与所采用的坑壁岩土体参数指标、采用的土工试验方法以及设计安全系数相适应。6.2.4 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应对施工过程中基坑边坡分级开挖和支护后的变形、稳定演化规律进行数值模拟分析与评价。6.3 地下水控制设计 6.3.1 临水超深基坑的

21、地下水控制设计应防止基坑施工及使用期间发生管涌、流土、坑底突涌以及与地下水有关的基坑周边地层发生过度沉降。6.3.2 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和相关设计参数应根据临水超深基坑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支护结构型式、地下水降深以及周边环境要求等综合确定。6.3.3 地下水控制方法应选用截水、降水、集水明排等单独或组合方式。当降水会对临水超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方式进行工程场地的地下水控制。6.3.4 截水采用的防渗墙类型、深度、厚度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土层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综合确定,且防渗墙底部宜深入不透水层。但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临水超

22、深基坑可不设置防渗墙:a)支护结构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b)基坑降、排水措施能保证不会发生影响基坑变形稳定的地下水渗流;c)地下水位在支护结构嵌固端以下。DB36/T 19012023 6 6.3.5 临水超深基坑的地下水控制设计应符合 JGJ 120 的有关规定。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地下水控制专项设计,预测基坑渗漏风险,提出抢险预防措施,并采用数值模拟方法对施工、使用和维护阶段基坑渗流场演化以及地下水控制效果进行分析评价。6.4 周边环境影响控制设计 6.4.1 应根据临水超深基坑周边环境情况及环境保护等级,选用合适方法预估基坑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根据

23、周边环境对附加变形的承受能力确定基坑的变形控制指标,据此进行周边环境变形控制设计。6.4.2 应从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岩土体开挖三个方面,分别采取措施降低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可对被影响的建(构)筑物采取适当防范措施。6.4.3 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采用数值模拟方法分析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岩土体开挖对基坑周围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数值模拟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先进行二维数值模拟分析,当基坑空间效应明显时宜补充三维数值模拟分析;b)应确定合理的计算范围,建立包括岩土体分层情况、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措施、分级开挖及周边主要建(构)筑

24、物在内的数值仿真模型,对基坑施工全过程进行仿真分析与评价;c)应选择合适的岩土体本构模型及其计算参数进行分析,宜采用能考虑岩土体应力应变特性的弹塑性本构模型,计算参数应结合岩土勘察成果及工程经验综合确定;d)应在支护结构与岩土体之间设置接触面单元并确定合适的计算参数,模拟支护结构与土体的相互作用;e)在模拟基坑施工过程前,宜先模拟基坑周围既有建(构)筑物对初始地应力场的影响。7 基坑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基坑规模、设计要求、场地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河湖水位涨落、风浪特征以及防汛要求等因素,结合地区经验编制临水超深基坑施工方案。7

25、.1.2 临水超深基坑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a)基坑工程施工图;b)支护结构施工方案;c)地下水控制方案;d)岩土体开挖方案;e)周边环境保护技术方案;f)技术、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与施工应急预案;g)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方案。7.1.3 临水超深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应与地下水控制、岩土体开挖相互协调。各工况和工序除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通过降水试运行试验检验降水系统和截水帷幕系统的有效性;b)降水过程应检查、观测地下水位变化情况,降水速率应满足基坑安全要求;c)基坑开挖前,支护结构、基坑土体加固、降水应先达到设计和施工要求;d)基坑开挖应按照分层、分段、分块依次进行,逐

26、层设置排水沟,并控制开挖速度;e)基坑开挖过程不得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坑底应预留保护层;DB36/T 19012023 7 f)基坑周围的机械设备和堆存的物料等距基坑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坑壁稳定和设计的要求。7.1.4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应实施信息化施工,及时向各参建单位共享监测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施工准备阶段,应根据设计要求建立基坑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监测系统,监测设备与元器件的安装、调试应在岩土体开挖、降水施工前完成;b)应根据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岩土体开挖以及基坑使用维护的现场情况,结合监测信息区分不同施工项目和外部环境因素改变对基坑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c)

27、应通过对孔隙水压力、深层土体位移等监测与分析,评估注浆类施工对基坑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调整注浆施工速度、工艺或工法。7.1.5 当临水超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或环境条件与原勘察报告、环境调查报告不符,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暂停施工,及时会同设计、勘察单位经过补充勘察、设计验算或设计修改(设计变更)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涉及方案选型等重大设计修改(设计变更及施工单位变更)的基坑工程,应重新组织专家按照附录 A 的要求进行评审论证。7.1.6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岩土体开挖及其质量控制,除应符合 JTS 201、JGJ 311、JTS 257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

28、满足防汛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7.2 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7.2.1 应根据临水超深基坑工程施工、使用与维护过程的危险源分析结果,与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同步编制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基坑工程危险源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a)危险源分析应根据基坑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和控制要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支护设计与施工方案、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方案、施工能力与管理水平、工程经验等进行,并应根据危险程度和发生的频率,识别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b)危险源分析应采用动态分析法,并应在施工安全专项方案中及时对危险源进行更新和补充。7.2.2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针对危险源及其特征制定具体安全

29、控制措施;b)应按消除、隔离、减弱危险源的顺序选择基坑工程安全控制措施;c)对重大危险源应论证安全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d)应根据基坑工程特点,提出安全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原则,明确基坑工程重点监控部位和监控指标要求;e)应包括基坑安全使用与维护全过程。7.2.3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a)工程概况:拟建水运工程概况、基坑工程概况、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周边环境、气候特征和季节性天气、汛期水位、设计要求、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及土石方开挖设计、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和其他要求、风险辨识与分级等;b)编制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坑工程施工图

30、设计文件、拟建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c)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使用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d)施工工艺技术: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检查验收等;e)施工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f)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与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g)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及人员、验收内容;h)应急处置措施(危险源确认、启动及终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事件及其应急措施、应急物质准备等;DB36/T 19012023 8 i)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施工设计计算书、施工总平面布置

31、图、基坑周边环境平面图、监测点平面图、基坑土石方开挖示意图、基坑施工顺序示意图、基坑马道收尾示意图。7.3 安全应急处置 7.3.1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危险源辨识结果、周边环境与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设备、施工经验等综合进行分析,选择相应的措施、监测预警、应急处理技术,制定应急预案并确定应急响应措施。7.3.2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通过组织演练检验和评价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7.3.3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自身发生以下险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a)基坑变形超过报警值时,应调整分层、分段土方开挖等施工方案,并宜采取坑内回填反压后增加

32、临时支撑、锚杆等;b)基坑变形速率急剧加大,有失稳趋势时,宜采取卸载、局部或全部回填反压,待稳定后再进行加固处理;c)坑底隆起变形过大时,应采取坑内加载反压、调整分区、分步开挖、及时浇筑快硬混凝土垫层等措施;d)坑外地下水位下降速率过快引起周边建筑物与地下管线沉降速率超过警戒值,应调整抽水速度减缓地下水位下降速度或采用回灌措施;e)围护结构发生渗水、流土时,宜采用坑内引流、封堵或坑外快速注浆的方式进行堵漏;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回填,再进行处理;f)设置有截水帷幕的基坑出现漏水、流土时,应立即停止坑内降水,并及时采用粘土或水泥土阻塞夯实再加混凝土封砌渗漏或用化学浆液、树脂等材料处理截水帷幕的渗漏,必

33、要时重新补做截水帷幕;g)开挖底面出现流土、管涌时,应立即停止挖土施工,据情况采取回填、降水法降低水头差、设置反滤层封堵流土点等方式进行处理。7.3.4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施工引起邻近建筑物开裂及倾斜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a)立即停止基坑开挖,回填反压;b)增设锚杆或支撑;c)采取回灌、降水等措施调整降深;d)在建筑物基础周围采用注浆加固土体;e)制订建筑物纠偏方案并组织实施;f)情况紧急时应及时疏散人员。7.3.5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7.3.6 临水超深基

34、坑工程施工过程的应急响应应符合 JGJ 311 的有关规定。8 基坑安全监测 8.1 一般规定 8.1.1 监测单位应根据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环境保护等级和设计施工技术要求等,针对基坑、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编制安全监测方案。应通过巡视检查和仪器监测对基坑施工、使用和维护过程进行全面监控,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和阶段监测成果,提供周期性报告、阶段性报告、总报告。利用监测结果指导基坑工程信息化施工,反馈优化设计方案。DB36/T 19012023 9 8.1.2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a)工程概况;b)监测项目、测点布置和监测方法;c)监测元件和仪器;d)监测频率和报警值;e)

35、资料整理方法及监测成果形式等。8.1.3 监测项目宜少而精,应能够反映临水超深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状态和坑外 24 倍基坑设计开挖深度范围内环境受影响的程度,外部与内部监测项目宜相结合构成立体监测系统。8.1.4 监测点布置应能够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并符合以下规定:a)不同监测项目的测点宜布置在同一个断面上,监测对象的薄弱环节或保护要求较高处应加密监测点;b)测点布置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且不应影响施工作业;c)测点设置应稳定可靠、标识清晰,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测点的保护。8.1.5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监测工作除应遵循 GB 50497、JTS/T 234 的有关规定外,尚

36、应加强对河湖水位、地下水位、孔隙水压力、扬压力等临水环境监测项目的监测工作。8.2 临水环境监测项目监控 8.2.1 测点布置 8.2.1.1 河湖水位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监测点宜布置在汛期和枯水期能够进行监测的位置,且不易遭受破坏的部位;b)基坑上下游监测点数应各不少于 2 个。8.2.1.2 地下水位监测点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a)采用深井降水时,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根据降水系统布置具体情况确定;b)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

37、保护对象之间布置,间距为20m40m;当有截水帷幕时,布置在截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c)地下水位管的滤管管底埋置深度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以下3m5m;承压水地下水位管的滤管埋置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8.2.1.3 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且具有代表性的部位。竖向布置上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间距宜为 2m5m,数量不宜少于 3 个。8.2.1.4 扬压力监测点宜按纵向剖面布置,剖面宜选择基坑中央和其他能反映基坑底变形特征的位置,剖面数量不应少于 3 个,间距宜为 20m40m,剖面上监测点间距宜为 10m15m,数量不宜少于 3 个。

38、8.2.2 监控频率 8.2.2.1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a)基坑施工监控应从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前开始,直至水运工程建设完成为止,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基坑监控时间;b)基坑监控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安全等级、施工阶段、周边环境和当地经验确定,并符合设计要求;当无相关设计要求时,宜按表 2 确定。DB36/T 19012023 10 表2 基坑监控频率 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安全等级 施工进程施工进程 频率频率 一级、二级 开挖深度 h(m)hH/3 1 次/2d1 次/3d H/3h2H/3 1 次/d1 次/2d 2H/3hH 1 次/d2 次/d 底板浇筑后时间 T(d

39、)T7 1 次/d 7T14 1 次/3d 1428 1 次/7d 三级 开挖深度 h(m)hH/3 1 次/3d H/3h2H/3 1 次/2d 2H/3hH 1 次/1d 底板浇筑后时间 T(d)T7 1 次/2d 7T14 1 次/3d 1428 1 次/10d 注1:H为基坑设计开挖深度,单位为m;注2:选测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注3:雨季、汛期或水位大幅波动期间应加密监测频率。8.2.2.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临水超深基坑工程施工监控频率:a)监测指标接近预警值;b)监测指标变化较大或者变化速率加快;c)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或流土等现象;d)基坑及周边大

40、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周边输水管道出现泄漏;e)支护结构出现开裂;f)周边建筑物、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g)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8.2.3 预警控制 8.2.3.1 临水超深基坑施工监控应设置预警值,预警值应满足水运工程建筑物的设计要求和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8.2.3.2 预警控制应由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双控。8.2.3.3 基坑支护结构预警值应根据土质条件、设计要求和当地经验等综合确定。8.2.3.4 基坑周边环境影响预警值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8.2.3.5 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工程参建各方,及时上报监控数据,并在 24h 内形成分

41、析报告。应参加工程有关方面组织的施工异常情况分析会,参与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9 检测与验收 9.1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中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以及土石方开挖等施工项目的质量检测以及基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 GB 50202、JTS 257 的有关规定。DB36/T 19012023 11 9.2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完工且达到交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交工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交工验收文件。9.3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交工项目组织预验收,对基坑工程的内容、数量和质量等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对预验收发现的问题及

42、时进行处理。9.4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坑底应及时封闭并尽快进行水运工程基础施工。DB36/T 19012023 12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临水超深基坑工程论证 表A.1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论证审查意见表 工程名称:专家签名:序 号 内容分类 论证内容 正确性、合理性、针对性、适宜性等评价 备 注 1 设计单位 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具有甲级岩土勘察资质单位(或甲级结构设计资质单位)的公章及注册岩土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盖章。否则,不得论证 检查设计单位及个人资质、资格 2 施工单位 应有法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章齐全的“专项施工方案”。否则,不得论证。检查施工单位及个人资质

43、、资格 3 监测单位 应有法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章齐全的“监测方案”。否则,不得论证 检查监测单位及个人资质、资格 4 设计方案 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是否合理 5 设计依据资料是否充分、完善 6 荷载作用考虑是否全面 7 设计内容和深度是否全面和细致 8 岩土体参数的选取是否合理 9 支护结构形式是否合理 10 专项施工方案 支护结构具体施工方案和部署的科学性 11 基坑排水、降水方案与支护施工的交叉及实施,止水帷幕施工布置的合理性 12 支护施工对土石方开挖的具体要求及控制要素的全面性、针对性 13 支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及质量、进度保证措施的合理性 14 支护施工过程中基坑安全监测、检测方

44、案与预警措施的准确性及周密性 15 防止坑壁渗透变形措施的有效性 16 安全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及适宜性(危险源的确认及应对措施)17 项目部人员组成、职责落实明确,方案的签章是否齐全 18 安全管理与维护 安全使用措施的有效性 19 安全维护控制的针对性 20 其他各方责任主体的资质、相关文件的签字和签章情况 21 其它 DB36/T 19012023 13 表A.2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方案名称 勘察单位 工程地址 设计单位 支护结构类型 施工单位 安全等级 监理单位 地下水位 监测单位 基坑:长宽深(m)主要地层构成 论证意见及建议(可附页):论证组长:专家组成员:建设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监理项目总监:年 月 日 设计负责人:年 月 日 施工负责人:年 月 日 监测负责人:年 月 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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