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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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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甘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畜禽养殖数量持续增长,规模养殖比重不断提高,对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畜禽养殖总量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产生量也大幅增加,由此带来的养殖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X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和省环保厅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160号),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升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

2、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控制、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扶持政策,加大科技推广,完善基础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努力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主要目标 加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 -1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

3、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三)配合环保部门认真开展禁养区划定和养殖场搬迁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X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相关规定,加快落实禁养区划定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农牧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160号),对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进行了转发,各级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禁养区划定要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力求科学合理,防止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对已划定禁养区的地方,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

4、,出台有力的扶持政策,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合作社、企业)。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认真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强化执法监督手段,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纳入农牧部门日常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擅自排放畜禽污 -3训和学习交流活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探索、推广适合不同地区和畜种,投资少、处理效果好、可持续运行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5、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与产业发展一起研究、一起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切实做到畜禽养殖污染工作有人管、有人问、有人干,有要求、有检查、有奖惩,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二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上组织实施的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牛羊产业项目、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生猪家禽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项目,已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扶持范围。各地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充分利用沼气工程建设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草原畜牧业转变方式、畜禽良种工程等多项涉牧资金,积极争取环保、发改、扶贫等部门对养殖污染防治的扶持资金,加大对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6、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重点环节的投入。同时,要注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投入新格局。 三要加强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均对畜禽养殖污染作了明确要求,2014年1月1日 -56- 第二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新坡”总体目标,以“城乡统筹、环境同治”为抓手,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镇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

7、殖生态环境良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政策引导、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按照市、区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要求,重点开展新环保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宣传,加强对养殖污染治理技术的指导,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对大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制定监管台账,定期检查,并按要求上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实行严格监管、监督,督促养殖场(户)加强对排污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营维护、保养,确保达标排放。对于群众反映意见大、治污措施不到位,仍拒不整改的养殖户,镇环保办将会同城管、国土所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

8、打击,情节严重符合新环保法行政拘留情形的,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技术指导,推广生态养殖。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等基本原则,引导养殖场根据自身养殖规模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治污措施。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职责分工 1、环保办: 为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部署,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履职情况;将限期治理责任任务下达到各行政村和养殖业主,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和效果。 2、畜牧站。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应用标准化养殖技术;督促开展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关停工作。加大对乱扔病死畜禽行为的打击力度,并负责处理病

9、死畜禽尸体。 3、各行政村。对本村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各行政村要把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城乡统筹环境同治的重要内容,把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推介先进典型和经验,为全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全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要按照分类防治的

10、原则,突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点,明确任务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行政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排放不达标的养殖场依法实行限期治理,严查向水体倾倒粪污和丢弃病害畜禽的行为,养殖户负责人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四)强化指导,做好服务。各有关部门、各行政村要因地制宜推广各类适合本镇(村)产业发展规划、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 (五)强化督查,严格考核。镇委、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乡统筹环境同治的考核内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11、,与各村环境整治季度考核挂钩、与村干部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第三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监

12、管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技术支撑)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举报受理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接受举报的

13、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污染防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 第九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其他防治措施等

14、。 第十条(禁养区)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1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一条(限养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划定限制养殖区域。 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影响

15、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配套环保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并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不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应当书面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未建设贮存、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或者不能提供委托他人代为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书面文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废弃物减

16、排要求)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饲养方式和废弃物清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向环境的排放量。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综合利用)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采取粪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种养结合)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还田利用)将畜禽粪便和污水用作肥料,应当采取堆沤以及其他措施去除病原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引发传染病。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用作肥料,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消纳能力,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八

17、条(综合利用配套设施设)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沼气、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等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及时收集、贮存、清运,不得随意堆放和排放,并采取防渗漏和防恶臭等措施,防止粪便和污水渗漏、外溢。 2 第二十条(排污要求)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向环境直接排放经过处理的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作出限期整改

18、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染疫废弃物处理)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排污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等,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检查与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

19、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第二十四条(散养密集区域整治)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补偿)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扶持措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散养密集区域建设和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环境保护

20、、清洁生产等相关资金支持以及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 第二十七条(税收政策)生产、销售、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购置并实际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处理和利用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价格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运输价格和运力安排的优惠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享受农用电价格。 第二十九条(发电项目的扶持措施)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发电、制取沼气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环评费补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标准化

2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收费给予补助。 3 第三十一条(自愿减排的奖励措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自愿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国务院XX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渎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禁

22、限养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内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不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建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畜

23、禽养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未防渗漏)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粪便和污水渗漏、外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4 第四篇:畜禽养殖污染方案XX县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畜牧中心 (2009年7月25日) 为切实加强我区畜禽养殖小区(场,下同)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和市人民

24、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XX市畜禽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9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治理范围。经区畜牧中心等部门联合调查,全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生猪年出栏3000头、牛年存栏300头、家禽年存笼30000只以上)48个,其中,3000头以上生猪小区25家、300头以上奶牛小区4家、300头以上的肉牛小区3家、3万只以上蛋鸡小区7家、3万只以上肉鸡小区3家、3万只以上种鸭小区4家、3万只以上的肉鸭小区2家。上述小区中采用垫料零排放模式的7家,各级财政给予治污政策扶持建有沼气治污设施的18家,采用三级沉淀处理污水但治污效果一般

25、的23家。此次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范围主要包括: 1、整治禁养区外未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 2、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先由区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下发限期治理通知书。整改到期后,再由区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对经验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依法处罚,直至关停。 (二)工作目标。用3年时间,至2011年全面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 1、2009年完成市农业局等5部门确定的21个已享受治污政策扶持和2个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 2、2010年完成9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治理达标。 3、2011年完成6个未享受治

26、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治理达标,全面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二、治理原则 (一)责任主体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小区业主是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各街乡镇场作为第二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管理、检查、组织实施等职责,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排污不达标的畜禽养殖业主,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地制宜原则。针对畜禽养殖小区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治污模式,可实行一区一策,一场一策,分类确定治理方案,实施科学治理。 (三)多元投入原则。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资金实行业主自觉投入、

27、政府鼓励引导、社会支持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资源利用原则。畜禽排泄物是资源,要通过科学治理,合理利用,既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 三、实施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每年年初,由区畜牧中心会同区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分解年度治理目标和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当年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的治理范围、时间要求、工作步骤和组织措施,并指导各区制订相应的细化方案。 (二)签订目标责任。确定治理目标后,先由区、街(乡镇场)两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区级目标管理;各街乡镇场再根据需要治理的畜禽养殖小区,与其业主签订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责任书,明确任务、时间和要求,落实整治责任。各街乡镇

28、场要在每年5月31日之前,与养殖户签订限期整改协议书。 (三)清理公示监督。各街乡镇场要将本地区畜禽养殖场的名单、签订协议书的情况、限期整改的时间等项目,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依法关闭拆除。对于不愿签订限期整改协议且超标排污的养殖户,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若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相关设施;未经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责令其停止养殖活动,依法关闭或拆除相关设施。 (五)加强巡查整改。各街乡镇场要加强巡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每年在12月底以前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里。区环保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对经验收达标

29、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召集人,区发改委、农业、畜牧、能源、财政、环保、科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畜牧中心。联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商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街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工作经费,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责任。各街乡镇场作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专班对辖区

30、内的规模养殖小区逐一进行调查摸底、拍照、登记造册,做到“一场一册”,建立完善的档案。根据本地区小区数量及治污现状制订3年治污达标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按要求实现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小区环保达标。 (三)强化执法。从2009年9月起,由环保部门向排污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送达环保整改通知书,对已享受治污政策扶持但排放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限定3个月的整改期限,经整改仍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依法实施处罚。其他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小区,也要与区里签订污染治理承诺书,确定治理期限。 (四)政策鼓励。根据各地的整治任务和实际情况,区里将整合农业基本建设、支农资金、沼气工程、科技三项经费、环境保护、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以

31、及中央、省有关畜禽养殖小区改扩建等相关涉农资金,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确保畜禽养殖小区治污专项扶持资金足额到位。原则上区农业局、能源办要整合农业相关项目资金,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6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发改委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纳入预算内农村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积极争取和整合国家及省项目资金,每年安排落实不少于3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环保局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1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科技局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技术研究纳入年度科技计划,支持经济、实用、有效的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区财政局要将有关部门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和专项管理,在通过验收后及

32、时予以拨付,并加强治污资金监管。 (五)加强管理。按照“分部门下达,同标准验收”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按原有项目申报程序在区确定的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名单范围内安排治污鼓励资金,并将安排情况报区畜牧服务中心汇总。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达标后,由业主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区级预验收后,由区发改委、财政、农业、环保、畜牧、能源等部门组成综合验收小组实施验收,合格后由环保部门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并给予相应的鼓励资金。 (六)严格审批。按照畜禽养殖小区治污3年达标的要求,从2009年起,区畜牧中心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实行“消号式”管理。凡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一律取消除治污项目外任何项目的申报资格。

33、对新建的畜禽养殖小区,治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否则一律不予报批。 (七)推广模式。加强环保饲料、除臭剂、添加剂、分群饲养及阶段饲喂技术的推广应用,着力推广沼气配套土地消纳、沼气+环保设施、种养结合、生物床或垫料吸附配套、污水处理、有机肥厂等治理模式。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小区的土地流转给予支持,解决畜禽养殖小区排泄物消纳的配套土地,实施种养结合、渔牧结合等综合利用模式,发展以畜禽养殖小区为载体的循环农业。 (八)奖惩分明。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实行过程与结果双重管理。凡当年未纳入计划但治污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一律在次年优先纳入计划并及时兑现奖补政策;对纳

34、入当年治污计划未能按期实现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小区,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不再审批新的项目。 第五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附件五: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技术政策的制定背景 (一)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环境污染现状1.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现状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畜禽养殖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主要畜禽产品产量连续20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1983年至2006年的20年间,肉类从1402万吨/年增长到8051万吨/年

35、,增长了4.7倍;禽蛋的产量从332万吨/年,增长到2946万吨/年,增长了7.8倍;奶类的产量从不足300万吨/年,增长到3303万吨/年,增长了近10倍。我国畜牧业的构成主要是猪的饲养业(占50%),其次是家禽饲养业(占30%),牲畜(牛、羊饲养业和奶业)则约占20%。2006年,我国畜牧业的收入已经占据了全部农业总收入的31.4%,但距离发达国家的肉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50%-80%的产业结构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2.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现状 由于我国发展集约化养殖业的时间比较短,总体上讲,污染物收集处理、粪便资源化装备水平较差。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畜禽养 1殖都采取扶植态度,将其作为国民经济

36、的增长点;但是对畜禽养殖污染的严重性和污染治理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很长一段时间中并没有把畜禽污染治理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内容,也没有将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作为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些造成了我国畜禽养殖业对环境污染十分惊人。据环境保护部统计,畜禽粪污的有机污染负荷(cod)早就超过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和。早在十年以前(1999年),我国畜禽废弃物排放总量就达到了19亿吨,是工业固体废弃物的2.4倍;仅污水中cod一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就高达7118万吨,远远超过了当时我国工业污染排放和生活污染排放的总和,是全国污水排放的cod总量的5.3倍。而这一数字到了2005年,全国的畜禽废弃物排

37、放总量就跃升到了25亿吨;到了2006年,我国畜禽粪便产生量已高达27.5亿吨,折合cod总量约为1亿吨,是目前全国污水排放的cod总量的7.3倍。畜禽粪便主要污染物cod、bod、nh3n、tp、tn的流失量分别为797.31万吨、580.87万吨、155.88万吨、46.76万吨和407.14万吨。政府公布的数据表明,畜禽粪便每年流失至水体的cod、bod、总氮、总磷总量分别为647万吨、600万吨、87万吨、34.5万吨。实际上,大部分高浓度的畜禽养殖粪便随同污水未经处理即排入江河湖泊中,造成了非常广泛的面源污染,导致我国绝大部分水体环境的水质不断恶化,湖泊水库的富营养现象非常普遍,人民

38、群众的安全饮水受到严重威胁。 23.我国畜禽养殖的经营模式概况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规模化畜禽养殖厂、畜禽养殖小区和分散型畜禽养殖户。分散型畜禽养殖户又分为畜禽散养密集区和畜禽散养户两种情况。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规模化畜禽养殖厂一般指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大型畜禽养殖生产企业。据统计,我国规模化、万头(只)以上禽畜养殖场达8万多个,每年排放的粪便及粪水等总量就超过20亿吨,再加上集约化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冲洗水和私宰乱屠的污水等10亿吨左右,预计到2010年,粪便排放量将达45亿吨,畜禽粪便中含有机氮、磷量分别为1597万吨和363万吨,相当于我国同期化肥使用量的78.9%和

39、57.4%。 (2)畜禽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小区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又称养殖园区或养殖单元,是在专业户养殖的基础上,将分散在农户屋边饲养的畜禽按村落或地域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畜禽舍,实行分户或联户的养殖方式。畜禽养殖小区是现阶段畜禽养殖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我国畜禽分散式饲养向规模化发展的一种过渡形式。据统计,全国各类养殖小区已突破6万个。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是我国重要的畜产品主产区,也是养殖小区发展较快的地区。2005年,XX省各类饲养小区已迅速发展到近2万个,全省肉鸡标准化饲养比重达70%,生猪达50%以上;XX省各类养殖小区 3也达3295个,发展养殖小区已经成为这些地区

40、发展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并在增加农民收入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分散型畜禽养殖户 分散型畜禽养殖户是我国最传统的畜禽养殖模式。由农户自家经营,成本小、经营灵活,养殖份额仍然在全国畜禽养殖中占据较大比重。 (二)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发展现状与问题 畜禽养殖生产排放的污染物与各养殖单元的养殖方式、养殖规模以及其生产工艺、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治理技术条件等均有很大关系,这些差别集中体现在养殖经营模式上。 1.规模化畜禽养殖厂 建设大型、集中式畜禽养殖厂,走规模化养殖道路是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必然方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厂由于集中式经营生产模式,在粪便资源化效率、污染防治方

41、面都明显好于分散养殖,而且规模化养殖在充足资金的支持下也更易于实行各种治理技术的更新。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厂的污染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也有了一定提升,但在一些具体的技术层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1)粪便收集 目前我国规模化养殖场采用的清粪工艺主要有水冲式、水泡粪和干清粪三种形式。水冲粪和水泡粪都是耗水量大的工艺,排 4出的污水和粪尿混合在一起,粪便中的大部分可溶性有机物进入到废水中,给废水处理带来很大困难。相对而言,干清粪是比较理想的清粪工艺。而我国大部分地区粪便收集方式仍以水冲式为主,干清粪方式普及率不高。 (2)粪便无害化处理和有机肥综合利用 目前我国规模化养

42、殖场采用的资源化方式主要有。利用厌氧反应池产生沼气、沼液、沼渣综合利用;对粪便进行堆肥处理,生产有机肥。两种方式在我国农村得到了很好的推广,但某些地区由于养殖场周围没有足够的土地来消耗沼液、沼渣、有机肥或沼气得不到充分的使用,造成资源得不到充分的使用,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形成二次污染。 (3)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 我国畜禽养殖场对污染治理方面重视不够,很多养殖场将产生的废水、废物直接排放到环境中,造成了对环境的面源污染。目前,我国正在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厌氧、兼氧两段生物处理”、“升流式厌氧污泥床”等技术普及使用可以很好的解决养殖场废物污染问题。 2.畜禽养殖小区 养殖小区的模式特点决定了它在解

43、决人居环境、疫病防控、生产效率提高等问题上有明显的作用,尤其是标准化养殖小区管理规范、流程合理,饲养的畜禽质量较高且相对稳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由于我国养殖小区推行的时间还不长,现有畜 5禽养殖小区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很多养殖小区管理混乱,养殖户都是“以场为家”,生活区与生产区紧密相连,这为疫情传播创造了机会和可能。从污染防治技术角度说,养殖小区明显落后于规模化养殖场,很多小区中还沿用着传统分散养殖技术,清粪方式大多没有集中清理设备;资源化方面,虽然绝大多数小区都建有集中厌氧沼气池,但沼渣、沼液利用率不高,直接堆放到环境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现象十分普遍;污染防治设备严重缺乏,没有对养殖

44、废水、废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利用。 3.分散型畜禽养殖户 基于我国农村畜禽养殖的基本国情,分散型养殖模式仍会长期存在,并在畜禽养殖业中占相当比重。在国家对畜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大力扶持推动下,小型沼气设备进入了很多农户的家中,这为解决农村能源、畜禽粪便资源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单户使用,沼气设备小(多为8-12m3沼气罐),很难满足养殖粪便处理需求。在堆肥利用方面,由于鸡粪有机质含量高,生成有机肥有较高的利用价值,所以鸡粪多能被企业集中收购利用。而其他农家肥施肥效率远低于化肥,农户自家堆肥,自己使用热情不高。对于未利用的沼液、沼渣、畜禽粪便大多随意堆放造成面源污染。 (三)制定技术政策的基

45、本考量与需要解决的问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颁布意在引导排污企业和用户选择最佳的生产工艺和适宜的污染防治技术路线和措施,避免 6企业和用户在实施污染防治时走弯路。对于规模化大型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引导企业污染治理技术开发的方向,使技术开发与实际需要紧密结合;对于集约化程度不高的养殖小区或养殖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促进其技术更新,抛弃传统分散养殖的简单技术,采用先进的集约化污染治理技术,达到污染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效果。 二、技术政策条文释义 本技术政策分为9章,共计61项条款。 1.关于总则 1.1阐明了编制技术政策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律依据。 1.2明确了技术

46、政策的适用范围和作用。 1.3阐明了我国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方向与环境污染防治的发展要求。 1.4提出了6条污染防治技术原则,基本显现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执行的技术路线: (1)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对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的要求;(2)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治理应优先考虑废弃物的资源化和综合利用; (3)提倡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污染防治,并给予分类指导,采取多种不同的污染治理模式; (4)坚持从源头削减污染排放,以此保障末端达标排放;(5)强调还田利用应就地消纳,散养户应实行“种养平衡”, 7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搞好设施运营管理。 1.5提出了四个结合,以此作为开展环境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 1.6明确了本技术政策的执行者的责任。 2.关于污染物收集与清洁生产模式 2.1明确了我国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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