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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 0168-2018 法律援助服务标准(杭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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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01682018法律援助服务标准2018-06-20 发布2018-07-20 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301/T 01682018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杭州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12348”法律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郎关福、董红民、沈燕萍、叶雪生、王欣、蓝清、黄新发。DB3301/T 016820181法律援助服务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法律援助组织实施、服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司法行政部门管控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

2、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24号)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司发通201334号)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司20149号)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

3、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浙司201550号)浙江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定浙司201483号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司2013142号)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浙司201294号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法律援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及法律援助人员,按规定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3.2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中心。3.3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年度考核、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中心)、公证处

4、。3.4DB3301/T 016820182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3.5受援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4服务原则4.1统一对公民申请和相关机关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4.2便民在设置服务场所、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等方面应便于为受援人服务。4.3公正实施法律援助应当做到公正地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不因公民的身份或其他状况对其应当获得的法律援助产生负面影响。4.4效率法律援助机构有效落实一次性

5、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实行一站式服务;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情及当事人需求,及时的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及其他有效的服务方式,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5组织5.1组织机构杭州市及各区、县(市)法律援助机构依照职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职责:a)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b)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c)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d)负责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e)负责对法律援助的指导、监督和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f)负责法律援助档案

6、、资料的管理;g)负责承办政府指定的其他有关法律援助事项。5.2场地与设施5.2.1场地布局5.2.1.1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服务规模、数量,在沿街一楼设置固定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场地。DB3301/T 0168201835.2.1.2服务场地应有无障碍设施及必要的安控、卫生防护设备。5.2.1.3服务场地应布局合理,受理区、等候区、填单区、信息公告区等功能区划分清晰,并有醒目指示牌,场地宽敞整洁,温馨舒适。5.2.1.4服务场地应配备必要便民设施及用品、通风设施,提供饮用水。5.2.1.5服务场地应设置信息公开区,定点放置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的填写样本,办事指南和宣传资

7、料应及时更新。5.2.1.6等候区宜设置排队叫号系统和电子滚动显示屏。5.2.1.7咨询、受理接待窗口应相对独立,以保护当事人隐私。5.2.1.8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相关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图形标志,标志应符合 GB 2894 和 GB/T10001.1 的规定。5.2.1.9应在服务场地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意见簿),设置触摸式显示屏和群众评价系统,接受社会监督。5.2.2设施配备5.2.2.1受理接待窗口应配备可供法律援助管理系统运行的网络连接、计算机、居民身份证阅读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设备。5.2.2.2咨询接待场所(窗口)应配备可供法律援助管理系统运行的网络连接、

8、计算机、居民身份证阅读器等设备。5.2.2.3“12348”法律咨询专线座席应配备可供“12348”法律咨询专线平台运行的计算机、IP 电话、耳机等设备。5.3服务人员5.3.1基本要求5.3.1.1应配备相应的岗位工作人员,并实行岗位责任制、AB 岗工作制。5.3.1.2岗位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业务规范。5.3.1.3法律咨询窗口(座席)应安排有律师执业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并接受过相关岗前培训的人员参与。5.3.1.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两年以上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且近三年内不得有因违反执业规范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情形

9、。5.3.1.5建立法律援助资源库(人才库)的,按其规定要求安排人员办理案件。5.3.2礼仪要求5.3.2.1窗口工作人员应衣着整洁、仪表端正、态度热情、佩证上岗。5.3.2.2应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开展贴心服务。5.3.2.3因故需暂停办理业务或暂时离开岗位时,应放置“暂停服务”、“请稍等”等标识牌。5.3.2.4接待宜使用普通话,必要时也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或借助翻译。5.4经费管理5.4.1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当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状况和服务对象的需求编制经费预算。5.4.2法律援助经费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5.4.3法律

10、援助经费应主要用于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等工作。5.5制度建立DB3301/T 0168201845.5.1首问责任制对前来办理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咨询者的询问,作为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介绍、答疑、指引等的责任要求。5.5.2一次性告知制对申请人前来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或不具备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诉其需要补交的手续或材料、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应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等。一次性告知宜以书面形式告知。5.5.3限时办结制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服务的需要,对法律援助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时限规

11、定。办理的时限规定应向社会公开。5.5.4一站式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咨询(接待)、受理、审批、指派”的服务集中到一个窗口。简化操作流程,一人受理,内部运作,方便办事人,提高效率。5.5.5岗位责任制应对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进行明确的规定。岗位责任制应遵循“职责分明、权责一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则。5.5.6服务承诺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法律援助条件、程序、依据以及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并作出服务承诺。5.5.7AB 岗工作制每个工作岗位除一名主岗人员外,还应明确一名以上顶岗人员。5.5.8失职(过错)追究制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

12、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5.5.9费用发放制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咨询值班、案件办理、案结审查等情况,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承办案件、事项的相关费用。5.6信息公开5.6.1公开内容5.6.1.1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职能、人员信息、工作时间、联系与监督方式等基本信息。5.6.1.2法律援助服务条件、流程,申请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业务信息。5.6.1.3其他应依法公开的信息。5.6.2公开形式DB3301/T 016820185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信息:a)公示牌或公告栏;b)电子显示屏;c)纸质宣传资料;d)网站;e)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

13、。6服务流程及要求6.1服务流程法律援助申请办理实行服务承诺制。法律援助服务流程,见图1。图 1服务流程6.2咨询(接待)6.2.1咨询值班人员应提前5分钟进入值班岗位,登入“12348”法律服务专线平台(来电)或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来访)并进行运行检查。6.2.2法律援助机构应指定专人接收、处置信函、网络咨询。咨询(接待)首问责任制申请援助材料不符合条件申请援助材料符合条件接受公检法及政府通知援助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审批不予法律援助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承办结案归档限时办结告知理由及提出异议的权利DB3301/T 0168201866.2.3倾听咨询者陈述,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诉求等情况,简要介绍

14、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告之相关权利义务,依事实和法律为咨询者提出可供参考的法律服务方案。咨询者要求对服务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6.2.4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流程及需要准备的材料,对来访咨询者应引导至受理窗口办理。非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事项引导其向其他渠道求助。6.2.5对情绪过于激动的咨询者,应安抚稳定情绪,并做好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6.2.6重大、紧急或群体性的矛盾纠纷,应在解答中做好咨询者的安抚、疏导工作,并及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6.2.7一时难以解答的来电、来访、网络疑难问题咨询,承诺 3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信函咨

15、询应于收信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回信(回电)。6.2.8为咨询者保密咨询事项,以出版物(宣传册)形式提供相关咨询事项的法律信息。6.2.9录入咨询者基本信息(或刷身份证阅读器)、咨询内容,并按法律援助管理系统设置要求对来访咨询者身份及来电、来访、信函、网络咨询事项进行分类。6.2.10定期整理、分析咨询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情民意,每季(每月)形成舆情分析报告。6.3受理6.3.1接待岗位人员应主动询问,倾听申请人陈述,与其确认案件事实和法律诉求,并向申请人说明、解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条件。6.3.2 申请办理或咨询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提供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介绍,指导各类表证填写。对

16、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和解释。6.3.3受理管辖应符合以下要求:a)行政案件,由赔偿、提供义务机关所在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b)民事、仲裁案件,由请求给付、支付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c)刑事案件,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d)市和区、县(市)政府通知办理案件,由该政府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6.3.4可接收申请事项初审的站点包括:a)基层司法所;b)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赋予初审权的行业部门工作站;c)律师事务所;d)基层法律服务所;e)公证及司法鉴定机构。6.3.

17、5接收案件材料6.3.5.1 申请类案件接收:a)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代为申请,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监护资格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近亲属身份证明;c)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或经济困难证件、证明材料;d)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e)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或商请辩护公函及法律援助申请书,并书面告知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申请人经济状况等情况。6.3.5.2通知类案件接收:DB3301/T 016820187a)通知辩护公函、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公安侦

18、查阶段);b)通知辩护公函、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c)通知辩护公函、刑事起诉书或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审判阶段);d)通知代理公函、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强制医疗);e)政府通知公函、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政府指定)。6.3.6接收申请类案件,受理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业务印章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接收通知类案件,材料接受人宜向材料提交机关出具接收材料回执。6.3.7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条件的或不能受理的,应执行一次性告知制。6.3.8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应

19、加盖核对章,并由材料提供人、接收人在核对章上签名确认。6.3.9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审批表中提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6.3.10登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依设置要求,录入(或刷身份证阅读器)申请人、代理人基本信息,并对各类事项人员进行分类。6.4审批6.4.1申请事项条件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依照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及其他相关要求审查。6.4.2审查人员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6.4.3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补

20、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6.4.4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安排人员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材料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材料查证应注意:a)有充分的理由质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准确性;b)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c)查证、核实信息时应告知申请人,便于申请人对取得的新信息给予解释或申辩。6.4.5审查和批准人员应主动回避或由申请人申请回避的情形:a)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b)与所申请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6.4.6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提出异议

21、的权利。对被羁押及关押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时,还应当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6.4.7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并要求受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a)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 7 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b)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c)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6.4.8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在本辖区可能影响公正援助,可以请求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或者直接办理。6.4.9申请人对不予援助或终止援助提出异议的,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

22、或不应当终止援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或应当终止援助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或终止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DB3301/T 0168201886.5指派6.5.1指派岗位人员应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建立资源库(人才库)的按其规则指派。6.5.2指派岗位人员应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6.5.3特别案件指派

23、:a)可能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办理;b)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c)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自选且法律服务人员愿意办理的,可指派该法律服务人员办理。6.5.4指派案件应确定内部监督员,全程跟踪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及时纠正案件承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案时,内部监督员制作质量监督表附卷。6.5.5指派文书应按法律援助管理系统设置格式及法律援助文书格式要求制作。6.5.5.1申请类案件制作:a)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b)指派通知书;c)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d)法律援助公函;e)受援

24、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f)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g)法律援助工作量化表;h)其他需要的相关文书。6.5.5.2通知类案件制作:a)刑事(政府)指定或异地协作法律援助告知书;b)指派通知书;c)法律援助公函;d)受理机构承办人意见征询表(法院审判阶段);e)法律援助工作量化表;f)其他需要的相关文书。6.5.6送达文书时,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6.5.6.1送达受援人文书:a)刑事指定法律援助告知书(通知辩护);b)政府指定法律援助告知书(政府通知);c)异地协作法律援助告知书(异地协作);d)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申请类);e)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f)法

25、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申请类)。6.5.6.2送达承办人文书:a)指派通知书;b)法律援助工作量化表;c)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6.5.6.3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文书:DB3301/T 016820189a)受理机构承办人意见征询表(法院审判阶段);b)法律援助公函。6.5.7变更指派案件,原承办单位应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辩护协议,原承办人应及时与变更后的承办人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下列情形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宜变更指派:a)对通知辩护(代理)案件,受援人拒绝指派律师辩护(代理)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另行通知辩护(代理)的;b)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

26、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变更承办人的;c)法律援助人员收到案件开庭通知后,如与其他案件已经安排在先的开庭日期冲突的,向办案机关申请延期不成,与受援人协商变更承办人的;d)经法律服务机构查证,认为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指派的情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的。6.6承办6.6.1基本要求6.6.1.1法律援助人员应遵守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及其他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6.6.1.2法律服务机构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代理。但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人员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受援人

27、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法律援助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经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征得法律援助机构许可后,可以拒绝辩护、代理。6.6.1.3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向受援人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填写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表。应向受援人通报的内容包括:a)案件承办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后续变化;b)建议采取的行动;c)案件进展情况或无进展的原因及其他情形。6.6.1.4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填写法律援助工作量化表(法律援助管理系统设置),报告案件办理情况。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a)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b)

28、受援人要求无罪辩护或法律援助人员作无罪辩护的;c)涉及群体性事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d)其他复杂、疑难情形。6.6.1.5需要异地调查的案件,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由案件指派机构向调查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法律援助协作函,请求异地协作。6.6.1.6终止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受援人说明理由并制作终止决定书,送达受援人,同时函告承办机构和办案机关,承办机构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辩护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报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终止法律援助:a)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b)案件终止办理或者被撤销的;c)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29、d)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e)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f)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g)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DB3301/T 01682018106.6.1.7法律服务机构应根据案情及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资历情况指定具有一定执业经历、专业特长人员指导、监督办案,建立服务质量内控机制。对接受指派的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应实行集体讨论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6.6.1.8案件承办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援助人员及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得接受本案转自行委托(收费)的代理和辩护。6.6.1.9对行动不便的

30、残疾人、老年人等受援对象,法律援助人员应提供上门服务。6.6.1.10法律援助人员应协助受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6.6.1.11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泄露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6.6.2刑事案件6.6.2.1收案6.6.2.1.1律师事务所应自收到指派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指定具有一定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律师承办。6.6.2.1.2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承办申请类刑事案件,应自收到指派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辩护(代理)协议,明确规定免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6.6.2.1.3律师事务所指定两名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

31、,应当明确主办人,辩护工作必须以主办人为主。6.6.2.1.4法律援助人员应积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联系,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6.6.2.2阅卷6.6.2.2.1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接受指派或安排承办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公函等指定辩护手续。6.6.2.2.2侦查阶段,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及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6.6.2.2.3必要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羁押必要性审查。6.6.2.2.4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全面、细致、及时查阅、

32、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应当着重审查并复制的相关材料:a)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充分;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历次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提讯证;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审查其认罪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经审查构成犯罪的,着重审查是否构成轻罪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及其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犯罪的,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有无证据予以支持;审查指控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矛盾,是否排除合理怀疑,将指控证据和辩解证据均收集到位,以备分析;e)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是否适格,

3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f)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其陈述是否客观。6.6.2.2.5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分析案件材料,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身份事项、有无前科、身体状况、家庭情况、有无特长、如何归案等);b)被控罪名及刑罚;c)有哪些指控证据,标出证据中证明力强的部分;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及辩解有何证据支持或证据线索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e)控方证据体系中有无矛盾和疑点,是否足以推翻被告人辩解(即质证意见和相应分析);DB3301/T 0168201811f)有无法定和酌定情节;6.6.2.2.6 法律援助人员对查阅、摘抄、复制所获得的案卷材料

34、应当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泄露。6.6.2.3会见6.6.2.3.1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或者阅卷之后,应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6.6.2.3.2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办案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并由其作出相应的处置。6.6.2.3.3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详细了解案情,并制作会见笔录,笔录内容包括: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住址、家庭情况、教育程度等);b)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c)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5、d)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e)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f)可以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线索;g)如果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h)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或者减轻量刑的情节;i)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不法侵犯;j)有无申诉、控告;k)是否需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l)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6.6.2.3.4会见笔录应当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6.6.2.3.5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外国籍人、聋哑人等有语言交流障碍的对象,应聘请翻译人员,并保留聘请翻译凭据附卷。

36、6.6.2.3.6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以下证据:a)对犯罪嫌疑人本人笔录可交由其阅读核对;b)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可直接出示,供其辨认核对;c)对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类证据,可就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证言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内容是否属实等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核实。6.6.2.3.7法律援助人员应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但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至少各会见 1 次,一审阶段至少会见 2 次,分别为开庭审理

37、前及一审判决后 10 日内,二审阶段至少会见一次。6.6.2.4调查取证6.6.2.4.1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法律援助人员应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6.6.2.4.2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线索时,一般应当先行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调取的,可以依法自行调查取证。6.6.2.4.3法律援助人员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及时提交办案机关。DB3301/T 016820

38、18126.6.2.4.4需要在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 日前将复印件及证据目录提交法院,证据目录应当列明证据名称、种类、待证事实、证据来源、页数等。6.6.2.5辩护6.6.2.5.1 在侦查终结前或者审查起诉期间,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承办机关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就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进行辩护;审查批捕期间,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应当或者可以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6.6.2.5.2在开庭前,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重点就案件的管辖、回避、证据、证人、鉴定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发表意见:6.6.2.5.3

39、法律援助人员开庭前应当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制作出庭提纲,出庭提纲内容包括:a)发问提纲(包括发问受援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b)质证意见(对公诉方证据“三性”提出异议);c)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d)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6.6.2.5.4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进行质证,并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就证据的“三性”问题及每个证据、每节事实的证据采信问题与公诉人展开辩论。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名称、来源、数量、种类、待证事实等内容,并于庭后将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原件提交法庭,办理交接手续。6.6.2.5.5经法庭许可,法律援助

40、人员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并就公诉人新的辩论意见进行答辩。6.6.2.5.6发表辩护意见应当抓住要害,突出重点,引用的证据客观、法条准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有理、有利、有节,尊重法庭,尊重对方。6.6.2.5.7法律援助人员应将书面辩护或代理意见于休庭后 3 日内提交法庭;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于其他不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

41、定的期限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开庭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做好庭审笔录。6.6.2.5.8受指派担任二审案件上诉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的,参照本节服务要求进行。6.6.2.6担任诉讼代理人6.6.2.6.1刑事被害人代理、强制医疗代理、自诉代理,其收案、告知手续、阅卷、调查、代理等工作,参照上述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6.6.2.6.2法律援助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向案件承办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代理意见。代理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a)对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是否有误;b)对本案定性的意见和建议;c)被害方的基本意见和要求;d)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建议;e)其他需要反映的事项。6.6.2

42、.7后续工作6.6.2.7.1及时联系办案人员,依法签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裁判文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DB3301/T 01682018136.6.2.7.2一审判决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会见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解答其提出的问题,告知其有提出上诉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向其了解是否提出上诉或者申请抗诉,并制作笔录。6.6.2.7.3对于决定提出上诉或者申请抗诉的受援人,应当为其代写上诉状或者申请抗诉书,交由受援人签字、捺手印后,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将上诉状代为递交或者寄交原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将申请抗诉书送达原审人民检察院。6.6.2.7.4整理、装订案卷材料,并按结案归档要

43、求及时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结案审查。6.6.3民事案件6.6.3.1收案6.6.3.1.1承办机构应自收到指派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安排具有办理相关民事案件专业特长人员办理,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规定免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6.6.3.1.2承办机构指定两名人员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人,代理必须以主办人为主。6.6.3.1.3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接受指派或安排承办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约见受援人,办理委托手续。约见受援人应详细了解案情,解答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风险,并制作符合格式要求的询问笔录。6.6.3.2调查取证6.6.3.2.1法律援助人员应根据承办案件需

44、要在开庭前到法院阅卷。6.6.3.2.2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向证人和对方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并制作调查笔录;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并递交书面申请。6.6.3.2.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并提交书面申请。6.6.3.2.4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对象与目的。6.6.3.2.5受援人能够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拒不提供,在告知其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后仍不提供的,视为受援人隐瞒事实真

45、相,法律援助人员可就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案件的代理。6.6.3.3起诉或应诉6.6.3.3.1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写诉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基本证据;代理应诉,应查阅案卷材料,代写答辩状,如果受援人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应代写反诉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基本证据。6.6.3.3.2根据受援人的要求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申请。6.6.3.3.3将受援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编制证据目录一并提交法院。6.6.3.3.4案件如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代理被告的,应当准备书面的答辩状。6.6.3.3.5根据受援人提供的有关

46、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包括:a)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b)举证提纲(对有关主体、双方法律关系、权利侵害行为和损失事实等的举证);c)质证提纲(围绕证据的三性,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以及可能被质证的反驳意见);d)发问提纲(对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发问内容);e)代理意见提纲。6.6.3.4开庭DB3301/T 01682018146.6.3.4.1认真做好庭审记录,并根据案件需要,向受援人、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6.6.3.4.2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的种类、证据来源、提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并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

47、质证。6.6.3.4.3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积极参与法庭辩论,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发表代理意见应当观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6.6.3.4.4法律援助人员应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6.6.3.4.5受指派担任二审、再审、特别程序案件代理人的,按照民事诉讼相关程序要求进行相应的准备,代理职责参照本节服务要求进行。6.6.3.5庭后工作6.6.3.5.1法律援助人员应在休庭后认真核对法庭笔录并签字,及时提交代理词,办理证据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及提交书面意见的,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6.6.3.5.2法律援助人员应及时签收相关裁判文

48、书,由受援人特别授权代为签收的裁判文书应及时告知受援人。6.6.3.5.3一审判决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并告知在上诉期内有上诉的权利。受援人要上诉的,法律援助人员应为其代写上诉状。6.6.3.5.4整理、装订案卷材料,并按结案归档要求及时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结案审查。6.6.4行政案件6.6.4.1收案6.6.4.1.1承办机构应自收到指派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安排具有办理行政案件专业特长人员办理,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规定免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6.6.4.1.2承办机构指定两名人员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人,代理必须以主办人为主。6.6

49、.4.1.3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接受指派或安排承办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约见受援人,办理委托手续。约见受援人时,应详细了解案情,解答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风险,并制作符合格式要求的询问笔录。6.6.4.1.4审查当事人所涉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和起诉、复议条件。6.6.4.2调查取证6.6.4.2.1法律援助人员应依案件需要,在开庭前到法院或复议机关阅卷,或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6.6.4.2.2审查受援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核对原件,接收原件的,应列明案件证据移交清单,由受援人签字确认。6.6.4.2.3对无法自行收集或可能灭

50、失、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应经受援人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书面申请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6.6.4.3起诉或复议6.6.4.3.1根据案件情况及调取的证据,确定行政诉讼或复议的适格被告及被申请人。6.6.4.3.2提起诉讼或复议,为受援人代写行政起诉状、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法院或复议机关。诉状、复议申请应提出明确的诉讼、复议请求,并阐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6.6.4.3.3对证据进行归类整理,编制证据目录,提交法院。DB3301/T 01682018156.6.4.4开庭6.6.4.4.1应根据案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协商,确定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6.6.4.4.2遵守庭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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