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旧物资行业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经营行业行为,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6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县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经贸、国税、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经贸局,负责全县废旧物资行业管理。 第三条同意创办县废旧物资材料市场作为我县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管理的载体。县废旧物资材料市场由县益群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投资兴建。 第四条鼓励全县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场经营,并在场内实施交易。 第五条市场实行行业管理权与
2、经营管理权相分离。行业管理由各有关部门承担。经营管理由县益群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责,实行一头对外的管理形式,由公司统一持证、统一销售、统一核算、统一缴纳税费。市场推行三证制度,即收购环节由出售者出具身份证,运输环节由市场签发出门证,销售环节由公司出具废旧物资出运证,做到证货相符。 第六条场内收购经营行为凭公司总的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废旧材料进场交易必须由收购人员过镑、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建立收购登记台帐,填制入库清单。 第七条对场内设立的收购点,实行进销差率分类管理。 第八条公司必须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做到票物相符,严禁虚开发票。 第九条公司必须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简化手续,做到方便、规范、高效。 第十条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一条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有违犯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本县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