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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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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项目信息: (1)项目编号:27 (2)项目名称: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减免税审批 (3)行政审批项目标志:行政审批项目 (4)承诺天数:60 (5)办事者类型: 财税 (6)办事内容类型:财税金融 (7)部门:青县国家税务局 (8)是否收费:不收费 (9)办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3]192号) (10)办理流程: 1、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达到规定条件的经济实体,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税。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申请所得税减免:(1)减免税申请书(一式5份);(2)营业执照副本(一式5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式5份);(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5份)(复印件);(5)资产负债表(一式5份);(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一式5份);(7) 《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一式5份);(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申请所得税减免:(1)减免税申请书(一式5份);(2)营业执照副本(一式5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式5份);(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5份)(复印件);(5)企业财务报表(一式5份);(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一式5份);(7) 《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一式5份);(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1)减免税申请书(一式5份);(2)营业执照副本(一式5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式5份);(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一式5份);(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一式5份);(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一式5份);(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一式5份);(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一式5份);(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一式5份);(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一式4份);(11)减免税申请表(一式5份);(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2、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后,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主管税务所(分局)受理,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提供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应补正内容。 3、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未通过核准,由办税服务厅将有关资料退还纳税人。 4、市局所得税管理处审查,处长提出审核意见,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5、市局主管局长提出审查意见,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6、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7、主办处室拟制批准文件,报主管局长签发,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8、批复给县(市)、区税务局,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9、申请人领取批复件。 (11)备注: (12)是否是行政许可事项:否 (13)收款人: (14)收款人帐号: (15)项目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16)承办处室:综合业务科 (17)审批对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8)审批条件:1、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持有财政、经贸、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19)咨询电话:4028644 (20)工作时间:单位正常工作时间 (21)工作地点: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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