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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快讯
2012年7月刊
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编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 温馨提示 ◆ 2
1、7月的纳税申报期是7月16日。 2
2、2012年度车船税减免备案从7月1日开始办理。 2
3、2012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从7月1日开始调整执行。 2
◆ 企业所得税 ◆ 2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
◆ 税收优惠 ◆ 4
1、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4
2、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引 4
◆ 社保政策 ◆ 4
1、穗人社发[2012]57号《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4
2、广州市社保费险种 基数 费率表 (适用于缴费单位)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5
◆ 热点问答 ◆ 7
车船税专题 7
◆ 特色服务 ◆ 10
预约服务 10
延时服务 10
◆ 温馨提示 ◆
1、7月的纳税申报期是7月16日。
2、2012年度车船税减免备案从7月1日开始办理。
3、2012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从7月1日开始调整执行。
◆ 企业所得税 ◆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2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税收优惠 ◆
1、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查阅路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分局专栏——开发区——税政信息
2、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引
查阅路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分局专栏——开发区——税政信息
◆ 社保政策 ◆
1、穗人社发[2012]57号《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减轻企业的负担,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 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人社发〔 2012 〕 69 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从按照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调整为0.25%、0.5%、0.75%。
二、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效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2013年l月至2013年6月缴费比例恢复到2012年6月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今后仍按现行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广州市社保费险种 基数 费率表 (适用于缴费单位)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11
广州市社保费险种 基数 费率表 (适用于缴费单位)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征收品目代码
征收品目名称
适用户籍类型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缴费基数上限
缴费基数下限
适用人员状态
费率
费率
定额
定额
010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地城镇
12%、20%(注4)
8%
0
0
11289
2258(注1)
在职
0140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非本市城镇户籍
外地城镇
12%
8%
0
0
11289
2258(注1)
在职
本地农村
12%
8%
0
0
11289
2258(注1)
在职
外地农村
12%
8%
0
0
11289
2258(注1)
在职
0201
工伤保险
所有
0.25%、0.5%、0.75%
(注5)
0%
0
0
14367(注2)
1300(注3)
在职
0305
失业保险
本地城镇
2%
1%
0
0
14367(注2)
1300(注3)
在职
外地城镇
2%
1%
0
0
14367(注2)
1300(注3)
在职
0361
失业保险——农民工
本地农村
2%
0%
0
0
14367(注2)
1300(注3)
在职
外地农村
2%
0%
0
0
14367(注2)
1300(注3)
在职
040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所有
8%
2%
0
0
14367(注2)
2873(注3)
在职
0455
住院保险
外地城镇
4%
0%
191.56
0
4789
4789
在职
本地农村
4%
0%
191.56
0
4789
4789
在职
外地农村
4%
0%
191.56
0
4789
4789
在职
0456
补充医疗保险
所有
0.50%
0%
23.95
0
4789
4789
在职
0457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所有
0.26%
0%
12.45
0
4789
4789
在职
0472
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
所有
7.50%
0%
359.18
0
4789
4789
退休
0474
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外地城镇
1.20%
0%
57.47
0
4789
4789
在职
本地农村
1.20%
0%
57.47
0
4789
4789
在职
外地农村
1.20%
0%
57.47
0
4789
4789
在职
0505
生育保险
所有
0.85%
0%
0
0
14367(注2)
2873(注3)
在职
注1:从2012年7月1日开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全省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元的300%(11289元)和60%(2258元)来确定,分别为11289元和2258元。
注2:根据穗人社函[2012]1235号文规定,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上限按照广州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的300%来确定,即14367元。
注3:根据穗人社函[2012]1235号文规定,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下限按照广州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的60%来确定,即2873元;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10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确定。
注4:根据穗府[2007]15号文规定:参加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四个独立统筹区,下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20%和8%。其中: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自然人投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
注5:根据穗人社发[2012]57号文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调整为0.25%、0.5%、0.75%;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1日恢复至原比例。另外,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而定,具体分类标准请参考附件《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 热点问答 ◆
车船税专题
法律依据:
²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11〕712号)
²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
²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12〕24号)
²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车船税征税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2]97号)
1、 没有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行驶的机动车辆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是指除道路交通以外在机场、港口、铁路站场、货运站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区域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应该依法缴纳车船税。
2、 申报车船税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申报车船税所需资料如下:(1)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下同);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其他有关车船技术指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能证明纳税人身份的证件。(3)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纳税申报表。(4)新购置车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购买船舶发票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购置的新车船当年度应纳税额怎样计算?
答: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购买船舶的,以购置发票所载日期为准。不能提供上述资料,但可以提供其他表明车船购买日期证明资料的,以相关证明资料所载日期为准。
4、 车船发生过户、迁移的应该到何处办理手续?如何完税?
答:车船发生过户、迁移的,纳税人应携带当年度完税凭证到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在广州市范围内,同一纳税人办理车船迁移,以前年度有欠税的,由迁入地地税机关在办理迁移手续的同时追缴税款。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转让过户当年度税款尚未缴纳的,由转让过户后的纳税人缴纳当年度税款。
5、 车辆被盗以及被盗车辆失而复得如何完税?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到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其中,被盗抢的日期以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回执中注明的被盗抢日期为准。尚未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应完税后再办理报停或注销手续。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6、 纳税人通过自助终端缴纳车船税没有取得凭证怎么办?
答:纳税人通过自助终端缴纳税款的,以自助终端打印出的凭证为缴纳税款的凭证,地税机关不再另行开具完税证明。因客观原因导致纳税人为取得终端打印的凭证的,由自助终端所属公司负责补打印凭证。
◆ 特色服务 ◆
预约服务——对纳税人需要急办、特办的办税事宜,对用票大户购领专用发票等,可以实行提前预约服务。
延时服务——前台窗口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临近下班时间的,必须为已取号的纳税人提供延时服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咨询热线:12366—2
(本刊内容根据现行相关政策摘编,如政策变动,请以税务机关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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