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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高等教育函授站审核备案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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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长沙市高等教育函授站审核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 二、责任人 高教处实行处长责任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函授站审核备案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及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角、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核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87】教高三字002号); (三)《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 (四)《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教成司【1995】64号) (五)《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 (六)《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湘教发【2003】1号); (七)《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及省外高校(在湘)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5】102号)。 四、审核权限 普通高等学校(省内外本专科院校、省内高职学院、省内成人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审核备案实行省、市两级审核备案管理。职责分工依照湘教发【2003】1号、【2005】102号文件执行。 五、审核备案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主办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高等学历函授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是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适合举办函授教育的专业。 原则上函授站应设立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 2、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3、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1)函授站必须成立站务管理委员会。站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学校代表、设站单位负责人、函授站站长及教师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设站单位负责人担任。 (2)函授站必须配备站长1人、副站长1-2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站长、副站长及管理人员由设站单位、主办学校协商提名,报市州教育局批准。 (3)函授站按照所设专业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科类齐全、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辅导教师。 (4)函授站必须建立教务、财务、后勤等管理职能部门,健全制度,专人负责管理。 4、有固定的教学场地及符合函授教学要求的办学条件。 5、能提供稳定的函授站办学经费,保证函授教学正常进行。 6、符合布局要求 省内普通高校在每个县市区可设一个函授站,且主要应设置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省外高校在湘设置函授站原则上一校一站,且只限本科层次;省内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校在湘设站原则上每个市州一校一站;主办学校二级学院(机构)不得对外设站办学。 鼓励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为多所高校建立函授站,但每个设站单位所设函授站原则上不超过4个。每个函授站只允许在一处地点办学,不允许在另一个城市或另一个地点另行设立教学点。 六、申报材料 (一)《湖南省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函授站备案登记表》(申报省内高校函授站)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表》(申报省外高校、省内成人院校、高职院校函授站)。 要求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的建站协议书(主办院校二级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具体内容应包括: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开设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培养目标、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发展规模;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方案;经常性办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等。 (三)设站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包括办学条件、生源、拟设专业及规模,专职教师及管理人员情况等。 (四)函授站教学、管理的具体方案。 (五)有关教学场地、设施等证明资料。 (六)设站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的设站单位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 1、设站单位和主办高校向市教育局提出设站申请,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2、市教育局承办人就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报送单位进行补正,承办人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 3、市教育局受理后,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设站单位的办学条件并提交考察报告; 4、承办人提出是否具备设站条件的初步意见,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查、处务会集体研究后,呈报主管副局长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签批。 八、监督检查 (一)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重大事项由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并报分管副局长审定。 (三)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势接收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处内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规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受他人财物的。 6、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处内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违纪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长沙市高等教育函授站审核备案办事流程 附件: 长沙市高等教育函授站审核备案办事流程 设站单位和主办高校提出设站申请,准备相关材料 市教育局承办人就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报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5个工作日内告知报送单位 报送单位就报送材料进行补正 报送材料符合要求 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设站单位的办学条件,承办人提交考察报告,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查、处务会集体研究,呈报主管副局长 副局长审定,上报省教育厅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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