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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8-07-01,#,律师实务,李正华 丁春燕 编著,第九章 民事执行代理,重点问题,民事执行的前提,民事执行的时效,民事执行的相关程序,第一节 民事执行及前提,一、民事执行及其特点,民事执行,,又称强制执行,全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民事执行具有以下特点:依据的效力性;手段的强制性;法定程序性。,二、民事执行的前提,(一)生效的裁判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裁决书被依法确定不予执行)或者案件依法被确定再审,则原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就失去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二)具有可执行性,1.,裁判事项明确、具体,2.,裁判事项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质,(三)责任人拒绝执行,1.,自动履行期届满,2.,客观上未履行裁决义务,(四)有明确的执行机构,相关的法律文书通常不载明执行的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的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节 民事执行的时效,一、民事执行时效的概念,执行时效,,是指债权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时效区别于除斥期间,执行时效届满时产生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并不因执行时效届满而消灭。,二、民事执行时效的起算点,民事执行时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分期履行,而责任人未自动履行的,债务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等到全部履行期届满后再申请强制执行,还可直接申请全额强制执行。,三、超过民事执行时效的处理,执行时效属于广义的诉讼时效,当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当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被申请人提出执行时效届满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定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执行时效届满而被执行人提出抗辩的,债权失去了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债务本身仍然存在。,第三节 民事执行的申请,一、审查法律文书,律师在接受委托代理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认真审查要求执行的法律文书正本,必要时要查核相关的文书号、作出的机关以及具体的负责人。,二、书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确定代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律师拟出,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三、强制执行的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依法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到立案部门办理立案申请手续,并递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向法院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无需预交申请费,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法院受理后,将会向申请人开具收件回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第四节 执行和解,一、执行和解及其内容,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执行和解,通常是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双方经过协商并以签署和解协议为表征,由债权人放弃部分的债权(如放弃违约金或者利息又或诉讼费的支付部分),或者改变履行的主体、时间(延后)、方式(从一次性支付改为分期支付)等;也可以是被执行人满足申请人的全部要求而达成执行和解。,二、执行和解的效力,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执行和解协议如果得到切实的执行,则可以终结执行案件,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履行的内容。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非是法律文书,其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五节 民事执行的中止与终结,一、民事执行的中止,(二)执行中止的概念,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了某种特殊的情况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的状态。,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二)执行中止的原因,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裁定而中止执行:,申请人提出中止执行或者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三)恢复执行,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将恢复执行。特别是因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财产而中止执行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该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案件符合一定条件,而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恢复执行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效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三、民事执行的终结,(一)执行终结的概念,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的情形。,(二)执行终结的原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三)执行终结的效力,执行终结具有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终结具有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非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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