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设施使用管理规定为了保证各类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确保扑救火险、火灾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规定。1. 凡现有的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消防标志,保安员都有责任维护 与管理,保证其完好无损。不得擅自拆卸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或挪 做他用,更不得随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设备。2.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片包干,责任 到人。各部门对本部门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灭火器、室内消防栓、 消防应急灯和疏散灯等)应实行定人、定点、定部位专人负责保管。 在新配置或更换的灭火器上贴上保管人标签,如遇人事变动应及时变 更保管人标签并报备综合办。3. 各部门每月15日必须自查一次消防
2、器材是否完备,认真填写消 防器材自查情况记录表,器材保管人应每周组织人员打扫消防器材 卫生,保养维护好配置的消防器材,做到勤检查、勤维护,保证随时 好用。发现故障、损坏、丢失,应填写消防器材配置、更换申请表 报告综合办(包括室内消防栓玻璃破、应急灯和疏散灯(牌)损坏等)。 对于应当配置和需更换消防器材,而未及时申领采取措施者视为失职。4. 申领消防器材由各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第一责任人签署意 见由综合办根据使用 环境确定数量,配置相应种类、性能的消防器 材,由综合办统一配发。5. 不得随意更换灭火性能相容的灭火器。更不准将本部门的消防器 材转借、赠送他人。6. 严禁非消防灭火私自动用消防器
3、材。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赔偿;丢失的器材视情况由责任人负责赔偿。7. 使用过的灭火器要及时送回综合办,并将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综合 办。8. 综合办负责检查、督促、指导防火工作和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管理, 组织建立、建全、完善消防器材设备管理制度;监督各项消防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对各部门消防器材设备的管理情况进 行检查、考核、评比、公布;审核监督消防器材配置、调拨以及数质 量情况;并建立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台帐,对灭火器、消防栓逐个编号, 实行动态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直径1.5米内),不得 占用防火间距,堵 塞消防通道(包括楼梯、过道、走廊),移动消防 标志。因需要临时占用与堵塞者,应经综合办同意,采取相应临时措 施后方可进行。事毕,应及时消除与疏通,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