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使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xxxx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应全员参与,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项目必须管安全”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
第五条 各项目管理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隐患排查、组织隐患治理,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对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检查检查指出的隐患,应优先组织落实治理并及时闭合。
第六条各部门对本部门及所辖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应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 安委会办公室为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的归
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各建设、运营等项目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公司、各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单位管理和项目管理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应定期对所辖项目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分包商或作业班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对隐患的整改治理并组织复查验证;对业务分包商、作业班组有效组织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公司及部门各级领导、项目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作业现场生产安全隐患及办公生活区域安全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治理措施,将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
第三章隐患的分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隐患是指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森林火灾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十三条 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设备设施隐
患、洪水及地质灾害隐患、火灾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隐患等。
第十四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一)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二)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隐患。
第四章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不限于)。
(一)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
设备配备和维护。
(五)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行为、现场安全文明施
工情况。
(六)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施工环境的安全状况,如:施工机具、施工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孔洞、临边临空作业面、安全通道等安全状况。
第五章隐患评估与报告
第十六条在发现隐患后,隐患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分析评估,分析隐患的现状、危害程度及产生原因,判断隐患的类别和等级。
第十七条项目部发现隐患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负责人限期处理。发现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施工活动,并按程序报告。
(一)重大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隐患现状(含类别和等级)及产生原
因;
(三)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风险分析;
(四)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后续的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八条隐患评估确认应当坚持科学、准确、及时的原则。一般隐患由安全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评估,制定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应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每月安全月报中向总部管理机构反
映。
第六章隐患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隐患排查工作主要采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查方式(日常检修、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开展。
第二十一条对作业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和其他安全问题,应要求责任单位(含分包单位)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予以消除;项目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整改并向检查单位回复。
第二十二条一般隐患具备整改条件的应立即组织整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制定防范措施,按计划组织整改,防范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在隐患治理前和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重大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重大隐患的治理应做到“五定”(定方案、定资金、定时间、定责任人、定预案)。
第二十五条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隐患,应要求立即组织整改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要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照“五定”原则落实,并持续跟踪整改进程。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隐患,应督促承包人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及治理前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隐患均要求进行整改闭合检查验证,责任人整改完成后提交隐患整改复查验证单,按照项目规定提交相关单位复查验证闭合。
第二十八条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应分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各项目、各站点、各部门建立本单位管辖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提交,公司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建立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跟踪检查治理措施、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隐患,要重点监督检查,各级单位对台账要及时更新发布。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见附件(各级单位负责各级台账建立与更新)
第二十九条 安全分管领导、专职安全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安排、督促落实。隐患的排查整改责任主体为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项目、各站点,工作负责人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部门积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组织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督办。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实行闭环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安委会会议上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八章考核
第三十五条公司和各单位应将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对瞒报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从严处罚。对隐患治理不力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XXX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更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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