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证技术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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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对学生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物证技术实验室(司法鉴定中心)力求对学生进行课外开放,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发挥教学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3、实验室开放内容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及专业的学生,确定开放内容,可包括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专题探讨、验证;自拟实验等形式,鼓励学生参与解决物证技术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实验室管理
1、实验室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2、各实验室主任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领导并组织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全室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3、实验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和技术发展,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改革实验方法,使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水平不断提高;认真备课,做好课前准备和课上答疑,实验完毕应认真检查学生完成实验情况,签字并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及时将成绩反馈学生;对实验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向实验室或鉴定中心主任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环境卫生及设备管理工作。
4、司法鉴定中心设物资管理员一名,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消耗材料采购、登记、领用办法实施管理;遵循高效节约的原则,在仪器设备的维修、报废及消耗材料采购、领用等环节中严格控制;负责向中心主任提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意见。
5、司法鉴定中心设办公室人员一名,行政辅助人员一名,共同负责全中心公共区域的安全检查、卫生巡视、实验教学相关管理、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督促各实验室及值班人员注意相应的安全、卫生等事项。
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物证室规章制度
2010-02-24 23:06:06
文章来源:盘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作者:武宏伟 责任编辑:李晓东
一、物证室只存放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不得存放 其他物品;
二、物证室只限事故处理人员使用,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三、物证室每次存放、调取或者调取后再次存入物证室的 证据材料必须做到详细登记;
四、物证室内的每件物证要做到摆放规范,每件物证要有详细的说明,标明物证提取的时间、地点、天气及提取人,需特别保存的物证要注明注意事项;
五、物证室内存放的物品要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物证存放的情况,对不需要再继续存放的无证,经直接办案人员申请,由上级领导作出处理决定;
六、物证室要做好防潮、防火、防盗、防虫的工作;
七、对违反规定造成物证丢失、损毁或者失去物证价值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刑事物证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1-05-05 阅读: 37次
刑事物证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刑事物证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物证是指能以物理状态、自然特性表现的实物证据,包括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物和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二、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管理刑事物证的机构为:刑事审判业务庭。
第五条 刑事业务庭内设专管员人(内勤)对刑事证据进行管理。
刑事物证分为:一般刑事物证;贵重物品物证:如金银、手表、珠宝、文物古玩等以及票据、证券、赃款。
专管员应对刑事物证进行分别登记。专管员须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同时应具有物证照片制作的基本技能,对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对物证的接收及时,对物证的保管细致、完整、手续齐备。
三、 物证的移交及保管
第六条 物证在刑事审判业务庭最后一次庭审后一个月内.由案件承办人列出物品移交清单,连同物证一同移交物证专管员,移交时由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认可。专管员应在接收物证后及时造册登记
第七条 专管员对移交的贵重物品以及其他需作价拍卖的赃物应造具好清单,在一个月内报庭长审定。
第八条 物证专管员接收物证后应分类保管。对证物应按年度编号,分架摆放整齐.在证物上标明案号和案由。专管员对保管的证物应经常检查,如发现物品受潮、变质或其他情况,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九条 业务庭承办人在移交物证时填写的物证清单与实物不符合的;物证移交时案号、被告人姓名不明或没有案号、姓名的,专管员不予接收。
第十条 物证的一般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物证因案件提起再审等需要重新当庭质证的.应由再审的案件承办人写出物证借据清单,在开庭前一天与专管员办理清手续后方可提出物证。
四、 物证的销毁、拍卖
第十二条 专管员应根据物证的性能、保管期限分类建立物证档案,对没有必要保存的物证,如被告已死亡的等,或已到保管期限的物证列出清单,写明事由,经报院领导批准后,拍照保存,销毁原物。
第十三条 物证在保管中如因自然因素或其他物理、化学性能的改变,已丧失证据意义,没有必要保存时,由专管员造具清单,写明原因,报经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十四条 对销毁的物证,应按规定拍照存档。
第十五条 贵重物品及其他需拍卖、变卖的赃物,由审判业务庭长或负责人接到专管员报告后一月内报院领导决定是否进行拍卖、变卖。
五、 奖励、责任承担
第十六条 审判业务庭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对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本规定严格执行,因过错造成所保管的物证毁、灭失的,应按本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及《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 附 则
第十八条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物证不列入本制度管理范围,由各业务庭填写清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批准后销毁或作价处理。
开发区公安分局涉案财物涉案财物保管室制度
(2011-06-07 09: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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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开发区公安分局涉案财物涉案财物保管室制度
一、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凡需要进入涉案财物储存室保管的物品必须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入室存放。
二、办案人员将涉案物品移交涉案财物储存室时,保管人员应逐一进行登记、编号、包装并加贴标签,按时间顺序予以存放。
三、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做好涉案物品的入室、出室、归还工作。涉案物品经过保管人员、办案民警当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涉案财物储存室应设置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污染设施,并建立视频监控系统。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涉案物品保管室清扫、检查,发现涉案物品遗失、损坏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单位领导。
立制度,重点把握好扣押环节、保管环节和移送环节,深入推进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切实加强执法安全管理,确保《磐安县公安局派出所办案区管理使用规定》落实到位,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未经领导审批,直接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带至办案区以外场所询(讯)问的,值班所领导、责任民警在季度绩效考核中一律定为C等。
二、涉案人员一律不得带至二楼以上办公场所进行调查谈话,违反的,值班所领导、责任民警在季度考核中一律确定为C等。
三、单位领导违反规定审批,同意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带至办案区以外场所执法的,审批领导在绩效考核中一律定为季度C等。
四、等候室有嫌疑人员接受临时看管时,未安排专人负责的,值班所领导、责任民警在季度绩效考核中一律定为C等。
五、在办案过程中擅自关闭、中断或用遮挡等方式规避监控,责任民警在季度绩效考核中一律定为C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人身检查、声像资料保存和人员登记的,值班所领导和责任民警在季度绩效考核中一律定为C等。
七、个人在年度内出现二次以上上述行为之一的,在绩效考核中年度一律定为D等,并取消年度内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八、所在单位季度内出现二次以上上述行为之一的,在绩效考核中,所在单位当季一律定为C等,年度内出现三次以上上述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在绩效考核中年度一律定为C等,并取消年度内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九、违反《磐安县公安局派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予以停止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县局政治处、纪委、督查、法制部门要对功能区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二次,并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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