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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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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市城市设计 深圳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9年3月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SHENZHEN URBAN DESIGN & ARCITECTURE 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研究框架 章节内容 体系构架 概念、功能、适用范围 总则 道路交通 总体控制 总体城市设计层面 空间控制 局部城市设计层面 地块控制 微观城市设计层面 街道整治 专项城市设计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总体控制 4 2.1空间结构控制 4 2.2景观资源地区 4 2.3景观资源相邻地区 5 2.4历史街区与建筑 7 第三章 道路交通 8 3.1道路选线 8 3.2道路空间控制 9 3.3交通组织 12 3.4立体过街系统控制 12 第四章 空间控制 14 4.1街区控制 14 4.2街墙控制 15 4.3公共空间控制(控制指标、控制要求) 16 第五章 地块控制 18 5.1地块指标控制 18 5.2场地设计 20 5.3建筑形态 24 5.4附属设施 25 第六章 街道整治 27 第一章 总则 (城市设计的概念\各层次的内容\作用) 1.1【定义】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空间所作的系统性安排。城市设计因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各阶段,成为各阶段城市规划不看缺少的研究方法,技术手段和内容组成,可随各阶段规划一起编制审批,也可以单独编制与实施。 1.2【层次】城市设计编制的层次可分为整体引导性城市设计和局部实施性城市设计。 1.2.1整体引导性城市设计:属城市总体、分区(组团)等宏观层次城市设计,主要对城市宏观空间布局和整体心态进行设计,引导控制城市与山海湖泊等自然景观及地形地貌的和谐关系,建立市区范围的城市空间密度分区和高度分区,对局部实施性城市设计起控制和知道作用。 1.2.2局部实施性城市设计:属分区(组团)以下片区或局部地段的中观或微观层次城市设计,能直接作为用地规划许可的空间控制依据。局部实施性城市设计等同于法定图则、详细蓝图层次的城市设计。 1.3作用 1.4【目的】为了塑造和强化深圳的城市特色,提升深圳的城市空间活力和空间效益,优化景观环境品质,引导城市健康发展,为实现城市与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特别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5【适用范围】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工作,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的要求。 1.6【相关法】深圳市城市规划、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除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7【试用与合并】本标准与准则是对《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空间控制方面内容的补充。试行期为一年。 1.8【解释权】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总体控制 2.1空间结构控制 2.1.1【空间结构控制概念】空间结构控制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的基础上,通过对自然资源、景观资源、人文资源的合理利用,构筑具有地域特色的城市风貌和整体空间形态。 2.1.2【保持城市结构的延续性和完整性】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多中心网络式组团”城市结构,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建设用地和生态保护用地之间应有明确边界,保持城市结构的延续性和完整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 2.1.3【城市特色】城市应突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状况,着重突出城市的山海资源。 2.1.4【组团特色】成事各个组团应结合自身资源条件,通过合理设定组团内建设用地的密度分区、高度分区、建筑形式等要素来营造和加强所在地区的特色。 2.2景观资源地区 2.2.1【景观资源地区概念】景观资源地区包括:基本生态保护用地、海洋、河流、湖泊、组团隔离带、山体、大型公园等(一般应为大于5ha的开敞用地)。 2.2.2【自然地貌保护】海滨、河流、山体等反映城市地貌特征的景观资源应重点保护,严禁大挖大填、改造地貌、损坏植被。 2.2.3【建立生态通廊】城市景观资源之间应建立生态通廊,构建完善的城市生态系统。 2.2.4【景观资源的公共与开放】城市景观资源之间及其内部,应建立完善的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维持公共性和开放性。 2.2.5【景观资源的可达与可视】景观资源应通过步行优先的城市道路网络和视线通廊展现,但应避免大型市政道路对景观资源的分隔。 2.3景观资源相邻地区 2.3.1【景观资源相邻地区概念】景观资源相邻地区指与景观资源地区相临的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城市的滨海地区、滨河(湖)地区、临山地区和城市公园周边地区。 2.3.2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应从城市设计角度进行专题研究,或者单独编制城市设计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2.3.3景观资源相邻地区的具体控制范围按步行距离、景观视线通廊、自然资源的具体条件等要素,参考下表进行划定。 表2.3.3: 景观资源控制范围参考表 景观资源相临地区控制范围 滨海地区 海岸线500~1000m范围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滨水地区 河、湖岸线周边200~500m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 临山地区 山体保护范围线外500~1000m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 城市公园周边地区 公园红线外200~500m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 2.3.4【大型基础设施的设置】景观资源地区与景观相邻地区之间应建立视线通廊或步行联系,不宜平行设置阻隔空间和视线通廊的大型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道路建设应从城市设计角度加以研究,采用下沉或高架等处理方式以降低影响。 2.3.5【小街块划分】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采取小街块建设,街块划分时应将短边朝向景观资源区,短边长度宜控制在100m以内。对于短边超过100m街块,街块内部宜提供通往景观资源区的步行或车行的公共通道,公共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m。 图2-2:公共通道和视线通廊 2.3.6【公共通道和视线通廊】景观资源相邻地区的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提供适当的公共通道和视线通廊,避免景观资源被连续展开的高层建筑物所遮挡,单个视线通廊的宽度宜控制在25m以上,地块间的视线通廊可结合道路设置,地块内的视线通廊可结合公共通道设置,两相邻通廊间距不宜大于60m。 2.3.7【高度控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的建筑物宜进行高度分区控制,与景观资源距离越近,建筑高度的控制应越严格。一般情况下,建筑高度与景观资源边界的距离成正比。距离山体保护线500m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不应高于主峰的高度。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进行适当调整。 图2-3:建筑高度与景观资源边界的距离成正比 2.3.8【城市天际线控制】背景山体应成为城市天际线的一部分,沿海建筑屋顶轮廓也是城市天际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沿山、沿海景观相邻地区内应设置视点、视角控制天际线。 图2-4:临山地区的城市天际线应与山脊线相协调,避免重要的山脊线受到建筑物遮挡 2.4历史街区与建筑 2.4.1【建筑多样性】不同时期的街区和建筑都是城市历史的组成部分,应维持城市发展进程的连续性和多样性,以培育城市文化传统、形成城市历史积淀。 2.4.2【历史风貌地区和建筑】除各级历史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应编制保护规划之外,其它历史风貌地区和建筑应建立风貌协调区。风貌协调区范围的建设活动应从城市设计角度进行专题研究,或者单独编制城市设计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2.4.3【典型街区、街道和建筑】宜选择一些能够代表一定时期发展特征的典型街区、街道和建筑,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城中村、具有活力的公共空间、代表性建筑等,按照历史文化地区进行保护,严格控制整体拆除重建。局部的更新改造应与原有空间形态在高度、尺度、肌理等方面的特征相衔接。 第三章 道路交通 3.1道路选线 3.1.1城市道路网络的规划布局、道路走向应该符合所在组团和地区的功能、景观特色。在道路选线上可以考虑结合地形、地貌以及组团的功能定位和自然资源特色来布局路网系统和道路走线,设计灵活多样的城市路网格局。加强景观、生态通廊等方面的设计,符合美学和生态学的要求。 3.1.2道路选线要考虑人的视觉、感觉,展现主要的远景并形成框景,建立和美化城市的交通大门,美化公路走廊,建立一系列了望点,消除视觉疲劳和污染,限制路旁招牌,通过道路断面和大规模的地形改造与造林绿化,调整和创造新的景观,开辟朝向自然景观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的视线通廊。 3.1.3快速路面标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适当降低,两侧绿化宜做缓坡升起,使两侧用地免受机动车干扰,并留下其他道路和人行桥跨越干道的可能。当两个方向机动车道所处地形标高不同时,可以结合地形设置不同标高,中间以绿化带分隔。 图3-1:机动车路面标高宜降低,便于其他道路和人行桥跨越 图3-2:两个方向车道可以结合地形设置不同标高 3.1.4滨海道路是具有海洋和阳光气质的景色宜人的道路,景观设计须开敞明快并具有南国海滨特色,使视线可以穿透到海面。利用步行平台使市民最大限度的靠近水岸。 3.2道路空间控制 3.2.1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应种植茂密的乔木,实现从“路边有绿化,到道路从森林中穿过”设计理念的跨越,实现公路绿化带长远性与可持续性;并防止对面行驶车辆的眩光影响并美化道路环境,同时应保证中央分隔带的宽度足够宽阔以便于维护植物。 3.2.2城市快速路两侧应设置茂密连贯的行道树,形成郁郁葱葱、连续的道路两侧景观。 3.2.3城市道路空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化分隔带。非机动车道包括人行道、自行车道、人行绿化带。 3.2.4绿化分隔带主要设置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以及车道之间,人行绿化带不宜设置在人行道与建设用地之间。 3.2.5城市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减少使用隔离栏杆,路缘石高度一般为0.10m-0.15m。 3.2.6人行道的宽度宜采用3m。人行道的铺装应选用透气渗水环保材料。 3.2.7自行车道宜单独设置,或者结合人行道设置。自行车道宽度一般按2条车带2.5m设计,自行车道与人行道结合设置时,自行车道的地面铺装与步行道应有一定的隔离和区分,并尽量采用柔性材料。 3.2.8自行车的坡度指引: 纵坡(%) 行驶方式 连续行驶 骑行与推行结合 坡长限制(m) <0.6 不限制 不限制 0.6-1 130-600 不限制 1-2 50-130 110-250 2-3 <50 40-100 3.2.9在城市主要的商业区、各类公交站点、地铁站点、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宜集中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自行车配建标准:单元式住宅、单身宿舍按每100 ㎡建筑面积0.1-0.15车位;中小学、高校等教育设施按100师生6-12车位;厂房、酒楼等就业设施按每100㎡建筑面积0.3-0.6车位; 体育馆等文体设施按每100座1.5-2车位。 3.2.10地铁的风亭等设施宜结合道路绿化分隔带集合设置。 3.2.11路灯、电话亭、公共标识、座椅、垃圾桶等街道设施应结合人行绿化带进行集合设计,人行绿化带最小宽度为1.2m。 3.2.12适当降低人行绿化带绿化种植密度,保障夜晚和偏僻路段的行人安全。 3.2.13公交候车亭应通过集成设计的方式提供遮蔽设施、地图等公共信息、适量的座椅、垃圾箱等;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出入口在保障人流通行要求的前提下宜适当考虑零售服务点的设置。公交候车亭和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出入口的形式应谨慎确定,实行标准化保持其延续性和可识别性。 图3-3:城市主干道道路空间形态示意图 图3-4:城市次干道道路空间形态示意 图3-5:城市支路的几种空间形态示意 3.3交通组织 3.3.1主次干道和支路应按照交通主导功能、生活主导功能分为服务性道路和主街。 图3-3:城市主干道道路空间形态示意图 3.3.2【车行出入口的控制】车行出入口、货物装卸等不应设在城市主街上、应集中设于次干道以下等级的服务性道路。 图3-6:建筑的车库、车行入口设置 3.3.3主街应集中设置建筑物的主要人行出入口,编排建筑物门牌号码,零售商业街也应集中在主街布置。 3.4立体过街系统控制 3.4.1立体过街系统包括平面过街、二层过街、地下通道三层过街系统。 3.4.2交通性主干道应充分考虑行人过街要求。机动车道宽度大于24m的主干道采用平面过街形式时,应设置安全岛,供行人二次过街。 3.4.3【界定行人过街区域】行人过街路段应采用标线铺装、灯光及其他设备共同设定过街区域,并且进行无障碍设计。 3.4.4【设置突起的分隔条】城市支路、小区道路在行人过街集中地段,宜设置减速带或者设置与人行道标高一致的过街步行通道。 3.4.5【自行车过街设置要求】自行车道应与道路交叉口和路段中的人行过街设施直接相连,立体过街设施应考虑设置自行车专用坡道,或结合无障碍设计满足自行车过街要求。 3.4.6城市的各个步行系统应采用无障碍设计,保证其完整与连续。在人流密集地区,宜设置残疾人升降电梯、残疾人专用扶梯。 3.4.7【立体步行系统】在城市人车冲突显著、人流高度密集地区,应优先设置便捷的步行系统,也可设置多层或者地下的立体步行系统。快速公共交通线路(BRT)宜结合道路的分隔带采用道路中央设站的形式,行人进出车站宜采用立体过街道的方式,过街设施应结合车站统一设计。 3.4.8【步行通道宽度】步行通道的宽度应根据人流量预测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地下通道或者二层步行系统室内、半室内通道净高不宜小于3m。 3.4.9【人行天桥】人行天桥的设置应纳入立体步行系统,与街道两侧建筑、各类公交站点连接,并提供遮蔽设施保障其开放性。 3.4.10【地下通道】地下通道应与其它地下空间(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设施等)及地面各类建筑、公交站点相结合,形成立体步行系统 3.4.11【地下步行系统出入口】地下步行系统的出入口,应结合主要公共建筑、下沉广场、地下商业空间出入口等设置。 3.4.12【地下步行系统内部的照明设计】地下步行系统内部的照明设计应提高照度、活跃气氛;在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天窗或采光井。 3.4.13【地下人行通道内宜设置音响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地下人行通道内应设置音响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 3.4.14在500m半径内,各类公交站点、出租车上下客点、公共停车场、自行车停放点宜集合设置,一体化设计。各站点及相邻建筑之间应有明确的指示标识,宜设置带遮蔽设施的步行通道联系。 第四章 空间控制 4.1街区控制 4.1.1【街区概念】街区是指由城市主、次干道围合形成的、具有若干街道(城市支路)和街块构成的、具有主导功能的地区。 社区绿地 图5-1:局部地区的构成 4.1.2【鼓励功能混合】街区宜在满足主导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可兼容的功能混合使用,尽可能提供有利于增强地区活力的功能,提倡街区功能的多样性。 4.1.3【街区中心】街区应强调和引导街区中心的形成,将主要的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集中于街区中心,增强街区的特色与活力。 4.1.4 街区宜根据所处区位和实际情况,通过城市支路网络将街区细分为若干街块。 4.1.5【适宜的街块规模】在城市中心地区,小街块更有利于人的活动,支路网间距一般控制在75-200m之间;其中居住街块面积宜控制在25000—35000 ㎡,支路网间距150-200m,商务办公街块面积宜控制在4000-8000㎡,支路网间距75-100m。 4.1.6在城市的一般地区,支路网间距一般控制在200m-300m之间;特殊情况下,个别大面积出让的建设用地,应设置小区道路适当划分,小区道路必须保证其通过性和开放性,不得影响地区交通。 4.1.7街块可以作为单一的用地单位,也可以再划分为若干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地块是开发的最小用地单位。 4.1.8【地块划分】街块内部的地块划分应考虑促进土地使用效率,相邻地块宜共享出入口、消防通道、停车区域等。相邻地块的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外场地标高应协调一致。 4.2街墙控制 4.2.1【街墙概念】街墙是指限定街道空间的界面,街墙界面主要由临街建筑高度低于40m的部分组成。 4.2.2退线距离直接关系到街道空间的尺度,街块的临街建筑原则上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所确定的各级道路退线的下限要求。一般情况下,临街建筑退线为6m。 4.2.3在城市中心区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在符合建筑规范并为行人提供有遮蔽的公共通道的前提下,临街建筑宜实行零退线。 4.2.4【街墙高度】同一街区、同一街块的相邻建筑宜统一退线,并在街墙高度上相互协调,街墙高度按以下四个高度取值选择:5-6m、14-17m、24m、40m,以形成连续的街墙界面。 图5-2:相邻建筑统一退线,形成城市连续界面 4.2.5【街墙底层的设置要求】街墙底层宜作为商业用途,街墙底层宜采用橱窗等通透的设计形式,不宜设置封闭的连续实墙面。 图5-3:建筑底层应避免封闭的实墙,鼓励采用骑楼或通透的立面设计 4.2.6街墙底层宜采用外墙后退、设置骑楼和挑蓬等形式,为行人提供有遮蔽的空间,其地面设计标高应与人行道路面规划标高持平,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m,净宽不得小于3m。 4.3公共空间控制(控制指标、控制要求) 4.3.1【公共空间的概念】本章节所指公共空间的概念是指:城市中室外的,面向所有市民的,全天免费开放的,并提供活动设施的场所。 4.3.2【公共空间的类型】公共空间的类型分为:广场型和绿地型公共空间。 4.3.3【公共空间的控制指标】公共空间的数量与分布用以下两种指标来衡量:人均公共空间用地面积为8.3-16m2/人;公共空间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4.3.4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公共空间:一般情况下,公共空间占建设用地比例为5%-10% ,小于10000㎡的地块宜采用上限标准,大于10000㎡宜采用下限标准。 4.3.5【公共空间的公共与开放】公共空间应与城市道路相邻,或者与公共步行系统直接连接,以保证其公共性和开放性。 4.3.6【公共空间的可达性】公共空间应避免设于城市内高速公路或者快速干道旁,避免车行交通带来的噪音、空气污染以及交通安全隐患。 4.3.7【广场型公共空间的规模】广场型公共空间占地面积宜控制在1000㎡~10000㎡。广场型公共空间宜结合各类公共配套设施、公共建筑布置,并通过步行系统和其它公共空间建立联系。 4.3.8【广场型公共空间的界面控制】广场型公共空间宜由建筑界面围合,建筑界面围合率宜控制在广场周长的50%以上,广场最大开口不宜超过广场周长的25%;广场周边的建筑街墙应整齐、连续,建筑底层宜提供零售、餐饮、展览、休闲娱乐等商业、文化设施,鼓励采取骑楼形式,提供环绕广场的半室内的步行空间。 图4-1:广场应有明确的建筑边界 4.3.9【绿地型公共空间】绿地型公共空间主要提供休闲功能,应设置一定的休闲设施。绿地型公共空间的绿化应以乔木为主,树冠对地面的覆盖率宜大于70%。 第五章 地块控制 5.1地块指标控制 5.1.1【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核增建筑面积除外。 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地面以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库、设备用房及人防的建筑面积除外。 3、建筑楼层或地下室内提供6M宽、梁底净高不小于3.6M的24小时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该通道建筑面积不予计算。 5.1.2【覆盖率计算】覆盖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覆盖率应符合《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2、在用地红线内(除退线外)为城市提供永久性场地开放空间,无条件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的覆盖率可提高,并应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首层停车库顶板(顶板标高不超过4m)上方提供作露天绿化活动空间的部分可不计覆盖率。 3、坡地建筑覆盖率计算(图7-1) 图7-1:坡地建筑计算覆盖率示意 5.1.3【绿地率计算】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绿地应包括:用地红线内的公共绿地、宅前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植被绿化覆土要求的屋顶绿地。 2、浅覆土绿化面积可折算为绿地面积参与绿地率指标计算。其折算比为:覆土厚度0.5m以下:不折算;覆土厚度0.5m至1.0m:系数0.5;覆土厚度1.0m到1.5m:系数0.7;覆土厚度1.5m以上:系数0.9。 3、建筑场地设计中,采用非入渗性铺装的场地和道路面积,不得计入绿地面积。 4、绿地中自然雨水可渗入地下的渗水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计入渗水面积的绿地其地面不得有非透水性铺地,其下部不得有构筑物。 2)渗水面积占基地用地面积的比率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表7.3.4 渗水面积比率规定表 基地面积(㎡) ≤5000 不计 5000以上 10% 5.2场地设计 5.2.1【总体要求】 1、场地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城市设计要求进行。 2、未批准城市设计的地区,用地面积超过3500m2的地块,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分析(如详细蓝图等方式)。 3、建筑设计方案应包括城市设计专篇,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对已有城市设计成果的概述和解读;通过分析用地周边道路及建筑的关系,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确定建筑开敞空间、退线、街墙处理、单体定位等。其分析成果的总平面图、街道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应准确反映与周边相邻地块已建、在建建筑的空间关系。 5.2.2【建筑布局要求】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当地块较小并与街坊内多个地块相邻时,建筑宜采用有利于与其他地块内的建筑形成围合式布局的平面形式,营造街块内的公共空间。 2、当地块较大并且周边人流密集时,建筑布局应有利于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5.2.3【建筑物连接规定】建筑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设计要求建筑物拼接以形成连续街墙时,建筑物拼接面可零退线,但基础、管线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2、城市设计要求相邻建筑设置连廊时,先行施工地块的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并预留接口,后施工地块的建设单位应负责实施。 3、地下车库宜预留与相邻地块的连接通道,其接口应延伸至用地红线边界。当连接通道穿越城市道路时,其接口应延伸至相邻用地红线,并应预留市政管线空间。 5.2.4【建筑退线】建筑退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退线分为街墙退线和塔楼退线,两部分退线分开控制。规定街墙高度以 下的建筑部分退线为街墙退线,退线标准参照本标准与准则5.2的规定执行;规定街墙高度以上的建筑部分退线为塔楼退线,塔楼退线规定参照消防、日照等规范及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执行。 图7-2:建筑退线分为街墙退线和塔楼退线 2、临高速公路、快速路一侧的建筑物退线为15m。 3、沿道路同侧界面的相邻建筑退线应满足城市设计街墙控制要求;商业街区建筑贴线率不宜小于75%(图7-3)。 图7-3:街墙退线贴线率不宜小于75% 5.2.5【交通组织】交通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出入口宜设置在与公共步行路径方便衔接的路段或主要公共空间周边。与公交车站、地铁站相邻的地块,人行出入口应与公交车站、地铁站有方便的步行联系。 2、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车行出入口应设置在次干道以下等级的服务性道路上,不宜设置在主街上。(图7-4) 图7-4:建筑的车库、车行入口设置 (2)穿过行人区域的行车道(如商业功能的货运通道,地下车库的出入口通道等)应采用坡化开口(图7-5)。地面应作明显的标识,行车道周围应有明确的警告以及供行人临时等候的场地和辅助保护设施。 图7-5:坡化开口示意 3、下客区与停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块内停车宜以地下停车库为主。 (2)地下车库应加强人流导向标识,通往地面人行出入口处宜设专用门厅;大型停车库,宜有人行专用道和无障碍设施。 (3)地面停车场不应设于建筑临主街一侧,宜设于临服务性道路一侧或者内院。(图7-6) 图7-6:地面停车应设于建筑背面 (4)地下车库出入口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层范围内,垂直进入建筑物,不应占用临主街及公共开放空间的退线范围。 (5)合理设置非机动车的停车位。非机动车的停车位应靠近使用者活动区域。 (6)停车总数超过100辆的地下停车库应有明确分区标识,并应设置非出入口收费设施或采用其他便捷收费方式。 (7)采用地上公共停车库的项目,其建筑面积可按核增建筑面积的要求核增。该车库的范围、用途应作长期公示,接受监督。 5.2.6【竖向设计】竖向设计 1、竖向设计应充分研究地形条件,对原地形进行充分利用,尽量保持原有地形地貌和原有乔木。 2、本市内的建筑工程必须采用85黄海高程系。 3、建筑场地设计高程应符合城市设计确定的控制标高,对其控制作用的坐标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动。 4、建筑场地与规划人行道边线衔接处,室外场地起坡点的竖向设计标高应与相邻道路人行道的标高持平。 5、当地块内部地形或地块内部与外部地形高差较大时,宜通过建筑内部空间和室外场地处理好不同标高面的衔接。 图7-7:建筑入口、室外标高与人行道标高一致,存在的高差通过室内空间衔接 6、相邻建筑的室外场地标高宜保持一致,以形成完整的外部空间。 5.3建筑形态 5.3.1【建筑高度】建筑外观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外观高度控制分为街墙高度控制和总高度控制。街墙高度应符合城市设计的要求。(图7-8) 图7-8:建筑高度控制分为街墙高度控制和总高度控制 5.3.2【建筑面宽】建筑面宽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最大面宽,特别应对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及与重要的公共空间相邻的地区进行严格的控制。 2、高度小于18m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立面正投影)不宜大于120m。高度大于18m且小于或等于54m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100m。高度大于54m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0 m;非沿街居住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5m。 3、在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及与重要的公共空间相邻的地区,高度小于18m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100m。高度大于18m且小于或等于54m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0m。高度大于54m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m。 5.3.3【建筑造型】建筑造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建筑立面应在尺度、肌理、材质等方面与相邻建筑保持关联。 2、应鼓励原创设计,突出地域特色,体现城市人文精神。 3、建筑色彩不宜大面积使用饱和度高的颜色,单栋建筑主要色彩不宜过多。 5.4附属设施 5.4.1【地块附属设施】 1、垃圾收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转运站应独立设置,与其它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m。当受条件所限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各项污染指标应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 (2)垃圾收集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m。当受条件所限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其5m距离(水平、垂直)范围内不得设其他功能用房开口。 2、公共厕所如与商场、餐饮等建筑结合,须对外开放,并有明确标识。 3、大门、牌楼、岗亭在材料、色彩、造型等方面应与建筑立面保持统一和协调。 5.4.2【建筑附属设施】 1、建筑工程如需设置冷却塔、擦窗机设施的,应符合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要求。 2、建筑工程设置室外空调器,应当统一形式和安装位置,设置统一的遮挡设施。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 3、建筑物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全封闭型的外窗安全防护设施应当设置于外窗内侧;全封闭型的走廊、阳台的安全防护宜采用隐形设施。 4、临街建筑的晾衣设施宜采用隐蔽式设计。 5、建筑物竖向管道宜隐蔽设置。如确需外置的,建筑物竖向管道应作为建筑外立面的一个城市景观要素,在色彩、造型等方面与建筑外立面保持统一和协调。 6、建筑物上设置的楼宇名称标识的位置、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建筑立面保持协调,并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施工。 7、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店铺招牌、标识、灯光应包含于建筑设计方案设计中,应按《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公共标识设置指引》,《灯光景观规划》,《店铺招牌设置指引》规定进行设计。 第六章 街道整治 6.1【定义和目标】街道整治是针对街道的设施(含市政设施)、绿化、沿街建筑及附属设施、行人需求、交通组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所进行的系统性的整理、改造、更新。 6.2【建筑改扩建和功能改变】街道整治原则上不应涉及对沿街建筑的改扩建和建筑功能改变,如确需调整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的,应依据批准的专项规划,并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6.3【整治方式】街道整治应制定专项规划,按城市设计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街道整治宜成片、成线统一进行。 6.4【适用原则】街道整治应采用环保、节能、坚固耐用、维护成本低的材料和工艺。 6.5【市政设施】街道整治应切实提升市政设施配套水平,并避免损坏已有市政设施 6.6【街道设施与绿化】街道设施与绿化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的第三、四、五章的相关规定。街道绿化整治应在保留已有乔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改进。 6.7【沿街建筑】沿街建筑整治应对建筑的所有立面和屋面进行处理,应尊重建筑原有风格,改善建筑节能,保证结构安全。建筑附属设施整治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 6.8【行人需求】街道整治应切实改进行人休憩、步行及过街、灯光照明、无障碍设施、街头零售商业等方面的条件,提高舒适度。 6.9【交通组织】街道整治应切实改进各种交通组织,特别应注重对机动车停泊及出入口设置、公交停靠及换乘、自行车行驶及停放等方面的改进。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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