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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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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及相关材料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二O一0年六月 目 录 一、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一、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DB44啊s、? ICS XXXXXXXX X XX 备案号:XXXX-XXXX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xxx- 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for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征求意见稿) 2010-■-■发布 2010-11-01实施 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3 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3 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3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3 4.4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3 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 5. 监测 4 5.1 排气筒监测 4 5.2 无组织监控点监测 5 6. 标准实施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技术导则 6 前 言 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控制和管理,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并提出了统一的VOCs监测技术导则。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01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内木质家具制造过程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其他家具制造企业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化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木质家具 wood furniture 所有完全或部分使用木材为原材料的家具产品,包括原木、藤条及木质人造板。 3.3 木质家具制造过程 wood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指木质家具生产过程,包括涂装涂料、涂装胶黏剂、清洗生产设备、清洗木质家具产品。 3.4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6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 3.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fugitive emiss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 kPa),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10 有机溶剂 organic solvents 指用来溶解、分散涂料或胶黏剂,可以调节涂料或胶黏剂的粘度,也可以用来清洗家具制造设备或木制家具产品。当用在涂料或胶黏剂中时,干燥后有机溶剂会完全蒸发,不存在于涂料或胶黏剂薄膜中。 3.1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设施 manage establishment for VOCs 指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 3.12 涂装过程 painting process 指将涂料或胶粘剂应用到木质家具某一表面的操作过程,包括干燥过程。 3.13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1 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污染源。 4.1.2 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标准。 4.1.3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按表2规定执行第Ⅰ时段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按表2规定执行第Ⅱ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表1规定执行第Ⅱ时段标准。 表1 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苯 1 1 0.36 0.36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20 1.2 0.96 总VOCs 80 40 3.6 2.9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为mg/m3) 苯 甲苯 二甲苯 总VOCs 0.10 0.60 0.20 2.0 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1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 。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 m时,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5.2 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4.1的规定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 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5. 监测 5.1 排气筒监测 5.1.1 生产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5.1.2 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3 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3 VOCs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 测定方法 方法标准名称 1 苯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析 气相色谱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四版注 2 甲苯 3 二甲苯 3 总VOCs VOCs监测技术导则 附录B 注:本标准VOCs测定暂参考以上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5.1.4 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1.5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5.1.6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2 无组织监控点监测 5.2.1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按HJ/55执行。 5.2.2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 5.2.3 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2.4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6. 标准实施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生产工艺管理和操作技术要求 A.1 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 18581的规定。 A.2 有涂装生产工艺的木制家具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 。 A.3 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木制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设施,治理设施的净化效率应大于等于80%;对废气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A.4 盛放含有VOCs物料的容器必须为密封容器。 A.5 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VOCs的原料名称、VOCs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 A.6 涂料必须按照涂料生产厂家提供的正确方法使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技术导则 注意: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气相色谱和/或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 B.1 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的监测方法。无组织监控点的VOCs 监测也可参照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 B.2 方法概述 B.2.1 相关的标准和依据 采样方法参考: 1) 美国 EPA Mehtod 18. 2) GB/T 16157-1996 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 3) GB50325-2006年(修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的附录E: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B.2.2 方法的选择 B.2.2.1 本标准的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一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 1) 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 2) 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 B.2.2.2 应选用表A.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 B.2.2.3 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B.3的基本要求。 表A.1 VOCs的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1 苯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 气相色谱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四版 2 甲苯 3 (对、间、邻)二甲苯 4 总VOCs VOCs监测技术导则 见B.3 注: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说明:测定暂无使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B.2.3 预期有机物的调查 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80%以上。 家具制造行业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物参见表B.2。 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要的预监测。 表B.2 家具制造过程常见VOCs 工艺环节 常见有机化合物 调漆、涂装 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丁酯、丙酮、丁酮、环己酮、丁醇、甲基异丁基酮、醇酸丁酯 B.3 基本要求 B.3.1 测定范围 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检测器的灵敏度等。有组织排放监测每种有机物的检测限不宜高于1mg/m3。 B.3.2 采样 B.3.2.1 采样应符合GB/T 16157的规定,具体污染物的采样还应根据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执行。 B.3.2.2 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 B.3.2.3 采样方法应能够采集所有的预期污染物。可以按分析方法的要求对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样。 B.3.2.4 采样体积和采样时间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 B.3.2.5 如采用不同于方法规定的采样方式,如改变吸附剂,应做论证并符合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B.3.2.6 注意事项 a) 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b) 部分废气的湿度较高,应考虑湿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c) 使用固体吸附采样方法,不得超过吸附管的穿透量和穿透体积。 B.3.3 分析 采用色谱分析方法时,为得到更佳的结果,可以不限于某种方法的具体要求而选择下属的技术偏离,但所有偏离必须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a) 选择不同的溶剂或稀释比例; b) 选择不同的色谱柱; c) 选择不同的色谱分析条件; B.3.4 质量保证和控制 B.3.4.1 应按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B.3.4.2 实际操作偏离方法规定要求的,必须符合方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方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参考GB/T 16157和本附录B.4.6的要求执行。 B.4 VOCs的监测方法 B.4.1原理 用Tenax-TA吸附管采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吸附剂)一定体积的空气样品,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通过热解吸装置加热吸附管得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解吸气体,将其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本方法的测定下限与采样方式和检测器的灵敏度有关。吸附采样方式可以浓缩样品从而降低检出限。不同的检测器的灵敏度有所不同。方法的测定下限是由检测器的满量程和色谱柱的过载量决定的。用惰性气体稀释样品和减少进样体积可以扩展测定上线。另外,高沸点化合物的冷凝问题也会影响到测定上限。 本方法不能检测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在分析之前会聚合的物质以及在排气筒和仪器条件下蒸汽压过低的物质。 如果检测不到任何物质,可改用其他方法,如GC/MS鉴定。 B.4.2 试剂和材料 B.4.2.1标准气体或液体有机化合物:作为标准的有机物纯物质,应为色谱纯,如果为分析纯,需经纯化处理,以保证色谱分析无杂峰。 B.4.2.2 萃取溶剂:色谱纯。 B.4.2.3 钢瓶气体:载气、氧气、氢气。 B.4.2.4 零气:小于检出限。 B.4.3 仪器 B.4.3.1 热解吸装置: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 B.4.3.2 气相色谱仪: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B.4.3.3 色谱柱:根据待分析物质选用合适色谱柱,建议可采用HP-VOC专用柱。 B.4.3.4 气体采样器:流量0~0.5L/min。 B.4.3.5 连接管:聚四氟乙烯材料胶管,用于采样气体管路的连接。 B.4.3.6 吸附管:不锈钢管或玻璃管,内装填吸附剂。见GB/T 16157中9.3.5。 B.4.3.7 转子流量计:用于控制采样时通过气体采样器的气流流量。 B.4.3.8 流量校正器:校准采样器和转子流量计的流量。 B.4.4 吸附管采样 B.4.4.1 采样准备 B.4.4.1.1 采样前,用流量校正器校正气体采样器的流量,在采样期间,用转子流量计控制通过采样器的流速,使其保持恒定。 B.4.4.1.2吸附管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活化,活化温度应高于解吸温度,活化时间不少于30min,活化至无杂质峰。 B.4.4.2 样品采集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参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排气筒废气采样参考 GB/T 16157-1996 中 9.4.1 的方法采样。 注意:采样前应估计污染物的浓度和采样体积,避免发生吸附穿透(样气的湿度超过 2~3%,吸附管的吸附量将急剧下降)。 若现场大气中含有较多颗粒物,可在采样管前连接过滤头。记录采样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大气压。 B.4.4.3 现场空白样品的采集 将活化后的采样管运输到采样现场,取下聚四氟乙烯帽后立即重新密封,不参与样品采集,并同已采集样品的采样管一同存放。每次采集样品,都应采集至少一个现场空白样品。 B.4.5 吸附管样品的分析 B.4.5.1 色谱柱的选择 根据预计的排放有机物(种类、浓度),选择一条能提供分离良好的出峰较快的色谱柱。可以通过文献检索、色谱柱制造商、调查污染源排放等方式了解有关的信息。 B.4.5.2 色谱操作条件的建立 根据生产商提供的说明书来操作气相色谱仪。根据标准、试验确定分析的最优条件,即能使预计分析的物质有良好的分离效果且最短的分析时间。 B.4.5.3 标准曲线的建立 使用与有机物相应的气体标准或液体标准,选择合适的浓度,每种有机物至少使用4个不同标准浓度点,为标准系列。用热解吸气相色谱法分析吸附管标准系列,以各组分的含量(μg)为横坐标, 峰面积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B.4.5.4 测定 每支样品吸附管及未采样管,按标准系列相同的热解吸气相色谱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B.4.5.5 计算 B.4.5.5.1所采空气样品中各组分的浓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m——所采空气样品中i组分浓度,mg/m3; mi——品管中i组分的量,μg; m0——未采样管中i组分的量,μg; V ——空气采样体积,L。 B.4.5.5.2按以下公式计算标准状态在每一种有机物的浓度。 式中: Cc——标准状态下干空气中有机物的浓度,mg/m3; m——通过校准曲线得到的吸附管(包括水分收集器)中有机物的质量,μg; Vnd——标准状态下干采气体积,L; R——回收实验得出的回收率,无量纲。 B.4.5.5.3 应按下式计算所采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 式中:CTVOC——标准状态下所采样品中TVOC的浓度(mg/m3)。 注:1对未识别峰,可以甲苯计。 2 当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保留时间的组分干扰测定时,宜通过选择适当的气相色谱柱,或通过更严格地选择吸收管和调节分析系统的条件,将干扰减到最低。 B.4.6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B.4.6.1 吸附管回收实验 在预测和识别所有相关的污染物后,应就相关的污染物对采样系统做适当回收试验。按照吸附管采样法,在采样现场进行回收研究。使用两套完全相同的采样装置,一套加标,另一套不加标。在烟道中或者无组织监测点并列两采样管,采样管应放在同一断面上,相距2.5cm。采样前在加标装置的吸附管中加入所有预计的化合物(气态或液态)。加标量应是不加标装置收集量的40~60%左右。两套装置同时采集管道气体,使用相同的仪器和方法分析两套装置采集的吸附管样品,重复测试共3次。按以下公式计算每一加标物质的平均回收率(R): 式中: R:------ 平均回收率,无量纲。 t::------加标样品测定得浓度,mg/m3。 u:------未加标样品测定的浓度,mg/m3。 Vs:------加标样品的采样体积,L。 S:------加标物质的质量,μg。 重复回收试验三次,求取平均值,以保证试验过程的可靠性。平均回收率的有效范围为:0.70<R<1.30。如果R值达不到要求,本采样技术不适用。 B.4.6.2 吸附管采样法的其它要求 B.4.6.2.1 (可选)测试样品吸附效率。如果可能穿透,应测试吸附效率。吸附管后部分的结果超过总量(前后部分之和)的10%,则认为已经穿透。 B.4.6.2.2 采样器或流量计应按规定校准。采样后流量变化大于5%,但不大于20%,应进行修正;流量变化大于20%,应重新采样。 B.4.6.3 方法的性能指标 由于不同污染源的样品含有不同的物质,因此不能有精确的检出下限。典型的气相色谱技术有 5~10%的相对偏差。 本方法精密度:平行样偏差在不大于 5%。本方法准确度:偏差在不大于10%。 B.4.6.4 干扰和消除 B.4.6.4.1 定期分析无烃空气或氮气的空白实验以保证分析系统没有被污染。 B.4.6.4.2 当样品中含有水蒸气时,测定水蒸气含量并修正气态有机物的浓度。 B.4.6.4.3 每个样品的气相色谱分析时间必须足够长,以保证所有峰都能洗脱。 二、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地方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编 制 说 明 (征求意见稿) 标准编制组 二O一0年六月 项目名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委托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编制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 协作单位: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目 录 1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1 2 标准编制的原则和工作过程 2 2.1 制定本标准的依据 2 2.2制定本标准的工作过程 3 2.3 制定本标准的原则 5 2.4 制定本标准的技术路线 5 2.5 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 6 3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概况 6 3.1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现状及特点 6 3.1.1行业结构特点 6 3.1.2生产工艺 7 3.1.3涂装技术 10 3.2 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现状及特点 11 3.3 家具制造行业VOCs治理现状 12 4国内外家具制造VOCS控制措施及相关标准 14 4.1 欧盟相关标准 14 4.2 美国相关标准 15 4.3 加拿大相关标准 16 4.4国内相关标准 17 5 标准控制内容及形式 18 5.1 标准适用范围 18 5.2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18 5.2.1 规定涂料VOCs含量限值 18 5.2.2 确定排放控制的VOCs种类 19 5.2.3 控制排放的形式 23 5.3 标准限值的确定 24 5.3.1 涂料中VOCs含量限值的确定 24 5.3.2 VOCs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 25 5.3.3 VOCs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确定 34 5.3.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 36 5.4 技术管理规定的说明 37 5.5 监测说明 38 6 标准的技术可行性分析 39 7 实施成本和效益分析 40 7.1 标准实施效益分析 40 7.2 对总量削减的贡献 40 1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1. 是应对区域大气复合污染,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省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已经明显呈现出细粒子浓度高、臭氧浓度高、酸雨频率高、灰霾污染严重的区域性、复合型特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近地层臭氧(O3)生成的重要前体物,能够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研究表明,珠江三角洲臭氧生成处于VOCs控制区,以VOCs控制为重点才能有效降低该区域O3浓度水平。 制定实施VOCs排放标准,不仅可以减缓二次污染物所造成的复合型污染,为珠三角地区联合控制区域性大气环境污染提供有效的依据和手段,还有利于改善全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2. 是履行粤港联合声明,实现VOCs减排的现实要求 2007年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生产总值为1020亿元,其中木质家具企业占有比例高达60%,与此同时,广东省木质家具企业使用的油性涂料超过56万吨。2008年以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及水性涂料的推广使用,油性涂料用量有所下降,约27万吨/年,水性涂料用量约9万吨/年,但VOCs排放量仍然很大。根据粤港政府联合声明(2002年),在2010年年底之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内SO2、NOx、PM10、VOCs的排放总量,以1997年为参照基准,将分别削减40%、20%、55%、55%,污染减排任务异常艰巨。 因此,为有效遏制灰霾及光化学烟雾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州亚运会的顺利召开,同时也为实现粤港联合声明的VOCs减排目标,我省亟需制定并出台典型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标准。 3. 是完善环境标准体系,提升行业污染控制管理能力的有力手段 目前国家尚未颁布针对家具制造行业的VOCs污染控制标准,按照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指定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一律执行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由于不同行业涉及众多不同的产品生产工艺,仅仅依靠国家标准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远远不能满足家具制造行业VOCs控制要求。因此,为完善我省行业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提升行业VOCs污染控制管理能力,制定一份专门针对家具制造行业VOCs控制的标准是十分有必要的。 2 标准编制的原则和工作过程 2.1 制定本标准的依据 1、《改善珠江三角洲空气质素的联合声明》 粤港双方于2002年发表了《改善珠江三角洲空气质素的联合声明》(简称“减排联合声明”),同意根据辖区内的污染源制定合适的减排方案,共同执行管理计划,将珠江三角洲地区内的SO2、NOx、PM10和VOCs的人为排放量,以1997年为参照基准,分别削减40%、20%、55%和55%,并尽力争取在2010年达到这个减排目标,大大改善整个地区的空气质素和烟雾问题。随着2010年的到来,粤港双方正在评估第一轮减排效果的基础上,商讨实施第二轮的4种污染物粤港联合减排计划。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纲要》及有关环境保护规划中均提出,到202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环境质量要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发改委、技监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该计划已于2010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采取三年一滚动连续实施方式。在计划中明确提出,“要完善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制定有机溶剂使用典型行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标准。” 3、《印发广州亚运会召开前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11月,广州亚运会召开在即,2011年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也已开始筹备,为做好广州亚运会和大运会的空气质量保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0年2月,省环保厅印发了《广州亚运会召开前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加大VOCs排放整治力度的项目和要求,为配合项目更好推进,也为了实施应急条件下空气质量改善措施的需要,也亟需制定并出台VOCs排放控制标准。 为实现VOCs减排目标,改善空气质量,适应全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下达了制定《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标准》的任务,由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和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共同承担了该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专门成立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标准》编制组。 2.2制定本标准的工作过程 标准编制组在分析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管理政策法规、管理目标、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我省家具制造业表面涂装工艺技术的基础上,编制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标准开题报告》,并组织召开了标准开题报告专家论证会。根据开题报告确定的标准制订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开展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标准》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在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技术监督局和有关专家、家具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公司的协助和配合下,对30家有代表性的家具制造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内容包括家具制造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涂料的种类与用量、VOCs产生环节及其特点、废气收集及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调研企业规模包含了大、中、小型企业,涉及木质(实木与板式)、金属、软体、塑料、藤条家具制造,涂装工艺包括自动喷涂、手工喷涂与刷涂,所使用的涂料包括聚氨酯类涂料、硝基类涂料、醇酸类涂料、水性涂料及粉末涂料,几乎涵盖了广东省现有的各种生产工艺,基本摸清了我省家具制造行业表面涂装过程的不同工艺技术要求、涂料成分、污染治理技术、排放水平以及投资和运行成本等情况。标准编制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省环境保护规划及节能减排的目标要求,在充分借鉴国内外家具制造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有关调研成果,编制完成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2.3 制定本标准的原则 (1)遵循技术经济可行性原则,以家具制造行业现有成熟的、经济合理的污染治理措施和技术为依托,并将之作为确定标准值的依据之一及有关技术要求之一。 (2)时段分类原则。标准区别对待新源与现有源,现有源的标准宽于新源,但经过若干年的技术革新与改造,应在要求年限达到新源的排放标准。 (3)贯彻总量控制原则,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全过程控制,以负荷控制为主,设置相应的浓度指标值。 (4)合理借鉴国外、国内同行业的排放标准制定的经验,指导标准工作。 (5)本标准的制定,应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真正为实现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服务。 2.4 制定本标准的技术路线 首先是通过全面系统的调研,初步掌握了广东省各类家具制造企业的类型、规模、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现状等情况;其次是在调研基础上,对现行的各种家具涂装过程中VOCs治理技术及其排放控制水平进行了技术、经济评估;最后是依据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政策和法规,在考虑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家具制造过程中VOCs污染控制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了美国、欧盟及国内其他城市制定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标准的经验,确定了时段划分及对应家具制造过程中VOCs排放浓度限值,并对标准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2.5 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 (1)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2)考虑到不同家具类型制造企业的数量和表面涂装工艺有所不同,VOCs的排放量差别较大,将木质家具企业的VOCs排放控制作为重点。 (3)划分现有源和新源,分两个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标准实施之日前建立的企业(现有源)首先执行现有(第Ⅰ时段)污染源排放标准,但经若干年过渡期后,必须执行新建(第Ⅱ时段)污染源排放标准。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的企业则执行新源排放标准。 (4)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原辅材料的储存和使用、主要VOCs排放工艺环节要遵守的技术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 (5)本标准提出了统一的VOCs标准监测方法。 3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概况 3.1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现状及特点 3.1.1行业结构特点 家具的种类很多,根据我国目前家具市场的情况,结合家具制造行业的特点,参照相关标准,对家具按照产品的主要使用材料、加工工艺和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如下分类: 表3-1 家具的分类 序号 名称 定义 1 木家具 主要部件由木材或木质人造板材料制成的家具 2 金属家具 主要部件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家具 3 软体家具 主要部件一般采用弹性材料和软质材料制成的家具 4 塑料家具 主要部件由塑料制成的家具 5 竹家具 主要部件由竹材制成的家具 6 藤家具 用藤包或藤制成的家具 7 玻璃家具 主要部件由玻璃制成的家具 广东省是我国家具的生产大省和出口大省,拥有家具企业6000余家,从业人数达100多万人。根据《2009广东统计年鉴》,2008年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规模以上的企业有1417家,工业总产值约为1840亿元,占全国家具行业28%左右。根据广东省家具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2009年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出口创汇108亿美元,在传统制造行业中位居第三,仅次于纺织服装制造业和制鞋业;广东省家具制造企业主要集中在佛山、中山、东莞、深圳和广州等地,其中佛山以软体家具制造为主,东莞、深圳以木制家具制造为主业,广州以软体家具和金属家具制造为主。从家具企业数量和产品产量来看,全省范围内木制家具占50%以上,软体家具占30%,金属家具占5-10%,其他家具占10-15%;从家具企业工业生产总值上看,木质家具企业工业生产总值约占60%。 3.1.2生产工艺 (1) 木质家具生产工艺 木质家具生产工艺通常为:选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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