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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氯碱企业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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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施工作业等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6.1 11 废弃、过期的化学物品及使用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抛弃,并依照危险废物的处置标准进行处置。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第11条。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1.5.4 13 企业发放的劳保用品应符合相关规定。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8.3.1 《河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4 应按照国家标准《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的规定,在易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8.2.3 15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作业个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16 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8.2.1 17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规定,加强女职工保护,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不得接触氯气、氯乙烯、氯化汞、氨气、盐酸、硫酸等有毒物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 18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2.5.1 19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有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是否定期检测、检查和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2.5.2 20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7.3.1 21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5条 22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3条  23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7条  24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5.1.1 25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报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6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二、周边环境、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合格或不合格) 1 重大危险源距居民区、学校、供水水源、车站、基本农田、河流、军事禁区、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区等8类敏感场所、区域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周边环境是否发生变化。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 第5.2.5.5 2 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2.1条 3 厂区面积大于50000m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物流混行或平交。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2.4条 4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的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形,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街区道路均应考虑消防车辆通行。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2.6条 5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4.1 的规定。 氯乙烯合成、净制、压缩、精馏、灌装和聚合厂房生产类别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离心干燥、包装厂房,生产类别属于丙类。各装置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应不小于12m;各装置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一般不小于10m,与次要道路(路边)一般不小于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第3.4.1条 第3.4.6条 《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GB14544-93 第5.1.2.a条 6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4.3 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4.3条 7 单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60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第4.3.7 第4.4.1条 8 氯乙烯气柜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GB14544-93 第6.4.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第4.3.1条第4.3.2条 8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2.1条 9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3.5.2条 10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若在室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4.2.25条 11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不应小于0.15m。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6.2.4条 12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3.3.1条 13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规定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2条 14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其防爆泄压面积应满足要求,宜采用轻质屋盖,并应通风良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3.6.1、3.6.2、3.6.4、3.6.5条 15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3.7.1、3.7.4、7.4.12条 16 电解厂房属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厂房顶部应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下部设置进风口,防止氢气在厂房内积聚。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3.6.5条 《离子膜法烧碱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HAB004-2002 第5.1.6条 17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3.6.6条 18 地面面层材料应根据腐蚀性介质的类别、性质、浓度以及对建筑结构材料的腐蚀性等级等条件,按《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防腐面层。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6-95第5.1.1条 19 建设项目应设置生活用室。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贴临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7条 20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等级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3.3.9条 三、生产装置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合格或不合格) 1 离子膜法烧碱生产系统必须设置报警联锁装置。报警联锁装置的设置,应将系统各处氯气压力、氢气压力、槽电压、入槽盐水总管压力、氯气透平压缩机的氯气流量、突然停止交流或直流供电以及重要机械的停机信息输入自动报警和联锁系统,一旦上述指标(或状态)失控,联锁动作,使装置各部机器、设备、各控制阀门都处于安全状态;运转是否正常。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5.1.4 2 氯气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氯气安全规程》 GB11984-89 第4.9.3条 3 液氯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1MPa。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5.4.2.e 4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装卸时,应采取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严禁使用叉车装卸。起重机械的卷扬机构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5.2.1.d 5 化盐用水、卤水(井盐)、原盐必须定期或者按批次进行铵含量分析,以确保电解用的盐水中铵含量符合要求。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5.4.2..a 6 充装前应校准计量衡器;检查台面和计量杠杆。充装用的衡器每三个月检验一次,确保准确。 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 充装系数为1.25kg/L。严禁超装。 充装后的钢瓶必须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复磅时应换人换衡器。 充装前后的重量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中的跟踪档案。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 第5.5.4.6.2; 第5.5.4.2.f; 第5.5.4.6.3; 第5.5.4.6.2 7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4.3.2条 8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4.3.3条 9 液氯贮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得超过全容积的80%。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5.4.2.g 10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检查。 《氯气安全规程》 GB11984-89 第5.7条 11 液氯充装站必须根据所充装气体的特性,设置可进行置换、解毒、排放或回收处理瓶内液化气体残液的设施。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5.2.1.7 12 液氯管线、设备上配置的各种压力指示计,其精度不应低于1.5级。设备及管道系统上安装的压力指示计应采用耐蚀膜片式。如采用普通式压力表,检验周期不应超过6个月。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5-1998第6.8条 第7.3.2条 13 液氯充装站存放气瓶,应做到: a)空瓶与实瓶必须分开放置,并设立明显标记。 b)站台上必须留有宽度不小于2m的通道。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5-1998第6.3条 14 充装站非自动称衡器的精度应符合JJG1003中规定的中准确度等级要求;固定式电子衡器的精度应符合GB7723规定的3级称等级要求。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所充气瓶实重(包括瓶自重预装液重量)的3倍,且不小于1.5倍。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5-1998第6.7条 15 充装站应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复检与充装的计量衡器应分开使用。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5 -1998第4.7条 16 充装剧毒液化气体的充装站,必须配置在充装同时可防止气体逸出的负压操作系统。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5 -1998第7.1.1条 17 液氯充装间应设置在气瓶超装时可同时切断气源的联锁装置。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第5.5.2.1.8 18 液氯贮罐、中间贮罐等,必须装有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装置。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第5.5.2.1.a.10 19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现场,都应配备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 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必须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生产、使用、贮存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药品。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第5.5.2.1.a.18 20 电解系统的氢气总管应装设压力密封槽(安全水封),在非正常状态下能确保自动排放。氢气放空管宜设置两路管线,当一路放空管遭雷击着火时,能切换到另一路放空管道放空。氢气放空管必须设置阻火器。凡条件允许,放空管道可与蒸汽或惰性气体管道连接。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第5.5.2.1.b.8 21 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必须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配备电解槽直流电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联锁装置。 2.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断电报警装置。 3.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置。 电解系统的氯气总管应设置压力密封槽(正压安全水封),以便在非正常状态下,氯气直接排入事故氯气处理装置。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第5.5.2.1.c 22 在采用氯气透平压缩机场合,电解系统氯气总管还应设置氯气负压密封槽(负压安全水封),在非正常状态下,可自动吸入空气,防止产生大的负压。 《离子膜法烧碱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HAB004-2002 第5.1.9条 23 氯碱生产装置,应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监控设施。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第5.5.2.1.8 24 厂房内除设置一般机械通风外,还应备有事故排风装置。对排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空气必须进行净化处理,使其符合TJ36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5 -1998第7.1.2条 25 盛贮剧毒液化气体的容器应设置在室内,并设有可在容器四周形成水幕制止突发性事故而造成毒性气浪的给水装置。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5-1998第7.1.3条 26 站内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时,应配戴可靠的预防酸碱性灼伤的劳保用具。 生产作业人员(包括电槽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长袖工作服、工作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电槽操作工和电槽检修人员还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第5.8.3 27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2、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第5.5.2.1.b.2 28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电解厂房内应设置氢气检测报警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定期校验,确保仪表保持完好状态。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第5.5.2.1.b.1 29 电解系统设置的事故氯气处理装置,必须配置两路独立的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电解系统的阴、阳极液循环泵和盐水供给泵必须配置两路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离子膜法烧碱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HAB004-2002第5.1.10、5.2.3条 30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2条 31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及时公布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第5.8.2.2 32 生产、使用、贮存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药品,吸氯者应迅速撤离现场,严重时及时送医院治疗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8条 33 隔膜电解生产氯中含氢应符合下列要求:单槽氯中含氢≤1%,氯气总管中含氢≤0.4%,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第5.5.4.2.b 34 应根据GB50140中的具体要求,配置适用于所充气体的灭火器具及其他消防器材。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GB50140-2005第6.1 35 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堤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5、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第4.4.1条 36 压力容器台帐、检查报告、安全等级应在在有限期内; 锅炉台帐、检查报告、安全等级应在在有限期内; 起重设备台帐、检查报告、安全等级应在在有限期内; 特种运输车辆检查报告、安全等级应在在有限期内;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 第5.5.3.1 第5.5.3.2 37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每年检验一次,并附有检测报告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 第5.5.2.1.b.6 第5.5.2.1.b. 38 安全阀、压力表应有台帐和调试报告、有效期等。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 第5.5.2.1 39 使用的生产、储存设备应无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 四、储运设施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合格或不合格) 1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计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储存量,设置专门的仓库、罐区等储存场所。根据生产需要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特征,确定储存方式、仓库结构和选址。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第3.5.1.2条 2 化学危险品库区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置规定。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质相抵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存。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 第3.5.1.5条 3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第5.3.1条 4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5.3.3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5.3.3条 5 极度、高度危害有毒物料和强腐蚀液体的储罐周围应设围堰并用防渗防腐材料铺砌。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 第8.1.6条。 6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7 液氯贮罐设置的安全要求:储量1t以上的贮罐基础,每年应测定基础下沉状况;在贮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贮罐的充装量不得超过全容积的80%;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液氯储槽输出或输入管道,应设置两个以上的截止阀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氯气安全规程》 GB11984-89 第6条 8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氯气安全规程》 GB11984-89 第6.2.4条 9 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严禁撞击 《氯气安全规程》 GB11984-89 第6.3.1条 10 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需安装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 装卸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6-1999 第3.2.4 条 第7.2条 第7.3条 11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最多允许层数为一层,库房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80m2,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60m2。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有机过氧化物的储存养护温湿度应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2条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1999第3.2.1.3条 第3.3.2.7条 第3.5条 12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3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94 第5.4.7条 14 液化烃压力储罐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5.3.6条 15 生产或储存腐蚀性溶液的大型设备、储罐、储槽等,宜布置在室外,并不应靠近厂房基础。酸储罐周围宜设围堤。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6-95 第3.2.2条 16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水槽式储罐,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5.3.12条 17 剧毒品作业人员要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6-1999 第3.2.4 条 第7.2条 第7.3条 18 无机酸性腐蚀品不能与爆炸性物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以及毒害性物品等混存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5-1999 附录A 五、职业危害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合格或不合格) 1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 第5.8.3.2 2 直接从事氯乙烯作业的人员必须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主要操作人员应备有一套有效的防毒面具。 《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GB14544-1993 第4.7.1条 3 氯乙烯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应配备两套以上的长管式面具和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 《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GB14544-1993 第4.7.2条 4 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标志应执行《安全标志》的规定。 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应设置“当心触电”的标志 易发生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当心坠落”、“注意安全”的标志。 在易造成滑跌伤害的场所应设置“当心滑跌”的标志。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5.2.1条 《安全标志》GB2894-1996 第4.2条 5 有毒有害的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5.2.3条 6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氯碱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3016-2008 第5.8.2.4 7 在有化学灼伤、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其服务半径小于15米。 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4.6.5条 第6.7.2条 第4.1.4条 8 化工设计中应采取防振和隔振设计。在高噪声作业区工作的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噪声防护用具,必要时应设置隔音操作室。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4.3.6条 9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档板或安全围栏。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3.6.2条 10 所有传动带、转轴、齿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第6.1.6条 11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 设计梯子、钢平台和防护栏,按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GB4053. 2《固定式钢斜梯》、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规定执行。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3.6.1条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第5.7.4b条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91 第5.7.1c条 六、电气设施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合格或不合格) 1 变配电室的通风窗、门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变配电室等的门应向外开启。配电室的门窗应关闭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孔应设防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第3.3.7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3.14条 2 生产区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板) 第8.1.1条 3 爆炸和火灾环境中电气设备配置、选型应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4 爆炸和火灾环境中电气设施的安装应符合防爆要求。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线和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金属垫片的厚度不得小于2mm.。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5.8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6第2.1.5条 5 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的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手持电动工具、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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