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射阳华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SSGU121型高温高压调浆桶
SSGU122型高温高压调浆桶
射阳华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
前言
为满足纺工市场对本产品的需求,本标准参照同类产品标准,并结合本公司生产技术条件制定。
本标准的编写按GB/T1.1-2000和GB/T1.2-2001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射阳华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祥。
SSGU121型高温高压调浆桶
SSGU122型高温高压调浆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SSGU121、122型高温高压调浆桶的型式与主要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SSGU121、122型高温高压调浆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FZ90001-1991 纺织机械产品包装
FZ/T90071-1995 纺织机械噪声声压级的测量方法
FZ/T90074-1995 纺织机械产品涂装
FZ/T90089.1-1996 纺织机械铭牌型式、尺寸及技术要求
FZ/T90089.2-1996 纺织机械铭牌内容
3、型式与主要参数
(1) 型式
a、调浆形式:立式搅拌,快、慢速可同时进行,也可分别进行的为SSGU122型,单纯快速搅拌的为SSGU121型。
b、调浆方式:高温煮浆,加热过程中进行搅拌。
c、加热方式:蒸汽直接加热。
(2) 主要参数见表1
表1 主要参数
项目
规格
单位
工作压力
0.19
Mpa
设计压力
0.2
Mpa
工作温度
132
℃
设计温度
133
℃
介质
蒸汽、浆
全容积
1
M³
快速搅拌转速
960
r/min
慢速搅拌转速
30
r/min
温度计量范围
0-150
℃
主电机功率
4(121型)、5.5(122型)1.1(122型)
Kw
桶体直径
Ф1000
mm
4、要求
(1) SSGU121、122型高温高压调浆桶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2) 高温高压调浆桶桶体为外协件,应符合GB150的要求,并附有质量合格证明,其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生产许可证等资格。组装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涂装应符合FZ/T90074的规定,也可根据用户要求,涂装垂纹涂料。不锈钢表面磨光,光泽美观。
(4) 调浆桶噪声声压级不大于85分贝。
(5) 各轴承处相对温升不大于50℃。
(6) 空运转试验无异常声音。
(7) 空运转试验主轴下端径向跳动不大于1.0mm。
(8) 搅拌叶轮静平衡误差要求小于10g。
(9) 电器设备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
(10) 焊缝按焊接标准施焊,管道无渗漏现象。
(11) 外露焊缝必须打磨光滑无焊接缺陷。
(12) 外露铆钉、螺丝要排列整齐,距离一致,蒙皮搭头平整,磨花要排列整齐无损伤缺陷。
(13) 桶口、活门锐角部分要打磨圆滑,无缺口,无毛刺。
(14) 全机电器应安装接地线,端子接线正确,不得有通电裸线。
5、试验方法
(1) 高温高压调浆桶桶体按GB150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规程》要求试验。
(2) 产品涂装按FZ/T90074的规定进行。
(3) 噪声的测量方法按FZ/T90071的规定。
(4) 各轴承处相对温升用半导体点温计检测。
(5) 空运转声音、主轴下端径向跳动用耳听、目测检验。
(6) 搅拌叶轮静平衡误差用静平衡架、芯棒检验。
(7) 空载时全机功耗用功率仪检测。
(8) 电器设备绝缘电阻按FZ/T99014的规定。
(9) 管道焊缝有无渗漏把桶内加满自来水、经半小时目测检验。
(10) 外露铆钉、螺丝、电器接线用目测手感检验。
(11) 空车运转试验
a、空车连续运转半小时,主轴转速960r/min,高速叶轮浸于水中。
b、空运转试验无异常声音,空运转试验主轴下端径向跳动不大于1.0mm。
(12) 试验条件
a、工作负荷试验在空车运转合格后进行。
b、环境温度20℃-30℃,相对湿度75%-85%。
c、试验工艺因素为清洁自来水。
d、试验项目为调浆桶噪声声压级不大于85分贝,各轴承处相对温升不大于50℃。
6、检验规格
(1) 出厂检验
a、每台整机装配后,必须进行100%的空运转试验,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项目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
b、出厂检验项目:按空车运转项目检验。
(2) 型式检验
a、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两年期或积累100台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b、 检验项目为全部技术要求项目。
c、 抽查数量为5%,并不少于1台。
(3) 型式检验应在整机调整后,并满足试验条件时进行。
(4) 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再调整一次,但仍不合格,则判该机检验不合格。
(5) 使用厂家在安装、调整、试运转中,如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在半年内由制造厂与使用厂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 标志:产品铭牌符合FZ/T90089.1及FZ/T90089.2规定。
(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FZ90001的规定。
(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的位置起吊,包装箱外标志应符合GB919的规定。
(4) 贮存:产品包装后,在良好的防水及通风贮存条件下包装箱内的零件防潮、防锈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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