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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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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教育系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按照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部署,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营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任务,有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广大驾驶人和群众的交通安全出行意识,使营运客车、旅游客车、校车、低速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减少,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下降,坚决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发生,使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营运客车、旅游客车管理; (二)加强校车、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加强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违法载客载人查处整治;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 (五)加强危险路段排查整治。 三、工作任务分工及责任追究 (一)加强营运客车、旅游客车管理1.任务分工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对道路客运企业和旅游汽车公司所属车辆安全管理。监督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严把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三关一监督),指导客运企业、旅游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全省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 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严把客运市场准入关、客运线路审批关(审批的旅游汽车公司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严格界定城市公交和公路客运车辆,凡属公路客运的,严格按照核载人数载客,严防客车出站超员。严厉查处营运客车、旅游客车未按规定线路和规定时间行驶、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导游和旅游客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旅游公司租用客运车辆,必须查验客车及驾驶人行车资格、包车牌,不得租用未经许可及存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具备资质的驾驶人从事旅游包车服务。 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营运客车、旅游客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每两周要向交通运输、旅游部门通报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及其驾驶人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2.工作措施对营运客车、旅游客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对超速50%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超员20%以上的,记12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驾驶证被扣留后仍旧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对无证驾驶、使用套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以及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九十六条、九十九条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对在民警查处客车超员等违法行为过程中,通过挑动乘客闹事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公路营运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时,必须同时通知车辆所属企业整改。违法车辆所属客运企业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通过交通违法行为信息业务处理系统,查询该企业全部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处罚记录,两年以内有超员违法行为记录并受到处罚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该客运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等)处五千元罚款。违法车辆所属企业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转递至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其负责进行处罚。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对公路客运车辆非法营运、严重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依法严厉处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抄告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七日内将结果反馈抄告单位。 对客运企业、旅游公司所属车辆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格按照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道路客运企业黑名单制度的通知》要求严肃处理;对单位负责人,依据《X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责任单位营运客车排查整治由市交通委组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实施,公安、安监等部门配合;旅游客车排查整治由市旅游局组织各级旅游部门具体实施,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校车、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1.任务分工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在教育部门设立校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辖区校车、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简称校车)进行安全管理及排查整治。督促教育部门对辖区校车进行摸底排查,对校车车主、驾驶人、车辆厂牌型号、年检、参保、运行时间、路线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确保不漏一校、不漏一人、不漏一车,并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对符合条件的校车喷涂统一标识。要鼓励并支持学校购买专用校车。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劝阻、制止工作,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移交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教育部门负责定期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学校和幼儿园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多次违法的,坚决取缔。中小学校校长、幼儿园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校车交通安全责任,凡因管理、教育不到位发生学生、幼儿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对校车超员、超速,无证驾驶,以及使用报废、非法拼装改装、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2.工作措施接送学生车辆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交通运输条例》从严处罚;超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对使用报废、拼装、改装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车辆驾驶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校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车辆所有单位等,依据《X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之规定,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公安机关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责任单位校车的排查整治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级教育部门具体实施,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农机等部门配合。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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