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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836-2021(J15615-2021) 城镇综合管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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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省地方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书书书安徽省地方标准城镇综合管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 犇 犅 犜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合肥城 镇 综 合 管 廊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规 程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公告第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集贸市场( 大型超市) 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等 项地方标准的公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批准“ 集贸市场( 大型超市) 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 等 项安徽省地方标准, 现予以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 日安徽省地方标准清单序号地方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

2、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 盒式 螺 栓 连 接 多 层 全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墙板结构技术规程 绿色 建 筑 设 备 节 能 控制技术标准 园林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 保温 板 外 墙 外 保 温 工程技术标准 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 复合 保 温 隔 声 板 楼 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 外 墙 外 保 温 工 程修缮技术规程 既有 住 宅 适 老 化 改 造设计标准 装配 式 建 筑 评 价 技 术规范 城市 污 水 处 理 厂 节 能降耗运行技术规范 城市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处理处置技术规程 城镇 道 路 人 行

3、 道 及 附属设施施工技术规程 续上表:序号地方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 装配 式 住 宅 统 一 模 数标准 机制砂应用技术规程 城镇 综 合 管 廊 施 工 与质量验收规程 装配 式 混 凝 土 住 宅 设计标准 前言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下达 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 ( 皖质监函 号) 的要求, 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开展专题研讨,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针对安徽省城镇综合管廊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工作的需求, 参考国内相关标准,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施工质量验收; 施工测量

4、; 地基与基础; 结构工程; 防水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 监控报警及智慧管理系统。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 由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寄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号, 邮编: ,邮箱: ) 。主编单位: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综合管廊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市政设计研究总

5、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编写人员: 唐庆陈尚文孙琼章华王宣强张超张龙飞孙克李天宝周阳韦建华向未来程为青孙农蒋龙超顾正亚尹文静张成余吴晓昊赵瑞杨枫信丹王江伟吕晓光宋双双尹贞勤汪洋敬正伟唐劲云卫五洲高坤军王永生杨会兵屠晓光刘祥群严亚州石磊魏鹏王晓晨桂跃武李峰丁家强邵光辉栾波嵇小玲丁中才李应来郭志曹必腾王海昕谢少峰钟成东主要审查人员: 陈玮沈国宝方江华姚海华王章虎杨友长廖绍峰目次 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 施工质量验收 一般规定 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施工测量 一般规定 控制测量 定向测量 基坑、 结构施工测量 地基

6、与基础 一般规定 地下水控制 基坑开挖与支护 地基处理 基坑回填 监控量测 质量验收标准 结构工程 一般规定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工程 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工程 附属结构工程 质量验收标准 防水工程 一般规定 施工缝 变形缝 后浇带 穿墙管 桩头和锚杆 水泥砂浆防水层 卷材防水层 涂料防水层 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防水 质量验收标准 机电设备安装 一般规定 支吊架系统 消防系统 通风系统 供电系统 照明系统 给排水系统 标识系统 质量验收标准 监控报警及智慧管理系统 一般规定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通信系统 智慧管理系统 质量验收标准 附录 施工

7、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及工程代号 附录 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 二次抽样判定 附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附录 监测监控 附录混凝土结构( 子) 分部工程实体检验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 ( ) ( ) ( ) 总则 为适应城镇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的需要, 规范综合管廊施工与质量验收管理, 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质量可靠、 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 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城镇综合管廊新建、 扩建、 改

8、建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城镇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术语 综合管廊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装配式综合管廊结构 在工厂内分节段或分片浇筑成型, 现场采用预制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 明挖法施工 敞口开挖沟槽, 在槽内建设综合管廊, 最后用土石等回填的施工方法。 暗挖法施工 不挖开地面, 采用从施工通道在地下开挖、 支护、 衬砌的方式建设综合管廊的施工方法。 工作井 采用浅埋暗挖法、 盾构法、 预制顶推法施工时, 用于联系地面

9、、 满足设备施工需要的辅助通道, 又称为竖井。 标识 为便于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分类管理、 安全引导、 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基本规定 综合管廊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标准的规定, 并应建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制度, 满足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程附录 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监理单位进行检查, 并做出检查结论。 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综合管廊工程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安全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 理解设计意图与要求。发现施工图有疑问、 差错时, 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应根据

10、工程实际需要, 对施工图纸进行深化设计; 如需变更设计, 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 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开工前,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 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可邀请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管理单位参与交底会。 开工前,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开工前,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对周边环境进行调查, 并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 共同到场核查、 安全交底和现场监护。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地形、 地貌、 地下管线、 地下构筑物、

11、 其他设施和障碍物等情况;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 应掌握地表水水文和航运资料;工程用地、 交通运输、 施工便道等情况;施工供水、 排水、 通信、 供电和其他施工条件;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施工单位应对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 构)筑物、 设施、 地下管线、 道路、 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河流、 湖泊等分别提出防护预案和应急措施; 施工期间应进行持续监测, 并根据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 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废气、 废弃物以及噪声、 光、 振动等对

12、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单位应保护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改善施工条件, 加强通风、 防尘、 照明等措施, 防止有害气体、 辐射等对作业人员的危害。 机电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安装前应对相关的设备基础、 预埋件、 预留孔洞、 穿墙套管、 支吊架等的位置、 高程和尺寸等进行复核。 纳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工程管线施工安装宜在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其中供水、 中水、 燃气和热力等大管径管线的混凝土支墩等宜与管廊主体结构工程一同施工。 综合管廊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 编制检测计划,

13、 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承担综合管廊工程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质量检验、 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必须经计量检定、 校准合格后方使用。 综合管廊施工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 ) 技术。施工质量验收 一般规定 综合管廊工程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综合管廊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 半成品、 成品、 建筑构配件、 器具和设备等应具备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到节能、 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 产品, 应按照本规程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 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并经

14、施工单位自检, 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 并应记录。对于监理工程师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 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按检验批、 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组织验收, 并符合下列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符合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要求;符合本规程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各专业工程如规定应进行专项验收的, 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

15、定组织专项验收。 综合管廊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该检验批所含范围、 工序已经全部完成;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本规程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 正常检验一次、 二次抽样按本规程附录判定;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 质量检查记录。 综合管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综合管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部( 子分部) 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

16、制资料应基本完整;有关安全、 节能、 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综合管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 节能、 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各章节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根据现场检查原始记录按本规程附录 填写, 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保留, 并可追溯;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 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

17、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填写。 当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 应重新进行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 应予以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 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 可予以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 分部工程, 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 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 当部分资料缺失时, 应

18、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 严禁验收。 综合管廊暗挖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标准 、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等的有关规定。 综合管廊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的有关规定。 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单位工程可按合同进行划分。根据管廊建设与验收阶段特点, 宜分为土建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 监控报警及智慧管理系统二个子单位工程。附属

19、房屋建筑工程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划分为单位或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宜按本规程附录 采用。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方案应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编制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 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 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 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 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 设计单位项目

20、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 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 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 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 并应按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 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 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自验合格后, 由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 并组织施工项目部及现场监理机构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各相关参建单位及综合管廊管理或使用单位宜参

21、加竣工预验收, 竣工预验收程序可参照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 应由施工单位整改。 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勘察、 设计单位对勘察、 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

22、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 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 设计负责人和勘察、 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 组织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 施工质量检测、 运营维护单位宜参加) , 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23、并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 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

24、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应符合建设主管部门要求, 主要包括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对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程序、 内容和组织形式,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当按子单位工程分阶段组织验收时,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参照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进行。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的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测量 一般规定 综合管廊工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平面和高程系统应与施工图设计图纸所采用的平面和

25、高程系统一致;工程建设前应在城市一、 二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基础上, 建立专用平面高程施工控制网, 其与现有城市控制网重合点的坐标及高程较差, 应分别不大于 和 ;施工前应对已建成的平面、 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 建设中应对其进行检测。 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首级控制测量网, 并应组织设计、 勘察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 给出施工图控制网、 点等级、 起算数据, 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 复核;参建各方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 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测量仪器、 设备、 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 确认符合要求。不得使

26、用未经计量检定、 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 封存的仪器、 设备、 工具。 施工中应建立健全测量复核制度, 测量人员应持证上岗。 线路工程控制测量应采用附合导线( 网) 和附合高程路线的形式。特殊情况下采用支导线、 支水准路线时, 应制定检核措施。 工作井内、 外的临时水准点、 综合管廊轴线控制点应设置牢靠、 不易扰动且便于观测; 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经过复核方可使用。水准测量应在隧道贯通前进行三次, 且与传递高程测量同步进行。 在综合管廊隧道贯通前, 随工程进度应至少独立进行三次联系测量、 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和地下高程控制测量, 满足限差后应以各次测量的平均值指导综合管廊隧道贯通。

27、竣工测量应按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进行, 其工作内容和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测量规范、 工程验收规范以及工程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贯通误差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廊体贯通后应利用贯通面两侧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进行贯通误差测量;廊体的纵向、 横向贯通误差, 可根据两侧控制点测定贯通面上同一临时点的坐标闭合差, 并应分别投影到线路和线路的法线方向确定; 也可利用两侧中线延伸到贯通面上同一里程处各自临时点的间距确定。方位角贯通误差可利用两侧控制点测定与贯通面相邻的同一导线边的方位角较差确定;廊体的高程贯通误差应由两侧地下高程控制点测定贯通面附近同一水准点的高程较差确定;横向贯通测量中误差应为 , 高程贯通测量

28、中误差应为 。 测量仪器、 量具应定期维护保养, 并应按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 测量原始记录应清晰、 完整、 准确、 无涂改。电子记录应提交原始的数据文件。测量原始记录如需改正, 需按相应的规范要求进行改正, 不得随意涂改。 完成各阶段的测量工作后, 应及时整理施工测量资料。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测量除应按本规程执行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 工程测量标准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 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 城市测量规范 及现行安徽省地方标准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技术规程 的有关规定。 控制测量 当综合管廊工程全部采用明挖法施工时, 控制导线网宜按照二级平面控制网要求布设。 当综合管廊

29、工程采用预制顶推法、 明挖法等工艺相结合方法施工时, 控制导线网宜布设成一级平面控制网。 平面控制网应沿综合管廊线路方向布设, 并应布设成附合导线、 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的形式。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要求。表 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等级闭合环或附和导线长度( )平均边长()测距中误差()测角中误差()方位角闭合差()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一级 槡 二级 槡 平面控制网主要技术指标符合表 要求。表 卫星定位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等级平均边长()( )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一级 二级 注:为固定误差,为比例误差收入。 施工导线网用作测区的首级控制时, 应布设成环形网,且宜联测个已知方向, 加密网可采用单一附

30、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形式。结点间或结点与已知点间的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状, 导线相邻边长之比不宜大于, 网内不同环节上的点也不宜相距过近。加密网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应符合表 的规定。 施工导线测量应按照精密导线网布设, 并应布设成附合导线、 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的形式。其他方法施工时, 施工导线测量应按照不低于三等导线网布设。 在精密导线网结点或卫星定位控制点上观测水平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在附合导线两端的卫星定位控制点观测时, 宜联测两个卫星定位控制点方向, 夹角的平均观测值与卫星定位控制点坐标反算夹角之差应小于 ;方向数超过个时宜采用方向观测法, 方向数不多于个时可不归零。表 各等水准测量

31、的主要技术指标( )等级每千米高差中数中误差偶然中误差全中误差测段、 区段、路线的往返测高差不符值符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二等犔槡槡犔犔槡三等 犔槡 槡犔 犔槡注:犔测段、 区段或线路长度( ) ;犔附和路线或环线长度( ) ;犔检测测段长度( ) ;检测测段长度小于 时, 应按 计算。 场区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作业前, 应对所使用的水准测量仪器和标尺进行常规检查与校正;水准测量观测的视线长度、 视距差、 视线高度应符合表 的规定;表 水准测量的视线长度、 视距差、 视线高度的要求()等级 仪器等级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前后视距累计差()视线高度重复测量次数二等 、

32、 且 且 次三等 、 三丝能读数次注: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 时, 其视线高度不应低于 。往返两次测量高差超限时应重测;水准网的数据处理应进行严密平差, 并应计算每千米高差中数偶然中误差、 高差全中误差、 最弱点高程中误差和相邻点的相对高差中误差。 地下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二等水准测量方法, 并应起算于地下近井水准点;高程控制点可利用地下导线点, 单独埋设时宜每 埋设一个;地下高程控制测量的方法和精度, 应符合二等水准测量要求。水准线路往返较差、 附合或闭合差为槡犔;水准测量应在廊体贯通前进行三次, 并应与传递高程测量同步进行。重复测量的高程点间的高程较差应小于 ,满足要求

33、时, 应取平均值作为控制点的最终成果指导廊体前进;相邻竖井间或相邻已建好构筑物间廊体贯通后, 地下高程控制点应构成附合水准路线。 定向测量 定向测量宜采用联系三角形法、 陀螺经纬仪与铅垂仪( 或钢丝) 组合法、 导线直接传递法、 投点定向法,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定向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规定。表 定向测量技术要求定向测量方法地下定向方位角互差平均值中误差独立测量次数联系三角形法 陀螺经纬仪、 铅垂仪( 钢丝) 组合法 导线直接传递法 投点定向法 ( 铅垂仪)( 钢丝)联系三角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联系三角形测量, 在同一竖井内可悬挂两根钢丝组成联系三角形, 有条件时, 应悬挂三根钢丝组成双联

34、系三角形;)角度观测应采用不低于 级全站仪, 用方向观测法观测六测回, 测角中误差应在 之内。 级全站仪标准应符合表 规定;表 级全站仪判断标准精度等级测角标准偏差测距标准偏差靠向我国经纬仪等级 犿 犿 犇 犑注:表中犿为每 测距标准偏差,犿为测角标准偏差。)采用两井定向法时, 应符合表 中联系三角形法定向测量技术要求。陀螺经纬仪、 铅垂仪( 或钢丝) 组合定向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全站仪精度应选用不低于 级的精度, 陀螺经纬仪的标称精度应小于 , 铅垂仪( 或钢丝) 投点中误差应为 ;)地下定向边陀螺方位角测量应采用“ 地面已知边地下定向地面已知边” 的测量程序。地下定向边的陀螺方位角测量每

35、次应测三测回, 测回间陀螺方位角较差应小于 ;)廊体内定向边边长应大于 , 视线距廊体边墙的距离应大于 。导线直接传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导线直接传递测量应按精密导线测量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宜采用具有双轴补偿的全站仪, 无双轴补偿时应进行竖轴倾斜改正;)垂直角应小于 ;)仪器和觇牌安置宜采用强制对中或三联脚架法;)测回间应检查仪器和觇牌气泡的偏离情况, 必要时重新整平;)导线边长须进行对向观测。投点定向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可在现有施工竖井搭设的平台或地面钻孔上架设铅垂仪( 或钢丝) 等向井下投点, 进行定向测量。投点定向测量所使用投点仪精度不应低于 ;)投测的两点应相互通视, 其间距应大于

36、 ;)投点定向测量应按精密导线测量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应符合表 中投点定向法定向测量技术要求;)投点中误差应为 。 定向测量的地下定向边不应少于条, 作业前应对地下定向边之间的几何关系进行检核。 贯通面一侧的廊体长度大于 时, 应增加联系测量次数或采用高精度联系测量方法等, 提高定向测量精度。 高程传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传递高程时, 每次应独立观测三测回, 测回间应变动仪器高, 三测回测得地上、 地下水准点间的高差较差应小于 ;明挖施工或暗挖施工通过斜井进行高程传递测量时,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 也可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 其测量精度宜满足二等水准测量相关技术要求;测定近井水准点高程的

37、地面近井水准路线, 应附合在地面二等水准点上。 基坑、 结构施工测量 基坑围护结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地下连续墙围护基坑时, 其施工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连续墙的中心线放样中误差应为 ;)内外导墙应平行于地下连续墙中线, 其放样允许误差应为 ;)连续墙槽施工中应测量其深度、 宽度和铅垂度;)连续墙竣工后, 应测定其实际中心位置与设计中心线的偏差, 偏差值应小于 。采用护坡桩围护基坑时, 其施工测量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护坡桩地面位置放样, 应依据线路中线控制点或精密导线点进行, 放样允许误差纵向不应大于 、 横向应为 ;)桩成孔过程中, 应测量孔深、 孔径及其铅垂度;)采用预制

38、桩施工过程中应监测桩的铅垂度;)护坡桩竣工后, 应测定各桩位置及与轴线的偏差。其横向允许偏差值应为 。 基坑开挖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放坡的基坑, 其边坡线位置应根据线路中线控制点进行放样, 其放样允许误差应为 ;基坑开挖过程中, 应使用坡度板或采用其他方法检测边坡坡度, 坡脚距结构的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基坑开挖至底部后, 应采用附合导线将线路中线引测到基坑底部。基坑底部线路中线纵向允许误差应为 ,横向允许误差应为 ;高程传入基坑底部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或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对向观测, 垂直角观测、 距离往返测距各两测回, 仪器高和觇标高量至毫米。光电测距三角高

39、程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节中的水准测量相关技术要求。 结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结构底板绑扎钢筋前, 应根据线路中线, 在底板垫层上标定出钢筋摆放位置、 放线允许误差应为 ;底板混凝土模板、 预埋件和变形缝的位置放样后, 应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核测量;结构边墙、 中墙模板支立前, 应按设计要求, 依据线路中线放样边墙内侧和中墙两侧线, 放样允许偏差应为 ;顶板模板安装过程中, 应将综合管廊中线点和顶板宽度测设在模板上, 并应测量模板高程, 其高程测量允许误差应为 , 中线测量允许误差应为 , 宽度测量允许误差应为 ;结构施工完成后, 应对设置在底板上的线路中线点和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相邻结

40、构贯通后, 应进行贯通误差测量。地基与基础 一般规定 施工前,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施工工艺、 地面荷载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编制降水、 支护、 开挖及地基处理等专项施工方案, 并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 道路、 铁路、 地铁、 既有建( 构) 筑物等, 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专项施工方案, 并经专家论证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土石方爆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当开挖至设计标高后, 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共同验槽, 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时, 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综合管廊地基基础施工期间应

41、按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采取抗浮措施。 综合管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进行基坑监测, 监测单位应依据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综合管廊地基基础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等的有关规定。 地下水控制 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集水明排、 井点降水、 止水帷幕等单独或组合使用。 地下水控制应防止开挖过程及使用期间的管涌、 流砂、坑底突涌及与地下水有关的坑外地层过度沉降。 地下水控制施工应与土方开挖、

42、支护结构的施工相协调, 由降水、 排水和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引起的地层变形和地表沉降不应大于变形允许值。 施工降排水终止施工时, 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 应回填密实。 基坑开挖与支护 基坑开挖在施工过程中基坑( 槽) 边堆土不应超过设计荷载, 土方开挖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 降水设施;综合管廊交叉点、 集水坑等节点部位开挖应有保证不同标高基底处边坡稳定的措施;基坑开挖过程中, 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 标高和边坡坡度。基坑( 槽) 开挖完成后, 应对基底高程、 坡度、 曲线控制点等进行测量检查;当采用机械开挖时, 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扰动天然地基;基坑( 槽) 开挖至设计标高后,

43、应对坑底进行保护, 按本规程 条要求验槽合格后, 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大型基坑, 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及时施工垫层;无法实施明挖作业的地区, 如穿越道路、 铁路、 地铁、 河流、 古迹保护区、 人员密集区等, 宜优先采用暗挖法。暗挖施工场地应对出碴、 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等进行妥善布置。 基坑支护综合管廊基坑支护结构可采用放坡支护、 土钉墙支护、灌注桩排桩支护、 钢板桩支护、 地下连续墙支护、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等形式, 可与锚杆( 索) 或混凝土( 钢) 支撑结构等组合使用;综合管廊工程基坑( 槽) 安全等级划分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的有关规定确定;基坑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

44、发现地质情况或者环境条件与原设计不符, 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 应暂停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 设计、 施工等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需补充勘察、 设计变更的应由原勘察、 设计单位进行。对涉及方案选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基坑工程, 应重新组织评审和论证;基坑支护结构超过设计安全使用期时, 应重新组织评审和论证, 并根据评审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基坑支护使用期间, 应及时维护、 清理排水设施, 保证排水通畅;基坑支护支撑拆除应按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依次进行。拆除支撑时, 应注意防止附近建( 构) 筑物、 道路、 管线等产生下沉和破坏, 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地基处理 综合管廊地基应符合设计要

45、求, 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当综合管廊建设范围内存在洞穴、 暗浜( 塘) 、 软弱地基等不良地层, 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 应反馈勘察、 设计单位, 增加相应处理措施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地基处理施工宜采取分段作业, 施工过程中基坑( 槽)不得暴晒或泡水。地基处理施工宜避开雨雪天施工。 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 将扰动土挖除后, 可按以下方法处理:扰动深度在 以内, 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扰动深度在 以内, 但下部坚硬时, 宜填卵石或块石, 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 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超挖深度不超过 时, 可用挖槽原

46、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 不适于压实时, 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超挖深度超过 时, 应经设计、 勘察单位验槽后根据处理意见施工。 地基施工完成后, 应及时进行地基检测并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施工垫层或采取其他有效封闭措施。 基坑回填 基坑( 槽) 回填应在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及外墙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 土方回填前应先清除槽内砖、 石、 木块等杂物, 抽除坑内积水, 验收基底标高, 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 基坑( 槽) 回填材料及其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坑两侧回填施工应对称、 分层、 均匀, 回填土压实度应符

47、合设计要求。综合管廊顶板上部 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用人工分层夯实, 严禁大型机械直接在综合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 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无试验依据时, 应符合表 的规定。表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压实机具分层厚度()每层压实遍数平辗 振动压实机 柴油打夯 人工打夯 监控量测 综合管廊基坑工程监控量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 施工方案、 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相匹配;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基坑侧壁安全等级, 宜按表 选择监控量测项目;各监测项目的监测元件与仪器、 监测精度、 监测范围及测点布置、 监测频率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中表 的要求。 综合管廊基

48、坑工程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 每天均应有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支护结构、 施工工况、 基坑周边环境、 监测设施、 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巡视检查应对自然条件、 支护结构、 施工工况、 周边环境、 监测设施等的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应有巡查照片。如发现异常, 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巡视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 并应与监测数据综合分析。 土体分层沉降及水平位移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土体分层沉降应采用钻孔埋设分层沉降或杆式多点位移计进行监测。埋设测点时, 在综合管廊两侧的钻孔深度应超过综合管廊底板 , 而位于综合管廊顶

49、部的钻孔深度应在管廊拱顶之上 。测点的埋设稳定期应视不同地层情况在 之间;土体水平位移应采用钻孔埋设测斜管并配合测斜仪进行监测。测斜管的埋设应与周围土体紧密相连, 埋设稳定期应视不同地层情况在 之间;监测方法, 当测斜管管底位于结构以下大于 时, 以管底作为基准点。土体分层沉降, 深层土体垂直位移和水平位移的初始值应在测点埋设稳定后进行。 综合管廊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应符合以下规定: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 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工程设计、 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工程设计方确定;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可按本规范附录 中表 采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50、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 并立即向建设方报告:)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或变形速度超过限制;)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 管涌、 隆起、 陷落或比较严重的渗漏等;)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 压屈、断裂、 松弛或拔出的迹象;)周边建( 构) 筑物的结构部分、 周边地面出现危害使用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 泄漏等;)廊体结构出现明显变形、 较大裂缝、 较严重漏水;)根据工程经验判断应进行警情报送的其他情况。 监测成果监测成果资料应完整、 清晰、 签字齐全, 监测成果应包括现场监测资料、 计算分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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