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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265-2020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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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2652020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small towns environment and feature 2020 - 06 - 24 发布 2020 - 07 - 24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ICS 01.040.03 R 00 DB33/T 22652020 I 目 次 前 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3 4.1 小城镇分类 . 3 4.2 组织管理 . 3 4.3 管理制度 . 3 5 环境

2、卫生. 4 5.1 卫生保洁 . 4 5.2 垃圾分类与处理 . 6 5.3 污水处理 . 8 6 城镇秩序. 8 6.1 交通秩序 . 8 6.2 经营秩序 . 8 6.3 管线秩序 . 9 6.4 建设秩序 . 9 7 乡容镇貌. 10 7.1 建(构)筑物 . 10 7.2 照明. 11 7.3 园林绿化 . 11 7.4 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 . 12 7.5 路桥设施 . 12 7.6 河湖水域 . 13 7.7 居住区. 13 7.8 工业区. 13 7.9 施工工地 . 14 8 风貌管控. 14 8.1 风貌统筹规划 . 14 8.2 历史文化传承 . 15 8.3 公共环境艺术

3、促进 . 14 DB33/T 22652020 II 9 安全管理. 15 9.1 应急响应 . 15 9.2 消防安全 . 16 9.3 防洪排涝 . 16 10 社会监督 . 1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处置时间及要求 . 17 参考文献. 23 DB33/T 22652020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青峰、朱明华、吴敏、余建忠、

4、吕文佳、范嘉诚、江勇、刘静华、张艳琼、张兴桥、朱国荣、王永、邓铭庭、孙鹏。 DB33/T 22652020 1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的基本要求、环境卫生、城镇秩序、乡容镇貌、风貌管控、安全管理和社会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的长效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35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GB 51260 环境卫生技术规

5、范 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GJ 14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 168 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 JGJ 348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 DB33/T 700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DB33/T 1166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城镇 small town 建制镇、乡、独立于城区的街道建成区范围以及仍具备集镇功能的原乡政府驻地。 3.2 公共场所 public area 车站、公共场馆、公园、广场、绿道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场所。 3.3 环境卫生 envir

6、onmental hygiene 公共空间环境的卫生整洁。 3.4 DB33/T 22652020 2 城镇秩序 town order 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小城镇生活和生产经营的一种有序化状态, 主要包括交通秩序、 经营秩序、管线秩序、建设秩序等。 3.5 乡容镇貌 town appearance 小城镇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小城镇环境密切相关的建(构)筑物、园林绿化、广告标志、路桥设施、河湖水域、居住区与工业区、施工工地等构成的小城镇局部或整体景观。 3.6 园林绿化 landscaping 在一定地域内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 创作优美的游憩境域, 栽种植物以改善小城镇环境的活动。 3.7 户

7、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的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招牌、公告栏、宣传栏、橱窗、标识牌、实物造型等各类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电气、灯光和必要的设备。 3.8 标识 signs 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警示牌及信息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9 路桥设施 road and bridge facilities 为公众提供交通出行服务的各类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 3.10 道路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在小城镇道路及人行道范围内,为

8、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 3.11 河湖水域 water area 陆地表面宣泄水流的通道和陆地上的贮水洼地,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 3.12 居住区 residential area DB33/T 22652020 3 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方。 3.13 工业区 manufacturing district 工业企业相对集中布局的地方。 3.14 风貌管控 control of feature 自然山水格局、 历史文化遗存、 建筑形态与容貌、 公共开放空间的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 3.15 公共环境艺术品 public environme

9、nt artwork 为美化公共环境而设计的艺术品,包括雕塑、壁画、绿化造景等艺术作品和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家具等公共设施。 4 基本要求 4.1 小城镇分类 根据小城镇建成区的常住人口规模对小城镇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 常住人口在20000 (含20000)人以上的为大型城镇,常住人口在3000(含3000)人至20000 人的为中型城镇,常住人口在3000 人以下的为小型城镇。 4.2 组织管理 4.2.1 应建立责任区制度,由属地政府划定责任区,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单位(人)。 4.2.2 应建立领导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的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 4.2.3 应建立与小

10、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相匹配的队伍,其处置时间及要求见附录 A。 4.2.4 宜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方筹资,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维。 4.3 管理制度 4.3.1 应建立小城镇环境和风貌平台管理制度、网格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联动制度、督查制度和自治管理制度。 4.3.2 平台管理制度应形成问题收集、任务下达、事件处理、民众反馈的综合体系。公共场所监控接入管理平台,做到视频监控统一指挥、统一巡查、统一维护。 4.3.3 网格管理制度包含网格长和网格员工作职责、工作范围、服务对象、工作方式等内容。 4.3.4 责任制度包含“路(街)长制”、“河长制”、“园长制”等责任人制度。 4.3.5

11、 应创新自治管理制度。制定自治规则和奖惩机制,动员群众参与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捐赠扶持等公益活动。 DB33/T 22652020 4 5 环境卫生 5.1 卫生保洁 5.1.1 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 5.1.1.1 应符合 GB 51260 的规定,建立卫生保洁责任制度。建成区常住人口每 500 人宜配备 1 名保洁员,负责小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保洁。 5.1.1.2 保洁内容和质量按道路类别确定,道路分类参见表 1。 表1 道路分类 道路名称 性 质 主要道路 小城镇建成区主要道路及其附近路段, 商业网点集中、 人流量大的主要路段,小城镇公共交通较为集中和其他对

12、小城镇形象有较大影响的路段 一般道路 小城镇建成区一般道路及其附近路段,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车流较少的路段 5.1.1.3 道路清扫保洁应包括下列范围: a) 车行道、人行道、位于主要道路上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入口与道路的连接处、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交通隔离带及道路公共设施和道路指示牌等交通设施; b)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到两边建筑物基石(有明确责任单位保洁区域除外),机扫、洒水到道路两边侧石。 5.1.1.4 保洁时长参见表 2。 表2 保洁时长 类型 保洁时长 大型 城镇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时间不低于 18 小时(参考时段 4:002

13、2:00),一般道路保洁时间不低于 12 小时(参考时段:上午 5:0012:00,下午 13:0018:00) 中型 城镇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时间不低于 12 小时(参考时段:上午 5:0012:00,下午 13:0018:00),一般道路保洁时间不低于 8 小时(参考时段:上午 6:0010:00,下午 14:0018:00) 小型 城镇 所有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时间不低于 8 小时 (参考时段: 上午 6:0010: 00, 下午 14: 0018:00) 5.1.1.5 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日在规定时段内保洁,保洁员责任区域每日清扫不少于 2 次;配备机扫车的小城镇,机

14、扫与人工保洁相结合,主要道路每日机扫不少于 2 次,一般道路每日机扫不少于 1 次; b) 配备洒水车的小城镇,在统扫作业前,先对路面洒水。主要道路每日全覆盖洒水不少于 2 次,一般道路每日全覆盖洒水不少于 1 次,当最低气温为 3 及以下时停止洒水清洗; c) 道路交通护栏、隔离墩每月清洗不少于 1 次,并保持随脏随洗; d) 当保洁区域出现较严重污染时,立即组织清洗并清除污迹; e) 清扫道路时不得将垃圾扫入窨井、路边、河塘沟渠、绿地内; DB33/T 22652020 5 f) 交叉口、未通车、未建成的道口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及时清扫干净; g) 及时清除保洁区域内各类小广告; h) 保

15、洁区域路面不得有堆积物、砖瓦土石、果皮纸屑、塑料袋、烟蒂、痰迹、积泥积尘、水污迹、灰带;晴天地面不得有积水;窨井盖不得堵塞;人行道、绿化带、树池不得有堆积物、塑料袋、纸屑等废弃物; i) 交通隔离栏、隔离墩、隔离桩、隔离墙、隔音墙(板)及果壳箱、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公交站牌、道路指示牌等附属道路的相关公共设施不得有积泥积尘。 5.1.1.6 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将现场恢复原状。 5.1.2 水域保洁 5.1.2.1 应建立水域保洁长效机制。 乡镇级河长负责河道巡查, 每 10 日巡查不少于 1 次。 5.1.2.2 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对黑臭河、垃圾河的全面排查评估。出现污染反

16、弹的,应在2 个月内完成整改。 5.1.2.3 溪河、湖塘、沟渠应落实保洁人员,开展常态化保洁及管理,保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 7.6 的规定。河道清出的各类垃圾, 应做到离水离岸、定点堆放、集中处理、日产日清。 5.1.3 建(构)筑物保洁 5.1.3.1 小城镇主要道路和人流密集区域内公共建(构)筑物出现明显污损时应及时清洗或修整。 5.1.3.2 大型城镇沿街公共建 (构) 筑物外立面应根据材质分类定期清洗和保洁, 符合 JGJ 168 的规定,清洗时间宜避开雨季。各类材质外立面清洗频率参见表 3,其他类别材料根据其材质特性及受污染程度参照执行。 表3 各类材质沿街公共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

17、频率 沿街公共建(构)筑物材质类别 清洗频率 玻璃、金属板幕墙 每 2 年不少于 1 次 石材、瓷面砖 每 3 年不少于 1 次 涂料幕墙、喷涂幕墙 每 4 年不少于 1 次 5.1.3.3 小城镇雕塑和小品外立面应根据材质分类定期清洗,各类材质外立面清洗频率参见表 4。 表4 各类材质雕塑和小品外立面清洗频率 雕塑和小品材质类别 清洗频率 金属材料 每年不少于 1 次 石材、瓷面砖 每 2 年不少于 1 次 人工合成材料 每 2 年不少于 1 次 5.1.4 公共厕所保洁 5.1.4.1 不应有露天粪缸、 粪桶、 简易棚厕和旱厕。 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 99%。 5.1.4.2 按

18、照“有水、有电、有人管、无味、无垢、无尘、无积水”的要求制定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DB33/T 22652020 6 5.1.4.3 应在公共厕所明显位置设置标牌,包括文明公约、分管负责人、保洁员姓名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5.1.4.4 应设置醒目且规范的公共厕所标志和指向牌。 5.1.4.5 应定时巡查公共厕所设施设备以及卫生保洁状况,出现设施设备污损时,及时安排人员清洗、维修或更换,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限至少 1 年。 5.1.4.6 应实施常态保洁。公共厕所保洁时长或频次参见表 5。 表5 公共厕所保洁时长或频次 类型 保洁时长或频次 大型 城镇 商业区、重要公共

19、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文化旅游景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公共厕所保洁时长不低于 18 小时(参考时段 4:0022:00);其他区域公厕每日保洁不少于 2 次(参考时段:上午 6:0010:00 之间,下午 14:0018:00 之间) 中型 城镇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等人流密集区域公共厕所保洁时长不低于 12 小时(参考时段:上午 5:0012:00,下午 13:0018:00);其他区域公厕每日保洁不少于 2 次(参考时段:上午 6:0010:00 之间,下午 14:0018:00 之间) 小型 城镇 人流密集的景点公厕保洁时长不低于 8 小时(参考时段 8

20、:0016:00);其他区域公厕每日保洁不少于 2 次(参考时段:上午 6:0010:00 之间,下午 14:0018:00 之间) 5.1.4.7 公共厕所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周边环境整洁,不得有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外坡道扶手干净无灰尘,入口处道路和台阶无积水、积雪、结冰,设置防滑措施; b) 地面清洁、无积水,大小便器整洁,不得有水锈、尿垢、粪迹,管道畅通无堵塞、无滴漏。保洁时间内出现的地面污物立即拖洗,垃圾桶每日至少清理 1 次; c) 墙面、天花板、门窗、隔断板整洁,不得有乱写乱画、污迹、积尘、蛛网; d) 照明灯具、洗手器皿、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拖把池完好,保持洁净;

21、 e) 厕所门窗敞开,保持自然通风;不宜使用空气清新剂、卫生球、檀香等除臭方法; f) 公共厕所全面清扫擦洗每日不少于 2 次, 全面消毒每日不少于 1 次, 特殊时期应增加消毒次数。 5.2 垃圾分类与处理 5.2.1 生活垃圾 5.2.1.1 分类 应分为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易腐垃圾、 其他垃圾四类, 具体分类要求应符合 DB33/T 1166的规定。 5.2.1.2 垃圾收集 5.2.1.2.1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使用 DB33/T 1166 规定的标识和颜色,符合下列规定: a) 已经设置、未使用规定标识和颜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可分批改造、更换; b) 宜设立具有固定场地的再生资

22、源回收站点,配备相应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c) 有害垃圾应定点收集。 5.2.1.2.2 垃圾转运(压缩)站(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3/T 22652020 7 a) 采用人力收集,垃圾转运(压缩)站(点)服务半径宜为 0.4 km,最大不超过 1 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转运(压缩)站(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 km; b) 内地面应全部硬化、平整,通风良好,给排水设施运行正常并保持外部整洁,配备应急电源,内有防噪、降尘、除臭、排污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噪音、灰尘、臭气、污水等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污水排放标识清晰醒目; c) 垃圾随到随压并密闭储存,每次压缩流程和转运作业完

23、成后,应对操作场地、压缩箱体、站内墙面及地面清洗、消杀、除臭; d) 站内外场地整洁清爽,无垃圾撒落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墙面无明显污迹、积尘,无明显异味。 5.2.1.3 垃圾清运 5.2.1.3.1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 100%。 5.2.1.3.2 应分类收集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预约收集运输;对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分类收集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业楼宇等单位生活垃圾每日收运次数不少于1 次; b) 住宅小区、村庄等居住区生活垃圾每日收运次数不少于 1 次; c) 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果壳箱(桶)保持整洁,无积泥积

24、尘和污水外流现象。果壳箱(桶)每日清理擦洗不少于 1 次。公交站台、农贸市场、繁华商业街等人流密集区域,应增加保洁清理频次。 5.2.1.3.3 应使用专用车辆或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沿途不应抛洒滴漏。车辆作业前应冲洗,保持车容整洁。 5.2.1.3.4 不应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应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5.2.1.3.5 应将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或处置场所。 5.2.1.4 垃圾处理 5.2.1.4.1 应分类利用及无害化处理。 5.2.1.4.2 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外,

25、其余类别的垃圾应纳入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5.2.1.4.3 宜集中建设易腐垃圾资源化处理场所,构建完整的闭环处置体系。 5.2.2 建筑垃圾处理 5.2.2.1 应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加工和再利用各个环节。工程弃土以回填、复垦、覆土绿化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再利用; 其他建筑垃圾应统一运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 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宜利用建筑垃圾生产新型建设材料,发展循环经济。 5.2.2.2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应污染周边环境。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按照规定对噪声、粉尘等进行有效控制和严密监测。 5.2.3 农林秸秆处理 不得露天焚烧,应统一收集,粉碎后进行资源再利用。 5.2.4 医疗

26、废物处理 DB33/T 22652020 8 应规范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 5.3 污水处理 5.3.1 应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污水管网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5.3.2 应创建“污水零直排镇(街)”。建成区应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污水应收尽收;生活小区、单位和企业等内部排水管网实施分流改造,做到“能分则分、难分必截”。 5.3.3 新建小区应实行雨污分流,设有洗涤设施的阳台应设置给水和废水排水设施。拆迁改造区块宜建设临时截污设施,污水不应直排。 5.3.4 工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做到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流。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

27、行业废水应达到行业管理要求。 5.3.5 工业集聚区应建设独立污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不应排入市政管网。 5.3.6 应实施排水许可制度。从事建筑、餐饮、美容美发、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产生的污水在进入市政管网前,应经过隔油池、沉砂池或毛发收集器等预处理装置。医疗机构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8466 的规定。 5.3.7 建立市政排水排污养护运维机制,开展老旧破损管网改造修复。 6 城镇秩序 6.1 交通秩序 6.1.1 建成区内通行的营运车辆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及残土垃圾应密闭运输,不应抛洒滴漏和带泥运行。燃油助力车不应上路行驶。 6.1.2 重中

28、型货运车辆应按规定路线、时间通行。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货运限行道路,应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6.1.3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在停车场或路内划线泊位有序停放。 6.1.4 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时,不应影响道路正常通行,不应占用盲道、绿化带、消防通道,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6.1.5 停车位 50 个以上的公共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管理人员,维持车辆进出停放秩序。 6.1.6 对于连续停放 30 日以上且影响乡容镇貌的车辆,应通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移离。 6.1.7 随意停放、损坏、废旧的公共自行车(含共享单车),应通知权属单位限期移离。 6.2 经营秩序 6.2.

29、1 应规范沿街(包括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内)商户经营秩序。从事车辆清洗或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应有污水外流或向外洒落废弃物现象。 6.2.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兜售物品、乱堆放、乱搭建。需要时,应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及时清理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由损坏责任方修复或赔偿。 6.2.3 当有餐饮、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自产自销合理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划定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3/T 22652020 9 a) 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

30、营; b) 非营业时间将经营用具搬离或按规定整理收纳; c) 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 d) 不应妨碍交通,产生噪音; e) 不应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或其他设备; f) 从事食品经营的,应摆放或悬挂健康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2.4 当因节日、活动等需要占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场所时,应先经过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经营区域和时段,不应影响乡容镇貌、交通、安全。经营期间应保持安全有序及周边环境整洁,经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6.2.5 集贸市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和良好经营秩序;不应在市场内及周边乱搭建、乱停放、乱贴挂、乱泼倒。 6.2.6

31、经营过程中不应采取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 6.3 管线秩序 6.3.1 按照“强弱分设、入管入盒、标识清晰、牢固安全、整齐有序、美观协调”的要求,规范户外线缆架设。不同权属单位的管线应采取分色标记、挂牌等方式明确区分。各权属单位应定期安排人员检查维护,排除隐患。废弃杆管、线缆由相应权属单位负责拆除。 6.3.2 杆路新建应“多杆合一”,宜将通信基站、视频监控、广播音响、警用呼叫、交通指示、户外广告等共建共杆;对已有功能单一、布设分散的路灯杆、电力杆(塔)、监控杆、交通指示牌、广告牌等应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整合;光纤交接箱(或光纤分配盒)至用户之间的弱电入户线缆宜由不同运营商分别布放的

32、多根合并为一根,实现“多线合一”。 6.3.3 对各类新增的地上、地下强弱电管线基础设施,应明晰其产权归属。依照产权归属明确基础设施和线缆运维的主体责任, 经费由权属单位各自承担。 各权属单位应签订运维合同,明确责任划分、费用分担、安全保障等内容。 6.3.4 强弱电管线建设活动应取得相关管理部门许可, 施工过程中不应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成后应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6.3.5 权属单位新架设入户线缆应提前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新增架空线缆不应出现入户飞线。入户线应整齐有序,美观大方。 6.3.6 主要道路和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场所不应新建架空线缆

33、。现有架空线缆对乡容镇貌有较大影响的,应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6.3.7 强弱电管道应与当地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应同步敷设管道, 原则上 5 年内不应出现因强弱电管线建设再开挖, 大修的道路 3 年内不应再开挖。不应在已有管道地埋敷设的道路上新立线杆。 6.3.8 宜建立强弱电管线基础设施运维机制,由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日常运维工作,实现统一运维。 6.4 建设秩序 6.4.1 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创建“无违建”乡镇。 6.4.2 不应新增违法建筑,网格化开展房屋确权确违。及时处理违法建筑,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

34、的违法建筑实施统一拆除。 6.4.3 应合理利用拆后土地,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DB33/T 22652020 10 6.4.4 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危旧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和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等规定,排查小城镇危险房屋,实行“一楼一档”登记制度全覆盖。 6.4.5 开展小城镇危房改造或危房治理专项行动,根据危房的危险等级、房屋性质及所有权归属等情况,实行腾空、拆除、维修和监控等改造治理措施。 6.4.6 应制定小城镇危房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落实相应的场所、人员和资金保障。 6.4.7 应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网络化

35、的住房安全巡查制度,落实住户、物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 6.4.8 开展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和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应符合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的规定; 应优化农房建设审批和办证程序, 实行带方案审批制度, 落实 “挂牌施工”和“建筑定位放线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核实到场”制度。 6.4.9 应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育制度, 包含统一培训、 职业资格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7 乡容镇貌 7.1 建(构)筑物 7.1.1 沿街立面 7.1.1.1 建(构)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应保持外立面完好、整洁,及时进行粉刷,出现脱落、破损时应及时修复。 7.1.1.2 沿街

36、卷闸门卷轴不应外露。卷闸门的色彩、样式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7.1.1.3 宜使用新颖美观、具有当地风貌特色的门窗。 7.1.1.4 应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位,其风貌应与周边环境协调;未统一设置空调机位的,宜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或阳台侧立面,保持同一建筑立面空调机位的整齐有序、干净整洁。主要道路底层空调外机沿外墙柱放置的,不应影响行人正常通行,加装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架应保持整洁、美观。空调冷凝水不应直接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 7.1.1.5 搭建遮阳(雨)篷应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遮阳(雨)蓬应与周边环境协调,进深不越过道路红线, 保持整洁、 美观。 沿街商业建筑已设置广告店招兼作遮阳

37、(雨)设施的,不应再单独设置遮阳(雨)篷。 7.1.1.6 新设防盗窗安装不应出墙。封闭阳台或平台的设施不应超出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外观应与建(构)筑物的风貌协调。 7.1.1.7 沿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应吊挂或堆放有碍乡容镇貌、危及安全的物品。 7.1.1.8 其他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沿街建(构)筑物上外露的管、线、架等,保持整洁、功能完好; b) 主要道路上建筑屋面太阳能热水系统摆放有序, 摆放不整齐的应逐步改造。 新建太阳能装置宜采用分离式太阳能光热设备; c) 餐饮场所按规定要求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 所产生的油烟、 废气经净化后通过专

38、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达标排放, 不应擅自加设外置烟管,不应排入地下管道。 7.1.2 雕塑和景观小品 DB33/T 22652020 11 7.1.2.1 雕塑和景观小品应体现地方特色,保持整洁,出现污损、毁坏的应及时修整或拆除。 7.1.2.2 景观喷泉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水体清洁,不应有沉淀物、漂浮物,出现污损、毁坏的应及时修整或拆除。 7.1.3 围墙 应保持整洁。改造或新建围墙宜采用视线通透的样式,透绿显绿。 7.2 照明 7.2.1 同一道路的灯杆、灯具样式应统一且符合 CJJ 45 的规定,保持整洁、美观。挑臂、灯具仰角、涂装颜色应协调;灯杆、灯臂、灯盘应定期清洁保

39、养,主要道路的清洁保养宜半年 1 次,一般道路的清洁保养宜 1 年 1 次。 7.2.2 灯杆、灯具、配电柜等功能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道路亮灯率参见表 6。 表6 建成区道路亮灯率 类型 亮灯率 大型城镇 主要道路亮灯率不低于 98%,一般道路亮灯率不低于 96% 中型城镇 道路亮灯率不低于 95% 小型城镇 道路亮灯率不低于 90% 7.2.3 景观照明的规格比例应与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图案和造型应美观、新颖、清晰;灯光的强度、 颜色、造型不应与受管制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照明设施应完整,保持功能良好和整洁。景观照明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污浊、腐蚀、陈旧及设

40、施损坏的,应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7.2.4 小城镇主要道路照明设施每年至少进行 1 次照明质量检查, 一般道路照明设施应每2 年进行 1 次照明质量检查。 应对照明设施综合完好率低于 90%或照明指标严重不达标的路段、区域进行改造。 7.2.5 宜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路灯。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7.3 园林绿化 7.3.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 3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达到 6 m2以上。 7.3.2 应开展植树增绿、见缝插绿、拆违补绿、拆墙透绿行动,应采用地域性的树种和绿植,按四季观赏性合理搭配组合,突出植物的季相变化和地方特色,不宜使用

41、造型树种和名贵树种,不宜建设大广场、大水景和大草坪。 7.3.3 公共绿地绿化应定期修剪、防治病虫害,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 1 m2的泥土裸露,没有地被植物的区域内杂草高度不应超过 30 cm。 7.3.4 公共绿地内附属设施应完好、分布合理、放置整齐、保持清洁;园路、铺装不应有大面积破损和淤泥;指示牌、警示牌、宣传牌设置合理、规范;供水、供电、排水、喷灌等管网设施应维护良好。 7.3.5 合理布局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行道树宜保留原有树木,特别是胸径 10 cm 以上的乔木, 选用植株树冠完整、 茂盛, 骨架均匀, 树干挺直,具有一定的遮阴及观赏效果的树种。DB33/T 22652020 12

42、 对妨碍人车通行,影响架空线缆、路灯、指示牌、信号灯等高空设施的树木及叶枝应进行合理修剪。 7.3.6 街头绿地应体现植物造景。 7.3.7 公园绿地、公共绿地、街头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两旁绿化带应定期养护,草坪边缘线清晰,无黄土裸露、杂草和其他杂物。 7.3.8 居住区的绿化植物不应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7.3.9 古树名木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进行规范的管理保护。 7.4 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 7.4.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a) 妨碍生产或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b)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 c)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绿化

43、的; d) 影响乡容镇貌及建(构)筑物外观的; e) 法律、法规和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及范围。 7.4.2 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宜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设计标识系统。设置户外广告和标志标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4.3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形状、规模、色彩、图案应与建(构)筑物、周边环境或附属设施的风貌协调,符合 DB33/T 700 的规定; b) 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宜统一规格、材质,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规定; c) 不应损害建 (构) 筑物、 街景和天际线的重要特征, 不应破坏附属设施的整体效果、影响辅助设施的使用功能; d) 应保持画面的整洁,定期清洗养护和

44、更新; e) 广告内容真实、健康、文明。 7.4.4 设置店招店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根据规划要求对位置、形式、照明、尺寸、色彩进行合理规范设置; b) 不应占用道路和公共区域或遮挡建筑物外立面; c) 商铺可自行设计店招店牌,设计方案应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d) 宜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美观、节能、环保的店招店牌。 7.4.5 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组织者应在设置期满后及时拆除。 7.4.6 应及时清洗、修整或更换影响乡容镇貌的广告和标识;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加固或拆除。 7.4.7 户外广告设施内容空置的,宜设置临时公益性广

45、告。 7.4.8 不应在行道树、线杆、建(构)筑物等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各种标语、广告等。 7.5 路桥设施 7.5.1 小城镇道路定期养护应符合 CJJ 36 的规定,保持车行道路路面平整、完好;人行道应平整、稳固,不应有积水现象,盲道通畅;路缘石整齐,不应有缺损。 7.5.2 信号灯、护栏、道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交通安全标识、标牌宜有机组合, 一杆多用。 应定期养护交通护栏和隔离墩,出现损坏、 空缺、 移位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DB33/T 22652020 13 7.5.3 道路公共设施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且易于识别,设施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养护;应定期养护

46、,保持整洁和美观,及时修整或拆除破损、闲置或毁坏的设施。 7.5.4 道路上设置的窨井盖、雨箅应保持完好,窨井盖应配置防坠设施。当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时,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设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7.5.5 桥梁和地下通道应定期检测、清洗、养护,保持整洁,无毁损。桥下空间应硬化或绿化,可作为绿道、健身场所、停车场地等使用,不应有沙土裸露或乱搭建;路面和楼梯应保持平整,设有防滑措施。 7.5.6 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防护设施,恢复道路功能。不应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桥梁,确需挖掘的应由相关

47、管理部门批准。 7.5.7 绿道应定期养护,保持路面平整、完好。绿道标志标线应规范、清晰和整洁。 7.6 河湖水域 7.6.1 应保持水面清洁,不应有废弃漂浮物、病死动物、成片水生浮萍、水藻等。 7.6.2 洗涤、游泳、垂钓、养殖等活动应在允许区域内进行,做好人员安全和污染控制措施。重要景观水域不应有上述活动。 7.6.3 应定期疏浚,保持河道畅通。水域中不应有影响水流通畅的障碍物、构筑物、废弃泊桩和沉船。 7.6.4 不应擅自填堵、占用和挖掘水域。 7.6.5 水岸范围内不应堆放、倾倒各类废弃物;不应有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不应有乱堆放、乱张贴、乱涂画现象。 7.6.6

48、应保持堤岸整洁;桥梁、管道、闸门、护栏应保持清洁完好,不应有违章悬挂或存积污物;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7.6.7 宜进行河湖沿线的污水零直排建设。河湖取排水口不应存在污水直排、偷排、漏排现象。应按审批要求取水。 7.7 居住区 7.7.1 主要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符合本标准 7.1 的规定。 7.7.2 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整洁,不应有乱搭建、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行为;排水沟不应有堵塞;各类车辆应有序停放。 7.7.3 公共设施设置应规范、合理、齐全。坐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管线、变电箱等设施不应有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现象。 7.7.4 公共娱乐、

49、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不应有垃圾、堆物、违章搭建或安全隐患。 7.7.5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运站等环卫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应污染环境。 7.7.6 居住区不应在户外公共区域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和家畜。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家禽应圈养。 7.7.7 住宅房前屋后、背街小巷等空间不应乱堆放、乱搭建。 7.7.8 庭院应保持整洁,宜开展美丽庭院建设。 7.8 工业区 7.8.1 主要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符合本标准 7.1 的规定。 7.8.2 工业设施、工业厂房、办公建筑、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区域宜塑造具有文化和工业内涵的环境景观。 DB33/T 22652020 14 7.8.3 烟囱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50、,破损的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7.8.4 不应存在违章搭建、乱堆乱放的现象。露天堆场应保持整洁,物料堆放整齐。 7.9 施工工地 7.9.1 各类工地周边应设置封闭的围护设施, 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 围护设施应保持稳固、整洁、美观,不应乱张贴、乱涂写。建筑施工工地周边应设置不低于 250 cm 的围护设施,市政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 180 cm 的围护设施。 7.9.2 场地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场地内施工机具、材料宜摆放整齐,工棚应整洁、美观。 7.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应符合 JGJ 146 的规定。 7.9.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应符合 JGJ 348 的规定。工地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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