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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6201901 上传时间:2024-11-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06.0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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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 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 种类 名称 法定期限 注意事项 依据 审批权限 盘 问 及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期 限 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留置)及延长时间 24小时/ 48小时 从带至公安机关后次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可延长至48小时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 12小时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9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62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 12个月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5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宣布期限 7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 6个月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5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 24小时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 3日/7日 /30日 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 24小时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的时间 24小时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72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报告公安部通知同级政府外办的时间 48小时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1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种类 名称 法定期限 注意事项 依据 审批权限 侦 查 措 施 期 限  公安机关冻结存款的期限 6个月 从冻结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邮电机关的期限 3日 从查清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种类 名称 法定期限 注意事项 依据 审批权限 侦 查 羁 押 期 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2个月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可延长的期限 1个月 需经上级检察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审理期限 无具体时限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125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的期限 2个月 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内部审批)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罚,依照刑诉法第126条规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延长的期限 2个月 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内部审批)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 依照刑诉法第124条重新计算 自发现之日起计算,由公安机关决定,但需报检察院备案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0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如何计算期限 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的时间 期限届满七日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128、129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种类 名称 法定期限 注意事项 依据 审批权限 聘 请 安 排 律 师 会 见 期 限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 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讯问指立案后的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日内 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从收到申请后次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或者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予答复的期限 7日内 从收到申请次日后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一般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予安排的期限 48小时 从接到申请后次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予安排的期限 5日内 从接到申请后次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种类 名称 法定期限 注意事项 依据 审批权限 复 议 复 核 期 限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提出复议、复核的时间 5日内 从收到决定后次时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1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时间 7日内 从收到决定后次时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6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送达控告人的时间 7日内 从作出决定后次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复议的时间 10日内 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第2款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说明通知检察院的时间 7日内 从收到检察院的通知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4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时间 15日内 从收到检察院的通知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4条第二款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种类 名称 法定期限 注意事项 依据 审批权限 批 捕 和 审 查 起 诉 期 限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决定的期限 7日内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 经检察机关批准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的期限 1个月内 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 经检察机关批准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的期限 半个月内 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可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 经检察机关批准 退补侦查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1个月内 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 经检察机关批准 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1个月内 自休庭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166条 (根据有关资料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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