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方案 一、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一)总体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布局,调整结构,整合资源,盘活资产,推进企业战略重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搞活粮食流通,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确保宏观调控需要和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企制宜,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坚持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落实银行债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依法改革,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坚持做好思想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
2、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主要形式 1.组建公司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以粮食收储公司为核心,将现有14家粮库进行整合,组建*市粮食集团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在体制上,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申报和归还银行贷款”。在经营上,形成“一级法人,统一经营,授权管理”的结构框架。即以整体经营为主,以各粮库分散经营为辅。粮食集团公司统一核算,各粮库实行“绩效挂钩,按劳分配”的薪酬分配制度。各粮库为二级法人,集团公司对各粮库实行目标管理。从而实现“经营机制、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经营作风、经营标准”的五个转变。 2.股份合作经营。为促进各粮库搞活经营,以粮食集团公司为主体,与
3、域外有实力的粮食流通企业联合经营,整体挂靠,实行参股或合股经营,增强活力。 3.实行国家所有,租赁经营。对部分粮库可实行租赁经营。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租赁前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绝不能随意压低国有资产价值。同时,要公开招标确定经营者。经营者要按经营企业评估后固定资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租赁期限以3年为宜。在租赁期间,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经营不善或擅自违约的,可依法终止租赁合同。 4.产权出售。对于边远、偏僻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者经营状况不好、微亏的企业,可整体出售或部分出售,出售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按照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4、执行。 5.依法破产。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粮库,可按有关政策依法破产。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所有和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和粮食集团公司共同作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按照职权行使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权利。 (五)努力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改制企业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成立集团公司后,要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员工在原企业的工龄连续计算。对于资产出售或依法破产的企业
5、职工安置问题,考虑目前我市各粮库上岗职工状况,可根据职工本人自愿,一是可优先补充到缺员的粮库,由集团公司统一调剂;二是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返回竞聘上岗时交纳的企业发展金。对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要按有关政策一并考虑。同时,对应聘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要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市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接续等
6、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六)妥善处理企业财务挂账。经审核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出来,在粮食局设专户单独管理。对清理核定的企业经营性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的原则,进行处理。政策性财务挂账专户管理后,银行相应解除与其对应的资产抵押。 (七)妥善处理库存“老粮”。按照省粮改政策精神,库存“老粮”由省里统一组织竞价出售,力争于2006年年底前处理完毕。对尚未处理的“老粮”,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粮食主管部门要与储存“老粮”
7、企业签订委托保管合同,落实“老粮”监管责任和义务,不得出现坏粮和亏库。否则要追究企业、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八)妥善处理企业债权债务。组建粮食集团公司后,各粮库继续承担本企业的债权债务,并要与农发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或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同时与农发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要加大清欠力度,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制定清欠措施和奖惩办法,指定专人清理回收,依法清欠,偿还企业负债。采取产权出售或依法破产的,要首先处理好债权债务,然后进行改制。 (九)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新组建的粮食集团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
8、公司章程。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会计实行上级委派制,其他管理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同时,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形成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薪酬能增能减的经营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 (一)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粮食市场经营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入市资
9、格审核工作。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培育布局合理、环境良好、诚信规范的农村初级粮食集贸市场,发展和建设玉米、水稻、油料、杂粮和成品粮等若干各具特色的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股份合作式的粮食经营服务组织。更多地运用电子商务、期货套期保值等现代化交易方式从事粮食购销活动,规避经营风险,降低经营费用,促进粮食流通。 (二)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全省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重点建设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实现粮食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
10、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三)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快制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要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四)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发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
11、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对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如需农发行贷款支持的,须经农发行重新认定贷款资格。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五)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粮食流通企业到主销区,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
12、产销合作关系,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六)大力促进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食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 三、建立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一)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
13、坚持向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健全粮食调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军需民用、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宏观调控手段,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建立快速敏捷的市场监测系统,定期发布市场信息,指导企业经营,引导农民适时售粮。鼓励粮食集团公司积极入市收购,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市政府要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 (三)发挥储备粮调控职能。要发挥中央储备粮在调节供求,稳定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积
14、极支持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收购和轮换工作。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保证按国家粮食质量储存标准进行定期轮换,确保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数量符合省政府下达的标准。 四、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和监督 (一)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完善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实现由粮食系统内行政管理到依法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的转变。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队伍建设,建立有效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期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
15、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四)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市政府要根据管理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
16、通统计工作的需要,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充实具体机构人员。从2006年起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编制、财政、粮食等部门落实。 五、强化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责任制。在省政府领导下,市长对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总责。要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 (二)精心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由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落实和督办。本方案形成并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17、通过后,报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在2007年6月底以前基本结束。 (三)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市政府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粮食、财政、农发行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日程,加大领导力度。要组织干部深入下去,跟踪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加强指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对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政策尚不明确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财办、编办、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劳动保障、社保、国土、工商、地税、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享受国企
18、改革有关优惠政策。对改制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相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宣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未雨绸缪、超前工作,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要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做好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肃纪律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的意见(吉纪发200422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阳光作业,严紧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认真谋划企业布局,进行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企业对外租赁或出售等,必须规范运作,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操作的,要严肃查处。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在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中产生商业贿赂问题。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确保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11页 共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