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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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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
1.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1)宪法及其相关法:《人大组织法》、《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自治法》。“三组国自选”
2)民商法:调整公民法人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包括:“合物公招侵责”
3)行政法:“三行二城一环一建”
4)经济法:“土标税反统,预审多采节”
5)社会法:“劳安矿病残”
6)刑法
7)诉讼法
2.法的形式:在中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属于法的形式
1)宪法
2)法律:带“法”字。《招标投标法》
3)行政法规:带“条例”二字,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带“地名+条例二字”。《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l 地方性法规:省自辖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省自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由较大市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
l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
5)部门规章: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由各部委制定,各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6)地方政府规章:带“地名+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由省自辖地方政府制定。
7)国家条约
3.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3)特殊情况:
l 法律: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l 行政法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l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决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l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4.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5.法人:
1)法人是具有民生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l 依法成立
l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l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l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后者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4)有独立经费的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6.项目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管理者和代表人,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7.代理
1)代理的种类:
l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l 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l 指定代理:根据法院和有关单位指定的代理人。
2)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即转包行为)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行为终止的情形:
l 代理期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l 被代理人取消代理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l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l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5)工程建设代理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l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l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6)本人知道她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的,视为同意。
7)无权代理的三种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8)表见代理:虽行为人(即代理人)无权代理,但其行为足以造成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比如,某人辞职,却拿着原公司的合同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
l 表见代理需具备的条件:
①需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②需本人(即被代理人)存在过失
③相对人(即第三人)需主观善意不知情
8.物权:
1)物权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她权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l 所有权:包括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处分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
l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规定属国家外,其余属农民集体,宅基地、自留地属农民集体。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出让或划拨(后者国家严格限制)
③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不动产物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飞机、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债权制度:
1)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主体、债权内容、债权责任的相对性。“责主内”
2)无因管理:没有义务也没有受她人委托而自觉为她人管理实务的
10.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创造权、其它科技成果权
l 专利权:包括创造(期限20年)、实用新型(即小创造,期限 )、外观设计(期限 ),专利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或寄出的邮戳日)。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l 商标专用权:
①商标专用权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保护。
②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
③商标注册的程序:
u 初步审定和公告:商标局收到商标 文件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
u 异议程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提出异议,若有异议,商标局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若不予注册,注册人可在15日内向商标委员会申请复审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商标注册的期限为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可无数次申请续展,每次续展为 。应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为续展的,可给与6个月宽展期。
l 著作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主要利用单位资源的享有署名权),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在两年内不得给与第三人使用。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2)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著作权(包括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其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构成了知识产权的主体。
3)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l 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l 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11.担保制定: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l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公司同意的除外)不得作为保证人。
l 抵押:可针对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其中生产设备、交通工具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l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l 留置: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
l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2.保险制度: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委托卖保险,保险经纪人是受投保人委托买保险。
13.民事责任:
1)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4.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其它处罚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与人有关)。
15.刑事责任: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标准,对责任人的处罚,后果轻的5年以下,重的5- 。
2)重大责任事故罪:人违反安全,对责任人的处罚,后果轻的3年以下,重的3-7年。强令她人违章作业的,后果轻的5年以下,重的5- 。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设备和条件违反安全,后果轻的3年以下,重的3-7年。
4)串通投标罪:3年以下。
16.施工许可证:一般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不需办理的情况:
l 投资额小于30万元或建筑面积小于300㎡的工程
l 抢险救灾工程
l 实行开工报告的工程
l 军用工程是否需要由国务院、军事委员会决定
2)应当具备的条件;
l 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l 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l 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l 已取得施工企业
l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l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l 建设资金已落实
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领证后需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两次,每次3个月,否则许可证自行废止。
17.开工报告:一般由国务院批准,属大中型建设项目。
1)开工报告的审查内容:
l 资金到位情况
l 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l 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l 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的要求
2)领报告后需6个月内开工,否则需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18.施工企业资质:
1)分三个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12类)、专业承包(60类)、劳务分包(13类)。
2)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l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l 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l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设备
l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工程业绩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需在期满前60日申请延续,延续后有效期为5年。
19.建造师:
1)申请初始注册的条件:
l 经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l 受聘于一个单位
l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l 没有规定中不予注册的情形
2)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需在期满前30日申请延续,延续后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是需提交的材料:
l 延续注册申请表
l 原注册证书
l 劳动合同复印件
l 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3)不予注册的情形:
l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l 申请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
l 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l 刑事处罚尚未结束
l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
l 因其它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3年
l 被吊销证书未满2年
l 申请之日起前3年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l 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l 年龄超过65周岁
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l 聘用单位破产的
l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l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l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l 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l 年龄超过65周岁
l 注册人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l 其它导致失效的情形
5)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增加相应专业60学时,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6)注册建造师可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经理的情形:
l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l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
l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7)项目经理可更换的情形:
l 发包方与施工企业已解除劳动合同
l 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l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20.承包制度:
1)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
2)总承包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3)工程总承包的方式:“设采施”
l 设计采购施工---EPC
l 设计施工---D-B
l 设计采购---E-P
l 采购施工---P-C
4)连带责任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工程承发包属于法定连带责任。
21.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为基础。
23.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是否有规定名称和规则。
2)双务合同(施工合同)与单务合同(赠与合同):当事人是否有给付义务。
3)诺成合同(施工合同)与实践合同(报管合同):是否交付标的物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登记或书面形式
5)有偿合同(施工合同)与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24.要约邀请:如招标文件。要约:如投标文件。承诺:如中标通知书。
25.要约能够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能够撤销,但撤销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6.实际竣工日期:
1)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在42天内组织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7.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支付:
1)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的,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8.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
2)受偿的顺序为:消费者买房的款项→施工企业人员报酬、材料款→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3)承包人行使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从竣工之日起计算
29.评标委员会可否决的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招标人要求需提交备选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8)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9)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30.招标人可拒收的投标:
1)未经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
3)投标文件未密封
3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两阶段招标的保证金应在第二阶段提出。
32.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组织成员按照该组织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而采取的其它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以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3.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形: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它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它串通行为
34.招投标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35.赔偿损失的形式:法定和约定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约定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36.债权债务的转让:
1)债权的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权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侵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债务的转让需经债权人的同意。
37.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履行
2)合同已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8.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
l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实现
l 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l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l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实现
39.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3)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40.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协助义务的。
41.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42.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若用人单位不订立无固定,往后需每月支付2倍工资。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合同,应从用工第2个月起每月支付2倍工资。
3)劳动合同内容应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可不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
l 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l 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l 合同期限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l 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7)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合同,试用期需提前3日。
8)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提前通知的情形:
l 用人单位用暴力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l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l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l 未及时缴纳劳动报酬
l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l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9)用人单位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l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l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l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l 劳动者与其它用人单位也有劳动关系
l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l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各种工作的
l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扔不能胜任的
l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l 职业病病人在医疗观察期
l 因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l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l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
l 连续工作满 ,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
12)离职经济补偿的标准: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的,按3倍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月工资为劳动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43.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担任委员会主任)组成。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主任)、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44.承揽合同: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可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可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查。
45.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
1)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能够是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买东西)
2)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可分为:权利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在途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孳息的归属:标的物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46.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不受保护。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需书面。
47.融资租赁合同:应是书面形式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
2)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担维修义务及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需向出卖人承担义务。
3)出租人也是买受人,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48.货运合同:标的物是运输行为。
49.环境噪声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夜间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
5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延续3年。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
死亡事故,经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自动延续。
51.专职安全员:
1)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及以下分别不少于6、4、3人
2)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及以下分别不少于3、2人
3)劳务分包:不少于2人
52.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53.特种作业:垂直运输操作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
特种人员: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起重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
54.意外伤害险:由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支付,期限为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55.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应于1h内向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上报至县。
2)住建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h,并同时报告给本级人民政府。
3)较大以上事故报至国务院住建部,重大、特大事故应由住建部立即报告国务院。
4)一般事故报至省住建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30d内发生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火灾事故的,7d内及时补报)
6)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d内提交施工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的,可最多延长60d。对于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施工调查报告之日起15d内做出批复。对于特大事故的,30d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的,可最多延长30d。
56.工程建设标准:
1)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3)国家标准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两个部门联合发布。
4)属于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标准的有:带有“专用”二字的。P271。国家强制标准的为“通用”二字。
57.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基金。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
58.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经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申请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59.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以14日内进行核实,否则视同认可。如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保证金。
60.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在申请之日一年内,未依法履行或拖延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61.行政行为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62.和解:
1)和解能够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2)和解可与仲裁、诉讼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能够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也能够请求法庭制作调解书。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够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能够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63.调解:
1)主要方式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2)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能够向法院提交诉讼。
3)法院调解书的效力与判决书相同,法院可强制执行。
64.仲裁:
1)仲裁的基本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若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仲裁为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无效
5)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申请仲裁符合的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属受理范围。
6)仲裁协议一旦成立,即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想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7)仲裁后,当事人即能够请求委员会作出决定,也能够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作出裁定的,由法院做出裁定。
8)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若协议约定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9)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院诉讼是7日)
10)仲裁庭包括合议仲裁庭(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为首席)和独任仲裁庭(一名仲裁员)。
11)仲裁员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l 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
l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l 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l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12)仲裁审理的方式分为开庭审理(主要方式)和书面审理。
13)仲裁庭能够做出缺席裁决,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仲裁庭能够做出缺席裁决。
14)仲裁庭做出裁决前,能够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15)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期限为2年。
65.诉讼:
1)诉讼的基本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2)诉讼的法院管辖:
l 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l 地域管辖:
²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的标准。
² 特殊地域管辖:
² 专属管辖: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均需适用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适用专属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当事人:狭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广义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可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委托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不能认定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66.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请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其合法性、适当性。
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请法院审查其合法性、适当性。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提请行政诉讼。
67.证据的种类: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书证:合同文件、信件、会议纪要、传真、电子邮件、图纸
2)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l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无鉴定资格
l 鉴定重新严重违法的
l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l 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能够经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但不予重新鉴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支持。
3)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BBS)、电子签章、可电子编辑的移动通讯通话记录和短信。
68.证据的保全: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且法院可要求当事人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保全申请的,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有: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
3)当事人提前证据保全的申请,能够再仲裁程序开始前,也能够再仲裁程序进行中。
4)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69.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可少于30日。
70.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1.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为1年,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而未申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此时效期间不是由民法规定,而是由特别法规定,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时效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1年。
4)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5)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
l 人身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若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l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6)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l 申请仲裁
l 申请支付令
l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l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l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诉前措施
l 申请强制执行
l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
l 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72.诉讼审判程序:
1)可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审判监督。
2)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3)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l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l 有明确的被告
l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l 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4)法院收到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5)开庭审理的步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笔录→宣判
6)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7)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l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l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l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l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8)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73.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法院能够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法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法限制高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74.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有: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和裁定。
1.必须招标的: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
2)部分或全部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4)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0W、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0W、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
同估算价超过50W、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W
2.能够选择邀请招标的:
1)技术复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
2)受自然地域环境约束的
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 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 法律、法规规定应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不用招标而直接委托的:
1)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抢险救灾
2) 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需使用农民工的
3)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
5) 已经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6)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7) 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4.合同分类:
1)单价合同
l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虽图纸不完备但采用标准设计,风险为甲方<乙方
l 可调单价合同:适用于虽图纸不完备但采用标准设计,风险为甲方=乙方
2)总价合同
l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年内),风险为甲方<乙方
l 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工期在一年以上,风险为甲方=乙方
3)成本加酬金:适用于灾后重建、新型项目、风险很大、对施工内容和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风险为甲方>乙方
5.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6.开标检查文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或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7.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技术和经济专家,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2/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应为1-3人。
*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与工程无利害关系的局外人),应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专家组+项目相关人员,如工程出现重大变更需重新组织)。
8.指定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方只负责管理,收取管理费,但任务由业主分配。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以每月工程进度款方式先支付给承包方,再由承包方交给分包商,否则工程师能够从下个月扣除进度款给分包商。非承包方原因,承包方不承担因分包商原因导致的连带责任。
9.招投标相关时间:
1)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发售期应≥5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应≥20d。
3) 投标保证金应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d内退还(截止时间后撤回的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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