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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一种背景化的非普适知识——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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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 年第 2 期瞿同祖先生的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中国法制史书籍里的经典,1961 年该书的英文版以 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为名在巴黎和海牙出版并获得很好的国际声誉,被认为是关于中国法律研究最好的西文著作。该书侧重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的研究分析,同时将中国古代由汉至清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剖析,以察明中国古代法律在发展中有无重大变化。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贯穿本书的基本方法,同时作者也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研究策略,既从总体上对社会问题进行概括和抽象,也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显而易见,有人会怀疑以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的可行性,这是可以理解的。曾几何时,法

2、学已经越来越倾向成为一种技术范畴的教义解释,一些法律人的知识结构在相当程度上是“以现行法为是”的法条复读机或者“以宏大学术理论为是”的法理大词典,这让法律与社会,或者说司法精英与老百姓之间产生了比较大的隔阂。确实,我国今天的很多部门法与古代的法律制度不一定存在什么必然联系,前者基本都是近现代以来西化的产物。但法律的形成,并不只是纯理性的逻辑演绎,也是基于现实需求的实践活动。换言之,在法律条文之下,深埋的还有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秩序的认识,以及采用何种手段来达到这些目的的探索,其正如作者所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

3、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事物的逻辑并不等于逻辑的事物。因此,法律人还应该把学习的触角深入到社会学、历史学等各个领域,从而全面了解法律和法理背后的层层逻辑,因为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是与人们的具体现实的生活方式难以分离的规范性秩序。无论中国当今的法律如何现代化,传统法律思维对中国社会起到的作用都是相当大的。在该书中作者认为,家族主义和阶级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代表法律、道德和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亦即古人所谓的纲常名教;家族和阶级既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我们知道,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

4、里所谓的“地方”不仅指空间、时间、阶级及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像联系在一起。由此,一个民族的实践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只不过是关于法制的理论。当前,国内存在着现代城市与落后农村两个不同质的相互独立运行的社会单元,对于长期居住在发达城市地区的高学历人群,其法律思维水平让人欣慰,但对于居住在落后农村地区的人群,传统的法制观念仍或多或少地保存着。因而,这两个群体实际上生活在不同的世界中,他们看到的似乎是一个东西,但实际却不是,因为他们对现实的理解往往很不相同。可是,很多法律人却希望用一些应然命题来规定居住在落后地区的群体的生活,这样做自然

5、会遇到挫败须知生活在不同世界的人们需要的是互相理解和沟通,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法学是一种背景化的非普适知识读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张书勤上海建桥学院学报2023 年 6 月No.2?Jun.2023第 2 期642023 年第 2 期压制和蔑视。法律的目的是社会的福利,因此,法律不能自绝于社会之外,法官不但应该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也应该是通晓人情世故的练达之士,还应该是有相当深厚社会生活经验的人。在自然科学特别是计算机科学领域,做出杰出成绩的往往是年轻人,但是在法学领域特别是审判领域,几乎没有年轻的天才成为领袖,这是因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条文虽然是研究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根据,

6、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毕竟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该书中对我国长期存在的“厌诉”问题的分析就很具启发性。长期以来,我们普遍把“厌诉”归结于主观原因,将之视为法治不畅的表现,而作者却从诉讼成本等多方面找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一些结论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仍有借鉴意义。去年麦收期间,笔者开车时不慎撞伤一农妇王某,王某平时在浙江打工,事故发生时恰好是其回老家收麦期间。王某住院治疗时,笔者先行给她垫付了所有治疗费用近七千元,并对她说:“这个事故你我都是同等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我愿意垫付所有费用,我只要求你出院后起诉我和保险公司,这样你的误工费等费用和我垫

7、付的钱才能得到赔偿。”但王某出院后,却对起诉感到很为难。细问之下,我才知道其担心的主要是家人都在浙江打工,提起诉讼需要往返奔波于浙江和老家,请律师又划不来,因此宁愿放弃误工费等费用近五千元。听了她关于诉讼所得和所失的具体分析后,站在王某的角度考虑问题,我对其选择深以为然。毕竟,人们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在道义上正确就守法或者依法行使权利,守法和行使法定权利只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选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构建更加便民和节省成本的小额诉讼程序和建设网络法院的必要性,因为司法活动与社会需求要达至最佳平衡点。法官须知古鉴今。历史不仅仅是纸面上的过去,更是一种生活态度。如果连自己国家的过去都

8、不学,任何西方的理论,都不过是沙子上建的城堡而已。仔细研读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不仅能够全面了解了我国的法制史,而且能够得出法制与中国社会相互适应、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发展规律。换言之,读者能掌握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千年里都遵守着什么样的法律,也就可以推测和理解今天他们会形成怎样的法律习惯。如,笔者曾审理过一个这样的离婚案件:女方在结婚登记不久起诉离婚,被告要求返还其给原告的十万元,被告主张此款项为彩礼。经审理查明:该款项是在婚姻登记之后给的原告,不是给的原告父母,并且,被告给原告此款项前,双方已经确定婚宴的时间和地点。那么,根据中国传统婚姻礼仪的步骤,如果此款项是彩礼,显然应该交给原告父母而不是

9、原告;男方在向女方支付彩礼即“纳征”后,才能向女方确定婚礼日期即“请期”。由此可以确定该款项不是彩礼,而是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到,掌握法制史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法官理解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也能让人们理解法学并非是一种普适的知识,而法律人必须对不同群体因为生产和生活条件不同而形成的行为方式予以充分关注。该书开创了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思路,并由此而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这可以称之为“法律社会学史”。该书自一出版就被公推为法律史学界的扛鼎之作,后辈学者但凡言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每每援引瞿先生相关论述。总之,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一书既是一部法律史,也是一部社会史,无论从研究方法还是从该书的内容看,其都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作者为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是一种背景化的非普适知识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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