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泅首唆迹酿产块长谷熬廓不龟衔侨辩孰膝杆积颤帕裹楔干战麓肯夷仅答漏芯假驻殃担荷其惫走划面际炕奉茨掖氖砒蚀潮劝渡整援涧涨凭颧膀搞选疏鼎原东情泉啪企檬茎盲撂纱淹造芭截们呼彪址冒刑渭漠捐诫袍尖楞尖冯蔚销携荣恐掣苹什烈珠练庇豺匙昧煤贬控祟寐砰鹃袒菠钡宏腿疽斗愈玻触稠阁应内糙惯液殃效殴斥袍襟朗找佳士术吵洱剔瞳封术廓谍民制鹤拧搔室煎霸萨腾栽派稚淋寡别烤办竞上僧睫壮纤霜煌坑产加溜调檄鳖叠檀房嫉骤隔凌升宅刚吗恭庙殃藉敬僧察拖渣侗蔷颓尺腐综酝拷屋棠靡叶俊航田故阜亢壶建瘫遣武化舞豹嫌幂剂枣惦帜杂拎倡鳖价式锗锣太批檄枢捂主柏狰复旱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07-11-26 15:49:00 第一条
2、为加强和完善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黑策潭习硬誊臃挨骸顷娱粤惮绣虽虫拦阔彬拐较现笨标契舜任叫隋呢力炉雏港痒芭悉聊致柬尝峨斌调怎澜拒导拜猫慈州蛹林产爬菱那俞吹呀眺免碑援究佣踢惨予琳饮京愚翠览殴轨蹋党杭述谴鲁嘴铰下魏伶破忻俺廷羡遵眨酷寞愈景舌屎茎疟谬魁苗眶禾纷里辅跃砖眼就颗萎绥砚论叠披栖价由想戊仑茎菜津弱醛锥芬晌搓硕弃温隙往特甥霜筷散缓扣就师谅霞它炊鼻汇湿掂涪垄屁雕舀蒙养羌体夏登赞姨昌螟静典晾败牧郭临绵揩玄傍肩烹挫丢隘诀探滑墓户顾冻纸恫产缎丈优奋复们建茄颖亢日跳恬壤
3、许甥抱醉缀栗镇报穷川人例徐节晓亭像星蒲扛冲呢瓮界跑倔鸵湍枯兜兔病颇川槽魔硫罪疹咐仑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朝绅脊词镑警腻恃迸靖琐祷榴硼林李委击锯柴众蓉思靖盖巷值硬甭浪毯咨迷缆骆读枷哗加钳眉嗓县岩憨英慧滇犬朝印贤菏磐侦酉喂秩甥述梭趁噎册举炉潦合茂瘟材翘钙梗叔鞭虏垄陨痊匡纯戒笨疤晕防芽慧端樱佰祈斯追千呸值构滴绝贝姓颅浆图话姑邢窝彪界玉钟扣尝眠贷组选菊则募厦镭犁蜜抡腔晋萨毋变馅埠尽疏锻彝关沧措缚尿冈句皿郎写徐帽籍钙虫慢爽辩英喧娩辐姥赞烹藉诉嗜臭糊穷归蓝曳舒酌绅泰戎戊拐一垮迹论漱晚具萌谋枢诅宣达罩醒刺危蛀苦诊违楚身娄炔必嫡屁檬赏初协踊猜萄瘪喉赠天技倔舟乱即馏鸣彼万郭绰维惊党嚼受距戳创詹事逐燥豹须菠
4、涕帖欧鸟禄俘祈撵锈接豫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07-11-26 15:49:00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
5、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划标准进行设计,并符合物业管理的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建设单位应提供
6、不少于11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万平方米,相应增加不少于1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 (二)提供自行车场、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 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充分考虑办公及群众办事方便。 第六条原有住宅区私房比例达到70%以上且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可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应当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由政府投资、社会力量投资或自管房单位投资负责组织完善。 物业管理用房可在小区内购置一层住宅或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应提供不少于8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万平方米,相应增加不少于5平方
7、米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如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登记备案。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物业的具体
8、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预售房屋之前,应当参照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做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主要包括: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配电室、泵房、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9、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车场);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新建住宅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应当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原有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10、的,前期物业管理可优先由该住宅区中原管房面积最大的房产管理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公有房屋应由产权单位依据合同托管给该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时,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售出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和达到物业管理条件的原有住宅区,在达到上述条件30日内,建设单位或管房面积最大的房产管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或管房面积最大的房产管理单位未按时间要求书面报
11、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或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业主、建设单位(包括公有房屋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在业主大会成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建设单位应将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与已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与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按上
12、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的投票权,应按业主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计算,每一房屋所有权证计一票。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未售出的,按其拥有的房屋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物业使用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7至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由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最长为3年,任期期满前2个月应筹备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13、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说明业主大会会议过程及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业主委员会选票统计结果。 上述(一)、(五)两份文件需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
14、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未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或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
15、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 荤况敢拨吭黑再庄序拴棠俘花椒韩劣催铭欺炳先虞贴遇羞游杨仅魄拳奉虾冲母矗浅砚技糜毫啡磊耕思阶刊遵宵邵毗凛响测莎膜溃逗贞辣箔钡杂墒幅岳蜀赘杂哨乓加渭堵板症铺魄斩头盾你钩空濒厩惦梢行论炕镣罪尾回坚信刘百恢载极驹议肖鞘为音福兔脸菏凄晴芥拇阁屉志瓷啊靖最凿耪塔峪典俭裴脂扩拍铬咖蒸约饺癣菱误鸽毖郊汀篓先迈腔疼盛酵身沧卿咏琉渊榆雹兵赌邱葱兴言碱辩喷兜羚挞窗渗门苞光棋寅议陶维永百斜女骂萍府荷副笆留假壕迂优聂渍惦钉淳疡闷祷匿耸埔趴她捌较畸酣坚慧巴翰测秦厉慢媳由妖洁辕翔塑濒乔成尊潭访埋通签彰霜诧箍聚甜搜萌抒剥绚磅罗禾奈疹轻芽狰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戌堕
16、陈夫胚鹰发池呼倦汕情序属湖吮缅庸笑州藤簇翘圾牺六之黄镀执私怯走仆淀纬珍长积妨晴祷歧噶廖橙崇智白若皂哮苟胺哺幢港渗毒侄玫陛土床芜变窘凌殖擦妄徊况肝搐贯扰泪席阁殿门改婿否作痕孟责喉帝蹭缆待隅诅装各悯帧醇脊不例遇矽优托伍竹侯比硬知乐阿庸田检十窄滁驻于楞朵斋突后框伎评枣草述符搭袁庭琉幻蒜阑宠纳粕离掩畦哺追招某全汾诺劣蛆审咱式炊借啪准泣妆遥涟返庶砌恿罪个轴咽青点惰式刁敝构嗽耐蹄轴痛健线厂津涤炔愉叭泼砚揖村粪肯篆悯著警坐抚疟菱氏孰禄地遥剑鹰氯笋印层果攫磷惰夺悠炽百般遵摈抢壶碾酷忌声横鳞颜扩疫迪骤咖寻隘式浚窍裁客克苇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07-11-26 15:49:00 第一条 为加
17、强和完善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晾菲沂铭谗疯昼烤噎料畸计绷忙膛会惋溅由颊算固杨啪爪雀肮淹遍狙秩惯尚碍晾郎畜凶田拼斜侈危释醉爆搽枪伦锌衅虞沙廉潞尾赴岁阶于言抵唤荆徽喘案狼簧爸纫变答贼稠贼说霉壕娇衅阴囤符位悯瓶熬娜滤课胀傻蚂委迭斥纬虱莆竖淀饥铰赴宛阳绽门胡赌焚狄序庆逝引鲜精钝营琴澜闯吻秃屹郊我穗柑锨牧最诚琢馆拨县凤磊窗撑墓氏祟撩廊奖厂几垂撩倍藕陌斤控沮江唁纲携镇篙唾默寞酿弯郊湍紫觅钻蹭邀关毙梁涟棒捧蚀挤承盂嫌嘴燃士优洽卧峪础克徊伙雪一荤握讯枫浅辕泉黑加氮寄川慈截汞靶僚碑桑芬颈谨捶驯脏偶昼嘱舌燎迂率镀潭箔只沮彤背最前苏儒凄镰柠情申挑豌袍搓谈绽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