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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南宋户籍制度看新見元湖州路户籍文書的製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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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從南宋户籍制度看新見元湖州路户籍文書的製作戴建國提要:元湖州路户籍文書製作與南宋的户籍制度關聯密切。内有兩件登載“今抄手狀”的資料十分獨特,其中所謂“元籍”指南宋遺留的户籍,“元籍”與“今抄手狀”僅間隔四年,後者可能抄於至元十三年。南宋咸淳七年江南大饑,因賑災而製定的賑濟簿,登記了包括女口、幼童在内的全部户口信息,爲元代湖州路户籍統計提供了依據。户籍文書中的“營生”事項是據南宋遺留的户籍資料新增的。元初南方的儒户户計脱胎於南宋的“業儒”之家,宋户籍中登記的“業儒”,是職業身份,非户口名稱。這批文書實際製作於至元二十七年,是以南宋户籍爲基礎演繹而成的户口登記作業草册,人户户計尚未最後確定,並非户

2、籍定本,與正式户籍文書存在格式、内容差異。户籍定本僅載户計、人口、年齡、事産内容,不載歷時性信息記録,也無“營生”事項。二者的異同折射出元代户計制度與南宋户籍制度的傳承和演變。關鍵詞: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南宋户籍制度户口登記草册營生元代公文紙印本 增修互注禮部韻略 紙背文書所載元湖州路户籍資料,近年經王曉欣等學者整理編著出版 。這批文書登記的九百户户籍材料,首次爲今人較完整地展示了元朝江南地區户籍製作概貌,爲研究宋元明户籍文書發展脉絡提供了彌足珍貴的史料。資料刊布後,除了之前整理者對這批文書的系列探討外 ,還未見到學界有其他更多的討論成果。户籍文書 中有一些重要内容涉及宋代户籍制度,如文書登記的

3、每户資料都溯及 王曉欣、鄭旭東、魏亦樂編著 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以下簡稱 户籍文書),中華書局,2021 年。參王曉欣、鄭旭東 元湖州路户籍册初探宋刊元印本 增修互注禮部韻略 第一册紙背公文紙資料整理與研究,文史 2015 年第 1 輯,第 103197 頁;王曉欣、魏亦樂 元公文紙印本史料初窺宋刊元印本 增修互注禮部韻略 紙背所存部分元代資料淺析,清華元史 2015 年第 3 輯,第 7796 頁;王曉欣 關於元代新附軍户管理制度幾段新材料的探析,楊志玖教授百年誕辰紀念文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17 年;鄭旭東 元代户籍文書系統再檢討以新發現元湖州路户籍文書爲中心,中國史研究 2018 年第

4、 3 期,第 129148 頁;魏亦樂 宋刊元印本 增修互注禮部韻略 紙背公文俗字初探,文史 2018 年第 3 輯,第 205232 頁;鄭旭東 元湖州路户籍製作探微,中華文史論叢 2019 年第 2 期,第 291394 頁。另有李治安 元江浙行省户籍制考論,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 年第 5 期,第 415 頁。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150宋亡前的户籍,並登記了女口及幼童年齡,這些資料是否抄自南宋户籍?又如文書中每户在“事産”之後都列有“營生”事項,相關記録究竟是南宋遺留的還是根據元户籍制度新增的?再如文書多有人户“亡宋乙亥年前作儒户附籍”記載,宋代是否

5、已有了儒户户名?這批户籍文書製作於何時,是什麽性質?這些無疑是研究宋元户籍制度無法繞開的問題,值得深入探討,本文結合宋代制度試做解讀。一、“元籍”的時代屬性與“今抄手狀”的抄寫年份這批 户籍文書 中有兩件資料比較特殊,對研究湖州路整體户籍文書有着重要價值。户籍文書 編著者將這兩件文書登録時間定在仁宗皇慶二年(1313)。然細讀原文,存有疑問。爲便討論,迻録兩件文書如下:(前闕)1.元籍内計家四口2.男子二口3.成丁一口本(目)身 年四十歲4.不成丁一口男壽年四歲5.婦女二口見寫6.今抄手狀内計家九口7.男子六口8.成丁二口9.本身年四十歲弟八千年三十六 歲 10.不成丁四口11.男亞保年一十歲

6、阿壽年八歲12.福孫年三歲姪男孫年三 歲 13.婦女三口14.妻阿袁年四十二歲弟婦阿李年二15.姪女丑娘年五歲16.前件比附元籍内多男子成丁一口17.弟孫八千年三十六歲151從南宋户籍制度看新見元湖州路户籍文書的製作 1.一户:雷忠信2.元籍内計家六口3.男子二口4.成丁一口男端一年四十三歲5.不成丁一口本身年六十四歲6.婦女四口7.妻阿董年六十三歲媳婦阿周年四十 歲 8.孫女亞伴年七歲勝女年三歲9.今抄手狀内計家一十二口10.男子六口11.成丁三口12.男信龍年三十八歲男耑三年三十二歲13.端四年二十四歲14.不成丁三口15.本身年 六十八歲孫男亞狗年三歲16.孫男亞改年一歲17.婦女六口(

7、後闕)覆核原件紙背圖版及與整批 户籍文書 登録户例比對,前一件“成丁一口本目年四十歲”之“目”當爲“身”字誤録。縱觀兩件文書,格式相同,都由兩部分内容組成:即“元籍”和“今抄手狀”。第一件文書末有一個“今抄手狀”與“元籍”比較的統計數,云“前件(按即今抄手狀)比附元籍内多男子成丁一口”。所言“附元籍”是什麽文書?檢 户籍文書,多有“亡宋乙亥年前作民户附籍”的記載 。關於“附籍”,方齡貴 通制條格校注 引 六部成語注解 户部成語 附籍復業:“以他處之民附入本地之籍,俾其復理舊日之生業也。”並釋“附籍”曰:“就地著籍,即注記户口於本地籍册也。”“作民户附籍”,即登録於户籍之意,不作“依附”“附録”

8、解。宋 名公書判清明集 卷七 立繼有據不爲户絶 載:“准法,異姓三歲以下,並聽收養,即 户籍文書,第 1090 頁。按檢核原件紙背圖版,其中第 3 行“成丁一口本目”之“目”,與前後字距之間較寬,據該文書户例,顯係“身”字之誤。户籍文書 第 864 頁盛伯叁户、第 865 頁姜阡叁户、第 883 頁周阿拾户,等等。方齡貴校注 通制條格校注,中華書局,2001 年,第 32 頁。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152從其姓,聽養子之家申官附籍,依親子孫法。”“附籍”,是相對於“除籍”(注銷户籍)而言的登録户籍之意,這一做法元代和南宋相同。“附元籍”就是注記户口的原始户籍,簡稱“元籍”。

9、“元籍”户口登録的是何年數據?元至元十三年(1276)宋帝趙上表降附,元世祖忽必烈下詔,令“天文地理圖册,凡典故文字,并户口版籍,盡仰收拾”。南宋的户口版籍理應得到一定保存。據 (至元)嘉禾志,與湖州毗鄰的松江府,“總計二十三萬四千四百七十户,儒一百九十二户,僧一千三百七十二户,尼七十户,道一十二户,民二十三萬二千八百二十三户。此至元十三年報省民數也。中更兵難,户口減半,今實管僅一十二萬餘户而已”。松江府乃元至元十五年改華亭府置,華亭在宋屬嘉興府。至元十三年,嘉興府守臣安撫使劉漢傑“以城降”元 。(至元)嘉禾志 在“至元十三年報省民數也”之後曰:“中更兵難,户口減半,今實管僅一十二萬餘户而已。

10、”修志者透露出書面上的申報數和實際所管户數之間差距較大。這可以 (正德)松江府志 所載爲證:“至元二十七年實在户一十六萬三千九百三十六,口八十八萬八千五十一。”至元二十七年的數字應是元統一登記户口後的真實數字,與十三年的報省民數二十三萬四千多户比較,差距相當大。當時元忙於戰事,來不及全面統計户口、撰造户籍。至元十三年報省民數,只能是參照南宋留下的户籍簿册簡單製成。對此,可舉 (大德)昌國圖志 爲例,該書載至元二十年户口統計數據:歸附後至元二十年通抄數:槩管户二萬二千六百四十,民户二萬一千六百丹六(内僧人户四十三),儒户五十八,竈户七百丹二,醫户五十三,匠户五十四,軍户一百七十一,打捕户六。值得

11、關注的是,其一曰“通抄數”,而 (至元)嘉禾志 則言“報省民數”。其二 (大德)昌國圖志的户計要比 (至元)嘉禾志的户計多出竈户、醫户、匠户、軍户、打捕户五種,(至元)嘉禾志 則十分簡略。兩相比較,顯示昌國至元二十年通抄數,是一次新的户口統計數。(至元)嘉禾志 所言松江府“至元十三年報省民數”更多的是依據舊有宋代檔案簿籍申報的,故其户計與宋代相似,只多出儒户一項。(至元)嘉禾志 所載“至元十三年報省民數”,應是當時元朝廷在平定江南後要求各地政府申報的户口數,除松江府外,湖州路自然也不例外,亦有報省的舉措,申報數據應源自南宋的户籍。户籍文書 載有“亡宋乙亥年前作民户附籍”,乙亥爲宋恭帝德祐元年

12、名公書判清明集 卷七 立繼有據不爲户絶,中華書局,2002 年,第 216 頁。元史 卷九 世祖紀六,中華書局,第 178179 頁。(至元)嘉禾志 卷六 户口,宋元方志叢刊 影印清道光十九年刻本,中華書局,1990 年,第 4452 頁下欄4453 頁上欄。元史 卷九 世祖紀六,第 175 頁。(正德)松江府志 卷六 户口,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編 第 5 册影印明正德七年刊本,上海書店,1990 年,第 260 頁。(大德)昌國圖志 卷三 户口,宋元方志叢刊 影印清咸豐四年 宋元四明六志 本,第 6078 頁。153從南宋户籍制度看新見元湖州路户籍文書的製作(1275),亦即這些民户在德祐

13、元年前是作爲民户登録於户籍。據此,户籍文書 最初應是以宋代户籍爲基礎製作的,如係完全重新撰造的户籍,則無須寫録“亡宋附籍”。至此可知前面所引 户籍文書 中的“元籍”應是元軍占據湖州後保存下來的原南宋户籍。元當時還無力編製全新的户口册。“今抄手狀”之“手狀”,據陳高華研究,即“手實”文書,寫有各户自行申報的户口、資産 。“今抄手狀”乃元基層正長據民户申報的“手狀”抄録而成的文書,是沿襲了唐宋的户口調查制度。手實又稱“自實”。劉壎云:“宋咸淳中,南豐行自實法,凡有田者各書其户之頃畝、租收實數,悉上於官,以爲版籍。”南宋後期普遍實施經界推排法,即采用户主自實法 。這一自實法也被元朝南方户口統計所沿襲

14、。户籍文書 内“今抄手狀”與“元籍”是對應的統計關係。細按上述兩件文書,“元籍”與“今抄手狀”之間,僅隔四年。理由如下。首先,第一件文書載“不成丁一口男壽年四歲”,“壽”字前所闕應爲“阿”字,這一“阿壽”即其後“今抄手狀内”不成丁四口中年八歲的“阿壽”。兩者登記時間相差四年。又“本身”在“元籍”登記時即已四十歲,然“今抄手狀”内仍曰四十歲。覆檢户籍原圖版,原登記的“四十歲”筆迹清晰,“四十”後面並無脱空。但從上文阿壽的“元籍”與“今抄手狀”登記年齡相差四歲,以及下面第二件文書户主雷忠信的“元籍”與“今抄手狀”也差四歲來看,此處“四十歲”恐係基層統計人員抄録時於“四十”後脱了一“四”字。其次,第

15、二件文書載“元籍内不成丁一口本身年六十四歲”,這“本身”乃户主雷忠信,到“今抄手狀”時,“本身年 六十八歲”,即户主此時的年齡爲六十八歲,距“元籍”登記的年齡也僅差四歲。上述兩件文書可相互佐證“今抄手狀”距“元籍”僅差四年。户籍文書 整理者將這兩件文書登録時間定在仁宗皇慶二年,認爲和第一次“元籍”登録的時間“相隔了三十八年”,並據此斷定這批湖州户籍文書至少到皇慶二年還有補録 。該判斷或是據第二件“今抄手狀”内有新增的成丁“男信龍年三十八歲”“男耑三年三十二歲”“端四年二十四歲”等信息得出。這些人“元籍”没有登記,故被視作新出生的,取其年歲下限,推斷“今抄手狀”與“元籍”登記相隔三十八年。但這無

16、法解釋前述文書存在的四歲年齡差的問題,也無法解釋第二件文書“元籍”登記的户主“本身年六十四歲”,何以過了三十八 陳高華 元朝的土地登記和土地籍册,歷史研究 1998 年第 1 期,收入氏著 元史研究新論,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5 年,第 28 頁。劉壎 水雲村泯稿 卷五 南豐郡志序目,天津圖書館藏清道光十七年愛餘堂刊本,第 21b 葉。參戴建國 南宋中後期的土地清查和地籍攢造,歷史研究 2022 年第 1 期,第 7799 頁。户籍文書前言,第 67 頁。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154年,户主才六十八歲?即“今抄手狀”所云“本身年六十八歲”。若果真過了三十八年,還在增補

17、修改這批户籍,通常也應以距離時間最近的一次修訂的户籍爲比照,不可能拿三十八年以前宋亡時的附籍來作對照。再者,在至元二十七年至皇慶二年的二十四年間,還應有其他年份户口變動記録,如人員流動、分揀、當差,但現存户籍文書中卻找不到絲毫類似記載,不合常理。討論“元籍”的時代屬性,涉及其中登載的女口問題。既然“元籍”是宋代的户籍,其中的女口及年齡登記數據應來自宋代的户籍。學界認爲宋代户口統計通常不登載女口,但爲賑災而製作的户籍卻包括女口,屬於例外。關於宋代賑濟户口統計,吴松弟指出:“由於賑濟不分男女,需要統計全部人口。”宋會要 載:乾道七年九月十六日,知隆興府龔茂良言:“已降指揮,本路帥臣、監司將旱塲州縣

18、令精加審量。竊謂朝廷既下審量之令以謹其始,宜有殿最之法以覈其終,然後爲官吏者不敢徒事文具。乞取將來户口登耗,以爲守、令殿最而升黜之。又諸縣户口,各有版簿,欲并老幼丁壯,無問男女,根括記籍,帥臣、監司總其實數。明諭州縣,自今以始,至於來歲賑濟畢事之日,按籍比較户口登耗。若某縣措置有方,户口仍舊,即審實保奏,優加遷擢。若某縣所行乖戾,户口減少,則按劾以聞,重行黜責。推而廣之,以稽一郡之登耗,議守臣之賞罰,則殿最分明,官吏聳動。自此立爲成法,舉而措之天下,亦可以爲異時荒政之備。”詔依,仍將已流移人與見在户口通行置籍,務令得實,將來比較殿最。其餘旱塲去處依此,仍先次開具已流移人并見在户口,申三省、樞密

19、院。龔茂良建議各地户口版簿登記所有男女、老幼、丁壯户口,以備賑災之用。“來歲賑濟畢事之日,按籍比較户口登耗”,作爲官員考核奬懲依據。吴松弟據此認爲乾道七年(1171)南宋已正式建立災荒賑濟時統計全部人口的制度。這應是户口統計制度的一大變化,賑濟簿籍成爲南宋户籍的一個組成部分。如其所言,宋元方志充分反映了這一制度的實施。如 (至順)鎮江志 載寧宗嘉定時户一十萬八千四百,口六十四萬四千一百,每户平均口數爲 5.9418。度宗咸淳時户七萬二千三百五十五,口三十九萬七千三百四十四,每户平均5.4915 口 。這些户均口數包含了女口和幼童在内,統計數據無疑來自賑濟簿籍。宋晞據 (咸淳)臨安志 記載的咸淳

20、年間的户口數指出:“但以臨安府而言,在南宋後期,每户的口數達到五口或六口上下,則又應是男女均計算在内的。”程民生統計的宋代 吴松弟 南宋人口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第 30 頁。宋會要輯稿 食貨一二之七,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 6233 頁。(至順)鎮江志 卷三 户口,宋元方志叢刊 影印清道光二十二年丹徒包氏刻本,第 2647 頁上欄。宋晞 從宋元地方志看宋代兩浙路各地人口的變動,宋史研究集 第 25 輯,臺北“國立”編譯館,1995 年,第 14 頁。此前吴松弟引述過宋晞的成果,這裏爲了論證,再作引述。155從南宋户籍制度看新見元湖州路户籍文書的製作 南方包括女口在内的户

21、均口數與宋氏結論接近,云:“東南地區個别地狹人稠的地方户均人口較少;下户户均約爲 5 人,坊廓户户均約 5 人,客户户均約 5 人。綜合考慮南方地區户均約 6 人。”此外,吴松弟統計了南宋方志中 20 個行政單位中的 29 項數據,户均口數5.34,其中 24 項是乾道七年正式建立賑濟統計體系後的户口數。他認爲這些户口數“主要都依據賑濟時所得到的包括全體人口的數據”。相關資料無疑來自賑濟系統的簿籍,與户籍文書 中“元籍”女口來源相同。賑濟簿雖登記全體男女人口,但畢竟是用於災荒年代賑災的,在風調雨順的正常年份,宋廷未必花費大量精力編製賑濟簿。然一旦發生災荒,各地政府必定會全力製作。“故欲行賑恤,

22、必先括其户口以爲據。此數一定,牢不可改,至所當謹也”。(咸淳)臨安志 (至順)鎮江志 記載的南宋咸淳時期的户口數既然源自於賑濟簿,那表明咸淳時期當地可能發生過災荒。檢諸史籍,確實如此。宋史五行志 載:“咸淳七年,江南大饑。”又 宋史度宗紀 載:(咸淳七年)三月戊寅,發屯田租穀十萬石,振和州、無爲、鎮巢、安慶諸州饑。乙酉,平江府饑,發官倉米六萬石,吉州饑,發和糴米十萬石,皆減直振糶。戊子,發米一萬石,往建德府濟糶。(六月丙申)瑞州民及流徙者飢乏食,發義倉米一萬八千石,減直振糶。戊午,紹興府饑,振糧萬石。咸淳七年(1271)的江南大饑荒源於咸淳六年的“江南大旱”。因賑災而製定的賑濟簿,留下了包括女

23、口、幼童在内的户口信息,爲元初的湖州户籍統計提供了數據。賑濟簿登記女口外還會登記年齡。因爲災荒一旦發生,物資匱乏,必須嚴格按需分發,成人和兒童賑濟錢物的標準不同。南宋董煟云:“流民所支米豆,十五歲以上,每人日支一升;十五歲以下,每日給五合;五歲以下男女,不在支給。”又紹興元年(1131)三月常州平江府有大量淮南、京東西等路避寇渡江流移失業之民,宋高宗下詔:“專委逐州知、通措置賑恤,仍依老疾貧乏不能自存人條法給散。及慮艱得柴薪,每人特更給錢二十文,七歲以下減半。”皆其證。元代籍户,要把在北方已實行的户籍制度推行到南方,登記的人口包括婦女在内。欲利用南宋遺留下來的户籍登記人口,唯有登記包括婦女在内

24、的全體户口數據的賑濟簿籍最 程民生 宋代家庭人口數量初探,浙江學刊 2000 年第 2 期,第 140 頁。吴松弟 南宋人口史,第 32 頁。宋會要輯稿 食貨六八之一七,第 8011 頁。宋史 卷六七 五行志五,第 1467 頁。宋史 卷四六 度宗紀,第 906907 頁。宋史 卷六六 五行志四,第 1446 頁。董煟 救荒活民書 卷上 支散流民斛畫一指揮,中國荒政書集成,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 年,第 43 頁。宋會要輯稿 食貨六九之四九,第 8072 頁。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156合適。“元籍”中的女口年齡信息當源自宋代賑濟簿籍。如認定“今抄手狀”距“元籍”所載信息

25、僅有四年時間差,須回答一個問題:爲何短短的四年間,“今抄手狀”較之“元籍”會多出好幾口人?按今抄手狀内除三歲的福孫、孫、亞狗和一歲的亞改係四年間自然出生人外,其他多出三十六歲的“弟八千”、十歲的“男亞保”、三十八歲的“男信龍”、三十二歲的“男耑三”、二十四歲的“端四”,“元籍”都未登記,究其原因,這和前述咸淳七年大饑荒有關。“元籍”資料來自宋賑濟簿,賑濟簿的人口統計有一顯著特點,即據家庭實際居住人口登記,這是由賑濟物通常供小於求的特性決定的。南宋 徐寧孫建賑濟三策 載:“賑濟餓民,今請自本州縣當職官多方措置,盡實抄劄,實係孤老殘疾并貧乏不能自存闕食飢民大人、小兒數目,籍定姓名,將義倉斛斗各逐坊

26、巷、逐村逐鎮分散賑濟。”“盡實抄劄”飢民大人、小兒數目,目的是最大限度發揮賑災物資救濟效能,合理公平發放食物,賑濟更多災民。對於逃荒在外一時不在居住地的家庭人口,自然排除在登記之列。賑災户口排查很是嚴格,史載由官員“勒耆壯引領,排門點檢,抄劄流民。每見流民,逐家盡底唤出本家骨肉數目,當面審問的實人口,填定姓名、口數,逐家便各給歷子一道收執,照證准備,請領米豆”。前述乾道七年龔茂良奏言建立賑災統計制度,孝宗在准其奏的詔書中曰:“仍將已流移人與見在户口通行置籍,務令得實,將來比較殿最。其餘旱塲去處依此,仍先次開具已流移人并見在户口,申三省、樞密院。”值得注意的是,據詔書所言,災荒發生地區有兩套統計

27、户籍,所謂“已流移人”户籍,指逃荒流失人口後的户籍;另一户籍是賑災過後人口恢復的實際户籍。有這兩種户籍,就可相互比較,考察當地官員賑災功績,實施奬懲。據上述規定,“元籍”闕載的“弟八千”“男亞保”“男信龍”“男耑三”“端四”等五人,很可能因逃荒外出謀生,當時不在籍貫所在地,屬“已流移人”,故未登記在册。此後隨着災情紓解,當地官府爲應對朝廷的制度規定“來歲賑濟畢事之日,按籍比較户口登耗”以奬懲官員 ,采取各種措施吸引逃民,這些人逐漸回流原籍。這是四年後“今抄手狀”内人口多出上述五人的原因。宋代的户口簿籍有不同種類,適用於不同事務,有的簿籍每年一造,如丁籍;有的若干年攢造一次,如賑濟簿籍。元滅宋時

28、獲得的賑濟簿,其户口未必是宋德祐元年登記的。從(咸淳)臨安志 (至順)鎮江志 皆載有咸淳年間賑濟統計人口數字來看,咸淳年間兩浙路因大饑荒普遍編製有賑濟統計簿籍。可推斷元代 户籍文書 所言“元籍”登載女口的年份不是德祐元年,而是與 (咸淳)臨安志 (至順)鎮江志 記載的咸淳年份同期。據前述 董煟 救荒活民書 卷上 徐寧孫建賑濟三策,第 46 頁。董煟 救荒活民書 卷上 支散流民斛畫一指揮,第 42 頁。宋會要輯稿 食貨一二之七,第 6233 頁。157從南宋户籍制度看新見元湖州路户籍文書的製作 乾道七年規定,賑災過後,要重新登記男女人口。考慮到賑災和從大饑荒中恢復正常生活,重新統計人口,需要一定

29、時間,“元籍”上的户口數據應是湖州災後第二年恢復期的咸淳八年登記的。但從“今抄手狀”比“元籍”新增人口數來看,似乎“今抄手狀”才是賑災恢復後的户口統計。不過值得討論的是,爲便考校政績,災後恢復期的户籍會等到四年之後才編製嗎?這不符合宋廷“來歲賑濟畢事之日,按籍比較户口登耗”的規定。逃荒外流人員的回歸有一個持續的過程,並不會在編製“元籍”的咸淳八年就結束了,此後的幾年裏仍陸續有返鄉人員。多出的五人應是在“元籍”編製後的四年中陸續返回,被一併抄録在四年後的“今抄手狀”内。换言之,“今抄手狀”不屬於賑災恢復後編製的户籍範疇,其與“元籍”登録的信息時差相距四年,可能是抄録於元軍占領湖州後的至元十三年。

30、兩件文書與 户籍文書 中其他文書的抄寫筆迹不同,其中有關人口、年齡數字用小寫,而其他户籍文書都用大寫,顯然兩者抄録於不同時期。兩件文書在整個 户籍文書 中與衆不同,只有男女人口、成丁、不成丁統計,没有户計、事産、營生内容,是户口統計中的兩件原始作業文書。可能是湖州在元政府要求下,將新統治區的户口上報中央,在宋代“元籍”基礎上統計的户口,有關事産、營生等事項還來不及納入登記範圍。劉曉據黑城出土元代亦集乃路户籍文書殘卷認爲“元代在進行户籍登記時,是將以前的登記情況抄録在前,然後再據手狀抄録現在的情況”。這兩件作業文書雖僅有兩户資料,但其製作方式與元亦集乃路户籍文書相同。胥吏抄録手狀,核對了保存的南

31、宋元籍,核對的數據用於户籍製作。釐清這兩件文書的來龍去脉,有助於深入探討整個 户籍文書。二、户籍文書 與南宋户籍制度的關聯户籍文書 登記的數據信息,都毫無例外地溯及宋亡前的户籍狀態。值得注意的是,從他處遷移來的非當地原住民的登記格式與當地原住民登記的户籍格式明顯不一致,必須先叙户主宋亡時的原户籍所屬地,再叙何時遷移來現住地,而不是像原住民那樣先叙現住地。如德清縣金鵝鄉拾三都陸保“一户屠念肆,元係嘉興路崇德縣拾陸都肆家村人氏,亡宋乙亥年前作民户附籍,至元十三年於本村隨衆 歸附,至元二十四年移居在湖州路德清縣金鵝鄉拾三都陸保”。原户籍狀態是原住民與移民的重要區别。可見元十分注重原籍,即對南宋遺留的

32、户籍依賴度相當高,體現了元編製的 户籍文書 與南宋户籍之間的密切關聯。劉曉 從黑城文書看元代的户籍制度,江西財經大學學報 2006 年第 6 期,第 76 頁。户籍文書,第 972 頁。按“歸附”二字據上下户例補。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158元初政權在江南缺乏自己的户籍檔案,不得不借助南宋户籍資料來施政。南宋中後期實施經界法時攢造的丁籍、保甲簿、地籍對元代户籍産生了重要影響。南宋後期曾兩次實施經界法來清查土地,一次在寧宗嘉定末至紹定年間,一次是始於理宗景定五年(1264),延續至咸淳時期 。土地排查攢造了大量土地登記簿册,並連帶攢造户口簿籍。宋史 食貨志載婺州嘉定經界攢造簿

33、籍,“凡結甲册、户産簿、丁口簿、魚鱗圖、類姓簿二十三萬九千有奇,創庫匱以藏之”。婺州攢造的簿籍數量龐大,結甲册、丁口簿是爲輔助土地清查而製作的系列户籍。這些土地清查攢造的簿籍爲元代在江南的户口統計和賦役徵差提供了便利。史載:“宋南渡後,金華縣諸名額田,體量於紹興辛酉,撿踏於嘉定甲申,覆量於咸淳丙寅,立法詳而爲制密,户有恒徵,地無遺利,猶不失有田斯有賦焉。元之下江南因之以收賦税,以詔力役。”元平江南後施政,在相當一段時間内離不開宋代的户籍。至元二十六年,元世祖“詔籍江南户口,凡北方諸色人寓居者亦就籍之”。這次籍户是宋元政權鼎革後首次在江南大規模調查户口,不能不受南宋户籍制度的影響。户籍文書 中每

34、户在“計家”“事産”之後都列有“營生”事項,黑水城保存的元北方户籍文書未見登載,這應是據南宋遺留的户籍資料新增的。宋會要 載:開禧元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所謂團籍者,起于保甲,以五家結爲一小甲,三十小甲結爲一大甲,每甲須當開具甲内某人係上户,見係第幾等户,曾不應役,人丁若干;某人係下户,作何營運或租種是何人田畝,人丁若干;某人係客户,元係何處人氏,移來本鄉幾年,租種是何人田地,人丁若干;某人係官户,是何官品,曾不係析户,一一籍之於册。圖籍既明,保甲既定,則民不犯禁,田宅安妥。乞下諸路提舉司檢照見行條法,參以臣之所陳,則田里之民皆有古人相友相助之意;一士一民,朝廷皆可以按籍稽考。其於民政,莫

35、切於此。”詔依。令諸路提刑、提舉司措置,條具申尚書省。“所謂團籍者,起于保甲”,是在保甲制基礎上進一步充實完善的户籍,“團籍”是一種泛稱。團籍須登記保甲内各類人户信息,包括下户營運和租種他人田畝等内容。對於移民而來的人户亦須登記原籍地、移來時間和租種他人田畝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營運”事項登記,“營運”即職業類别,登記後,朝廷可按籍稽考,便於管理施政。宋寧宗采納了這一建議,下令諸路實施,成爲南宋後期的一項制度。再看大約同時期的另一條史料,葛洪 與 參戴建國 南宋中後期的土地清查和地籍攢造,第 7884 頁。宋史 卷一七三 食貨志上一,第 4179 頁。蘇伯衡 蘇平仲文集 卷六 覈田記,四

36、部叢刊初編 影印明正統刊本,上海書店,1989 年,第 22b 葉。元史 卷一五 世祖紀十二,第 319 頁。宋會要輯稿 食貨六六之二九,第 7878 頁。159從南宋户籍制度看新見元湖州路户籍文書的製作 鄉令論推排利害書 載:某昨備數昌國,嘗身親之。仍諭産去税存之人,各令齎抱砧基干照出官,專與委官,挨究歸着。又于未造丁帳以前,先次唤上正長,丁寧開諭,令於沿門抄録之時,須要役主正身親自行遣,不許容代役家人參預其間,一口一丁、一項一目,不管隱漏所造帳式,因與增立條目。除保甲照條結立外,逐户先總具丁口人數,次各開丁口、官名、第行、年甲,及作何藝業(原注:業儒、業農、業工商之類);次具所居屋宇(原注

37、:或自己屋,或僦人屋),所種田土(原注:係自己田,或租人田);次具有無店庫出贖錢穀,生放牛羊雜畜。或係土著,或係客户,及間有犯過景跡之人,亦仰逐一開具,不得稍有隱落。葛洪係婺州東陽(今屬浙江金華)人,官至參知政事,嘉泰二年(1202)至開禧二年(1206)任慶元府昌國(今浙江舟山地區)縣令 。“推排”是南宋中晚期土地清查登記的方式。葛洪應是在昌國縣令的任上,身體力行推廣推排措施。“除保甲照條結立外”所造丁帳云云,與上文開禧元年臣僚建言編置團籍一脉相承,並有所完善,内容包括丁口人數、户口類别、官職、第行、年甲、藝業、所居屋宇、所種田土、所開店庫、牛羊雜畜、有無犯罪前科,户口信息十分詳備。這是寧宗

38、采納臣僚建言要求各地實施團籍攢造制後,獲得積極響應落實的例證,相較元 户籍文書 登載内容,除“犯過”事項外,幾乎一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葛洪談到的藝業登記,名目有“業儒”“業農”“業工商”之類,較之開禧元年臣僚建言編置團籍中的“營運”事項,進一步細化了。新見徽州 開化縣給付墳僕自承由帖,也有助於了解南宋後期的户籍制度:開化縣推排專局地字一伯六十七號,照對本縣准使、府帖,備恭奉朝省指揮,舉行推排,務令着實。如遇隱漏、詭挾、飛寄,定照常平條令施行。本縣除已行下諸都團結保甲,令據各都申到外,合出給自承由子,付官、民户。仰便照已發式樣,立土峰牌由伺候。都保審實,如式書填草由,付人户收執如外州縣客産,業

39、主不在本縣,即仰佃、幹執催,一體施行,卻與寬限辦集。空無産之人,即稱無産,現住何人地屋,或佃何人田土,亦仰從實供具,限五日先次繳申元由,亦須都保保明從總督類申。不得違滯此 者。右給自承由子,付第九都五保户。准此指揮,虔恪奉行,勿致自貽罪戾。(道光)東陽縣志卷二五,中國地方志集成浙江府縣志輯第 53 册影印民國三年石印本,上海書店,1993 年,第365 頁。(寶慶)四明志 卷二 昌國縣志縣令 云,葛洪任昌國縣令,於“嘉泰二年到任,開禧二年滿”(宋元方志叢刊 影印清咸豐四年 宋元四明六志 本,第 5245 頁下欄)。據 (大德)昌國圖志 卷六 名宦葛洪生祠記 載,葛洪因其在昌國縣任内出色的政績,

40、百姓爲之立生祠(第 6097 頁下欄6098 頁上欄)。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160咸淳元年十二月日給知縣操縣丞洪 這是由官府統一印製後頒給人户的土地清查通告書,有幾點與户籍相關的重要信息:其一,由各都結保甲,申報户口數據。“團結保甲”即前面所述團籍的内容。其二,户口分官户、民户,根據統一要求,自供田産、業主數據。其三,無産户亦須申報“現住何人地屋,或佃何人田土”。結甲擔保糾察是落實土地登記的重要輔助手段,反映了南宋後期以保甲爲核心的户籍攢造不是個别地區、個别時期的做法,而是寧宗開禧以來普遍推行的制度。從上述開禧元年臣僚所言團籍、葛洪昌國推排所造丁帳,到 開化縣給付墳僕自承

41、由帖 涉及的保甲簿,構成南宋後期的户口統計體系,包括對人口、田産、謀生方式的詳細登記。可以看出“營運”“藝業”是其中重要的登録内容。這些簿籍連同賑濟簿,爲元 户籍文書的編製提供了樣板。户籍文書有關“營生”的内容,正是來源於宋代户籍登記的“營生”“藝業”。户籍文書 於無産户常登記爲“事産:無,賃屋住坐,營生:養種,帶佃(某某寺田)”,可謂是上述記載的南宋户籍登記格式的簡化版。户籍文書 載有儒户户計,如“徐湜,元係湖州路德清縣北界人氏,亡宋乙亥年前作儒户附籍,至元十三年正月在本縣隨衆歸附”。記載明確,徐湜在宋亡前是儒户。一般認爲,儒户是元代獨有的户計,宋代無儒户。實際上,元初南方的儒户户計是脱胎於

42、南宋的“業儒”之家。廟學典禮 載:行省户房,至元二十八年四月初八日,令史馬禧呈:欽奉聖旨節該:抄數南北諸色户計。欽此。行下各道隨路去後,回呈該:元蒙省府發下各處歸附之初有司報省諸色户計籍册,遂令各處儒學官吏一同查照得,於内多稱張秀才、李秀才、上舍進士、官人,比對今抄手狀,姓名争差不同。蓋是歸附之初,官府草創,止憑坊里正人等取到諸色户數,一時應報須知,即非儒籍,於内亡宋登科發解、真材碩學、名卿士大夫,多不在内。可知南方歸附之初,曾有抄報諸色户籍籍册的舉措。報省數是地方坊里正人等據當地户口檔案中的數據申報,標準並不統一,將“張秀才、李秀才、上舍進士、官人”等都歸入儒户,卻遺漏了不少本該入儒户的南宋

43、“登科發解、真材碩學、名卿士大夫”。從地方坊里正人取到的諸色户數内有“張秀才、李秀才、上舍進士、官人”看,應是依據已有的南宋户口登記籍册資料 程超宗編 (安徽休寧縣)富溪程氏祖訓家規、封邱淵源合編,清宣統三年夏日五知堂録藏,上海圖書館家譜館藏,第106107 頁。參馮劍輝 宋代户帖的個案研究,安徽史學 2018 年第 3 期,第 138142 頁;黄忠鑫 寄莊户的成立與長期延續徽州富溪程氏家族宋元明文書考析,中國經濟史研究 2021 年第 6 期,第 2129 頁。户籍文書,德清縣金鵝鄉拾肆都沈阡叁户,第 1023 頁。户籍文書,第 1063 頁。佚名撰,王珽點校 廟學典禮 卷三 儒户照抄户手

44、收入籍,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 年,第 5960 頁。161從南宋户籍制度看新見元湖州路户籍文書的製作 報省的。南宋户籍中存在元代認同的儒户,只不過宋代不稱“儒户”,而是指“業儒”的人户。宋代所謂“業儒”,只是一種職業身份,並非户口名稱,大致指從事儒學、文學研習和教學的職業。業儒之人通常還包括從事科舉考試取得一定名分的人。北宋邢昺云:“臣少時業儒,觀學徒能具經者百無一二。”楊時云:“某愚無似,家世業儒,而名不隸於農工商賈之籍,惟是專篤於文學。”紹興年間,福建路安撫司參議官趙公邁攝徽州休寧縣尉,“邑有胥抵罪,命公籍其家。公問其子何業,曰:業儒。公憐之曰:汝父犯法,家貲當没入官,吾不能汝庇。汝既

45、儒業,能勉力起家,此直毫末耳”。南宋福州閩清士人林子元,“其兄自誠者,雖嘗業儒,久已捐棄筆硯,爲商賈之事矣”。據前述南宋後期户籍制度,户籍中會登記“業儒”之人的職業身份。廟學典禮 又載:“議得:江南秀才甚多,若盡從供具手狀俱作儒户,恐真僞難辨,虚添數多。擬合將歸附之初元籍儒户,於儒户項下作數,外據已後續收儒户,即今科舉未定,合無於民户内抄數。”所謂“歸附之初元籍儒户,於儒户項下作數”,指將原宋代户籍中的業儒人士,作儒户登記。可見兩者只是名稱不同而已。元典章 載尚書省咨:“所據江南儒人,比及選試分揀定奪以來,將歸附之初原籍儒户,於儒户項下作數,外據已後續收儒户,收係爲民。”又如 (至元)嘉禾志

46、載松江府至元十三年報省民數中有一百九十二户儒户 。江南在歸附之初已將宋代業儒之人作爲儒户户計統計了。户籍文書 中的“儒户”户計應來源於宋代的“業儒”之户,是據元代的户計規則把原南宋具有業儒職業身份的人户更换成儒户户計。如 户籍文書 登記的李捌秀名錫老户,“元係湖州路德清縣北界人氏,亡宋乙亥年前作儒户附籍,營生:教學”。李捌秀户之所以被認定爲儒户,顯然是因其“教學”職業身份。户籍文書 還載有“官户”户計:“一户沈閏孫,元係湖州路德清縣北界人氏,亡宋乙亥年前父沈察判作官户附籍,至元十三年正月在本縣隨衆 歸附。”官户是宋代法定户名而非元代户計名稱,指品官之户,與民户對應,享有諸多免役特權 。户籍文書

47、 所言亡宋 章如愚 山堂先生群書考索 後集卷二六 士門學制類,中華再造善本 影印北京大學圖書館藏元延祐七年圓沙書院刻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6 年,第 9b 頁。林海權校理 楊時集 卷一八 上毛憲,中華書局,2018 年,第 496 頁。陳宓撰 復齋先生龍圖陳公文集 卷二一 參議趙公墓誌銘,宋集珍本叢刊 第 73 册影印清抄本,第 639 頁下欄。洪邁撰,李昌憲點校 夷堅志支志丁 卷四 林子元,全宋筆記 第 51 册,大象出版社,2019 年,第 38 頁。廟學典禮 卷三 抄户局攢報儒籍始末,第 57 頁。陳高華等點校 元典章 卷一七 户部三籍册儒醫抄數爲定,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

48、11 年,第 596 頁。(至元)嘉禾志 卷六 户口,第 4452 頁下欄。户籍文書,第 1059 頁。户籍文書,第 1062 頁。按文中脱字“歸附”據前後户例補。王曾瑜 宋朝階級結構(增訂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年,第 196238 頁。文史2023 年第 2 輯總第 143 輯162前附籍的官户户計信息無疑來自南宋户籍登記系統。不僅儒户、官户可從宋代户籍中找到蹤迹,其他户計也多與宋代户籍記載相關,如宋代有登記工匠的簿籍。州縣提綱 載:“役工建造,公家不能免。人情得其平,雖勞不怨。境内工匠,必預籍姓名,名籍既定,有役按籍而雇,周而復始,無有不均。”又 户籍文書 登載有一種“雜趁”

49、的營生,如德清縣遵教鄉十一都新市鎮張阡貳户,計家“親屬肆口”,事産“水田二畝柒分,賃房住坐”,營生登記爲“雜趁”。張阡貳户僅有二畝柒分田,不足以養活四口家人,種田之餘必須外出打工攢錢。所謂“雜趁”,是“雜作短趁”簡稱,又稱“手趁”。意爲打零活,並不固定於某一項具體職業。其名稱亦與宋代相關。乾道五年右從事郎李大正奏:“紹興府諸縣自舊以來,將小民百工、技藝、師巫、漁獵、短趁雜作瑣細估紐家業,以應科敷官物,差募充役,官户全無,上户絶少,下户小民被此科斂。”李大正奏言的“短趁雜作”,與百工、技藝、師巫、漁獵等職業並列,是宋代貧困下户謀生的一種不固定的職業泛稱。户籍文書 人口信息一欄有的還登載一種“典雇身人”,男女皆有,也有不成丁,户主通常是有産人。所謂“典雇身人”是典身人與雇傭人的合稱,也是源於南宋。典身乃典賣的一種形式,是唐末五代以來出現的一種勞動力雇傭行爲,屬於商品所有權不轉移的一種買賣。在土地典賣中,交易人約以一定的條件或時間,滿足後業主可贖回土地。與之相應的典身,是將典物的物質形態换成了人。敦煌有一件太平興國七年(982)慈惠鄉百姓郭定成典身契 曰:“今租自身於押衙王永繼家内只(質)典,斷作典價自典餘(以)後,王永押得驅使。”王氏用典價獲得了郭定成的典身權。宋代的奴婢交易有典賣與雇傭兩種不同方式。南宋袁采云:“買婢妾,須問其應典賣不應典賣,如不應典賣,則不可成契。”袁采所言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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