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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重点产业政策
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 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集中力量扶持重点产业发展, 建立杭州市重 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为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2011-2015 年, 在整合原有工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6 亿元资金, 用于建立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
二、资助、补助和奖励范围
(一)资金申请单位必须为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 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以及市级以上发文认定的省级经济开发区、 特色城镇工业功 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基地、产业集群示范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工业设 计园区等,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申请项目必须是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原则上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的 项目。投资大、建设期长的重大项目确需按进度分期资助的,可分段实施。同一内容的项目 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或奖励的,不重复进行资助或奖励。
三、产业界定 根据《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本资金支持的重点产 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为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 环保、新能源产业。
(一)电子商务产业主要领域: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网络化创新服务体系,电子商务支 撑体系等。
(二)信息软件产业主要领域:现代通信,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及服务外包,云计算, 数字电视等。
(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主要领域:重大关键及成套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 备, 新能源汽车, 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附加值船艇, 航天航空配套件, 现代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制造,工程总承包、总集成等。
(四)物联网产业主要领域:先进传感器及无线传感器网络,网络传输,数据存储与分 析决策,物联网系统集成,物联网应用与服务等。
(五)生物医药产业主要领域:生物工程药物,新型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生物医学工 程(含医疗器械和检测设备),生物制造,生物服务等。
(六)节能环保产业主要领域:高效节能技术设备及产品,环保设备及产品,资源循环 利用关键技术设备、产品及产业化示范,LED 新光源等绿色照明产品,新材料等;合同能 源管理、清洁生产、电能平衡测试等节能环保服务。
(七)新能源产业主要领域:太阳能光伏、风电、核电、水能、潮汐能、生物质能、太 阳能热发电装备、新型储能电池等。
四、资金使用 资金用于支持上述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投资、公共平台、开拓市场等项目:
(一)技术创新。 1.技术创新项目。对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自主研究、掌握关键技术及相 关知识产权,研发投入 5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含工业设计创新项目),按不超过研发 投入的 20%给予资助;对研发投入 500 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 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企业研发机构。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和 60 万元的资助。对年度评价成绩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含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3.首台套奖励。对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项目,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 4.新产品新技术奖励。对被评为市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 予 25 万元、15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 5.资质认证。对企业在技术等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 可的,经批准后给予 50-300 万元的奖励。
(二)产业化投资。 1.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对总投资在 2000 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 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投入]的 12%给予资助;对总投资在 5000 万元(含)以上(其 中设备投资 2000 万元以上) 的工业投资 (技术改造) 项目, 按设备投资额 (医药企业含 GMP 投入)的 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信息化应用项目。对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分别按 项目投入的 15%、12%给予资助;其他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投入的 10%给予 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3.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对经市政府确定、在杭州实施的处于市场拓展前期的推广应用示 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 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4.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对企业以制造业为基础开展总集成、总承包,实施的合同金额 在 1 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 2%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5.上规模企业。对上规模企业,按《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培育发 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61 号)规定 进行奖励。
(三)公共平台。 1.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对服务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 投入的 20%-30%给予资助。其中,对服务产业集群(开发区、园区、基地)的项目,单个 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服务全市产业发展并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 单个项目资 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对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按对企业的日均担保责任余 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资助。 3.展览会、产业研讨会。对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展览会、产业对接会、论坛、研讨 会,确需市政府资金支持的,按项目投入的 50%-100%给予资助。 4.专业培训。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相关职能部门 举办的专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助。
(四)开拓市场。 1.产品展销。对企业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重要国内外品牌展销会 的,按不超过展位费的 50%给予资助,有重大影响的展会可按展位费的 100%给予资助;对 展会中用于宣传杭州整体形象的投入给予全额资助。 对经市政府批准开设的杭产品集中展示 展销中心,按项目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2.电子商务应用。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第三方电子 商务企业首期服务费的 1/3 给予资助;对企业建设独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按项目投入的 20% 给予资助。 3.重大工程(项目)中标。对企业中标合同金额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重大工程 (项目),按中标合同金额的 0.5%给予资助。对企业中标我市政府示范项目,按不超过企 业中标金额的 1%予以资助。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中标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4.为世界 500 强企业配套。对首次为世界 500 强企业提供关键配套产品,且具备一定规 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5.合同能源管理。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市级节能改造项目, 根据项目节能量, 市级按 200 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所在区、县(市)按 100 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 配套奖励。对符合国家、省级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国家和省奖励的基础上,市 级按 60 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五)为国家、省级相关资助项目配套资金。 对要求配套的国家、省级项目,按要求给予足额配套资金。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资金分配 发展资金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每年根据项目需要,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在有 关产业中予以分配。如确实需要,根据市政府要求,切块安排资金充实产业基金。
六、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
(一)资金申报。根据项目的类别,分别采取每季度申报 1 次,上、下半年各申报 1 次或全年申报 1 次的形式。
(二)资金审批。经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报市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按有关程序下达资金。其中,资助、奖励总金额 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需报相应的产业领导小组决定。
(三)资金拨付。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直 接拨付给企业或最终用款单位。
七、资金配套 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的资助项目,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 担,各区、县(市)企业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 50%;资金支持的奖励项目 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八、资金监管 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 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各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如资金使用中涉及提高资助(奖励)比例或金额等 内容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情节严重的, 要依法追究责任, 并取消该单位 3 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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