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大代表述职制度 为了让人大代表更好地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使命感、责任感,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代表述职制度。 第一条 各镇(办)人大主席团(联络处)、市直各代表团要制定代表述职工作方案,按照岗位和区域分布,经代表小组推荐,确定述职代表,其他代表在代表任期内分期分批完成述职工作,接受选民监督。 第二条 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应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代表本人思想上对代表工作的认识和重视情况; 2、代表出席市人代会会议情况,包括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定,依法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
2、; 3、代表参加人代会闭会期间活动情况,包括参加市镇人大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座谈活动等; 4、代表为选民办实事,推动和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情况; 5、代表走访选民,联系群众,向有关部门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的情况; 6、履行代表职责的体会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今后履行代表职责的打算等。 第三条 参加述职的代表,应根据述职的内容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述职报告。 第四条 合理确定选民代表,选民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有使命感和责任心,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从大局着眼,敢于说实话,还能够正确表达自己和所代表的选民意见,对评议的人大代表应该履行哪些职责以及人大代表实际所做的代表工作都比较熟悉。 第五条 可按下列程序适时召开述职会议: 1、各镇(办)人大主席团(联络处)、市直各代表团负责人主持代表述职会议; 2、代表在会上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3、选民代表发言,代表可回答选民的提问; 4、推选计票和监票选民代表; 5、选民代表对述职代表进行无记名测评; 6、统计测评情况,并当场公布结果; 7、述职代表作表态发言。 第六条 收集整理选民对代表及“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代表反馈选民意见和建议以及测评情况。 第七条 述职的代表根据选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