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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公共场所活动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加强对校内公共场所举 办各类活动的平安管理,保障学校的平安稳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校公共场所的平安管理工作主要由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活动场所的平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平安管理措施;
(二)负责对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在学校公共场所拟举办活动的审批、报 工作;
(三)负责催促、检查、指导举办方制定、实活动平安保卫方案。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公共场所是指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所
属的文体活动场馆、会议室、教室等室内活动场所及户外公共场所。
第四条具体场所的管理:
(-)学术会议中心内的会议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二)主楼、综合教学楼、研究生楼内的教室由教务处负责;
(三)学生活动中心由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
(四)运动场地由体育教学部负责•;
(五)民族博物馆由蒙古学研究中心负责,;
(六)文体馆、桃李湖宾馆、奥都快餐等由奥都集团负责;
(七)各单位、各部门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报告厅、活动室由所属 单位负责;
(八)学校户外场所由保卫处负责。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实行单位、部门 一把手负责制。
第六条室内活动场所必须符合以下平安条件: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符合国家平安标准和平安规定,运行正常;
(二)疏散通道畅通,平安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本管理方法所称活动,是指校内和校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面向 师生或者社会公众举办的以下活动:
(一)报告会、学术交流会、讲座、研讨会等会议类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体育比赛活动;
(四)人才交流、招聘活动;
(五)陈列、展览、展销活动;
(六)其他活动。
第八条学校内部各单位、各部门组织、举办的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 责”的原那么,举办方应在活动举办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学校党政办报批,获得批 准后到保卫处备案,活动的平安管理工作由举办单位具体负责
第九条除学校内部单位、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公共场所举办 以上活动,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四章活动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活动举办方须填写《公共场所活动申报、审
批登记表》(后附),向场地管理部门先行申请场地,场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后,一般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7个工作日到保卫处报审,大型活动须在活动举办 前15个工作日到保卫处报审。
第十一条报送保卫处审批的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场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使用场地的合同、协议或证明;
(二)活动举办方的介绍信、身份证明材料等,大型文艺演出还应提供公安、 消防部门的审批材料;
(三)规模在500人以上的活动还应制定活动平安保卫工作预案。方案包括 以下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形式;
2、平安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平安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平安检查措施;
6、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7、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第十二条保卫处接到申请后,重大活动须呈报学校有关领导,一般活动须 与有关部门协商,经研究、审核,在举办方递交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 答复。
第十三条举办方申请举办的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准举办: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可能对国家平安和社会稳定造成 不良影响的;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暴力、黄色淫秽等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按规定需经公安、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五)活动场地不符合平安要求、不具备基本条件的;
(六)举办方无力保障活动平安、顺利进行的。
第十四条举办方需要学校保卫处提供平安保卫服务的,须在活动举办日的 3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并应根据平安保卫工作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五条对经许可举办的活动,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 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规模。如有变更,须提前向场地管理部门、保卫部门申请, 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活动的举行:
(一)活动举办方未按本管理方法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
(二)参加活动实际人员超出场地核定容量的;
(三)现场秩序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平安构成威胁的;
(四)活动内容不健康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五)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平安事故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未经审批、擅自为活动举办方提供场地的;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 生公共平安事故的、治安刑事案件的;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追究活动 场所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举办方违反本管理方法,致使发生重大平安责任事故、治安案件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活动举办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十八条本方法解释权归保卫处。
第十九条本方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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