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前 言
一、考情(预计分值)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30分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30分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5分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25分
二、考试形式及题型
1.无纸化考试:
省属考试将全面采用无纸化考试模式,实行上机答题,两门科目考试时长各为90分钟,双科连考,总时长为180分钟。
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
2.纸质考试
6月20日 9时~11时30分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
三、串讲方法
1.以教材为核心,掌握重点,归纳总结;
2.做基础班中的习题和网上练习中心习题。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谁与谁的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4个层次(简答)
(一)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1.制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最高立法机关
2.制定时间: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l0月31日第二次修订
地位:《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条例”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者:国务院——全国最高行政机关
2.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简答)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制定者:国务院财政部门
2.构成: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计划单列管理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的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的关系)
总会计师:会计师后,不少于三年
(二)会计人员管理:业务管理、专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会计法》规定: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非总经理
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二是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可比性(简答)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纵向可比)。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 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横向可比)。
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7.谨慎性。
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简答)
1.法的理解;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如:税收征管法、公司法。
2.三点规定:应建、合法、私设。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简答)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应当指出,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简答)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规定: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必要变更,按规定变更,并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简答)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及单位其他部门使用的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表现为(盈利)(亏损)
包括:利润的形成、计算缴纳所得税、利润的分配。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四、会计年度
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五、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不同点:
经济信息与会计信息;
核算的基础与核算的起点;
经办人员与会计人员;
重要依据和直接依据。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
2.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3)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书写要清楚、规范
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并非按大写金额入账,而是此凭证无效。)
小写:
阿拉伯数字书写,不得写连笔字;
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在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用“0”,不得用符号“-”。
例如:¥145.00
大写:
中文大写,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
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1 008.0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捌元整”。
例如:145.00 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整。
145.10 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壹角整。
145.16 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壹角陆分。
(5)编号要连续。预定编号,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其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
3.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简答)
真实性——凭证真实
合法性
合理性
正确性——计算填写
完整性——形式上审核
及时性——当月入账。
4.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简答)
(1)不得涂改
(2)内容错误
(3)金额错误
(4)更正和重新开具义务
(二)记账凭证
2.编制要求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多选、判断)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多选、判断)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后面讲解)。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3.审核内容
(1)内容是否真实。
(2)项目是否齐全。
(3)科目是否正确。
(4)金额是否正确。
(5)书写是否正确。
七、登记会计账簿
(一) 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
单位应当设置的会计账簿
(1)总账。
(2)明细账。
(3)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账簿。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启用会计账簿的要求
扉页上附启用表
(三)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①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
②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③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④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方法。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以明确责任。
(5)及时对账,4个相符,次数
(6)定期结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也要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中期财务报表: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年度结账日: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全面财产清查;
8.对应关系与比较数据: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三)对外提供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5.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6.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九、财产清查
年报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3.移交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类。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在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一是此类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二是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包括存放地点、编号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2)专人负责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时,监销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由相应的单位派出:
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对于国家机关则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对于财政部门,则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的体系:
单位内部监督:内部控制
社会监督:对内部的再监督
政府监督:对单位和社会的再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概念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单选)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简答)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机构控制与职务控制】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业务处理程序控制】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同部审计控制】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简答)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进行的。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多)
(1)控制环境
(2)会计系统
(3)控制程序
2.基本方式
(1)组织规划控制(简答)
第一: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第二:组织机构的相互控制
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职务。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多选)
授权批准与业务执行
业务执行与审核
业务执行与会计记录
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
(4)财产保全控制。财产保全控制主要包括接近控制、定期盘点控制等。
接近控制主要是指严格限制无关人员对资产的接触。
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资产。接近控制包括限制对资产本身的接触和通过文件批准方式对资产使用或分配的间接接触。
一般情况下,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存货等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必须限制无关人员的直接接触。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单)
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简答)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多)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多)
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P55: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三个层次: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在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考虑如下因素:(多)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五)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的财政部门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概念―――中层领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全国有效,属地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
2.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
3.调转登记―――90日内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初级中级高级)(在岗和不在岗)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
(2)财经法规
(3)业务知识、技能训练
(4)会计职业道德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出纳岗位;
稽核岗位;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
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二)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三)总会计师
1.设置
2.地位: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3.任免程序:提名与任命;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3.移交点收―――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自已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主要包括:
1.主刑。
2.附加刑。
(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简答)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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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予以通报的同时,
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属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事责任:例偷税罪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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