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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3025-2020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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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7.080 U 0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30252020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urvey of boats below 5m in length 2020 - 04 - 08 发布 2020 - 07 - 01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3/T 30252020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适用环境 . 2 5 检验技术要求 . 2 6 检验规则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船体强度试验方法 . 8 附录 B

2、(规范性附录) 船舶干舷试验方法 .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船体密性试验方法 . 10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船舶稳性试验方法 . 11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试验记录表(供单艘船试验使用) . 12 DB13/T 30252020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船舶检验局、北京市船舶检验所、天津市船舶检验处、中

3、国船级社天津分社、河北省高速公路青银管理处、石家庄苍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揣明卫、熊柏松、李基光、张立群、李灵波、李树嵬、张晨曦、倪志翔、赵利平、赵建平、贾浩然、李永征。DB13/T 30252020 1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长(不易测量的按总长计,下同)5m以下(不含5m,下同)船舶检验的术语和定义、适用环境、检验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船长5m以下小型船舶,在海上航行的船舶仅适用于机动船。 本标准不适用以下船舶: a) 军用、体育运动、玩具船和自用的非营业性船舶; b) 水上飞机、运载油类和危险品的船舶; c) 乘员超

4、过 6 人的船舶(含操作人员和儿童); d) 船宽小于 1.45m(不含 1.45m)的船舶; e) 防汛和应急抢险类船舶; f) 在急流水域内使用的漂流船筏; g) 竹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303 船用救生衣 GB/T 181682017 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622号) 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6

5、23号)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3167号) ISO 12215-5-2008 小艇-船体结构与构件尺寸 第5部分:单体船的设计压力、设计应力和构件尺寸的测定 ISO 12217-3-2015 稳性和浮性的评定与分类 第3部分:艇体长度小于6米的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漂流船筏 drifting boat 由人工或自然水流方式推进,用于水上漂流活动的船、筏。 3.2 航行区域 sail area DB13/T 30252020 2 允许船舶航行或使用的安全水域。 3.3 非机动船 non-powered ship

6、靠人力、风力或自然水流推进的船舶。 3.4 船舶所有人 ship owner 船舶的产权所有人。 3.5 船舶经营人 ship operator 对船舶安全使用负有责任的船舶实际经营人。 3.6 出厂检验 factory examination 船舶在出厂前由制造厂进行的检验。 3.7 初次检验 initial survey 船舶在出厂后投入营运前按要求的项目和规则对船舶进行的检验。 3.8 营运检验 in-service inspection 船舶经初次检验后,在船舶使用寿命内按要求的间隔期和内容进行的检验。 4 适用环境 4.1 按本标准检验的船舶,适用于以下环境使用: a) 在划定的安全

7、水域内航行,航行区域内设有与营运活动相适应的应急救助设施和条件; b) 限浦氏风力 4 级及以下、能见度良好时使用,航行距岸不超过 1km;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高速船航速不超过 28km/h,其它船舶航速不超过 18km/h; c) 船舶营运期间,所有乘员应身穿救生衣并坐在座位上。 4.2 第 5 章和第 6 章中涉及的具体技术要求除指明适用海船外, 均指内河船; 海上航行船舶应符合 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或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的相应要求。 5 检验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船舶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 DB13/T 30252020 3 a) 全船

8、说明书; b) 总布置图(含船舶设备布置、机电设备布置和人员布置); c) 船舶稳性试验报告(同批次同一船型可允许只试验首制船); d) 载客船舶的乘客定额计算书; e) 干舷核定书或浮力安全性试验报告(同批次同一船型可允许只试验首制船)。 5.1.2 同一制造厂生产的同型船在尺度、材料、结构、重量和布置等方面应保持一致,有影响性能的改变时,应重新进行试验。 5.1.3 船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选用合格的材料和机电设备,并应有产品合格证。 5.2 材料 5.2.1 船体材料和主要部件应采用防锈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锈措施。 5.2.2 船体的壳板和主要结构件等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 材料

9、的强度和耐老化性能应符合预定的使用要求;乘员座位的座板应采用木板、塑料或玻璃钢等非金属材料。 5.3 外观 5.3.1 船舶外观应完整;表面无破损和皱折;不应有开胶、离层、开焊、裂缝、龟裂、明显变形等缺陷;金属部件不应有锈蚀现象;电镀件表面应平滑、光亮,不应有起泡和露底等缺陷;各部件应完整无缺,固定、粘贴部位应牢固可靠;必要的防淋雨装置保持完好。 5.3.2 各部位及各部件的尺寸应符合原设计要求;设计时未配备的设备、顶棚(如遮阳棚),使用中不应加装。 5.3.3 在船上明显位置应设有固定铭牌,铭牌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最大乘员人数、适用水域、制造日期、执行标准号、出厂编号、制造厂名及船舶

10、主尺度、动力装置参数等内容。 5.4 船体结构 5.4.1 船体结构(包括上部顶棚等附属结构)的设计应使船舶能承受使用期间可能遭遇的最大外力。 5.4.2 船体结构应仅设一层甲板,如有顶棚,顶棚应不承受任何载荷。 5.4.3 船体结构和构件的制造和安装应牢固可靠。 5.4.4 船舶应有足够强度,其构件及结构强度通过以下试验方法之一进行验证: a) 实船投落试验,试验后船舶不应有永久变形和损坏。试验方法和要求见附录 A 中的 A.1; b) 进行船体静载荷强度试验,试验船舶在长度方向和宽度方向的变形量不应超过相应的允许变形量。试验方法和要求见附录 A 中的 A.2。 5.4.5 同一批次同一船型

11、的首制船在玻璃钢船壳制作时, 应按相同条件同时或单独制作试验样板, 大小为 500mm500mm,其物理及机械性能应满足 5.2.2 中对材料的要求。 5.4.6 船上乘员处所至上下船的出入口应通畅,不应经过机器处所。 5.5 干舷、水密完整性和人员保护 DB13/T 30252020 4 5.5.1 船舶可以不勘划干舷标志。 在按附录B方法进行试验和测量时, 每艘船舶的干舷均应符合5.5.2的要求。 5.5.2 内河船舶在满载状态下, 沿船长任何位置的干舷甲板边缘或敞开船舷侧板顶端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20mm。碰碰船船沿至水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m。 5.5.3 船壳板、露天

12、甲板应有良好的密性,不应有渗漏。船体密性应按附录 C 的要求进行试验。 5.5.4 船壳板、露天甲板如果有开口,要保证开口处的水密性,不允许有水从开口流到有密性要求的船体内部。对穿过船体的附件,在安装时要做到水密,保证水不能流入船体。 5.5.5 船舶的露天或开敞处所应有防水和排水条件; 甲板上设计要求防止水进入的处所或舱室, 其门窗、舱盖、开口等应有风雨密措施,并在航行中保持关闭。 5.5.6 高速船应设有浮力体,浮力体提供的浮力应大于空船重量的 110%,浮力体由水密舱和/或不吸水的封闭型发泡塑料填充的空舱组成。浮力体应永久性固定设置。 5.5.7 船舶载客处开敞部分应设置固定栏杆或舷墙上

13、扶手, 座位板至栏杆或舷墙上扶手的高度应大于0.3m。 5.5.8 用于人员行走的甲板、通道地板应为防滑型。 5.6 稳性 5.6.1 船舶在静浮状态时,横倾应不大于 3、纵倾应不大于 5。 5.6.2 船舶的完整稳性试验核算应符合 5.6.3 和 5.6.4 的要求。 5.6.3 船舶进行稳性试验核算时,乘员的重量、重心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允许载客区域内每平方米不超过 4 人,全船总人数不超过 6 人,每人重量按 75kg 计; b) 人站立时,重心位于所站立甲板平面以上 1.0m 处;坐下时,重心位于座位以上 0.3m 处。 5.6.4 船舶应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稳性试验,并符合相

14、应的要求: a) 按照 GB/T 18168-2017 中 5.5.4 要求进行稳性试验, 并经核算船舶初稳性高度达到相应要求。试验方法见附录 D 中 D.2 的 a); b) 按满载情况下所有人员集中一舷的状态进行试验,验证在乘员集中一舷时船舶的横倾角和水线位置,满足船舶横倾角不超过 12的要求;对甲板船,最终水线位置的任意一点应位于干舷甲板最低点以下至少 100mm;对敞开船,最终水线的任意一点应位于舷侧板顶端低点以下至少 163mm。试验方法见附录 D 中 D.2 的 b)。 5.7 乘员处所 5.7.1 载客船舶所核定的乘员定额应确保船舶满足本标准中核定的干舷、稳性和救生设备配备等要求

15、;载客船舶应在船上明显位置标明乘员总人数(含驾驶和操纵人员)。 5.7.2 船舶应按允许载客的可用面积和设置的固定座位核定载客人数,每一乘客设置一个固定坐椅;若为座箱,每一乘客座位宽度不小于 0.4m;核定的乘员总人数不超过 6 人(含驾驶和操纵人员)。 5.7.3 以下处所不应核定载客: DB13/T 30252020 5 a) 干舷甲板首部; b) 距机器处所 0.5m 之内范围; c) 燃油或蓄电池处所; d) 扶梯、通道和出口; e) 顶棚甲板; f) 影响驾驶人员视线的处所。 5.8 机电设备 5.8.1 机动船的制造和营运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 船舶机械、燃油储存装置、管路和附

16、件等的设计和构造应符合其拟定用途,其安装和防护应使船舶在正常使用时不至对人员造成危害; b) 所选发动机、电机应能易于启动和可靠运转,并应牢固地安装在具有足够刚性的位置; c) 轴系通过船壳板或水密舱壁板时,应保证水密; d) 使用燃油的机动船,燃油箱处所应开敞通风,且保证整个油路无渗漏; e) 船上不得安装压力容器设备(包括燃气储存设备); f) 碰碰船最大行进速度应小于 8km/h; g) 船舶应确保控制动力装置的方向机、软轴线、拉杆及控制航向的舵桨设备可靠联接; h) 船舶应有适当的回转和后退能力,确保在正常情况下能可靠地控制船舶,控制用操纵装置应运行平稳和方便; i) 在船舶的正常操作

17、和驾驶位置,不应有遮挡驾驶人员视线的情况; j) 船舶动力装置应符合营运水域的防污染控制要求。 5.8.2 船舶电源及电路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 船舶蓄电池的容量应能在额定载荷下连续工作不少于 4 小时而不用补充充电; b) 蓄电池的安装位置应能保持透气,且易于保养管理; c) 电推进船舶的主电路应设有短路保护装置,船上工作电压不应超过 50V。 5.8.3 各类无动力船舶的手动、脚踏操纵和驱动装置应符合使用需要,运转轻便灵活、不能有卡滞现象。 5.8.4 新建和初次检验的机动船应进行动力装置可靠性试验及速度测定,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9 救生、消防和系泊设备 5.9.1 应为船上

18、每个乘员配备一件救生衣 (每个儿童配备一件儿童救生衣) , 救生衣应符合 GB/T 4303的要求。 5.9.2 燃油动力、电动船舶应配备 1kg 干粉灭火器一个。 5.9.3 船舶应设有适当的系泊装置和系泊用绳索,并有适当的靠泊防碰撞措施。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内容和要求 6.1.1 出厂检验 DB13/T 30252020 6 6.1.1.1 船舶出厂前应经制造厂出厂检验合格,具有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证明资料和铭牌标志。出厂检验项目和要求应至少包括表 1 规定的内容。 表 1 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范围 1 外观 外观质量 5.3.1 每艘船 部件

19、、设备 5.3.2 每艘船 标牌与标识 5.3.3 每艘船 2 船体结构 结构安装 5.4.2,5.4.3,5.4.6 每艘船 结构强度 5.4.1,5.4.3,5.4.4,5.4.5,附录 A 同型船抽样 3 干舷和人员保护 检查和试验 5.5.1, 5.5.2, 5.5.7,5.5.8,附录 B 每艘船进行浮态检查,并对同型船抽样测量 4 船体 密性 开口检查 5.5.4,5.5.5, 每艘船 密性试验 5.5.3, 5.5.4, 5.5.5,附录 C 每艘船 浮力体 5.5.6 每条高速船 5 船舶 稳性 稳性试验 5.6,附录 D 同型船抽样 6 乘员处所 外观检查 5.7 每艘船 7

20、 机电装置 外观检查和效用试验 5.8 每艘船 8 救生消防和系泊设备 外观检查 5.9 每艘船 注:本表中提及的附录 A 至附录 D 对应的试验记录表格参见附录 E。 6.1.1.2 经检验合格出厂的船舶,制造厂应保存检验记录和结果。 6.1.1.3 同一批次是指同批材料、相同工艺和相同条件下生产的同型船舶。 6.1.1.4 以下情况,制造厂需要对某一船型重新进行试验: a) 进行船舶改型; b) 船舶设计发生重大变化; c) 管理机构提出试验要求。 6.1.2 初次检验 DB13/T 30252020 7 6.1.2.1 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技术资料和出厂合格证明进行核查, 并对实船与出厂

21、技术资料的相符性进行检验。 6.1.2.2 应确定船舶是否完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1.2.3 根据船舶建造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要求处理并注明: a) 经核对船舶及出厂技术资料能证明符合 GB/T 18168-2017 或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法规要求,并符合本标准适用要求的,经外观检查完好、实船效用试验正常的,则发放合格标签; b) 如果船舶制造及出厂合格证明、 技术资料所依据的标准, 不能证明其符合 GB/T 18168-2017 或中国海事局法规要求的, 应按 6.1.1 中表 1 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 同型船批量申请检验的,在同型船中抽取样品 10%进行试验;符合本标准适

22、用要求的,对该船型的每艘船进行外观检查和效用试验,合格后发放合格标签; c) 能确定船舶制造厂并提供建造过程资料和合格证明,但主要出厂技术资料不完整或没有出厂技术资料的,应按本标准 5.1.1 要求由制造厂补充技术资料,按表 1 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同型船批量申请检验的,在同型船中抽取样品 30%进行检验和试验;符合本标准适用要求的,对该船型的每艘船进行外观检查和效用试验,合格后发放合格标签; d) 对不能确定船舶制造厂,或无出厂合格证明及不能提供建造过程资料的,不予检验。 6.1.2.4 检验合格的,应统一确定船号和登记编号。 6.1.2.5 为船舶发放的检验合格标签上要注明船号、登记编号和

23、有效期。 6.1.2.6 经检验后发放合格标签的船舶,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责任维持船舶的技术状况, 不得进行船舶改装或随意更换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设备或部件。 6.1.3 营运检验 6.1.3.1 对已按 6.1.2 要求经初次检验合格的船舶,应对船舶技术状况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定期检验。 6.1.3.2 检验应分别对船体水下和水上部分进行检查, 检查船舶各部分技术状况保持的完好性以及效用试验是否正常。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a) 船体结构、外板和上部构件的外表,有无裂纹、分层;外板、甲板、舱壁等有无腐蚀、损坏; b) 船体内部提供浮力的结构密闭性、完整性;风雨密关闭装置的完整性; c) 栏杆、扶

24、手、通道的完好性; d) 乘员处所、座椅、顶棚的完好性; e) 船上有关标识、安全提示等完整和准确性; f) 系泊、推进、转向装置、开关、装置的效用和功能是否正常; g) 船舶动力装置、油箱及管路(包括阀件、仪表)、电源及控制装置(包括线路)等设备的完好性; h) 船上消防、救生、防污染、系泊、靠泊等设备的完好性。 DB13/T 30252020 8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船体强度试验方法 A.1 实船投落试验 a) 船舶按满载排水状态在船内均布试验载荷,活动部件应牢固固定,活动油箱、蓄电池、舷外挂机等设备应拆除; b) 将船水平提升至预定高度,预定高度可选择以下 1)或 2)中

25、的一种: 1) ISO 12215-5-2008 中附录 B 中表 B.1 对应的高度; 2) 按不同类型船舶分别选择以下之一确定: 机动高速船为2.5m; 机动低速船为1.6m; 非机动船为1.1m。 c) 让船水平状态下自由落入水中; d) 将试验船从水中移至岸上放于地面,检查船体的底部、侧面结构、甲板和内部连接,不应有损坏情况;对有上下双层船壳的,如有必要,可拆开进行检查。 A.2 船体静载荷强度试验 a) 船体静载荷强度试验按下列要求进行(不包括碰碰船): 1) 将空船放入水中,测量船长和船宽; 2) 在船内均布试验载荷,载荷按式 A.1 计算: W=0.25G1+1.2(G2+G3)

26、.(A.1) 式中: W-试验载荷,单位为千克(kg); G1-空船重量,单位为千克(kg); G2-属具重量(机动船包括机器设备重量),单位为千克(kg); G3-全部额定乘员重量,单位为千克(kg); 3) 加载 5min 后,测量船长和船宽,其变形量和其他应符合 A.2 中 b)的规定; 4) 将全部载荷卸去后,船体不应有永久变形,但允许有不大于 1mm 的测量误差。 b) 在超载 25%的情况下,船舶在长度方向和宽度方向的变形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金属和木质船体不应超过 0.25%; 2) 对玻璃钢船:单层船壳的,不应超过 0.35%;上下双层船壳的,不应超过 0.25%; 3)

27、 卸去载荷后,不应有永久变形。 DB13/T 30252020 9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船舶干舷试验方法 B.1 船舶的干舷试验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 试验应在静水或受流水影响较小的水域中进行,试验时尽量避免波浪和水流的影响; b) 按实际工况加入额定载荷,内河船干舷不应小于 220mm,碰碰船的船侧顶端至水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m;海船的干舷需符合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的最低要求。 B.2 按 5.5 的要求, 在满载状态下, 测量沿船长任何位置的干舷甲板边缘或敞开船舷侧顶端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并进行记录。 DB13/T 30252020 10 C 附 录 C (规

28、范性附录) 船体密性试验方法 C.1 单层船体密性试验 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水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后进行,且试验前应仔细检查船体外表面,船内应保持清洁,不应涂漆; b) 船上载足相当于全部核定乘员及属具重量的压载物,静浮于水面 2 小时,钢质(或其它金属材质) 船、玻璃钢船不应有渗漏现象,木质船浸入船内的水不应达到内龙骨的下边缘。 C.2 双层船体密性试验 对组合安装的玻璃钢双层壳体,可通过对静浮试验前后船体称重的方式,检查是否有渗漏: a) 水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后进行,且试验前应仔细检查船体外表面,船内应保持清洁; b) 船上载足相当于全部核定乘员及属具重量的压载物,进行称重并记录重

29、量;将船放入水中,让船静浮于水面 2 小时; c) 静浮之后,将船舶吊起,擦净船体外表面的水分后称重,同时观察是否有水从内部渗出; d) 静浮试验后的船体重量比试验前重量增加不应大于 200g。 DB13/T 30252020 11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船舶稳性试验方法 D.1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静水或受流水影响较小的水域中进行,尽量避免波浪和水流的影响。 D.2 试验方法 应按a)或b)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试验: a) 按照 GB/T 18168-2017 中 5.5.4 的稳性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核算; b) 按以下方法进行稳性试验: 1) 按每人重 75kg 准备好试验重物,站立时,重

30、心位于所站立甲板平面以上 1.0m 处;坐下时,重心位于座位以上 0.3m 处; 2) 将船上除乘员以外的各项设备和物品正常安放就位,船舶在正静浮状态下,按船舶乘员将每组相当于一个乘员重量的重物依次、逐个固定于每侧乘员相应的座椅上,重物摆放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船舶状态。船舶的浮态应尽可能接近制造厂预定的纵倾; 3) 船舶浮态稳定后,将船一侧乘员座椅上的重物逐个移至另一舷侧地板上靠舷侧的位置。重物不应放在人员不可能站或坐的位置。在有疑问的情况下,重物应放在产生最不利结果的位置; 4) 每组重物放好后,待船舶稳定后再放置下一组重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并记录各稳定阶段的船舶横倾角,以及水线距甲板船干舷甲

31、板(或敞开船舷侧板顶端最低点)的距离; 5) 完成对一侧的集中一舷试验后,对另一舷按以上 1)至 4)的过程进行试验; 6) 在试验重量达到全船设计乘员定额,或出现以下情况时停止试验: 试验船出现横倾角突然大幅增加; 试验船出现甲板上水,或舱内进水,或倾覆时; 7) 船舶的试验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船舶横倾角不超过12; 对甲板船,最终水线的任意一点应距干舷甲板最低点不小于100mm; 对敞开船,最终水线的任意一点应距舷侧板顶端最低点不小于163mm。 DB13/T 30252020 12 D C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试验记录表(供单艘船试验使用) E.1 试验船舶参数 试验船舶的主要

32、设计参数记录于表E.1。 表E.1 船舶参数 试验时间: 试验地点: 船舶类型 机动/非机动 船体材料 船长 m 乘员人数 适用水域 船宽 m 满载吃水 mm 制造日期 型深 m 出厂编号 制 造 厂 船舶动力类型 发动机功率 kW E.2 船体强度试验 按附录A进行的船体强度试验数据记录于表E.2。 表E.2 船体强度试验 试验时间: 试验地点: 试验方法 1.实船投落 2.静载荷试验法 试验情况 试验投落高度 m 试验载荷 kg 加载时间 分钟 船长变化 船宽变化 出水后检查情况 加载前 加载后 加载前 加载后 mm mm mm mm E.3 干舷试验 按附录B进行的干舷试验数据记录于表E

33、.3。 表E.3 干舷试验 试验时间: 试验地点: 试验载荷种类 试验载荷大小 最小干舷(左/右) 测量位置 共 kg mm E.4 船体密性试验 按附录C进行的船体密性试验数据记录于表E.4。 DB13/T 30252020 13 表E.4 船体密性试验 试验时间: 试验地点: 试验载荷种类 试验载荷大小 船体渗漏情况 共 kg E.5 船舶稳性试验 按附录D的D.2的b)进行的船舶稳性试验数据记录于表E.5。 表E.5 船舶稳性试验 每组重物重量: kg 试验日期: 试验地点: 重物摆放组数 横倾角 水线位置 左1: 右1: 左1: 右1: 左1: mm 右1: mm 左 2: 右 2: 左 2: 右 2: 左 2: mm 右 2: mm 左 3: 右 3: 左 3: 右 3: 左 3: mm 右 3: mm 左 4: 右 4: 左 4: 右 4: 左 4: mm 右 4: mm 左 5: 右 5: 左 5: 右 5: 左 5: mm 右 5: mm 左 6: 右 6: 左 6: 右 6: 左 6: mm 右 6: mm 试验过程情况(记录终止试验时,重物摆放数量、船舶状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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