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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
1 总则
1.0.1 为促进和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工作方法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别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和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
1.0.3 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和要求依据国家的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确定。
1.0.4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的划分
2.1.1 本标准所指的园林绿化工程包含绿化、园林建筑、园林构筑、园林小品、假山叠石工程等范围。
2.1.2 绿化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工程应按分项、分部和单位 (子单位) 工程划分,按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进行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三级或分项、单位(子单位)工程二级检查评定和验收;
2 分项工程:按主要施工工序和材料划分;
3 分部工程:按工程主要内容和分布部位(平面和竖向位置)划分;
4 单位工程: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绿化工程通常为一个单位工程 ( 子单位)工程 ;大型绿化工程应以一个或若干个标段为一个单位工程 (子单位) 工程。
2.1.3 绿化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名称应符合本标准表2.1.3的规定。
表2.1.3绿化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名称
序号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1
绿化栽植基础工程
栽植场地清理,地形构筑和栽植土,
栽植土表层整理
2
重盐碱地排盐、隔淋层工程
排盐沟、隔淋层开槽,排盐管(渗水管)敷设,
隔淋层
3
常规栽植工程
植物材料,乔木栽植,灌木、藤本、绿篱栽植,
花坛、花境、地被植物栽植、林冠下植草,工程养护
4
草坪建植工程
观赏型草坪建植,运动型草坪建植
5
大树移栽工程
大树选备,大树栽植,工程养护
6
水生植物栽植工程
栽植土和栽培基质制备,栽植槽和栽植层,栽植和工程养护
2.1.4 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 (子单位) 工程划分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
2 分项工程:按主要工种划分。例如:砌砖工程、钢筋工程等;
3 分部工程:按园林建筑及小品的主要部位划分;
4 单位工程:以一个单位(一组)的建筑物或一个(一组)独立的构筑物为一个单位 (子单位) 工程。
2.1.5 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的名称应符合本标准表 2.1.5 的规定。
表 2.1.5 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名称
序号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1
地基与基础工程
土方,砂、砂石、灰土和三合土地基,地下连续墙,防水混凝土结构,水泥砂浆防水层,模板,钢筋,混凝土,砌砖,砌石,钢结构焊接、制作、安装、油漆等
2
主体工程
模板,钢筋,混凝土,构件安装,砌砖,砌石,钢结构焊接、制作、安装、油漆,木结构等
3
地面与楼面工程
基层,整体面层,板块面层,木质面层等
4
门窗工程
木门窗制作,木、钢、铝、塑钢门窗安装等
5
装饰工程
抹灰,油漆,刷(喷)浆(塑),玻璃,饰面,罩面板及钢木骨架,细木制品,花饰安装,木结构等
6
屋面工程
屋面找平层,保温(隔热)层,卷材防水层,油膏嵌缝涂料屋面,细石混凝土屋面,平瓦屋面,中、筒瓦屋面,波瓦屋面,栽植屋面,水落管等
7
水电工程
给水管道安装,给水管道附件及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排水管道安装,卫生器具安装,架空线路和杆上电气设备安装,电缆线路,配管及管内穿线,低压电器安装,电器照明器具及配电箱安装,避雷针及接地装置安装等
2.1.6 假山叠石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和单位 (子单位) 工程划分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
2 分项工程:按主要项目划分为假山叠石基础及土方、假山叠石主体、水电工程等;
3 单位工程:以一座或一组假山叠石为一个单位 (子单位) 工程。
2.2 质量检查评定等级
2.2.1 本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合格点 (处) 数
合格率 = × 100%
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应检查点 (处) 数
2.2.2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1 主控项目必须全部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
2 一般项目的合格率均达到 80% ,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处),其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 1.5 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值超过允许偏差 1.5 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和工程使用功能,仍可评定为合格;
3 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优良:
1 主控项目必须全部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
2 一般项目的合格率的平均值,应≥ 85% 。
2.2.3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1 所有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园林建筑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项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优良:
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优良,则该分部工程应评为“优良”。
2.2.4 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
1 所有分部 (项) 工程均为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齐全;
3 单位 (子单位) 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应≥ 80% ,假山叠石工程应≥ 85% 。
优良:
1 工程所含分部(项)工程应全部优良;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所含分部(项)工程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 50% 为优良;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工程必须含主体、装饰和水电分部 (项) 工程为优良;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齐全
3 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应≥ 85% ,假山叠石工程应≥ 90% 。
2.2.5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1 返工重做的可重新检查评定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检查评定和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观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
2.2.6 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检查评定和验收。
2.3 质量验收等级
2.3.1 本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的验收只设“合格”等级。
2.3.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等级应符合本标准 2.2.2 条中“合格”的规定。
2.3.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等级应符合本标准 2.2.3 条中“合格”的规定。
2.3.4 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等级应符合本标准 2.2.4 条中“合格”的规定。
2.4 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程序及组织
2.4.1 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工作应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2.4.2 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应在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经理或公司其他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质量检查人员核定。在检查评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申请报验。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重要分部工程应要求相关单位参加验收。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 2.4.2-1 ,分部工程检查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 2.4.2-2,自检合格后报验应采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A4 报验申请表。
2.4.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应采用下列统一表式: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控制与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 2.4.3-1 的统一表式;
绿化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 2.4.3-2 的统一表式;
大树移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 2.4.3-3 的统一表式;
园林建筑及小品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 2.4.3-4 的统一表式;
假山叠石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 2.4.3-5 的统一表式;
绿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 2.4.3-6 的统一表式;
园林建筑及小品(假山叠石)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表 2.4.3-7 的统一表式。
2.4.4 单位工程总承包下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的资料交总包单位。
2.4.5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2.4.6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验收统一采用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规定的有关表式,详见该标准:
附录 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 D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E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F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G. 0.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附录 G. 0.1-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附录 G. 0.1-3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附录 G. 0.1-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3 绿化栽植基础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本节适用于相对标高≤5m的园林绿化地形构筑,栽植土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但不适于相对标高>5m 的地形,以及利用垃圾和废弃物构筑地形的园林绿化工程。
3.1.2 地形构筑用土和栽植土的理化性质必须符合《广东省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严禁使用含有害成分的土壤。
3.1.3 重盐碱地、重粘土地上绿化,必须采取治碱排盐工程或土壤改良措施,在以上地区进行地形构筑时,隔淋层以下可用原土。
3.1.4 乔、灌木、地被植物混合栽植的,栽植土的厚度应以乔木栽植的最低要求的土层厚度为准,应满足植物生长的营养面积和肥力,且栽植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3.2 栽植场地清理
主控项目
3.2.1 清理程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的条件。
3.2.2 废弃物、垃圾、有害物必须按设计和约定进行清理和处理。
一般项目
3.2.3 场地内宿根性杂草和表层杂草应清除干净。
3.2.4 场地内坑洼应填垫,积水应排放晾干,软土淤泥应进行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量测、测量检查。
3.3 地形构筑和栽植土
3.3.1 栽植土必须取样 (见证) 经有资质的土壤测试中心或试验室进行测试,并在栽植前取得符合要求的测试结果。
主控项目
3.3.2 利用原地土壤和回填土壤作栽植须符合《广东省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1 土壤全盐含量< 0.3%;
2 土壤 6.5 ≤PH值≤ 8.5 。
3.3.3 各类植物栽植土层厚度必须符合本标准表 3.3.3 的规定,栽植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表 3.3.3 栽植基础土方、栽植土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项次
项目
尺寸
要求(cm)
允许偏差( cm )
检查频率
检验
方法
范 围
点数
1
地形土方外形尺寸
地形
边界 (基面) 线范围
设计
要求
不小于设计要求不大于5%
500㎡
3
观察、量测、测量
等高(深)差
设计
要求
±3%
等高(深)线距
设计
要求
±5%
土方
排水沟长度
+100
0
20m
3
量测
排水沟宽度
+20
0
3
量测
排水沟边坡偏陡
不允许
2
观察、
测量
2
地形相对标 高
全高
≤100cm
回填土方自然沉降以后
±3
1000㎡
3
测量
101—200 cm
±6
201—300 cm
±9
301—400 cm
±12
401—500 cm
±15
3
最低土层厚 度
大、中、乔木
不小于150
1500㎡且不少于3点
3
断面
量测
小乔木和大中灌木
不小于90
小灌木、宿根花卉
不小于50
地被、草坪及一二年生草花
不小于30
4
栽植土块粒径
大、中乔木
不大于8
500㎡
3
观察
小乔木和大中灌木
不大于6
小灌木、宿根花卉
不大于4
地被、草坪及一二年生草花
不大于2
5
栽植土表层
平整度
±5
1000㎡
3
测量
一般项目
3.3.4 栽植土土壤质地、土壤硬度(土壤紧实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土壤疏松不板结、土块易打碎、土壤紧实度适宜,渗透系数应≥104 重盐碱地排盐、隔淋层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节适用于土壤全盐含量≥0.5%的重盐碱地区绿化排盐隔淋层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
4.1.2 排盐隔淋层完工后或栽植前,应对观察井主排盐管进行通水检查,主排盐管必须与市政排水管网沟通。
4.1.3 雨后检查地表积水状况,对雨后24h仍有积水的地段,应加设渗井(宜采用净石屑)并与隔淋层沟通。
4.2 排盐沟隔淋层开槽
主控项目
4.2.1 开槽范围、槽底高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槽底必须高于地下水埋藏深度。
4.2.2 槽底不得有淤泥、软土和“弹簧”现象。
一般项目
4.2.3 槽底应找平和适度轧实,槽底标高和平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 4.2.3的规定。
表4.2.3槽底排盐管、隔淋层、观察井允许偏差
项次
项 目
尺寸要求(㎝)
允许偏差
(㎝)
检查频率
检查方法
范围
点数
1
槽底
槽底高程
设计要求
+2
-3
1000㎡
3
测量
槽底平整度
设计要求
±3
2
排盐管
(渗水管)
每100m坡度
设计要求
≤1
200m
3
测量
水平移位
设计要求
±4
200m
3
量测
排盐管底至排盐沟底距离
12cm
±2
200m
3
量测
3
隔淋层
厚度
16—20
±2
1000㎡
3
量测
11—15
±1.5
≤10
±1
4
观察井
主排盐管入井管底标高
设计要求
0
-5
每座
3
测量
量测
观察井底至排盐管底距离
±2
井盖标高
±2
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表4.2.3检验方法检验。
4.3 渗水管敷设
主控项目
4.3.1 渗水管敷设走向、长度、间距及过路管的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4.2.3(2)的规定。
4.3.2 采用管材材质、规格及性能必须满足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4.3.3 渗水管网必须通顺有效,主排盐管必须与外界市政排水管网接通,终端管底标高应高于排水管管中15cm以上。
一般项目
4.3.4 渗水管断面和填埋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4.3.5 渗水管的连接,排盐管与观察井的连接,末级排盐管终端的封堵,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广东省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4.2.3(2)的规定。
4.3.6 观察井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4.2.3(4)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表4.2.3的检验方法检验。
4.4 隔淋层
主控项目
4.4.1 隔淋层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4.2 隔淋层铺设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4.2.3的规定。
4.4.3 隔淋层铺设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渗水管的保护,不得损坏渗水管网;损坏管网必须及时返修恢复。
一般项目
4.4.4 石屑淋层材料中石粉和泥土含量不得超过10%,其他淋层材料中也不得掺杂粘土、石灰等粘结物。
检验方法:观察或按10%抽样检查。
5 常规栽植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节适用于城市绿化常规栽植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但不适用于大树移植和专项或规模较大的水生植物栽植工程。
5.1.2 树木成活率的中间检查和验收时间:乔木、灌木应在发芽—放叶—发出新枝后进行;花卉、地被、藤本植物应在栽植后15天进行;草坪草应在覆盖度达标后进行,竣工预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成后进行。
5.1.3 乔木、灌木栽植成活率应分别进行全数检查和验收;藤本、绿篱、花卉、地被栽植成活率可进行抽样检查和验收,检查数量不得少于全数的10% 。
5.1.4 栽植成活率合格标准为95%,优良标准为98% 。
5.1.5 对栽植量大、栽植种类多的绿化工程,应分别进行发芽率检查和成活率检查,对发芽和成活率差以及未成活的树木应及时采取调整补栽,确保在竣工验收前成活率合格。
5.1.6 栽植施用肥料:有机肥料必须充分发酵腐熟,无机肥料宜采用树木专用缓释肥,不得将肥料与植物根系直接接触。
5.1.7 栽植树木与管线和建筑、构筑物发生矛盾时,应按《省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定进行调整处理。
5.2 植物材料
主控项目
5.2.1 严禁使用带有严重病虫害的植物材料,当发现有害性杂草随绿化植物材料侵入绿地时,应立即清除。
5.2.2 植物材料种类、品种规格的选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备苗数量应留有余地。
5.2.3 规模大、栽植数量和种类复杂的绿化工程必须就地设假植区囤苗、缓苗。
一般项目
5.2.4 栽植树木的外在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表5.2.4的要求。
表5.2.4植物材料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等级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树木
姿态和长势
合格
树干较顺直,树冠较完整,分枝点和分枝合理,生长势较好
检查数量:每100株检查10株,每株为1点,少于100株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量测
病虫害
合格
基本无病虫害
土球苗、裸根苗根系
合格
土球规格,根系展幅基本达标;土球较完整,包装较牢靠;裸根苗不劈裂,根系较完整,切口平整
容器苗
合格
规格符合要求,容器完整、树苗不徒长
2
草块、草卷、草束
合格
草卷、草块长宽尺寸基本一致,厚度均匀,杂草不超过5%,草高适度,根系好,草芯鲜活,基本无病虫害
检查数量:按面积抽查10%,3m2为一点,不少于5点。≤30 m2应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3
花苗、地被植物
合格
株型茁壮,根系基本良好,无伤苗,茎、叶无污染,基本无病虫害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10株为1点,不少于5点。≤50株应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5.2.5 栽植乔木规格有约定的应符合约定要求,无约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5.2.5(1)的规定。
5.2.6 栽植灌木规格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5.2.5(2)的规定。
5.2.7 栽植球类规格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5.2.5(3)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表5.2.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表5.2.5植物材料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cm)
检查频率
检查方法
范围
点数
1
乔木
胸径
≤5cm
±0.2
每100株检查10株,每株为1点少于100株全数检查
10
量测
6cm-9 cm
±0.5
10cm-15cm
±0.8
16cm-20cm
±1
高度
+50
-20
冠径
-20
2
灌木
高度
≥100cm
+30
-10
<100cm
+20
-5
冠径
≥100cm
-10
<100cm
-5
3
球类
冠径
<50cm
0
每100株查10株,每株为1点少于100株全数检查
10
量测
50cm-100cm
-5
110cm-200cm
-10
>200cm
-20
高度
<50cm
0
50cm-100cm
-5
110cm-200cm
-10
>200cm
-20
注:栽植数量应全敉清点并与设计要求或工程量清单核对。
5.3 乔木栽植
主控项目
5.3.1 乔木栽植成活率应按树种和品种分别进行检查考核,成活率达95%为合格,成活率达98%为优良;孤植、对植、丛植等方式进行造景栽植的成活率应达100%。
检验方法:按树种或品种全数检查、统计成活率,填写检查记录。
一般项目
5.3.2 乔木栽植定点放线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5.3.2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表5.3.2检验方法检验。
5.3.3 栽植穴(槽)、定向排列、栽植深度、浇水、培土、支撑、修剪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本标准表5.3.3的要求。
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表5.3.3种的检验方法检验。
表5.3.2 乔、灌木、藤本、绿篱栽植定点放线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施工设计图比例
允许偏差(cm)
检查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乔木、
灌木栽植
1:200
20
每100株检查10株,每株为1点不少于10点
10
量测
观察
1:500
25
1:1000
100
表5.3.3乔木栽植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等级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树穴(槽)
合格
树穴(槽)径大于土球或裸根苗根系径向展幅40cm,深度与土球或裸根苗根系长度相适应;树穴(槽)上口与下口基本垂直,翻松底土
检查范围:每100株检查10株,每株为1点,少于100株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量测
钎探(检查浇灌)
2
自然式栽植的定向
及排列
合格
配植树木的主要观赏朝向应基本丰满完整,生长好,姿态美;孤植树木冠幅应基本完整,群植树木的林缘线,林冠线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3
栽植深度
合格
栽植深度符合树种生长要求,根颈部与沉降后的地表面等高或略高
土球包装物、浇水、培土、
树穴覆盖物
合格
基本清除非降解包装物,分层均匀填土,分层捣实,水圈做法合理,浇水及时,浇水透,不跑水,不积水,完全清除外露包装物,树穴覆盖物符合设计要求,美观
垂直度、
支撑
合格
苗木树干或树木重心与地面基本垂直;支撑设施应因树、因地设硬支撑或拉绳,绑扎处应加衬软垫,绑扎不伤干、皮,稳定牢靠
4
修剪
合格
无损伤断枝、枯枝、严重病虫枝等,规则式栽植绿篱、球类的修剪应基本整齐,线条分明,整形树的整形修剪应基本正确,修剪部位恰当,不留短桩,切口基本平整,留枝,留叶基本正确,树形基本匀称
5.4 灌木、藤本、绿篱植物栽植
主控项目
5.4.1 栽植树种、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
5.4.2 栽植成活率必须达到95%。
检验方法:灌木按树种或品种全数检查;藤本、绿篱按10%抽样检查,统计成活率,填写检查记录。
一般项目
5.4.3 栽植定点放线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5.3.2的要求。
5.4.4 自然式栽植灌木定向及排列应符合本标准表5.3.2(2)的要求。群植、规则式栽植灌木、绿篱植物株、行距应均匀,高矮搭配得当,修剪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表5.3.3(4)的要求。
5.4.5 浇水边埂培筑结实,大小一致顺直,美观。
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表5.3.3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5.5 花坛、花境、地被植物栽植、林冠下植草
主控项目
5.5.1 栽植种类、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
5.5.2 花坛、花境、地被植物栽植成活率以覆盖地面程度或单位面积内成活数为标准,覆盖面或单位面积成活数应≥95%为合格。
检验方法:按种类或品种栽植数的10%抽样检查统计成活率,填写检查记录。
5.5.3 林冠下植草覆盖度应符合本标准表5.5.3(4)的要求。
5.5.3表 花坛、花境、地被植物栽植、林冠下植草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等级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栽植放样
合格
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范围:按面积抽查10% ,500m2为一点,不少于3点。
2
花境、花坛、地被植物栽植
合格
密度符合设计要求,株行距基本均匀,高低搭配基本恰当;栽植深度适当,根部土壤压实,花苗和地被植物不得沾泥污,浇足水;花苗和地被植物生长势较好
3
边缘处理
合格
草坪与树木、花卉、地被植物的边缘设置边埂的,边埂大小高矮基本一致;切边的草坪处边坡角度45°,深度应为10—15cm,线条平顺自然
4
林冠下草坪
籽播、喷播、植生带
合格
表层种植土应细整地,土壤粒径不得>1.5cm,浇足底水,压实,出苗基本均匀,草坪覆盖度≥90%,一处裸露面积不应超过400cm2,生长势较好,修剪较得当
检查方法:观察量测
草块
满铺
合格
草块大小厚度较均匀,铺植草块缝隙应严密,草块与土壤结合较密,滚压后根与土壤紧密结合,草坪覆盖度≥90%,一处裸露面积不应超过400cm2,草坪基本平整,生长势较好,修剪较得当
分栽、
散铺
合格
表层栽植土宜细整地,土壤粒径不得>2cm,分栽草坪株行距宜15×15cm,每束5-7株;散铺草坪草块疏密基本恰当,滚压后草茎块与土壤结合密实;草坪覆盖度≥90%,一处裸露面积不应超过400cm2;草坪基本平整;生长势较好,修剪较得当
一般项目
5.5.4 栽植工程质量要求应符合本标准表5.5.3(1)(2)(4)的规定。
5.5.5 栽植区边缘处理应符合本标准表5.5.3(3)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表5.5.3中检验方法检验。
5.6 栽植工程养护
5.6.1 栽植工程完成后至竣工验收期间必须制定栽植工程养护计划,并认真按养护计划进行工程养护。
5.6.2 工程养护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浇水,中耕除草,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防强风、防干热,防沥涝及越冬防寒,养护技术应参照《省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执行。
5.6.3 水肥管理应因树制宜,乔灌木追肥宜用有机肥或专用缓释肥;花卉、地被、草坪草追肥可施速效肥料;追肥后应及时浇水或覆盖,防止肥害和肥分损失。
主控项目
5.6.4 浇灌用水应采用自来水,不具备自来水浇灌条件时,浇灌水质矿化度应<2g/L, PH值应≤8, 水质中有害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树木生长要求的临界值。
5.6.5 主要病虫害防治措施和方法得当,突发性病虫灾害能得到有效控制。
5.6.6 中耕松土及时,不得出现草荒。
一般项目
5.6.7 清理场地枯枝、落叶、杂草、杂物保持场地清洁。
5.6.8 花坛、花境花卉生长应健壮,花型、花色较纯正,花期应满足观赏要求,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巡视、观察、测试、量测。每周进行一次养管工作检查总结。
6 草坪建植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节适用于景观型草坪和足球、棒球、垒球、游憩等开放性运动型草坪的建植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
6.1.2 采用草种、品种及其搭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建植技术和工艺应符合《省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规定。
6.1.3 坪床栽植的理化性状和结构应符合本标准表6.1.3的要求 。
表6.1.3 草坪草植土质量要求
PH值
全盐含盐%
有机质%
容重g/㎝3
总孔隙度%
石砾粒径cm
石砾含量%
<8
<0.3
≥2.0
≤1.30
≥50
>1
≤10
6.1.4 成坪后覆盖度均匀,无明显裸露斑块,基本无杂草和病虫危害症状。
6.2 观赏型草坪建植
主控项目
6.2.1 成坪后覆盖度应达到95%,且单块裸露面积应小于25㎝2。
一般项目
6.2.2 建植前,坪床应采用水夯实,精细整地,坪床相对标高、排水坡降、平整度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6.2.2的规定。
表6.2.2 观赏型、运动型、游憩草坪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尺寸要(cm)
允许偏差(cm)
检查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坪床相对标高
设计
要求
+2
0
500㎡
3
测量(水准仪)
2
排水坡降
设计要求
不大于0.5%
3
坪床表层土壤粒径
观赏型、
运动型、游憩
不大于1.0
500㎡
3
观察
4
坪床
平整度
设计要求
2
500㎡
3
测量(水准仪)
5
建植土层或基质层厚度
设计要求
观赏型±1
500㎡
3
挖样洞(或环刀取样)量测
运动型0
6
草高修剪控制
4.5-6.0
±1
500㎡
3
观察、检查剪草记录
6.2.3 成坪和成坪后养护管理工作持续正常,草坪草生长茁壮、草色纯正、质感好。
检验方法:应按本标准表6.2.2的检验方法检验,覆盖度应全数检查(量测、统计)。
6.3 运动型草坪建植
主控项目
6.3.1 坪床结构和表层基质的搭配、排灌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 坪床基层应用水夯实,表层基质铺设细致均匀;坪床整体紧实度适宜。
6.3.3 成坪覆盖度应在95%以上,且单块裸露面积应小于25㎝2。
一般项目
6.3.4 坪床相对标高,排水坡降,基质层厚度,平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表的6.2.2规定。
6.3.5 成坪和成坪后养护管理持续正常,无杂草和病虫为害症状,草坪草生长茁壮,草色纯正,质感好,步感好。
6.3.6 修剪合理,草高修剪控制应符合本标准表6.2.2(6)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表6.2.2的检验方法检验。覆盖度应全数检验,每100㎡检查3点,(量测记录统计)。
7 大树移植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节所指的大树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落叶乔木:胸径在20cm以上;
2 常绿乔木:株高在6m以上,或地径在18cm以上;
3 灌木:冠幅在3m以上;
4 因需要必须进行移地栽植的古树名木和有保护价值的树木。
7.1.2 大树移植应制定技术方案和安全生产预案,并取得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认可,选备大树工作应与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共同进行。
7.1.3 移植前宜进行断根处理,或选用曾经移植过的大树,移植前必须对地上部分进行平衡修剪;移植时应实施恢复树势的技术措施。
7.1.4 不得采用实生苗和野生苗大树。不宜从气候条件、立地条件差异大的地区选备大树。新移植地应具备施工操作条件,能满足移入大树的正常生长的要求,移植操作过程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7.2 大树选备
主控项目
7.2.1 树种或品种,树姿、树势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无严重病虫害,无严重机械损伤。
7.2.2 非适宜季节移植大树宜选用带硬质或软质容器栽培的大树或采用本地专供大树移植的栽培大树。
一般项目
7.2.3 大树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符合本标准表7.3.1(2)的要求。
7.2.4 移植前,应号树(编号)应标明大树的方位,出土线。
7.2.5 大树的土球、裸根带护心土移植树的根系、包装、起运应符合本标准表7.3.1(3)的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量测全数检查。
7.3 大树栽植
主控项目
7.3.1 栽植土的理化性状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规定,严禁使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盐碱土、重粘土及含有害成分的土壤,栽植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表7.3.1大树移植工程质量要求
项次
项目
等级
质量要求
1
栽植土
合格
土壤较松散不板结,土块较易捣碎;栽植土较平整,不积水;栽植土较整洁,无>3cm粒径的石砾等杂物,杂物含量<10%
2
规格、姿态生长势
合格
大树胸(地)径规格≤20cm的不得比规定小1.5cm,胸(地)径>20cm的不得比规定小2cm,高度和冠径不得比规定小20cm,树木主干较直(有特殊树形要求的除外),树形基本符合设计要求,且生长势较旺
3
土球、裸根树根系
合格
土球和带护心土裸根树根系规格基本符合要求,土球较完整,包扎较牢固,土球树根不外露,带护心土露根树根无劈裂,切口平整,根系较完整,干基有包扎保护,无损伤
4
定点、定向、排列、垂直度、支撑
合格
定点放线应符合设计要求,丛植树的主要观赏朝向较丰满完整、生长好、形态美,排列较恰当;孤植树树形基本完整不偏冠(有特殊树形要求的除外)、树阵、行道树的排列应基本整齐,高矮形体搭配较合理,树干或树的重心应与地面保持垂直;支撑设施应因树因地设硬支撑或拉绳,树木绑扎处应加衬垫,不伤树木,稳定牢靠;规则式栽植的支撑设施、方向、高度及位置应正确恰当。
5
栽植深度、土球包装物、培土浇水
合格
栽植深度应保持在土壤下沉后根颈和地表面等高或略高,清除土球包装物,分层均匀培土,分层捣碎捣实,培土高度较恰当,及时浇足水且不积水
6
修剪
合格
剪除损伤的断枝、枯枝、病虫枝等,修剪部位恰当,不留短槎,切口基本平滑并涂保护物,枝、叶留量较合理,树形较均匀,上下平衡较合理
7.3.2 树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树穴规格:直径(方形树穴边长)以大树土球或带护心土裸根树根系展幅为准,周边放宽不小于40cm,深度不小于树穴宽度的2/3,且上下口径一致;
2 有土壤局部改良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的,应符合该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
7.3.3 大树移植成活率必须≥95%,孤植树、主景树丛成活率为100%,死亡大树必须按要求补植并确保成活。
一般项目
7.3.4 栽植土整地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表7.3.1(1)的要求。
7.3.5 定点、定向、排列、垂直度、支撑应符合本标准表7.3.1(4)的要求。
7.3.6 栽植深度、包装物清理、培土浇水应符合本标准7.3.1(5)的要求。
7.3.7 栽植修剪应符合本标准表7.3.1(6)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量测、全数检查。
7.4 工程养护
主控项目
7.4.1 栽植后至成活期间工程养护措施必须以确保大树成活率为重点,应设置防止树体失水干化设施或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7.4.2 检查和加强支撑设施,保持其稳定牢靠,防止大树倾斜活动根系,不得出现倒伏现象。
一般项目
7.4.3 采用促进生根和恢复树势的新技术措施,应有试验证明或专家鉴定证明。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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