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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设施验收规范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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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YS 5418-95 尾 矿 设 施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程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tailings disposal facilities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发布 1995-11-02 发布 1996-04-01实施 目 录 1 总则…………………………………………………………………………………………………………………………1 2 初期坝………………………………………………………………………………………………………………………1 2.1 一般规定………………………………………………………………………………………………………………1 2.2 坝基开挖及处理………………………………………………………………………………………………………1 2.3 筑坝材料控制…………………………………………………………………………………………………………2 2.4 坝体填筑………………………………………………………………………………………………………………2 2.5 反滤层铺筑……………………………………………………………………………………………………………3 2.6 护坡砌筑………………………………………………………………………………………………………………3 2.7 观测设备设置…………………………………………………………………………………………………………3 2.8 质量控制及验收………………………………………………………………………………………………………3 3 排水井………………………………………………………………………………………………………………………5 3.1 一般规定………………………………………………………………………………………………………………5 3.2 井基开挖………………………………………………………………………………………………………………5 3.3 井体浇筑………………………………………………………………………………………………………………5 3.4 质量控制及验收………………………………………………………………………………………………………5 4 排水管(槽)…………………………………………………………………………………………………………………5 4.1 一般规定………………………………………………………………………………………………………………5 4.2 管(槽)基开挖…………………………………………………………………………………………………………6 4.3 管(槽)浇筑……………………………………………………………………………………………………………6 4.4 质量控制及验收………………………………………………………………………………………………………6 5 排水遂洞……………………………………………………………………………………………………………………6 5.1 一般规定………………………………………………………………………………………………………………6 5.2 遂洞开挖与掘进………………………………………………………………………………………………………6 5.3 遂洞衬砌………………………………………………………………………………………………………………9 5.4 供电、给排水与劳动卫生……………………………………………………………………………………………10 5.5 质量控制及验收………………………………………………………………………………………………………11 6 溢洪道………………………………………………………………………………………………………………………11 6.1 一般规定………………………………………………………………………………………………………………11 6.2 溢洪道开挖……………………………………………………………………………………………………………11 6.3 护面砌筑………………………………………………………………………………………………………………11 6.4 质量控制及验收………………………………………………………………………………………………………11 7尾矿管(槽)与回水管(槽)……………………………………………………………………………………………………12 7.1 一般规定………………………………………………………………………………………………………………12 7.2 管(槽)基开挖…………………………………………………………………………………………………………12 7.3 管道铺设………………………………………………………………………………………………………………12 7.4 管道试压………………………………………………………………………………………………………………14 7.5 流槽砌筑………………………………………………………………………………………………………………14 7.6 质量控制及验收………………………………………………………………………………………………………14 8 尾矿泵站与回水泵站………………………………………………………………………………………………………15 8.1 一般规定………………………………………………………………………………………………………………15 8.2 设备安装………………………………………………………………………………………………………………15 8.3 管道安装………………………………………………………………………………………………………………15 8.4 质量控制及验收………………………………………………………………………………………………………15 9 浓缩池………………………………………………………………………………………………………………………15 附录A 围岩工程地质分类表…………………………………………………………………………………………………17 附录B 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参数……………………………………………………………………………………………17 附录C 本规程用词说明………………………………………………………………………………………………………18 附加说明…………………………………………………………………………………………………………………………19 附:尾矿设施施工及堆积条文说明……………………………………………………………………………………………19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并为尾矿设施的顺利投产和长期安全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选矿厂规模300/d及以上,或尾矿库等别为四等及以上的尾矿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其它的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承担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许可证。 1.0.4 尾矿设施施工应按照施工图和本规程进行。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需修改设计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1.0.5 尾矿设施施工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做好环保、防火、防水、防尘和劳保安全工作, 1.0.6 尾矿设施施工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1.0.7 尾矿设施施工应对工地原有的控制点进行复查和校核,补充不足部分,建立地面测量控制网。 1.0.8 尾矿设施施工中采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 1.0.9 施工新技术的采用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对于重大施工新技术,应经审批方可实施。 1.0.10 尾矿设施施工中应建立技术档案。工程验收时,应具备施工原始记录、各种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 1.0.11 竣工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即可移交建设单位;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1.0.12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初 期 坝 2.1 一般规定 2.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尾矿库的碾压式土、石坝的施工及验收。 2.1.2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导流进行规划,并考虑非常情况下的临时处理措施,确保工程及下游地区渡汛安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导流和泄水建(构)筑物的正常运行。 2.1.3 施工导流宜利用永久性排水设施。当采用其它临时导流设施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在工程竣工前拆除或封堵,不得影响永久工程的质量与运行。 2.1.4 施工渡汛应根据尾矿库等别和施工阶段分别采用下列洪水标准:  a)从开工到临时导流设施堵前的施工第一阶段,渡汛洪水标准按表2.1.4-1确定; 施工第一阶段洪水标准表 表2.1.4-1 尾矿库等别 Ⅱ Ⅲ Ⅳ Ⅵ 洪水重现期(Y) >50 30~50 20~30 10~20 b)从临时导流设施封堵后到工程竣工的施工第二阶段,渡汛洪水标准按2.1.4-2确定; 施工第二阶段洪水标准表 表2.1.4-2 尾矿库等别 Ⅱ Ⅲ Ⅳ Ⅵ 洪水重现期(Y) 100~200 50~100 30~50 20~30 2.1.5 开工前,应在坝轴线两端坝体以外不受施工、滑坡或爆破等影响的适当地点,设置永久性的测量标石,并标明桩号,架设标架。 2.1.6 坝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2.2 坝基开挖及处理 2.2.1 开挖前,应将坝基范围内的树木、草皮、树根、乱石、坟墓以及建筑物等全部清除。开挖后,应认真做好水井、泉眼、地道、和洞穴的处理。对于不利于坝体稳定的淤泥、腐植土、泥炭层、坡积物、残积物、滑坡体和强风化岩石等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2.2.2 对有防渗要求的尾矿库,坝区范围内的工程地质钻孔、试坑等均应按工程地质布孔图逐一检查和处理。 2.2.3 坝基开挖过程中,当发现新的工程地质问题或与勘察结果有较大出入时,应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措施。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修改设计。 2.2.4 开挖清理工作应在填筑前完成。不得边填筑边开挖。清出的杂土应全部运出坝外,堆放在指定的场地。开挖的坝基,在纵断面上不得出现台阶或大于20°的急剧变坡。 2.2.5 对于易风化、易崩解的岩土坝基,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者,应留保护层。对岩基也可喷水泥砂浆或混凝土保护。 2.2.6 对于粘性土坝基,应在冻结前处理完毕,并预先填筑1~2m厚的坝体或采取其它防冻措施。 2.2.7 对于软粘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粉细砂或岩溶等特殊岩土的坝基,均应按设计要求认真处理,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3 筑坝材料控制 2.3.1 对各料场勘察报告和试验资料应进行认真核查。当发现与实际不符时,应及时提出,并与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当需改变筑坝材料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2.3.2 对于已确定使用的料场,应设置若干固定基桩,并在地形图上标明位置。 2.3.3 规划料场的实际可开采总量时,应考虑料场的勘察精度、土料天然重度与坝体压实重度的差值以及开挖、运输、雨后坝面清理、坝面返工、削坡等损失。可开采总量与坝体填筑量之比宜为:土料1.5~2;砂砾料1.2~1.5;石料1.3~1.5;砂、砾反滤料根据筛选有效方量确定,但不宜小于2。 2.3.4 砂、砾反滤料宜在天然料场选用。当难以找到合适的天然料场时,可考虑采用人工砂,但其颗粒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进行筛选配制。 2.3.5 当粘性土料的天然含水量大于施工含水量的上限值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其含水量;小于施工含水量的下限值时,则应进行加水处理。 2.4 坝体填筑 2.4.1 坝体填筑应在坝基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4.2 坝体填筑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压实干重度和施工采用的压实机具进行碾压实验,确定施工最优含水量、最佳铺土厚度和碾压遍数等压实参数。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压实系数,压实机具的类型、规格不得随意更改,铺土不得超厚。 2.4.3 坝体填筑不应在填筑断面之内的岸坡上卸料。特殊情况下必须从岸坡上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岸坡和卸料场的清理。 2.4.4 坝体各部位的填筑应按设计断面进行,上坝坝料种类、级配、含水量、超径颗粒、填筑部位以及相应的压实标准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不合格的坝料严禁上坝。 2.4.5 坝体碾压应沿平行坝轴线方向进行,不得垂直坝轴线方向碾压。分段碾压时,相邻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接,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应小于0.3~0.5m;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为1~1.5m。分段填筑时,各段土层之间应设立标志,上下层分段位置应错开,应防止欠压、漏压和过压。压实合格后方可铺筑上层新料。 2.4.6 粘性土料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铺料与碾压应连续进行。当气候干燥,土层表面水分蒸发较快或需短时间停工时,其表面风干土层及铺料应经常洒水湿润,使含水量保持在控制范围以内;当需长时间停工时,应铺设保护层,复工时应仔细清除,经检验合格后始准填土。 b)横向接缝的结合坡度不应大于1:3,高差不宜大于10m。除高压缩性地基上的土坝外,可设置纵向接缝,但宜采用不同高度的斜坡和平台相间形式,平台间高差不宜大于15m。 c)坝体接缝坡面的处理,应配合填筑上升,陆续削坡,直到合格层为止。粘性土或砾质土的接合面削坡合格后,应边洒水,边刨毛,边铺土,边压实,并控制其含水量。横向接缝当陡于1:3时,在接合处应采取专门措施压实,压实宽度不应小于1~2m,且距接合面2m以内不得用夯板夯实。    d)铺土时,上下游坝坡应留有削坡余量,并在铺筑护坡前按设计断面削坡。 e)雨季施工时,其填筑面可中央凸起,向上、下游倾斜。雨后填筑面应晾晒或清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应做好坝面保护,下雨及雨后不许践踏坝面,禁止车辆通行。 f)负温下施工时,应特别加强质量控制工作,铺土和碾压应采用快速作业,做好压实土层的防冻保温工作。压实时土料温度应在-1℃以上。当最低气温在-10℃以下,或0℃以下且风速大于10m/s时,应停止施工。填土中不得夹有冰雪。粘性土的含水量应略低于塑限;粒径小于5mm的砂砾料,其含水量应小于4%。严禁在接合面或接坡处有冻层、冰块存在。 2.2.7 堆石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堆石和砂砾料等粗粒岩土的卸料高度不宜大于2m。当岩土颗粒产生离析时,应混合均匀。 b)堆石和砂砾料铺料后应充分加水。在无试验资料情况下,砂砾料的加水量宜为其填筑方量的20%~40%。中、细砂的加水量,应按其最优含水量控制。堆石和砂砾料的加水,应在压实前进行一次,边均匀边加水碾压。对于软弱石料,碾压后也应适当洒水,尽量冲走岩粉。 c)堆石及其它坝壳纵、横向接合部位,应优先选用台阶收坡法。当无条件时,接缝的坡度不大于其稳定坡度。与岸坡接合时,物料不得离析、架空,并应对边角处加强压实。 d)碾压堆石坝上下游坝坡铺料时,可不留削坡余量,只按设计断面留出块石护坡的厚度,边填筑,边整坡。 2.4.8 填筑的坝顶应预留沉陷余量,使坝顶沿轴线方向呈拱形。当设计未规定时,沉陷余量可根据坝基和坝体岩土的密实度取为坝高的1%~3%。 2.4.9 坝体、防渗体与坝基、岸坡、坝下埋管、齿墙的结合部位,应按设计要求认真处理,保证结合质量。 2.4.10 填筑过程中,施工人员应保证观测仪表埋设与计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保证埋设仪表和测量标志的完好。 2.5 反滤层铺筑 2.5.1 砂砾料反滤层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砂砾料的粒径、级配、不均匀系数、含泥量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加工好的反滤料,应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b) 运输过程中,砂砾料应处于湿润状态,并防止杂物或不同规格的物料混入。 c) 铺料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从坡顶向下倾倒。 d) 铺筑时,砂砾料应适当加水,相邻层面应拍打整平。铺料厚度应严格控制,当厚度较薄时,应采用人员铺筑,每10m宜设一个样板,并经常进行检查。 e) 分段铺筑时,应做好接缝处各层之间的连接,使接缝层次清楚,不发生层间错位、折断、混杂。平面或斜面接头,均应为阶梯状,上层应比下层缩进一定宽度。在斜面上的横向接缝,尚应收成不小于1:2的斜坡。 f) 不得在铺好的反滤层上自上向下滚石或其它物料,施工人员行走应铺跳板。 g) 负温下施工时,砂砾料应呈松散状态,不含有冻块。下雪天应停止铺筑,并妥善遮盖。雪后复工时应仔细清除积雪。 2.5.2 土工布反滤层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土工布铺设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施工需改变方向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b)土工布的幅间连接宜采用缝纫机和线进行。当采用手工缝合时,针距不得大于20mm,且应缝合两道。幅间搭接宽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宽度。 c)土工布嵌入坝基和岸坡齿槽内的结合部,应按设计要求认真做好,其回填土应用人员仔细夯实。 d)对已铺好的土工布应妥善加以保护,避免长时间曝晒,防止极细颗粒泥土堵塞孔隙。 e)按设计要求的颗粒级配及厚度做好上下部保护层。保护层铺料应按第2.5.1条的要求进行。 2.6 护坡砌筑 2.6.1 砌筑护坡前,坝坡应按设计断面进行削坡。 2.6.2 采用石料护坡时,石料的抗水性、抗冻性、挤压强度、几何尺寸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砌筑护坡块石时,应认真挂线,自上而下,错缝竖砌,紧靠密实,塞垫稳固,大块封边,表面平整,注意美观,并不得破坏保护层。 2.6.3 采用草护坡时,应选用易生根、能蔓延、耐干旱的草类均匀铺植。不得采用白毛根草作草皮护坡。 2.7 观测设备设置 2.7.1 观测设备的设置应纳入施工计划,适时进行。其类型、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采用的观测设备性能应可靠,应事先进行仔细检查、率定、编号。 2.7.2表面变形观测标点的埋设,应在坝体填筑至规定高程时及时进行。观测用起测基点、工作基点应设在坝体轮廓线之外,不碍施工,引测方便,易于保存,不受坝体沉降和其它影响,无岩溶及风化破碎的地带。固定觇标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7.3 测压管的埋设,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7.4 施工期间,对观测设备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严防机械和人为损坏。当有损坏时,应及时补救或补设,并记录备查。规定施工期间应进行观测的项目,均应按时进行观测,及时整理分析资料。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设计单位及时研究处理。 2.7.5 所有观测设备的平面位置、设置高程、安装记录、回填土的检验试验和施工期间观测记录,竣工后均应编制正式文件,经签字后移交建设单位。 2.8 质量控制及验收 2.8.1 坝基开挖及处理,应按设计和本规程第2.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 2.8.2 料场质量应控制以下各项: a)在规定的料场的范围内开采,并将草皮、腐植土层清除干净; b)坝料开采和加工方法符合规定; c)坝料性质符合规定。粘性土、砾质土的现场含水量。除用手试估测外,尚应用烘干法测定。 2.8.3 反滤料铺筑前应取样检查颗粒级配和含泥量。当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重新加工,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8.4 坝体填筑应控制以下各项: a)坝体各填筑部位的坝料质量符合要求; b)铺土厚度、含水量、碾压机具规格重量及气胎压力等碾压参数符合要求; c)无层间光面、剪力破坏、弹簧土、漏压或欠压土层、裂缝等; d)坝体与坝基、岸坡、刚性建筑物等的结合部及纵、横向接缝处的压实与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e)清除与防渗体接触的岩面上的石粉、泥土及混凝土表面的乳皮等杂物,并涂刷浓泥浆或粘土水泥砂浆; f)坝坡坡比符合要求; g)雨季施工时,坝面表层松土应在雨前平整压实;雨后复工时,填筑面上土料的含水量符合要求; h)负温下施工,坝基已压实土层无冻结现象;填筑面上无冰雪并有防冻措施。土料含水量符合要求,并无冻土和冻块。 2.8.5 坝体压实控制项目及取样试验次数应符合表2.8.5的规定。 坝体压实检查及取样试验次数 表2.8.5 坝料类别及种类 试验项目 取样试验次数 粘性土 碾压部位 干重度、含水量、结合层描述 每200~400m31次,但每座坝不少于25次 边角夯实部位 干重度、含水量 每层2~3次,但每座坝不少于20次 砾质土 碾压部位 干重度、含水量、砾石含量 每200~400m31次,但每座坝不少于20次 边角夯实部位 干重度、含水量、砾石含量 每层2~3次,但每座坝不少于20次 砂砾土 碾压部位 干重度、含泥量、砾石含量 每200~400m31次,但每座坝不少于10次 反滤层和 保护层 颗粒级配、含泥量 每50 ~100 m31次,但每层料不少于5次 堆 石 干重度、>5mm含量 每2000~10000m31次,但每座坝不少于3次 2.8.6 取样测定的干重度,其合格率不应小于90%,不合格样的干重度不应小于设计值的95%,且不得集中。 2.8.7 砂砾料反滤层或土工布保护层各层的局部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5%。 2.8.8 坝面护坡应控制以下各项: a)块石、砌块、混凝土板的形状、尺寸和质量符合要求; b)垫层的级配、厚度和压实质量符合要求; c)砌筑方法、砌筑质量和护坡厚度符合要求; d)当采用混凝土板时,排水孔的设置符合要求。 2.8.9 工程验收应做好以下工作: a) 工程接近完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交工通知书,并整理好下列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 1) 交工工程的施工说明和自检记录; 2) 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和照片; 3)建(构)筑物的各种试验、检验、施工测量和竣工测量成果; 4)材料、半成品、构件和设备的合格证; 5)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6)设计变更通知书,合理化建议和材料代用资料; b)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进行工程验收,其职责为: 1)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 2)鉴定工程质量; 3)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4)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5)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6)做好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2.8.10 工程验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a)中间验收:按各项工程竣工的先后依次进行验收。对于隐蔽工程应分段进行验收,前一段未经验收,不得开始下一段施工。 1)坝基和岸坡的开挖及处理,齿槽开挖和清基 2)坝体内永久性构筑物; 3)坝体; 4)观测设备; b)交工验收: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审查第2.8.9条a)款所列文件,并听取关于设计和施工情况的汇报; 2)复测坝项标高及坝的内、外坡坡比; 3)检查竣工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并作出结论; 4)对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规定完成的期限,施工单位应认真处理,按期完成 5),提出验收报告,并将第2.8.9条a)款所列文件作为附件。 3 排 水 井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尾矿库的窗口式、框架式、砌块式和叠圈式钢筋混凝土排水井的施工及验收。 3.1.2 排水井各部位用的钢筋、混凝土,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要求。混凝土尚应满足抗渗、抗冻、抗侵蚀性等要求。 3.2 井基开挖 3.2.1 排水井的基坑不得欠挖并应减少超挖,超挖值不宜大于0.1m。超挖部分应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0级的混凝土回填。 3.2.2 在岩基内采用爆破法开挖基坑时,应控制装药量,减少对外围基岩的破坏。 3.2.3 在非岩基内开挖基坑时,其边壁应按该土的稳定边坡放坡。当采用直立边坡时,应进行支撑加固。 3.2.4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点,基坑应采取排水措施疏干。 3.2.5 当开挖后的地基与设计条件相差较大,遇有软弱地基,有断裂或滑坡等不良地基时,应通知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3.3 井体浇筑 3.3.1 浇筑排水井,特别是框架式排水井的混凝土时,应振捣密实,不得产生空洞,蜂窝麻面,并应加强养护。 3.3.2 井座出水口边缘剖面形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3.3.3 砌块式排水井的预制砌块、叠圈式排水井的预制井圈、框架式排水井的预制井壁板以及井座封井盖板,应预制好,放在该井淹没范围以外的附近地方。平井壁板和封井平盖板,应有明显的正反面标志。 3.3.4 井的内、外爬梯在安装前应进行防腐处理。安装后,在混凝土未硬化前不得踩踏。 3.3.5 对于有抗酸、碱侵蚀要求的排水井,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腐处理。 3.3.6 排水井竣工后,应将削力坑清理干净,不得留有土石块、杂木和钢筋等杂物。 3.4 质量控制及验收 3.4.1 基坑开挖后应按隐蔽工程进行认真检查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基础。 3.4.2 排水井井筒中心线的偏移量不应大于10mm。高程的允许偏差为±10mm,井内径的允许偏差为±20mm。 3.4.3 窗口式排水井的窗口直径允许偏差为±3mm。层间间距允许偏差为±10mm。 3.4.4 框架式排水井立柱的偏移时不应大于井高的1/1000,并不大于20mm,各立柱间距离的允许偏差为±10mm。预制井壁板长度的允许偏差为±5mm,固定井壁板用预埋螺栓的间距允许偏差为±2mm。 3.4.5 交工验收应按本规程第2.8.9条的规定,同排水管(槽)一并进行。 4 排 水 管(槽) 4.1 一般规定 4.1.1本章规定适用于尾矿库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排水斜槽的施工及验收。 4.1.2 排水管(槽)各部位用的钢筋、混凝土,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要求。混凝土尚应满足抗渗、抗冻、抗侵蚀性等要求。 4.2 管(槽)基开挖 4.2.1 排水管(槽)的基槽不得欠挖并应减少超挖,超挖值不宜大于50mm。超挖部分应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0级的混凝土回填。 4.2.2 当开挖后的基槽与设计条件出入较大,遇有软弱地基,岩性不均,有断裂或滑坡等不良地基时,应通知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4.2.3 其余要求按本规程第3.2节第3.2.2~3.2.4条的规定执行。 4.3 管(槽)浇筑 4.3.1 基槽开挖后,应仔细检查地基岩土有无岩性不均地段存在,当岩基内有局部土基存在时,应将土挖除,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0级的混凝土或M10砂浆砌Mu30块石回填,或进行加固处理。当土基内有局部基岩出露,且出露段长度小于2m,时,应将出露基岩清除1m深,再用土回填夯实到设计标高;当出露段较长度较长时,则应在岩性变化处增设沉降缝。 4.3.2浇筑排水管(槽)混凝土时应仔细振捣,使管(槽)壁的混凝土饱满无蜂窝麻面。 4.3.3 排水管接头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步骤如下: a) 按设计规定的每段管长分段施工,混凝土浇筑一次完成,不得留横向施工缝; b) 每段管的两端各留出长度稍大于预制套管宽度的接头段,先不浇筑管基,只浇筑管体,管间用止水带的管段,应同时埋入止水带的一翼; c)将预制套管套进已浇筑管段的接头段; d)按本条b)款的要求浇筑另一段管,作好沉降缝及缝间止水; e)将套管对中,套住两管的接头段,做好套管间隙的止水; f)补浇两管接头段下的管基。 4.3.4 预制的排水斜槽盖板应有明显的正反面区别标志。按设计要求应在施工中加盖的斜槽段,应做好盖板间和盖板与槽壁间的止水。预制好的剩余盖板应沿线路放在斜槽的两侧;当放在斜槽上时,应有可靠的阻滑措施。 4.3.5 对于有抗酸、碱侵蚀要求的排水管(槽),应做好内、外防腐处理。所用防腐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4.3.6 尾矿库内排水管(槽)两侧回填土,应用人工同时从两侧仔细分层回填夯实。夯实干重度不应小于原土的90%。 4.3.7 土坝内的排水管应按设计要求做好截水环。截水环间管段周围回填土应用人工仔细夯实,填至管顶以上1m,其干重度要求与坝体相同。 4.3.8 堆石坝内排水管周围应填碎石保护,管体不得与坝体大块石直接接触。 4.3.9 尾矿库内排水管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后,管顶应用厚度不小于1m的松土覆盖,或按要求覆盖其它松散物料。 4.4. 质量控制及验收 4.4.1 管(槽)基开挖后,应按隐蔽工程进行认真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管(槽)基础。 4.4.2 管(槽)壁厚偏差不允许出现负值;孔径或断面尺寸允许偏差为±1%。 4.4.3 管(槽)敷设坡度的允许偏差为设计坡度的±10%。 4.4.4 交工验收应按本规程第2.8.9条的规定,同排水井一并进行。 5 排 水 遂 洞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规定适用于钻孔爆破法施工的尾矿库排水平洞、竖洞和斜洞的施工及验收。洞的倾角小于6度时,可按平洞开挖的规定执行;倾角为6~45度时,可按斜洞开挖的规定执行;倾角大于45度时,可按竖洞开挖的规定执行。 5.1.2 开挖及掘进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程地质工作: a)工程地质编录和测绘; b)分析影响洞口安全和洞室围岩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判明其对构筑物的影响程度,及时配合施工研究预防措施; c)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现象的观测及预防工作; d)对岩性有变化地段,应取样试验,核对原定的围岩分类类别; e)出现塌方时,分析原因,记录发生、发展过程及处理经过。 5.1.3 隧洞的贯通测量和平面、高程的控制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5.1.4 围岩分类可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 5.2 隧洞开挖与掘进 5.2.1 洞口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开挖前,须对洞口岩体进行鉴定,确定稳定或采取措施后,方可开挖。 b)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应做好危石清理,坡面加固,马道开挖及排水等工作。必要时尚应设防护棚,或在洞脸上部加设挡石拦栅。 c)洞口段开挖可采用全断面开挖,及时支护的方法。在Ⅳ、Ⅴ类围岩中,可先将附近一定范围内的山体加固或浇筑明拱,然后开挖洞口,当洞口明挖量大或岩体稳定性差时,可利用施工支洞或导洞由内向外开挖。 d)洞口开挖宜在雨季之前完成。 5.2.2 平洞掘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掘进方法应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围岩类别、断面尺寸、支护方式、工期要求、施工机械化程度和技术水平等因素选定。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全断面掘进的方法。 b)在下列情况下掘进时,可采用预先贯通导洞法施工: 1)地质条件复杂,需进一步查清时; 2)为解决通风、排水和运输时; 3)断面大、长度短、机械化程度较低时; 4)经论证确有经济效益及不影响总工期时; c)需要衬砌的长隧洞或在Ⅳ、Ⅴ类围岩中掘进时,掘进与衬砌应交叉或平行作业。 d)掘进不应欠挖,并应减少超挖,超挖值不宜大于0.2m。 e)定期检测中心线方向和高程。每次放炮后,均应进行规格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及时修正。 5.2.3 竖洞与斜洞的掘进方法,可根据其断面尺寸、深度、倾角、围岩特性和施工设备等条件选定。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锁好洞口,确保洞口稳定,防止洞台上杂物坠入洞内; b)提升设施应有专门设计; c)洞深超过15m时,人员上下宜采用提升设备; d)涌水和淋水地段,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e)Ⅳ、Ⅴ类围岩地段,应及时支护,挖一段衬砌一段,或采用预灌浆方法加固岩体; f)洞壁有不利的节理裂隙组合时,应及时进行锚固。 5.2.4 竖洞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钻孔精度能够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一次钻孔分段爆破成洞的方法。 b)在Ⅰ、Ⅱ类围岩中开挖小断面的竖洞,挖通导洞后可采用留渣法蹬渣作业,自下而上扩大开挖,最后随出渣随锚固洞壁。采用贯通导洞自上而下进行扩大开挖方法时,除应遵守第5.2.3条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由洞周边至导洞口,应有适当的坡度,便于扒渣;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渣打坏洞底棚架,堵塞导洞和发生人员坠落事故。 5.2.5 斜洞的施工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倾角小于25度的斜洞,可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倾角为25~45度的斜洞,可采用自下而上挖通导洞,自上而下扩大开挖的方法,并应有扒渣或溜渣措施。 5.2.6 施工支洞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数量应根据遂洞的布置、工程量、总进度、工程地质、地形、施工方法及机械化程度等因素确定。当需自内向外开挖或衬砌洞口时,可在洞口附近设置施工支洞。 b)布置应满足线路短,沿线地质条件好,通向洞口的运输线路工程量小,各支洞承担的工程量大体平衡,洞外有适当的弃渣场地并有条件布置临时设施,洞口高程满足相应的防洪标准等要求。 c)断面尺寸应满足支护、运输、各种管线布置及人行安全的要求。 d)线路与主洞宜正交。有条件时宜有3‰左右向洞外的下坡坡度。 5.2.7 隧洞掘进钻孔爆破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根据设计图纸、地质情况、爆破材料性能扩钻孔机械等条件进行钻爆设计。爆破参数可通过试验或类比法确定,也可按本规程附录B选取。 b)钻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钻孔孔位应依据测量写出的中线、腰线及开挖轮廓线确定; 2)周边孔应在断面轮廓线上开孔,沿轮廓线调整的范围和掏槽孔的孔位允许偏差为±50mm,其他炮孔的孔位允许偏差为±100mm; 3)炮孔的孔底,应落在爆破图所规定的平面上; 4)炮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药爆破。 c)爆破材料的运输、储存、加工、现场装药、联线、起爆及瞎炮处理,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d)爆破时人员应撤至飞石、有害气体和爆破冲击波的影响范围以外,且无落石威胁的安全地点。单向开挖时,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不应少于200m;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竖洞或斜洞单向自上而下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e)掘进面与衬砌面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根据混凝土强度、围岩特性、爆破规模等因素确定,并不应小于30m。 5.2.8 隧洞出渣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a)石渣的堆放和利用,应综合考虑。弃渣场地应有足够的容量,不占或少占农田。不占用其他工程场地,不影响附近各种设施的安全,不堵塞河道恶化水流条件。 b)平洞出渣宜采用有轨运输方式,应使轨道紧跟开挖面,线路路基稳定,并经常养护。开挖断面允许时,宜采用装载机或挖掘机配自卸汽车的出渣方式,出渣道路行车路面宽度按所用设备型号和车型确定。当采用单车道时,应间隔适当设置错车道。道路的最大纵坡为9%,最大纵坡限长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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