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
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2010年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二○一○年九月
前 言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全面诊断和评价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能力,达到提高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的目的。为了规范该项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的专家编制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的通知”(电监办安全[2009]72)的要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结合华中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工作经验,组织制定了《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2010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2010年版)》。
本实施细则组织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员:黄要桂 陈昌涛 阮仕荣 王桢志 徐承惠 陈习伟 付剑群 揭兴松 田在望
刘明军
本实施细则主要审核人员:夏庆辉 胡福林 刘明军 袁桂东 李 静 王朝晖 陈显贵 李英龙 李利勇
郑 刚 李澜澜
此次《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2010年版)》编制工作得到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力支持和协助,谨此表示感谢。
本实施细则及其中的评价标准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网站
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2号令)、《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72号)精神,特制定《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2010年版)》。
第二条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核电机组和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规定的满负荷试运行后60日内完成。没有通过并网安评的发电机组不得投入商业运营。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不超过5年。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评。
第五条 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中电监局)负责华中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范围的统调发电机组和湖北、江西、重庆三省(市)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四川、河南、湖南三省电监办(以下简称省监管办)负责所在省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国调、网调调度范围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参加华中电监局在该省监管办所在省组织的并网安评。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
第七条 华中电监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 组织制定华中区域并网安评的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
(二) 审查在辖区内开展并网安评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条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 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
(四) 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
(五) 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
第八条 省监管办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 审查在辖区内开展并网安评的中介机构条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二) 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
(三) 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
(四) 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
(五) 按照电监会有关规定,协助华中电监局制定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实施细则等工作。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 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工作;
(二) 根据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评计划,督促和协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完成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必备条件”中的有关试验项目;
(三) 督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按第四条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 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 发电企业(厂)按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 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评价工作;
(二) 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及自查评报告;
(三) 按有关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并协助、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 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并网安评业务活动;
(二) 选聘的专家必须满足有关要求,并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合格;
(三) 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对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 根据有关规定及标准收取和支付相关费用;
(五) 并网安评工作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六) 协助电力监管机构督促发电企业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 并网安评程序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厂)申请进行并网安评前应按照《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2010年版)》(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评,在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满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厂)自主选择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的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情况表(内容详见附件二)。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评申请书(内容详见附件三)。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评,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企业(厂)并网安评申请报告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企业(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条件符合后,通知已与申请电厂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的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名单和查评计划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送交被评价电厂并告知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组的专家应按专业进行检查、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专家组长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现场查评报告。现场查评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认可;如遇特殊问题,专家组提出意见、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现场查评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专家组现场查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根据现场查评报告按有关规范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含相关附件资料),并在现场查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电力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报告的评审。评审通过后,电力监管机构将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下发给被评价发电厂、中介机构、有关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二十条 被评价的发电厂在现场查评结束10天内,将整改计划上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有关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并按整改计划组织整改。电力监管机构视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并网安评考核标准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内容组成。凡未满足“必备条件”或未达到“评分项目”得分合格标准的发电机组,视为并网安评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必备条件”应逐条进行对照评价,任一条不满足要求即视为必备条件不满足要求。
第二十三条 “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以对发电机组及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进行逐项评分,按大项得分率考核(大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对的独立系统或独立单元),大项得分率的合格标准为: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机组:大于或等于 75 %;
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机组:大于或等于 65 %。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满足并网安评要求并通过评审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
(二) 未满足并网安评要求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经中介机构再次组织专家复评,评分项目达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电力监管机构下发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评分项目仍达不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停止商业运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9月2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9年4月1日施行的《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2010年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二○一○年九月
目 录
一、使用说明
二、必备条件
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分项目
1 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
1.1发电机
1.2变压器与高压并联电抗器
1.3外绝缘和构架
1.4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1.5高压电器设备
1.6厂(站)用电系统
1.7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措施
2 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
2.1励磁系统
2.2继电保护
2.3安全自动装置
2.4静止变频器(SFC)
2.5调度自动化
2.6电力系统通信
2.7直流系统
2.8一次调频
2.9热机(水机)控制与保护
2.10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3 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
3.1调度运行
3.2安全管理机构
3.3两票三制
3.4隐患排查治理与缺陷管理
3.5事故应急机制
3.6安全监督和教育培训
3.7防汛和消防工作
一、使用说明
1.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内容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组成。“必备条件”用审查方式评价是否具备;“评分项目”用评分方法对大项得分率进行评价考核。“评分项目”按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然后分别统计各大项实得分与应得分,按下式计算得分率:
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2.大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
3.“评分项目”包括发电机、主变压器、连接到升压站的所有电气一次设备、过电压保护及接地装置、厂用电系统、发电机组励磁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静止变频器、直流系统、调度自动化、电力系统通信、一次调频、热机(水机)控制与保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调度运行及安全生产管理等。
4.“评分项目”中被评对象没有某(分、小)项目时,该(分、小)项目不评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的应得分;如果在查评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对应的小项,可以在相应的分项中增加“其他”小项,同时调整相应分项的项数、分数。
5.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审查和评分的依据是:相关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规程、规定,现场运行、检修、试验规程等。
二、必备条件
序号
必备项目内容
评价方法
评价依据
1
新建、改建、扩建发电机组的立项审批文件应齐全,并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2
电气主结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安全要求;
并网电厂与电网连接处断路器的遮断容量、故障清除时间和继电保护配置应当符合所在电网的技术要求;
110kV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所在电网调度机构审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查阅电气主结线及厂(站)用电系统规划、设计资料、短路电流水平计算文件、断路器资料,并现场查看,确认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方式符合调度下达的运行方式
1.该工程初步设计中,电气主结线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书
2.《电网运行准则》(DL/T l040-2007)
3
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报告应齐全、完整;
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报告应齐全、完整
依据GB50150—2006或DL/T596—1996和《二十五项反措》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新投产设备出厂试验报告、现场交接试验报告、已投产设备的检修试验报告、预防性试验报告、缺陷处理后的试验记录、技术监督评估报告等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06)
2.《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1996)第5.1条
3.《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DL/T 722-2002)
4
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
主变中性点应装有符合要求的两根接地引下线连接于地网的不同点
查阅热稳定校验资料,现场检查接地引下线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第17条
5
电网要求进相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完成进相试验,进相运行试验报告应报电网调度机构
查阅发电机进相试验报告、调度机构进相运行规定等资料
1.《电网运行准则》(DL/T l040-2007)第5.4. 2.2.1条
2.《大型汽轮发电机非正常和特殊运行及检修导则》(DL/T 970-2007)第4.1条
6
励磁系统实测模型和参数(包括励磁机或励磁变、功率整流柜、自动励磁调节器)及各环节参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参数、调节器各功能环节单元的整定参数)应经试验验证,并书面报所在电网调度机构确认
查阅相关文档资料,检测、检验、试验报告。环节特性已经证实过的,不需要每台装置进行试验验证
1.《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要求》(GB/T 7409.3-2007)第6.2条、第7.2.2条
2.《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 843-2003)第8.1条e)项
3.《大型汽轮发电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 650-1998)第6.3条
4.《电网运行准则》(DL/T l040-2007)第6.18.2条a)项,附录D.2.15条、H.1条
7
电网要求配置和已具备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或具有同类功能的其他装置的机组,应进行PSS装置的静态检查及动态投入试验,并应满足相关要求,出具相关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书面报所在电网调度机构确认
查阅相关文档资料、检测、检验、试验报告、投运记录。环节特性已经证实过的,不需要每台装置进行试验验证
1.《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要求》(GB/T 7409.3-2007)第6.2条
2.《大型汽轮发电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 650-1998)第B2条
3.《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 843-2003)第6.4.12条、附录A2、B8条
4.《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试验规程》(DL/T 489-2006)第5.4.19.6条
8
在发电机组并网和正常运行时,励磁系统必须投入自动电压励磁调节器运行
查阅相关文档资料、检测、检验、试验报告;现场检查,核实是否投入自动
1.《大型汽轮发电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 650-1998)第4.24条
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l4285-2006)第5.6条
3.《电网运行准则》(DL/T l040-2007)第5.4.2.2.1条a)项、第6.18.1条
9
并网发电厂出线、母线及发变组等涉网继电保护、故障录波器及故障信息子站系统的配置选型应当与所在电网调度机构技术要求相一致,并能正常投入运行
查阅设备台帐,检查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和类型是否经所在省或网调度机构的审核和批准;现场检查实际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是否与设备台帐相符
1.《电网运行准则》(DL/T l040-2007)第4.2.6条
2.《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第2.6条
3.《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l4285-2006)第5.8.1条
10
机组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过压保护、低压保护、过激磁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的定值,应报所在电网调度机构确认;现场保护定值应与报送确认的定值相一致
检查机组的高频、低频、过压、低压、过激磁、失磁、失步等保护定值是否满足电网运行的要求;上述保护的定值是否已报所在省或网调度机构确认
1.《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l4285—2006)第5.8.1条
2. 《电网运行准则》(DL/T l040-2007)第4.2.6条
3.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第2.6条
11
电网稳控装置、低频、低电压和振荡解列、联切和远切设备等涉网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所在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与新机组配套的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机组同步投入运行
现场实际核对检查,查阅相关文档资料、检测、检验、试验报告
《电网运行准则》(DL/T l040-2007)第6.9.3条
12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功能及技术指标,应符合所接入系统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机组正式并网前,应按调度机构要求与所在电网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EMS)、电能量采集计量系统(TMR)、电网实时动态监测系统(WAMS)、水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数据专网完成调试工作,并与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已运行的调度自动化设备应运行正常
查阅电厂基建、改(扩)建工程,关于自动化设备工程记录、设备验收报告等;检查自动化设备投入运行情况
1.《电网运行准则》(DL/T l040-2007)第4.2 5条、第5.3.4条
2.《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T 516-2006)第3.4条
13
200MW(新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40MW及以上非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AGC机组、设计有自动电压控制(AVC)功能的发电机组,应按照所在电网调度机构有关规定进行AGC、AVC联调试验,并能正常运行
现场检查AGC、AVC机组联调试验和运行记录,并与所在电网调度机构核实
《电网运行准则》(DL/T l040-2007)第5.4.2.2条、第6.6.2.4条
14
发电机组调速系统应能满足电网稳定运行的要求,应能在空载情况下稳定运行,并满足在并网时调节转速的要求;机组应具有一次调频的功能,并能按《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试验报告应报所在电网调度机构确认
现场检查投入情况;查阅相关设计、试验资料
1.《电网运行准则》(DL/T l040-2007) 5.4.2.2条
2.《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15
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在额定电压的90%~110%范围内,风力发电机组应能正常运行;
风电场运行频率在规程要求的偏离范围内,风力发电机组应能正常运行
查阅风电机组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Z 19963-2005 第6条、第8条
《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2007)第5.2.2条;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15945-2008)
16
风电场应按所辖电网接入系统批复的要求,配置无功补偿装置进行无功补偿
查阅风电场接入系统审查记要、无功补偿设备的资料;现场检查无功补偿设备运行情况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Z 19963-2005 第5条
17
按照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机组监控系统应能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要求
查阅实施方案、施工配置记录、验收报告,核实内容落实情况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令第5号)第4条、第6条
18
并网通信设备的技术制式应与所并入电力通信网采用的技术制式相一致,符合所并入的电力通信网的技术标准,在机组并网前完成电网通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试开通工作
现场检查通信设备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电网运行准则》(DL/T l040-2007)第5.3.3.8条
19
电厂至所在电网调度机构应具备两个及以上可用的独立路由的通信通道。在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特殊情况下,并网双方应有协商解决方案;
电厂端通信系统应能满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及调度电话等业务对电力通信的要求
查阅通信通道网络结构图、通信系统运行方式等资料
1.《电网运行准则》(DL/T l040-2007)第5.3.3.1条、第5.3.3.2条
2.《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令第22号)第21条
20
蓄电池组和充电、浮充电装置的配置应符合技术要求;
蓄电池组的放电容量应符合技术要求
检查蓄电池组核对性容量试验报告、级差配合试验报告、直流系统设计图纸和现场检查。
在交接试验时,第一次100%容量核对性放电试验所检测容量应大于蓄电池组额定容量90%的技术要求
1.《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2004)第3条、第4条、第5条
2.《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 724-2000)第5条、第6条、第7条
21
有权接受调度(操作)指令的值班人员,应经“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法规、运行规定等培训,经调度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查阅相关文件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第11条
22
应编制电力突发事件综合预案,编制与并网安全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查阅现场应急预案
《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电监安全[2009]22号)
三、评价项目
序号
评价内容与标准
评价方法
扣分内容及项目
标
准
分
评价依据
1
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
1540
1.1
发电机1(火电、水电、抽水蓄能、燃气机组)
260
1.1.1
发电机定子、转子及其附件应紧固良好,应无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应无局部过热等问题。护环、风扇、滑环和转子锻件等旋转部分应无裂纹、位移、腐蚀等异常问题;
密封瓦应无明显漏油
查阅出厂质检、出厂试验报告、监造报告、安装监理报告、见证点签证单(或检修报告、检修监理报告)、缺陷记录、金属检验报告和现场查询等
每缺少一种报告扣分30%~60%;
报告不规范或质量差扣分20%~30%;
带缺陷运行,视其程度的严重性扣分30%~100%;
密封瓦漏油的扣分30%
30
《电站汽轮发电机组维护检修规程》(SHS08002-2004)
1.1.2
现场交接试验或大修、预防性试验项目应齐全,不应降低试验标准和存在重大漏项
查阅试验报告,检查试验项目是否齐全、试验方法是否正确、试验仪器是否有效,报告是否规范
重大项漏项或降标每项扣分20%;
报告不规范、结论不确切、无结论扣分10%~50%;
试验超期3月以上扣分50%;
无报告不得分,试验方法不正确、试验仪器校验有效期超期扣分50%
30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06)第3条
2.《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1996)第5.1条
1.1.3
发电机定子绝缘状况应良好。发电机转子绕组不应存在匝间短路和接地缺陷
检查试验报告,查看运行和缺陷记录并与历史记录对照分析,检查绝缘监测设备投运情况
定子绝缘下降或呈下降趋势扣分50%;
转子存在匝间短路和接地的扣分50%;
绝缘监测设备投运率不高、投运情况不良扣分10%~20%
30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06)第3条
2.《旋转电机绝缘电阻测试》(GB/T 20160-2006)第12条
3.《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1996)第5.1条
1.1.4
发电机各部位运行温度及温升应正常、符合规程要求
现场检查温度测点指示的运行显示和趋势分析,查阅运行日志
存在坏点的按坏点的多少扣分10%~30%;
有超限未及时处理的扣分50%;
显示差异偏大的扣分20%~40%
20
1.《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GB 755-2008)第8.10条
2.《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GB/T 7064-2008)第5.5条、第6.6条
3.《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GB/T 7894-2001)第6条
1.1.5
氢冷发电机的漏氢量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氢气压力、氢气纯度、湿度应合格
查阅试验报告、运行记录、运行漏氢量统计表和运行在线检测的记录、缺陷记录
漏氢超标的扣分30%;
氢压、氢温超限的扣分20%;
氢气湿度露点、纯度超限的扣分30%
20
1.《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GB/T 7064-2008)第6条
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第4.3.24条
3.《氢冷发电机氢气湿度技术要求》(DL/T 651-1998)第5条
1.1.6
发电机出线的封闭母线(含中性点),排氢孔应符合规定,母线应通过耐压试验,运行中应无局部过热,封闭母线防潮装置应运行正常
查阅缺陷记录、试验报告
排氢孔不符合规定的扣分30%;
母线耐压试验漏项的扣分30%;
运行中存在局部过热的扣分30%;
防潮装置未正常运行的扣分50%
15
1.《金属封闭母线》(GB/T 8349-2000)第5.4条
2.《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1996)第15条
1.1.7
水内冷发电机内冷水系统应运行正常,水质符合标准规定
现场检查、查阅运行记录和运行在线检测的记录、缺陷记录
水系统未实施防堵塞、防漏水措施、未投入水再生装置调控pH和电导率的各扣分30%;
视水质不合格的严重度扣分20%~50%
15
1.《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GB/T 7064-2008)第6.3.4条
2.《发电机内冷水及系统技术要求》(DL/T 801)第3条
1.1.8
3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应具有耐低频振荡能力,满足与电网的配合要求,并应具备完善的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的技术措施
核实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的技术措施。
无耐低频振荡能力且不满足与电网的配合要求扣分50%;无完善的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技术措施的不得分
20
1.《电网运行准则》(DL/T l040-2007)第5.4.2.2.2条
2.《大型汽轮发电机非正常和特殊运行及维护导则》(DL/T 970-2007)第4.2条
1.1.9
汽轮发电机各部位振动、水轮发电机振动、摆度和各瓦温、油温均应合格
查看振动、摆度的运行记录和TSI、振摆装置在线监测数据,查阅、缺陷记录
任一项超标扣分20%
15
1.《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GB/T 7064-2008)第4.26条
2.《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GB/T 7894-2001)第9.8条、第9.9条
1.1.10
执行所在电网反事故措施,及时消除可能影响发电机及系统安全运行的其它隐患
查阅相关文档资料,并现场实际检查核实
任一项电网反事故措施未执行实施的扣分40%
15
所在电网反事故技术措施
1.1.11
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的一系列技术措施应齐备、并得到落实、贯彻实施
检查电厂的具体实施细则是否齐全,是否已贯彻实施
缺漏任一项扣分10%;
任一项贯彻实施不力扣分10%
30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所在电网反事故技术措施
1.1.12
应健全发电机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档案应齐全,运行和检修规程应完备;
应对启动试运行期间或年度的发电机运行做阶段技术分析小结或总结报告
检查设备档案、清册、台账、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检查设备运行分析报告及大小修总结,应有水、氢、油的质量分析,各部位的温度、温差、流量、压力、压差、振动等参数值对照标准的阶段分析和趋势变化,消缺前后或大修前后各状态、量值的微小差异与变化,分析各项技术监督(包括在线检测各项量值)的状态
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设备台帐档案任一项不完善扣分10%~40%;
无发电机运行技术分析小结或总结报告扣分50%;
不完善扣分10%~30%
20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所在电网反事故技术措施
序号
评价内容与标准
评价方法
扣分内容及项目
标
准
分
评价依据
发电机2(风力发电机组)
230
1.1.13
风力发电机组制造方提供的正式技术文件、图纸、出厂试验报告、监造报告、现场安装施工及监理报告等资料应完整齐全,并符合相关标准
查阅资料
技术文件、图纸、出厂试验报告、监造报告、现场安装施工及监理报告等资料不完整齐全,酌情扣分20~100%
30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DL/T666-1999
1.1.14
应对风力发电机组控制器的控制功能进行试验,确认各项控制功能准确,可靠:
(1)根据风速信号自动进行启动、并网和停机功能试验;
(2)根据风向信号进行偏航对风调向试验;
(3)根据功率或风速信号进行的大、小发电机切换试验(对于双发电机);
(4)转速调节、桨距调节及功率调节试验(对于变速恒频机组);
(5)无功功率补偿电容分组投切试验 (对于异步发电机);
(6)电网异常或负载丢失时的停机试验等;制动功能试验 (正常刹车、紧急刹车)
查阅资料、试验报告
缺一项试验扣分30%
30
《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203196-2006第5.4条
1.1.15
应对风力发电机组控制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进行检查和试验,确认各项安全保护功能准确,可靠。
(1)转速超出限定值的紧急关机试验;
(2)功率超出限定值的紧急关机试验;
(3)过度振动的紧急关机试验;
(4)电缆的过度缠绕超出允许范围的紧急关机试验;
(5)人工操作的紧急关机试验
查阅资料、试验报告、运行记录
缺一项试验或任一项达不到要求扣分30%
30
《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203196-2006 第5.5条;
1.1.16
风力发电机组经启动调试后,安全无故障连续并网运行不得少于240h
查阅试验报告、运行记录
每一台风力发电机组不满足要求扣分20%
10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91-2004
1.1.17
发电机应装有定子线圈等重要部件的测温装置、叶轮和发电机转子等测速装置,出现异常情况(故障)相应保护动作停机
查阅资料、试验报告、运行记录
无测温或测速装置不得分
15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Z 19963-2005 第4.3条;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范》DL/T5383-2007 第6.6条
1.1.18
风电机组至少应配置两套相互独立的有效制动的制动系统
查阅设备资料
没有两套相互独立的有效制动的制动系统不得分
15
1.《风力发电机组安全要求》GB 18451.1-2001 第8.4条;
2.《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DL/T666-1999 第3条
1.1.19
风电场应进行运行特性测试,电能质量应满足规程要求,电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和谐波在规定的范围内
查阅资料、试验报告
未按规定进行测试不得分;电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和谐波不满足要求各扣分30%
15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Z 19963-2005 第11条
1.1.20
风力发电机组避雷系统应每年检测一次;风电机组接地电阻应每年测试一次,对照规程、标准,接地电阻值应合格
查阅资料、试验报告
风力发电机组避雷系统或接地电阻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测试各扣分50%;接地电阻不合格不得分
20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796-2001 第7.35条
1.1.21
发电机组封闭防护应能满足防盐雾、防沙尘暴等的要求,湿度较大的地区应设有加热装置以防结露
查阅设备资料和当地有关气候资料等
按风电机组所在地实际情况,有任一项达不到基本要求扣分50%
20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DL/T666-1999 第3条
1.1.22
对于可自恢复故障(如电网设备故障或电网频率、电压偏差过大等),待故障消除后可重新自动启动机组
查阅设备资料和运行记录
无机组重新自动启动功能不得分;每发生1次没有自启动扣分10%
10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DL/T666-1999 第6条
1.1.23
风力发电机组应具有一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
查阅记录、资料。风电机组在并网点电压跌至20%额定电压时,应能够保持并网运行625ms;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在发生跌落后3s内能够恢复到额定电压的90%时,风电场内的风电机组应保持并网运行
机组不具有一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不得分
15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Z19963-2005)第6条;
《风力发电机组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19960.1-2005)第4.1.3条;《国家电网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修订版)》
1.1.24
风电场运行人员应每天按时收听和记录当地天气预报,作好风电场安全运行的事故预想和对策
查阅记录、资料
未按时收听和记录当地天气预报或未作好风电场安全运行的事故预想和对策不得分
10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796-2001 第6.3条
1.1.25
风电场应设立气象站。气象数据要定期采集、分析、贮存
查阅资料
未设立气象站或气象数据未定期采集、分析、贮存不得分
10
《风力发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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