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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规划设计考试复习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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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规划设计考试复习内容 第1.0.3 条 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 第2.1.2条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与城市路衔接。 城市道路红线 通道 主要出入口 城市道路 第2.1.5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城市道路、水系部分 城市风貌 第2.2.2条 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²。 综合性公园的 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 游戏型体育设施。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10hm² 第2.2.3条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²。 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 2hm² 第2.2.7条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2.3.3条 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2.3.1规定值适当增大,但增值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5%。 一、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二、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三、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 5% 3 50% 第2.4.3条 游人使用的厕所面积大于10hm²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²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10hm² 2% 10hm² 1.5% 1~1.5∶1 250m 第3.1.2条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第2.4.4条 公用的条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但平均每1hm²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最低不得少于20,最高不得超过150。分布应合理。 20%~30% 20 150 第3.1.3条  市、区级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60m²为宜,居住区公园、带状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以30m²为宜;近期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城市,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可酌情降低,但最低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m²。风景名胜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宜大于100m²。 60m² 30m² 15m² 100m² 第3.2.5条   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200~380m/hm²之间;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在160~300m/hm²之间。 200~380m/hm² 160~300m/hm² 第3.3.2条 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驳岸顶部;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园内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 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驳岸顶部 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 第3.4.4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5.0m 5.0m 20 第四章 地形设计一般规定: 第4.1.1条  地形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依据。    第4.1.2条  土方调配设计应提出利用原表层栽植土的措施。    第4.1.3条  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层厚度应符合附录四的规定。    第4.1.4条  人力剪草机修剪的草坪坡度不应大于25%。    第4.1.5条  大高差或大面积填方地段的设计标高,应计入当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数。    第4.1.6条  改造的地形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工程措施。    第4.1.7条  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    第4.1.8条  地形改造后的原有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 地表排水    第4.2.1条   创造地形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3.2条 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2.0m 0.7m 2.0m 0.5m 第5.1.2条 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第5.1.3条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第5.1.4条 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8% 3% 4% 12% 12% 36%  第5.1.5条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拦设施。 18% 15% 18% 2 58%  第5.1.6条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4m 12m 第5.1.11条 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宽度符合表5.1.11的规定; 第6.1.3条 植物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适应栽植地段立地条件的当地适生种类;     二、林下植物应具有耐阴性,其根系发展不得影响乔木根系的生长;     三、垂直绿化的攀缘植物依照墙体附着情况确定;     四、具有相应抗性的种类;     五、适应栽植地养护管理条件;     六、改善栽植地条件后可以正常生长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种类。    第6.1.4条 绿化用地的栽植土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栽植土层厚度符合附录四的数值,且无大面积不透水层;     二、废弃物污染程度不致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三、酸碱度适宜;     四、物理性质符合表6.1.4的规定;     五、凡栽植土壤不符合以上各款规定者必须进行土壤改良。 第6.2.1条 游人集中场所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游人活动范围内宜选用大规格苗木;     二、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三、不应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刺状以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     四、不宜选用挥发物或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种类。 第6.2.2条 集散场地种植设计的布置方式,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场地内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交通安全视距 人流通行 2.2m 第6.2.3条 儿童游戏场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乔木宜选用高大荫浓的种类,夏季庇荫面积应大于游戏活动范围的50%;     二、活动范围内灌木宜选用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种类,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1.8m。  第6.2.5条 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二、庇荫乔木枝下净空的标准:      1、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大于4.0m;      2、小汽车停车场:大于2.5m;      3、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     三、场内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 4.0m 2.5m 2.2m 1.5m 第6.2.6条 成人活动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选用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m;     二、夏季乔木庇荫面积宜大于活动范围的50%。 2.2m; 50% 第6.2.7条 园路两侧的植物种植     一、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园路边缘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型植物;      2、路面范围内,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      3、乔木种植点距路绿应大于0.5m。 4.0m 硬质叶片的丛生型植物 2.2m 0.5m 第7.1.2条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拦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拦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拦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1.5m 30cm 16cm 2 1.0m 1.0m 1.05m 1.2m    第7.1.3条 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2.0m 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 第7.2.2条  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二、地表迳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7.2.3条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的规定。 第7.2.4条 采取工程措施加固驳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 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 第7.2.5条 堆叠假山和置石,体量、形式和高度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假山的石料应提出色彩、质地、纹理等要求,置石的石料还应提出大小和形状。 堆叠假山和置石,体量、形式和高度 色彩、质地、纹理 大小和形状 第7.2.6条 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安全、护坡、登高、隔离 第7.2.7条 叠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定》(GBJ 7)的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定 第7.2.8条 游人进出的山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采光、通风、排水 第7.2.9条 叠石必须保持本身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必须牢固,确保安全。山石勾缝作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整体性和稳定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施相接部分 第7.5.1条 公园内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 0.4m 第7.6.4条   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儿童游戏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要求:      1、室内外的各种使用设施、游戏器械和设备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      2、尺度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3、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4、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游戏的管理监护设施。     二、机动游乐设施及游艺机,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8408)的规定;     三、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四、儿童游戏场内应设置坐凳及避雨、庇荫等休憩设施;     五、宜设置饮水器、洗手池。    第7.6.5条   游戏场地面     一、场内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     二、地表高差应采用缓坡过渡,不宜采用山石和挡土墙;     三、游戏器械下的场地地面宜采用耐磨、有柔性、不扬尘的材料铺装。 1.居住区绿地设计的一般要求 1.合理确定快、慢长树的比例。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2.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在1:3~1:4之间。 3.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 %左右。 2.开放式绿地设计 2绿地出入口和游步道、广场的设置应综合绿地周围的道路系统、人流方向一并考虑,保证居民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4、可结合不同居住区的特点,集中布置适当规模的水景设施。占地面积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 5、绿地内可布置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0%以内。其位置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的前窗8 m~10 m以外。 3.居住区停车场绿化设计 1.居住区停车场绿化包括停车场周边隔离防护绿地和车位间隔绿带,宽度均应大于1.2m。 2.除用于计算居住区绿地率指标的停车场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停车场在主要满足停车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充分绿化。 3.停车场内其他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2 m,池壁高度应大于20 c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居住区道路绿化设计 1.行道树的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径为准,株行距应控制在5 m~7 m之间。 5 m~7 m 2. 居住区绿地 居住区公园 组团绿地 宅间绿地 建筑基础绿地 建筑基础绿地 居住区道路 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居住区公园: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小区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组团绿地: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宅间绿地: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建筑基础绿地: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居住区道路: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8.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8.1.1 道路绿化应选择抗逆性强,生长稳定,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植物种类。 8.1.2 有人行步道的道路两侧一般应栽植至少一行以落叶乔木为主的行道树。行道树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8.1.2.1 应选择冠大荫浓、树干通直、养护管理便利的落叶乔木。 8.1.2.3 行道树下也可设计连续绿带,绿带宽度应大于1.2m,植物配置宜采取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方式。 8.1.3 小区内的主要道路,同一路段应有统一的绿化形式;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应有所变化。 8.1.4 小区道路转弯处半径15m内要保证视线通透,种植灌木时高度应小于0.6m,其枝叶不应伸入至路面空间内。 15m 0.6m 8.1.5 人行步道全部铺装时所留树池,内径不应小于1.2m×l.2m。 1.2m×l.2m 8.1.6 居住区内行道树的位置应避免与主要道路路灯和架空线路的位置、高度相互干扰。在特殊情况下应分别采取技术措施。 主要道路路灯和架空线路的位置、高度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1 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 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的各种市政设施,如用地内小区道路、各种管线、地上、地下设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进行植物规划和竖向规划。 4.3 居住区开放式绿地应设置在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中,可安排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区、健身场地等。如居住区规划未设置小区游园,或小区游园、组团绿地的规模满足不了居民使用时,可在具有开放条件的宅间绿地内设置开放式绿地。 4.4 组团绿地的面积一般在1000 m2以上,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4.5 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 m以上。 4.6 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必须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植物种植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4.6.1 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4.6.2 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主,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5.1 在居住区绿地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放式绿地或封闭式绿地的设计。绿地设计的内容包括:绿地布局形式、功能分区、景观分析、竖向设计、地形处理、绿地内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定位、种植设计等,提出种植土壤的改良方案,处理好地上和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等。 5.2 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 5.3 居住区绿地种植设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5.3.1 充分保护和利用绿地内现状树木。 5.3.2 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 5.3.3 选择寿命较长、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的植物种类。 5.3.4 合理确定快、慢长树的比例。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5.3.5 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在1:3-1:4之间。 5.3.6 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 %左右。 5.4 根据不同绿地的条件和景观要求,在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前提下,可设置适当的园林小品,但不宜过分追求豪华性和怪异性。 5.5 绿化用地栽植土壤条件应符合CJJ 48-92的有关规定。 5.6 居住区绿地内的灌溉系统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或滴灌系统,也可安装上水接口灌溉。喷灌设计应符合GBJ 85的规定。 5.7 绿地范围内一般按地表泾流的方式进行排水设计,雨水一般不宜排入市政雨水管线,提倡雨水回收利用。雨水的利用可采取设置集水设施的方式,如设置地下渗水井等收集雨水并渗入地下。 5.8 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位置与建筑及各类地上或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5.8.1 乔、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种市政管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5.8.2 落叶乔木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5.0m以外,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 5.8.3 在居住区架空线路下,应种植耐修剪的植物种类。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CJJ 75-97中表6.1.2的规定。 5.8.4 居住区绿化乔灌木与其它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5.9 居住区绿化苗木的规格和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苗木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9.1 落叶乔木干径应不小于8cm。 5.9.2 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3.0m。 5.9.3 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 5.9.4 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 5.10 居住区绿地内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可布置垂直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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