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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许可监督管理文件(交通厅1号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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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受委托实施路政许可工作规范 一、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国省道审批 (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填写许可申请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报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书面(并加盖公章)同意后,将勘验结果、与申请人签定的路政管理协议、初审意见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许可决定统一加盖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许可条件: 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 2、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情况特殊、复杂的,须经有关专家论证通过); 3、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的证明材料;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具尺寸、重量、行走系统的说明,防护公路的技术方案; 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五)承诺时限:当日。但情况复杂的除外。 (六)收费标准:无行政许可收费。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对申请人实施许可的规范性要求 1、申请人应当能够保证按照防护公路的技术方案行驶公路; 2、因申请人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害或者出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时,由申请人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复,或者支付赔(补)费,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复; 3、机具行驶公路期间,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保证公路上正常行驶车辆及人员通行安全; 4、造成路面污染的,应当安排专门设备和人员进行及时清扫,保证公路路面的平整、清洁。 二、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国省道以及使其改线的同意 (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9条等。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填写许可申请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报市(州)、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书面(并加盖公章)同意后,将勘验结果、与申请人签定的路政管理协议、初审意见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许可决定统一加盖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许可条件: 1、属于“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项目; 2、修复、改建公路的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 3、施工不危及其他公路设施的安全; 4、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5、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改建; 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设计图; 4、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6、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改建的承诺书; 7、按不低于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改建公路的方案。 (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无行政许可收费。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对申请人实施许可的规范性要求 1、申请人应当能够保证按期完工,占用、挖掘、恢复、回填,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2、因申请人行为发生的路面沉陷或者出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时,由申请人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复,或者支付赔(补)费,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复; 3、占用、挖掘公路施工期间,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反光椎桶和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实现施工现场与公路相隔离,保障施工及车辆、人员通行安全; 4、占用、挖掘施工现场,应当安排专门设备和人员进行及时清扫,保证公路路面的平整、清洁。 三、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危及国省道安全的批准 (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7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1条等。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填写许可申请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报市(州)、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书面(并加盖公章)同意后,将勘验结果、与申请人签定的路政管理协议、初审意见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许可决定统一加盖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许可条件: 1、确因紧急情况涉及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项目; 2、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的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 3、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4、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者改建; 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设计图; 4、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6、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者改建的承诺书; 7、对所在路段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措施的方案; 8、按不低于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的方案。 (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无行政许可收费。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对申请人实施许可的规范性要求 1、申请人应当能够保证按期完工,施工过程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2、因申请人行为发生的路面沉陷或者出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时,由申请人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复,或者支付赔(补)费,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复; 3、施工期间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及车辆、人员通行安全; 4、施工现场应当安排专门设备和人员进行及时清扫,保证公路路面的平整、清洁。 四、在国省道上增设平交道口的批准 (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5条等。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填写许可申请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报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书面(并加盖公章)同意后,将勘验结果、与申请人签定的路政管理协议、初审意见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许可决定统一加盖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许可条件: 1、不能通过其他道口绕行确需增设新的道口; 2、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 3、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4、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者改建; 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确需增设道口的证明;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设计图; 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7、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8、具有相应公路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 (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供事先与省公路管理机构就拟设道口的工程设计达成一致的证明的可即办) (六)收费标准:无行政许可收费。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对申请人实施许可的规范性要求 1、交叉角度应为直角或者接近直角; 2、应设置在公路直线路段上,不准在弯道上修建平交道口; 3、不得影响公路路基排水,对确需占用掩埋的公路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涵洞等排水设施,应按公路管理机构要求的技术规范设置,增设的平交道口应做好自身路基排水,确保水能迅速排出公路路基范围; 4、增设的平交道口,在距公路边缘应有不小于10米的水平段。如有纵坡,纵坡段应设在公路路缘石边缘10米以外,与水平段相连,纵坡段的垂直高度与纵坡段的水平长度之比不应大与3%; 5、应有良好的视距,新设的平交道口上出入的人员在距交叉道口不小于20米范围以外,应能看清交叉道口两侧各50米以外在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在交叉道口的视距三角形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应保证通视;停车视距如下表: 公路等级 一 二 三 四 地形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平原微丘 山 岭 重 丘 平 原 微 丘 山 岭 重 丘 停车视距(m) 160 75 110 40 75 30 40 20 停车视距低限(m) 120 55 80 30 55 25 30 15 6、增设平交道口应采用喇叭形开口与公路连接,连接处宽度不应小于6米; 7、增设的平交道口,在公路路面边缘至公路边坡外缘的水平距离范围内必须铺装硬质(水泥路或者混凝土等)路面; 8、增设的平交道口,在主线公路两侧应当按规范设置交叉道口交通标志(一级路单侧增设道口的单侧设置),在增设的交叉道口两侧应当设置每侧不少于4根的示警桩; 9、桥头引道150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平面交叉道口,以保证桥头附近的行车安全。 10、与公路上原有最近平交道口的距离,一级公路应不小于1000米,二级公路应不小于500米,属于乡镇规划范围内,不能满足以上最短距离要求的,需提供乡镇规划图纸; 11、施工期间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反光椎桶和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实现施工现场与公路相隔离,保障施工及车辆、人员通行安全; 12、加油站开设道口,应满足服务功能,包括超市、卫生间及休息室等。同时,一级公路加油站设置单侧间距不得低于40公里,二级以下公路加油站设置间距不低于20公里; 13、普通公路收费站两侧10公里内禁止开设以绕行收费站为目的及跨越收费站的经营性道口。 五、在国省道公路用地以及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批准 (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4条等。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填写许可申请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报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书面(并加盖公章)同意后,将勘验结果、与申请人签定的路政管理协议、初审意见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许可决定统一加盖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许可条件: 1、确需在公路用地内设立标志牌; 2、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 3、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4、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 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6、事先经公路设施管理人和公路广告经营权人同意。 (四)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确需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证明;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方案、设计图、非公路标志的图样和详细的设置方案; 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7、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8、公路设施管理人和公路广告经营权人同意的证明。 (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无行政许可收费。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对申请人实施许可的规范性要求 1、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交通安全; 2、非公路标志截面图案及文字要清晰、简明、易读,严禁使用与公路交通标志相混淆的色调和图案,其主色调禁止使用红、黄两种颜色,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制作非公路标志; 3、所有的公路路牌广告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设立,二级以上公路路牌广告牌面外廓尺寸为6米x 18米,三级以下公路外廓尺寸为5米x15米,立柱要求:公路路面以上部分到牌面下沿最少达到7米,牌面外沿公路一侧要在公路边沟外沿以外,不影响交通视线,保证行车安全。 4、禁止跨路设置广告,路牌广告设置要符合行车速度及视觉转换角度的习惯,城市出口零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广告牌间距最少达到100米以上,村屯外广告牌间距不应少于1000米,公路两侧应错开设置,路牌广告的基础不得设置在公路用地内; 5、必须牢固、安全,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应具有承受12级大风的强度,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6、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现场,应当及时清理,设置现场的环境及其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公路畅通和路容路貌; 7、应当按期完工,按照“规范、美观、安全、省地”的要求,与公路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公路相关要求; 8、申请人应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翻新、更换、加固,使其保持完全完好;对歪斜、破残的非公路标志,应及时整改; 9、施工期间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反光椎桶和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实现施工现场与公路相隔离,保障施工及车辆、人员通行安全; 10、无中间隔离带的一级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设置广告牌。 六、在国省道上利用公路桥涵增设闸门、渡槽和管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同意 (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56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6条等。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填写许可申请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报市(州)、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书面(并加盖公章)同意后,将勘验结果、与申请人签定的路政管理协议、初审意见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许可决定统一加盖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许可条件: 1、确需从事申请许可的行为; 2、已取得相关公路设施管理人同意和相关土地使用手续; 3、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 4、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5、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 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7、属于公路广告设施的,事先经公路广告经营权人同意。 (四)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设计图; 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协议; 7、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8、公路设施管理人和公路广告经营权人同意的证明。 (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其中在国省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同意申请人提供事先与省公路管理机构就拟埋设设施的工程设计达成一致的证明的可即办)。 (六)收费标准:无行政许可收费。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对申请人实施许可的规范性要求 1、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交通安全; 2、施工及沉降期按7年计算; 3、线杆(塔)必须牢固、安全,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应具有承受12级大风的强度,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4、架设、埋设的管线与公路交叉时,交叉角应为90°,即正交,必须斜交时锐角应大于70度; 5、跨越公路架设的管线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除应遵照《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电力线还应按照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根据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确定,具体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送电线路标称电压(kv) 35—110 154—220 330 500 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m) 7.0 8.0 9.0 14.0 6、跨越公路架设的管线与公路树木的间距不应少于5米,间距不足的,应当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剪除树木,线杆应当埋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 7、穿越公路埋设的管线顶面与路面结构层底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少于1.5米,同时必须在边沟底面以下不少于1米,埋设在公路路基下面的通信电缆,外面必须有管道保护。 8、与公路平行埋设的管线或平行架设的管线及其架设管线所使用的杆(塔)等设施的外缘至公路路基边缘的横向距离不得少于8米;石油管道的防护层,距边沟外缘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10米,天然气管道的防护层,距边沟外缘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20米;油、气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或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与公路平行埋设的管线应埋设在地面以下不少于2米。 9、应当按期完工,架设、埋设管线及在公路、公路用地内修复沟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10、因施工行为发生公路路面沉陷或者破损或者出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时,由申请人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复,或者向公路管理机构支付赔偿(补偿)费,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复。 11、申请人应对其驾设的管线及其线杆(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加固,使其保持安全完好;对破残、歪斜的架设管线及其线杆(塔),应及时整改。 12、施工期间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反光椎桶和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实现施工现场与公路相隔离,保障施工及车辆、人员通行安全。 七、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更新砍伐的同意 (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42条、《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24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7条等。 (二)办理程序: 1、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本地区各县(市)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需采伐的路树进行踏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拟采伐路树的蓄积量等数据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按各市(州)上报的数据向省林业厅申请当年采伐指标; 2、省公路管理局于年初根据各地上报数据和林业厅批准的采伐指标,向各公路管理机构下达全省公路树木采伐年度计划; 3、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后,向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下达征求意见函。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全省公路树木采伐年度计划以及现场勘验情况等提出意见,经市(州)、省公路管理机构书面(并加盖公章)同意后,连同与申请人签定的更新补种协议按通知时限上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许可决定书加盖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4、许可采伐的,申请人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全套申请材料,于10日内到省公路管理局开具采伐证。 (三)许可条件: 1、对病残树木进行间伐或者建设需要; 2、已经列入公路树木年度采伐总量计划; 3、砍伐施工不损坏公路设施,不影响交通安全; 4、树木产权人同意; 5、同意按要求采取有效的更新补种措施并依法缴纳有关费用。 (四)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路政许可申请表(应包括砍伐树木的数量、种类、胸径、蓄积量、出材量和所在路段的具体里程桩号); 3、树木产权人同意的证明及林权证; 4、砍伐设计和绿化更新设计; 5、与公路管理机构签定的更新补种协议。 (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无行政许可收费。 (七)数量限制:不超出全省公路树木采伐总量的剩余数量。 (八)对申请人实施许可的规范性要求 1、申请人应当保证在采伐期限内完工,不能完工的要向许可机关提出延长采伐期限的书面申请; 2、采伐施工期间,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及车辆、人员通行安全; 3、采伐施工现场,应当安排专门设备和人员进行及时清扫,保证公路路面的平整、清洁。 (注:受委托作出的许可决定,应在许可记录本中登记。许可卷应为6套,一套报厅体改法规处备案,一套由受委托机关留存,一套由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留存,2套交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分别向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路管理局备案,一套由申请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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