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财产清查工作培训资料
编制单位: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2002年8月29日
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东安市场写字楼2座8层808号
联系电话:(010)65280779 65263760至65263763
传真号码:(010)65263767 65280779
E-mail:Reanda@
网 址:http://
邮 编:100006
资料目录
资 料 页 次 一:财产清查具体方案 3-49 二: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1页) 50 三:资产清查明细表(67页、含清查损失、预计损失两部分) 51-117四:报告参考格式
其中:总公司本部、二级公司审计报告参考格式(10页) 118-127
二级公司无核销损失的审计报告参考格式(2页)128-129
五:财产清查内控问卷 130-153
其中:采购与付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130-133
仓储与存货循环调查问卷(3页) 134-136
工薪与人事循环调查问卷(2页) 137-138
控制环境调查问卷(3页) 139-141
会计系统调查问卷(2页) 142-143
生产循环调查问卷(3页) 144-146投资与筹资循环调查问卷(3页) 147-149
销售与收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150-153
六:财产清查相关文件6份(19页) 154-172
方案目录
项 目 页 次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财产清查户数范围 4-5第三章:财产清查的目的及作用 5-6
第四章:财产清查的基准日 6第五章:财产清查法规依据 6-7第六章:财产清查的资料范围 7-8
第七章:财产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8-9
第八章:企业财产清查的程序 9-10
第九章:审计工作程序 10-11
第十章:财产清查的内容及要求 11-43
第十一章:内部控制的审核内容及要求 43-44
第十二章:财产清查表格及报告 44-46
第十三章:项目组织工作 46-47
第十四章:项目的时间安排 47-48第十五节:中介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48
第十六章:附则 4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财产清查工作具体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远集团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财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中远集团财产清查工作的效率,特制定中远集团财产清查工作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具体方案”),供此次财产清查参与单位使用。
第二条 本具体方案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各类文件规定,结合中远集团的实际状况编写而成。
第三条 财产清查工作将按照“适度规模、重点跟踪”的指导方针,采取“充分准备、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进行。
第二章 财产清查户数范围
第四条 财产清查范围:中远集团所属所有国内全资、控股企业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除外。
第五条 参加财产清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在会计上独立核算并单独编制资产负债表;
四、向税务部门独立纳税。
第六条 户数清查内容:
一、中远集团填制企业清查清单,包括2002年6月30日前所有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名称。
二、根据清查结果填制“企业户数清查表---全资、控股”,并注明:
(1) 是否在2001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
(2) 是否属于此次财产清查范围。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或单位,由于不具备财产清查基本单位条件,其财产清查工作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组织进行,不作为财产清查基本单位统计。
四、对已停工、停产的企业单位,作为财产清查基本单位统计,由负责合并其报表的母公司组织清查事宜。
第七条 各子公司、孙公司按所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填报的方法,汇总全部下属企业单位户数,并上报中远集团总公司。
第三章 财产清查的目的及作用
第八条 财产清查的目的
此次的财产清查是根据中远集团拟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不良资产。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首先按照行业会计制度、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此基础上,依据《企业会计制度》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也就是说,先按行业会计制度,即企业现行的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清理出企业现存的资产损失,称“清查损失”,然后按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新制度”)即目前已在股份制公司、上市公司中执行的会计制度预计企业的减值损失,称“预计损失”两部分。
第九条 财产清查的作用
一、摸清中远集团的“家底”,解决不良资产长期挂帐等问题,全面掌握中远集团内部资产的真实分布、存量、结构和使用效益等情况,甩掉包袱,加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二、加强中远集团资产的管理,促进财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使中远集团真正建立起科学的效绩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适合中远集团、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完善控制机制,堵塞各种财务漏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第四章 财产清查的基准日
第十条 此次财产清查的基准日确定为2002年6月30日。
第五章 财产清查的法规依据
第十一条 财产清查工作中企业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执行(不限于):
1、《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及相关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
2、《企业会计制度》;
3、《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财会[2001]44号);
4、《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会[2002]310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7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1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
9、《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2]41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六章、财产清查的资料范围
第十二条 被清查企业应在审计组进点前准备好如下资料:
1、财产清查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财务机构及人员分工,企业成立批复;
2、财产清查前按“行业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中包括:各项实物资产盘点表、资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对账单及询证函、往来账账龄分析以及历年与对方核对(二次函证)的结果,各项投资协议、合同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借款合同或协议等;
3、各项资产列入损失的相关依据;
4、各项资产预计损失的相关依据,其中包括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大宗资产的鉴定、评估、咨询报告;
5、各项负债列入潜盈项目的相关依据;
6、重大的未决经济纠纷案件,其预计损失情况;
7、提供担保或抵押等或有负债事项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8、集团内部单位各项关联交易明细表;
9、上述各项损失处理方法及资料。
10、企业会计政策执行资料;
11、财产清查后按《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所有会计报表及《财产清查明细表》;
12、按文件要求填列和签章的《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及其陆续追加的明细表;
13、企业的验资报告及评估报告;
14、企业设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15、企业财产清查自查中,按本方案要求搜集、补充、完善的各科目相关证据和资料;
16、与上述审计相关的、有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产生重要影响的其它相关资料。
本章中我们总体框定了16项,在各个会计科目的清查中我们又详细地列示了需企业提供、准备的资料,请各被清查企业在审计组进点前按本方案的要求做好资料准备工作,特别是确认清理损失和预计损失的证明资料,是此次财产清查中最重要也是难查找的资料。这些资料有的企业已存在,有的不存在,而损失的确认没有相关依据作支撑是无法确认的,因此希望各企业在此次工作中尽量搜集、补充、完善相关损失证据,以确保损失申报得以顺利批复。
第七章、财产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第十三条 财产清查的步骤
财产清查的步骤分为企业自查和中介机构审计两个步骤。
第十四条 财产清查的方法
1、企业自查。参加清查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资产、核实各项债务,依据企业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清理损失、预计减值损失,并根据清查结果填制财产清查明细表,列示各项资产的清理损失、预计损失;在财产清查的同时,企业还应对自身因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报告,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设立及执行情况;
2、中介机构审计。中介机构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企业财产清查的损失结果进行审计,同时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设置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企业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第八章 企业财产清查的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财产清查的程序
财产清查工作首先要核对帐表、帐帐、帐实,在此基础上对各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对往来帐项进行函证、对长短期投资进行检查,对各项费用的摊销进行核实,根据已存在和资产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损失资料和证据确认资产的清理损失、预计损失,填制清查明细表,具体程序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列示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
(2)由有关部门共同对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进行分析,列示出其中已知和可能存在损失的项目;
(3)将损失项目分解到公司各有关业务部门、落实到具体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搜集、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第一步损失证据的搜集);
(4)公司财务部门在上述各部门搜集第一步证据的同时,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资产、核实各项债务,核对帐表、帐帐、帐实,在此基础上对各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对往来帐项进行函证、对长短期投资进行检查,对各项费用的摊销进行核实,根据已有的资料确认资产金额,根据已有的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第二步损失证据的搜集);
(5)将上述第(4)项中清查出的无证据的损失项目列示明细清单,按第一步损失证据的搜集方法进行分解、补充(第三步损失证据的搜集);
(6)依据企业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清理损失、预计减值损失;
(7)根据本方案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列示集团内部单方挂帐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表,并具体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据。
(8)根据清查结果填制各项资产清查明细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清查明细表、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
(9)在财产清查的同时,企业应对因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报告,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设立及执行情况(此项祥见第十一章);
第九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财产清查的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中远集团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基本情况;了解集团财产清查的初步设计方案;
2、根据了解的情况,从审计角度对集团财产清查的初步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并参与方案的修改、制定;
3、根据集团财产清查的方案,结合集团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的总体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4、与集团共同讨论审计工作具体方案,特别是涉及企业今后会计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问题,在保证满足此次财产清查需要的前提下,还应考虑企业今后执行的一贯性问题;
5、根据双方讨论的结果修改具体方案;
6、提供财产清查明细表版本及财产清查报告格式,与集团共同商讨,根据双方商论的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7、通过中远集团与参加财产清查的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搞好分工协作,统一工作标准,提出工作要求;
8、培训财产清查单位财务工作人员,提出财产清查工作要求;发放财产清查明细表(电子板),讲解填写规范;
9、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搜集、补充、完善资产损失证据;根据清查结果,填制资产清查明细表、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
10、进入现场审计,对企业的自查结果进行审计、确认。审计人员的现场工作包括两部分内容:财产清查审计及内部控制审核;现场审计工作应自下而上进行。
11、根据初步审计结果与公司口头交换意见,确定企业财产损失申报数额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12、草拟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与企业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企业书面意见;
13、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章、财产清查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七条 本方案提及的财产清查内容及要求,对于企业及中介机构来讲,是最基本要求,工作中不局限于其中的内容及要求。企业应根据清查的实际情况,增加清查内容,补充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情况补充审计程序,增加审计内容,取得相关资料。
本方案清查要求、损失确认标准如与财政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定不符,以财政部颁布的规定为依据。
第十八条 此次财产清查中介机构的工作分为二部分:
(1)评估机构对船舶价值的评估;
(2)审计机构对企业自查的损失结果进行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设置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中介机构的工作是基于企业自查基础之上进行的,因此企业的自查结果、确凿、充分的证据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确认至关重要,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相关损失(或潜盈)证据的取得,并充分估计损失(或潜盈)证据的获取难度,下大力气完成此项工作。
第十九条 此次财产清查从每一个会计科目入手,涉及到企业的每项资产,因此清理损失有可能出现在每一个科目。我们的原则是,凡是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的资产,只要依据充分,此次财产清查中均全部按损失处理。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的清查
流动资产的清查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清查的内容包括:现金(含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1、 现金:核对帐面余额与实际是否相符。
企业(指企业自查):盘点库存现金,推算清查基准日的现金实物,编制现金盘点表(除清查时点已盘点现金、编制盘点表),核对帐表,保证帐表、帐实相符;如存在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2、银行存款:
企业自查:
(1)首先核对银行日记帐与总帐余额是否相符;其次核对银行日记帐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是否相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分析未达帐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及原因,对已形成的坏帐,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2)对于银行存款中挂帐的存于金融、非金融机构的长期未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析可回收性,如有明显证据表明为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比照应收款项的处理方法确认清查损失。
3、 其他货币资金:
企业:核对本科目各细目之和与总帐余额是否相符,将各细目余额分别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分析未达帐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及原因,对已形成的坏帐,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4、根据上述清查结果,填制“货币资金财产清查明细表”。
5、中介机构(指中介机构审计):取得上述清查资料,实施审计程序,确认资产损失及余额(下同,不再表述)。
以下清查内容如未特别标注“中介机构”的,均为对企业自查的要求。由于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取得企业清查中形成的资料、证据,对企业自查的结果进行审计、确认,而且对各科目的审计要求,独立审计准则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本方案也明确了企业自查的基本要求,实质上等于明确了中介机构的审计内容,因此各参审中介机构均需按本条中第5款的要求实施最基本的审计程序,并特别关注本方案中标注“中介机构”的事项。以下不再表述。
第二十二条 短期投资的清查
短期投资清查的内容包括:各种债券、股票、基金等。
1、短期投资清查的要求:
(1)核对帐表,检查帐面金额及数量与实际是否相符;
(2)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盘点表;
(3)函证保存在外的有价证券,查明帐实不符的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取得相关证据;
(4)取得财产清查时点各项资产的市值,将其与投资成本进行核对,确定是否存在预计损失。
2、根据上述清查结果,填制“短期投资财产清查明细表”, 若存在申请报批的财产损失,应同时填列“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清查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各项应收和预付帐款的清查
1、 清查内容
(1) 逐笔核对各类应收、预付的原始资料,确认其真实性;
(2) 将应收款按帐龄归集,分析可回收性;
(3) 对大额的应收和预付款余额与对方单位函证核对,取得对方确认函,对有争议的债权应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
(4) 集团内部的应收、应付帐款(含中远集团总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应收、应付帐款)也应认真清理核对,债权人应当取得债务人的确认函;
(5) 根据取得的资料确认资产损失。
2、坏帐损失的确认
应收帐款清查中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取得以下证据方可确认坏帐损失:
(1)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帐款,取得法院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债务人破产、死亡的法律文书;
(2)债务人经工商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注销或吊销证照,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债务人已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书面证据、公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3)债务人连续三年资不抵债、经营亏损,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取得债务人连续三年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债务人已被合并、分立的,对于已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核实债务接受单位的偿还能力;未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通过工商部门落实债务接受单位名称、地址,并前去核实债务偿还事宜。并按前款所述确认坏账损失。
(5)当债务人停产、停业,应取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该企业停产停业的批复或决议、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能证明该企业已停止营业的资料;
(6)债务人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应取得相关公告及证明资料。
(7)被法院裁定或被中介机构确认失去偿债能力。取得法院裁定书或中介机构的确认报告。
(8)分析帐龄在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取得历年与对方核对(函证)或催收证明,分析其偿债能力,并按前款所述确认坏账损失。
(9)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国家政策改变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写详细说明,提供相关文件。
(10)由于意外事故、贪污盗窃、诈骗、司法败诉强制执行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应提供相关依据,如交通、公安、司法、保险文书、事故报告、处理决定等。
(11)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据。
以上确认的坏账损失以及按照原会计制度补提的坏账准备(年末应收帐款0.5%)所形成的损失列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3、对于挂在应收帐款项下,实际上已被公司挪作它用的客户款项,应单独反映并说明挪用的金额、款项的去向。
4、坏账准备的计提
(1)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目前财政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财产清查相关文件中明确,企业计提的减值损失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予以核销,并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消化不良资产,为此我们参照上市公司航运企业的计提标准,提出此次财产清查中坏帐准备的计提标准,仅供参考。
计提标准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5
1—2年 20
2—3年 50
3—5年 80
5年以上 100
(2)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A、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B、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C、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D、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按以上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形成的资产损失列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项目。
5、各项应收和预付款的清理结果应分别记入各该科目的“清查明细表”;申请报批的坏帐损失还要统一填写“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坏帐准备清查明细表”。
第二十四条 存货的清查
存货的清查包括原材料、燃料、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清查分为两部分:
1、核对帐目
(1)财会部门负责核对:总分类帐余额与明细分类帐余额、物资管理部门库存物资余额(或者船存燃油台账与财务系统的库存明细账数量)是否一致。
(2)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核对:各库存物资明细帐余额与仓库帐卡是否一致;或者由负责燃油台账的专人核对船存燃油台账与财产清查基准日最近的航次燃油消耗报告中列示的船存燃油数量是否一致。
2、核对实物:
(1)盘点实物资产,推算财产清查基准日的实存数量(清查基准日已盘点的除外),并编制盘点表,若出现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并取得相关证据。
(2)函证异地存货,将回函结果与帐面核对,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
(3)清理出租存货,核对出租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查明差异原因,并书面说明。
(4)对长期借出的物资要查明借出原因、借出时间及借用单位(人),并积极组织收回;对未办理借用手续的补办借用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对不能收回而又未办理借用手续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3、下列存货在取得以下证据的前提下确认资产损失:
(1)盘亏、锈蚀、腐烂的存货,依据盘点记录、损失报告、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权利机构的决议或批准文件直接确认损失;
(2)技术淘汰、质量报废、毁损报废的产品,应取得专业的技术管理部门、行业技术鉴定委员会、中介技术鉴定部门(以上三项在下面统称: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或咨询报告、评估机构报告、物价部门价格公告、媒体公告等确认损失。如:对因车型淘汰,已不能使用的长期积压的汽车零配件、车用通讯设备等;
(3)已经过期且无转换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应取得专业的技术鉴定部门、评估机构的报告,证明该存货已过期且无利用价值;
(4)自然灾害、被盗损失、事故损失等造成的存货损失,需提供公安、交通(安检)、保险部门的证明资料,保险索赔资料、法律诉讼文书、主管机构的裁定书,事故报告书等,损失金额应按保险理赔后的净值计算。
(5)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以上形成的财产损失列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财产损失”项目。
4、存货存在以下情况,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由于技术发展原因,现有存货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如: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依据市价。
(2)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某项原材料主要产品正在退出市场,而现有原材料已不适用新产品的需要,市场上该原材料或产品的价格又低于账面价值;依据市价。
(3)由于环保或政策性原因,该存货属于未来淘汰产品,且市场价格已经低于账面价格时;依据市价。
(4)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依据公司生产部门、销售部门的相关资料,如原料购买价格资料、生产成本资料、销售合同、市价等。
(5)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依据市价。
(6)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5、当存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 已过期且无转化价值的存货;
(3)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以上四种情形的存货,如尚未计提跌价准备,在此次财产请查中可依据相关证据:如按公司管理权限报公司决策机构批准的文件(第1项)、公告、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报告(2-4项)等确认为资产损失,列入“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以上4、5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列作“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项目。
6、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确定
以产品的市场报价为依据或相同功效和类似产品的替代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如不存在市场价可比照最近的交易价(即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变现价,将其与资产成本进行比较,确定跌价准备金额;对于既没有市价也没有替代品、变现价、交易价的资产,说明该资产已完全被市场淘汰,应在取得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后全额确认为损失。
7、市场价来源:
公告、询价、企业报价、市场交易价、相关部门编制的报价手册等。
8、特别提示:船存燃油的清查
①企业对船存燃油的清查
a、各被清查企业所属船舶,应提供距离财产清查基准日最近的已完航次的燃油消耗报告,上报公司存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由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核对燃油数量,查找差异原因,并书面说明;
B、依据确定的存货数量,按照存货计价方法确定燃油金额。
C、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存货清查明细表”。
②中介机构对船存燃油的确认 :
船存燃油数量、金额的确定(采用替代程序):
a、根据清查基准日船舶动态表上注明的航次,索取距离清查基准日最近的已完航次的燃油消耗报告(传真件、原件均可,但必须由船长签字);如未能提供燃油消耗报告,可依据船舶营运报告(一般情况下,该报告应详细反映船存燃油消耗情况);
B、依据该报告注明的船存燃油数量,与燃油消耗台账核对,确定清查基准日船存燃油的数量;
C、根据确定的数量,乘以该船的燃油移动加权平均单价(或其他方式确定的单价),确定该船的船存燃油金额,并与明细帐核对;
D、由于船存燃油是“以存计耗”,因此从理论上讲不应存在盘盈盘亏,但在实务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如:财务的燃油台帐与船舶燃油消耗报告数量不符等,要注意查明原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断属于何种性质后再作处理。
第二十五条 待摊费用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帐应摊未摊的费用。
1、企业对该科目的清查
待摊费用主要由财会部门检查,检查各项费用的原始发生额、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摊销,查明长期挂帐应摊与实摊差额的原因,编制差异情况说明,取得相关资料,确认资产损失。
2、根据清查结果,填制“待摊费用清查明细表”。
3、对中介机构审查该科目的提示:
航运企业报表项目—待摊费用中包含期末从成本中转入该科目的“未完航次支出”,审计中首先应确定转入该科目的成本是否属于未完航次;其次检查入账金额是否正确。如属于已完航次成本,应按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予以调整,由此造成的损益影响金额,列入“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第二十六条 委托贷款的清查
1、清查方法
委托贷款是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在报表的“其他流动资产”栏目填列。企业清查中应逐笔查看委托协议,核对贷款期限、金额是否相符。逾期的委贷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进行函证。如函证结果与帐面金额不符或存在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应比照应收款的方法进行处理。
2、减值准备的计提条件及判断标准
对于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本金金额,应按差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1)贷款方已连续三年资不抵债,且已不能正常经营。需提供对方三年经审计的报表。
(2)贷款方企业连续严重亏损,虽账面没有资不抵债,但是资产质量差,或者主要资产已经被罚没、没收、抵押。需提供对方单位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罚没、没收、抵押的文书原件或复印件、公告影印件等。
(1) 其他可以说明委贷回收金额将小于账面金额的理由。
3、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委托贷款清查明细表”,申报损失的应填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清查明细表”。
第二十七条 递延资产的清查
递延资产主要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及改良支出等。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帐应摊未摊的费用及开办费的转销。
1、按原制度规定检查递延资产入账金额,摊销期限,查明应摊与实摊差额的原因,编制差额情况说明,取得相关资料,确认资产损失。列入“按照原会计制度清查的损失”项目。
2、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处理开办费尚未摊销的余额。根据财会[2001]43号文件规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的,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若余额较小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列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项目。
3、固定资产的修理及改良支出,若此次财产清查中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对其中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其修理及改良支出价值已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此处账面金额应并入固定资产。若其中资产未经评估,应按照预计受益年限比照本条第1款的方法进行清查、处理.
4、根据清查结果,编制“递延资产清查明细表”。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帐应摊未摊的费用及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 企业应准备的资料
1、 资产使用权(所有权)证书;
2、 购买合同、发票;
3、 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或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
4、 建造成本资料;
5、 资产损失及处理证据;
6、 财产清查各明细表。
(二)无形资产的清查
无形资产的清查内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1、对已入帐无形资产的清查
(1)逐项清查、核实无形资产的入帐依据、金额。无形资产的入账应依据中介机构的鉴定、评估报告、购买合同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资料等。
(2)应核实本科目所含各项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依据相关证据(如:按公司管理权限报经公司决策机构的批复文书等),列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2、对未入帐无形资产的清查
即以前直接进费用或挂往来科目、符合无形资产核算条件而没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均应补充入账,并按照受益年限进行摊销,由此影响的损益列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3、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核算提示
(1)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等其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平均摊销取得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经营项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而应计入受益开发产品的成本中。
4、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进行比较,若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金额,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列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项目。
5、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无形资产销售净价,即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的余额。
b、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
应取得确认上述资产可回收金额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公告、市场交易价、专业鉴定报告、咨询、评估报告等。
6、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
a、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b、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回升;
c、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7、根据清查结果编制“无形资产清查明细表”,申报损失的应同时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清查明细表”。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的清查
一、长期投资的清查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其中对企业投资包括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帐外资产(含用国内外联营、合资、独资企业分得的红利)等各类资产向国内企业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
二、清查企业应准备的资料
1、长期投资明细表及盘点表;
2、投资协议、合同、章程;
3、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原始单据或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5、清查时点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如果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应提供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如被投资单位存在破产、清算、被吊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不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