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邵新邵新煤矿安全自检自改
工作报告
一、矿井基本情况
1.重庆市邵新煤矿建于1969年,1974年7月投产,原属地方国营煤矿,现隶属于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重庆市邵新煤矿位于重庆市梁平区西北侧,方位280°,直距23.0km。行政区划属梁平区袁驿镇中坝村,主斜井井口坐标为:西安坐标:X:3399429.742,Y:36455292.020,Z:+524.833。地理坐标:东径:107°30′52″—107°34′26″,北纬:30°41′00″—30°45′41″。矿区有一条3km的水泥公路与国道318线于K508km处相接,向东可至万州、梁平,南可至垫江、长寿、重庆,西可至大竹、渠县,北进开江、达州市。
2.截至目前,矿井现有在册岗员工424人。矿井生产部室设置有生产技术部、通风安全部、机动部,下设7个矿井区队(采煤一、二队,掘进一、二队,机电队、运输队和通风队)。
3.矿井为斜井开拓,主、副斜井位于井田中部。矿井K21煤层和K5煤层分层独立通风,均采用抽出法通风。矿井总共分三个水平开采,其中:主采层K21煤层划分为+395m水平,+235m水平,±0 m水平,现开采水平为±0m水平。K5、K6煤层划分为+395m水平,+235m 水平,现开采K5煤层+235m 水平。
4.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采矿证照齐全,为合法生产矿井。
(1)矿区面积20.4818km2。2016年底邵新煤矿划定采矿权范围内全矿井期末保有资源储量855.3万t,其中,(122b):182.6万t,(333):672.7万t。期末可采储量727.01万t。
(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本矿井K5煤层为中等、K21煤层为简单,矿井为中等。
(3)矿井瓦斯等级:低瓦斯矿井。
(4)煤尘爆炸性:具有爆炸危险性。
(5)煤层自燃倾向:各煤层自然发火等级为Ⅲ类,属不易自然发火煤层。
(6)矿井采煤方法:K21、K5煤层的采煤方法均为走向长壁采煤法。K21煤层东翼为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K21煤层西翼为放炮落煤工艺、K5煤层为风镐落煤工艺,均采用全部垮落法处理采空区。
(7)矿井现有采煤工作面3个(S3511采煤工作面、S3514采煤工作面、S3(21)11采煤工作面),其中S3511采煤工作面、S3514采煤工作面为风镐落煤、S3(21)11采煤工作面为炮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K5+395回风巷、K5+235顺槽、西K21+125辅助运输巷、东K21+165运输巷、东K21+235三石门车场),所有掘进巷道均为炮掘工作面。
5.2011年8月2日至今,矿井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周期2050天(至2017年3月13日)。
二、安全“体检”自检工作开展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矿实际,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坚持检查与自查、发现隐患与整治隐患、摸清底数的原则全面开展安全“体检”工作。
(一)组织机构
为全面落实安全“体检”工作,矿成立安全“体检”自查小组:
组 长:吴爱平
副组长:杨忠诚 刘成明 刘启勇
成 员:谭作军 刘俊锋 胡培丰 丁德财 丁科 但长春 廖忠义 潘昌金 潘小成 陶宏 魏发亮 莫洪波
自查小组下设安全“体检”自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安全部,由谭作军同志兼任主任。
(二)工作步骤
邵新煤矿自查小组牵头于2月27日组织各部门、区队负责人按照相关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对照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标准进行自查。安全“体检”工作主要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检阶段
1.时间:3月1日-3月20日
2.主要工作:对照标准和要求,自查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
第二阶段:整改阶段
1. 时间:3月2日-4月5日
2. 主要工作:按照整改方案或措施,全面开展整改工作,并对整改质量内部检查验收。
三、自检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管理单元
1. 地测工作规章制度不完善。
2. 2017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已编制完成,没有组织学习。
(二)开拓开采单元
1.地质报告已过期。
2.地质说明书编制滞后。
3.记录不完善,且未及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和归档。
(三)通风单元
1.正和风机单电源供电
2.K21煤层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的防爆门不规范。
(四)瓦斯防治单元
未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五)防灭火单元
消防材料库材料不足。
(六)粉尘防治单元
1、喷雾装置安装部份不及时。
2、西K21+235m全岩巷道、西K21+165m巷道、K5+235m一采区与二采区之间、K5+395回风巷、东K21+235m二采区与三采区之间、东K21+0m二采区与三采区之间未设置隔爆水棚
(七)顶板管理单元
采用锚杆支护形式无专项设计。
(八)防治水单元
1.2017年未组织实施水害隐患排查
2. 防洪抢险物资有欠缺。
3.2017年还未进行职合排水实验。
(九)电气单元
配电设备上其电压额定值现场标示不明显。
(十)运输提升压风单元
1.井下皮带机缺自动洒水装置。
2. 井下的空压机均未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3. 储气罐均未装设超温保护装置。
(十一)地面生产系统单元
无
(十二)安全监测监控及通信单元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目前只有1条。
2.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暂未在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做出明确规定;暂未绘制断电控制图和通信系统图。
3.甲烷断电仪安装个别有不及时现象。
4.采区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设置不齐。
(十三)爆炸物品贮存运输及使用单元
无
(十四)紧急避险与应急救援单元
1.2017年暂未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
2.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有欠缺。
四、主要原因分析
1.部分资料存档与收集不及时,内业资料不健全,思想意识不到位。
2.部分管理人员对相关标准要求掌握不细,生产现场落实标准有差距。
3.现场部分设备更新不及时。
五、主要整改措施
1.针对本次安全“体检”自查要求,对照标准,对存在的问题编制整改方案或措施,按照“五定”原则落实相关人员对照标准进行整改,由安全“体检”小组负责验收。
2.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业务学习,对资料和制度等内容及时收集、归档和更新,完善基础台账。
3.加强各级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公司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夜校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标准,要学标准、知标准、用标准管理,实现矿井的正常安全生产工作。
4.必备的安全设备、设施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配备和更新,由相关业务部门落实,并在现场按标准安装完成。
5.对需要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和评价的相关业务,积极与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衔接完成相关检测工作,并衔接检测结果报告的收集。
六、初步落实情况
1. 本次安全自检共查处25条问题,已经整改完成7条,尚有18条正在整改完善中。
2.对正在整改完善中的问题,矿已经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在4月5日前完成。
附件:
1.邵新煤矿安全自检表
2.安全“体检”自检人员签字表
附件1:
重庆市邵新煤矿安全体检自检表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一、安全管理单元
1
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
证照齐全有效
2
机构
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有冲击地压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228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
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建立了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了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3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设立了地测部门,配备了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
地测工作规章制度不完善
已完善
4
责任
落实
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建立了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并严格按要求进行落实。
5
管理
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建立建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建立了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有记录。制定了各头面作业规程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6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不涉及
7
灾害
防治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2016年度及以前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已组织学习,并已由矿长组织实施。
2017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已编制完成,没有组织学习。
3月底完成全员学习并考试
8
安全
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才安排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部进行了培训,考核合格。
9
安全
投入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17、27条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
10
工伤
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每月定期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1
生产
组织
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无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存在。
12
事故防范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对受伤事故按照要求进行追查处理
二、开拓开采单元
13
矿井
地质
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
邵新地质报告编制日期2011年8月
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编制日期2014年
地质报告已过期
3月底修订完善
14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矿井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此工作,2015年编制了报告
15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
编制了采区地质说明书
地质说明书编制滞后
已整改完成
16
图档
检查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各种图纸绘制与实际相符,图纸齐全
17
开采
范围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
采掘作业均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无超层越界开采。
18
开拓
布置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3.3.1条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能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19
矿井
接续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2.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本矿不存在下山采区。
20
安全
出口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
本矿有4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均大于30m
21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
现各生产水平行人的安全出口符合相关规定
22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采煤工作面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出口断面符合要求,安全出口20米范围有加强支护到位
23
采区
布置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采掘工作面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不存在违规开采现象。
24
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
矿井巷道净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25
采煤
方法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本矿所有采煤工作面均为正规开采,无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26
专项
设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采区设计编制合理,并严格按按设计组织施工,并根据突发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27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设计符合要求
28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 50554-2010)第3.3.2条
不涉及
29
作业
规程
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8、96条
在布置采掘工作面前,提前编制好作业规程,并每月组织会审,根据实际及时修改作业规程。
30
制度
措施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
不存在揭露老空区
31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32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按规定在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置了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33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制定了井巷维修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34
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每条报废巷道进行了封闭。报废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了泄水孔。
35
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
主要井巷进行了隐蔽工程记录。
记录不完善,且未及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和归档
3月内补充完善
三、通风单元
36
通风
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8条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要求,2017年通风能力已核定
正和风机单电源供电
制定整改方案,将原K21煤层中央边界通风改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报中梁山公司审批同意后,在3月16日完成通风系统的调整。
37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现绘制的是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示意图
38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
现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的是分区通风,采区布置为走向长壁。
39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现邵新公司有1个采掘工作面存在串联通风,但制定了串联通风措施,符合规定
40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采煤工作面现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未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41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
不涉及
42
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
第166、167、168条
目前井下无爆炸物品库、井下无充电室,两个变电所具有独立通风。
43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要求
44
通风
设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开采突出煤矿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278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窗等设施齐全可靠。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45
风阻
测定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第5.1.9条
公司已于2016年11月进行了通风阻力测定,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46
矿井
测风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建立了矿井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结果记录齐全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47
气体
浓度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对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进行氧气、二氧化碳浓度检测。保证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48
通风仪表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142、143、157条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合格。
49
通风
设备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均是安装的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1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能开动。每月定期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检查,2016年对主要通风机进行了性能测定。
K21煤层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的防爆门不规范。
已列入2016年国债项目。
50
矿井
反风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矿井各主要通风机均安设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能改变巷道风流方向;2016年年底进行了1次反风演习。
51
安全
距离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8条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无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
四、瓦斯防治单元
52
瓦斯
地质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本公司井巷揭煤前,进行了地质探明工作。
未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已编制
53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第8.1、8.2条。
不涉及
54
瓦斯
鉴定
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
根据2016年8月份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本矿属于低瓦斯矿井,并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55
低瓦斯矿井必须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
邵新公司于2016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上报梁平县煤管局、中梁山公司、市煤管局。
56
瓦斯
防治
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
建立了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日对通风瓦斯日报进行了审阅。并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分析处置制度。
57
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71、172、173、174、175条
制定了矿井主动停产制度,在制度中明确了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的权利。
58
瓦斯
抽采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抽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对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实现抽采达标。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抽采瓦斯管路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181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7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6、21条
不涉及
59
突出
鉴定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设置防突机构、专业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及时测定、收集瓦斯突出相关参数,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等。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区。
《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3条
不涉及
60
防突
措施
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并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6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91条
不涉及
61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6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91条
不涉及
62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6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91条
不涉及
63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92条、193条
不涉及
64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94条
不涉及
65
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煤矿安全规程》第195条
不涉及
66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04条
不涉及
67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煤(岩)柱及其影响范围内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07条
不涉及
68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08条
不涉及
69
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18条
不涉及
70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
不涉及
71
防爆
措施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隔爆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88条
不涉及
72
安全
间距
地面瓦斯抽采站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堆积易燃物和出现明火;瓦斯储罐的防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9条
不涉及
73
设备
检验
矿井瓦斯抽采泵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不涉及
五、防灭火单元
74
煤层
鉴定
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煤矿安全规程》260条
邵新公司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为Ⅲ类,不易自燃,并将鉴定结果上报了县、市煤管局、中梁山公司。
75
图档
管理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火注浆管路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不涉及
76
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处火区按形成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煤矿安全规程》第277条
不涉及
77
消防
设施
矿井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敷设到采掘工作面。
《煤矿安全规程》249条
邵新公司在地面设置了消防水池,井下敷消防管路敷设至采掘工作面。
78
井上、下设置消防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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