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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6134250 上传时间:2024-11-2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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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路理施行细那么(1988年6月28日发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根据?公路理条?以下简称?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那么以下简称?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所称“公路是指在境内按照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修建并经公路主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 公路分为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自治区、直辖干线公路以下简称道公路以下简称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自治区首府和直辖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消费基地和战略要 地的公路。

2、道是指具有全自治区、直辖、经济意义联结内中心城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际间的重要公路。 道是指具有全旗、级、经济意义联结城和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消费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道的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行政效劳的公路以及不属于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区、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 公路与城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城开展 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级公路主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建立区域的开展变化进展合理调整。 第五条 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申请级公路 主部门批准可改划为道

3、或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道路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部门核准并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立、养护和理工作的领 导;要把公路的建立和开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开展方案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施行;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 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露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和个人有按规定缴纳各项公 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才能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4、主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人民的公路主部门主本地区的公路事业。 第九条 各级公路主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理机构。公路理机构根据公路主部门的受权负责公路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公路主部门和其受权的公路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以下各项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建立、养护、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公路理?及本?细那么?的施行。 二、编制公路建立、养护方案并组织施行;协调解决方案执行生的问题;负责公路建立、养护工作的检查和奖惩采取措施进步路况保证畅通。 三、负责路政理处理违章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 四、组织公路现代化养护、现代化理技术的开发负责交通情况调查和路况登记培训公路专业人员改善技术

5、装备交流先进经历进步公路理程度。 五、调查研究和统计上报公路情况。 六、负责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理等。 第三章 公路建立 第十一条 公路开展规划必须遵循远近结合、新建与改建结合、平时建立与战时需要结合、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那么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整体上进步公路网络的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各个行政等级的公路开展规划按?规定的原那么和理权限分别制定和审批。年度方案应与规划相衔接。凡经批准的规划有改变时必须经原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新建公路、改建原有公路由各级公路主部门在各级人民的统一指导下组织施行。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应符合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路建立资

6、金根据?第九条的规定筹集。 国道和重要道的新建、改建由和地方共同或用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给予补助。 道建立主要依靠地方与民工建勤的方法施行可用养路费给予补助。 乡道的建立主要由乡镇自办或者以乡镇为主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遥远、贫困地区的道、乡道建立可实行以工代赈的方法。 边防、国防公路建立资金另由专项解决。 第十五条 凡属新建的公路根本建立工程和改建的大中型工程均应按?公路工程根本建立理方法?中规定的根本建立程序。 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各项程序可根据详细情况进展合理的穿插;小型工程和乡道也可适当裁并一些程序。 第十六条 公路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持有公路勘察设计证书的和法人承当。 重大公路建立

7、工程的设计采取方法鼓励竞争进步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大中型公路建立工程的施工实行制。 凡纳入或地方财政的公路建立工程实行国内公开。 凡利用外资和国际间贷款的公路建立工程可实行国际但必须履行规定的批准手续。 特殊公路建立工程或不具备条的公路建立工程可采取议标、邀标或包干方式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公路主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建筑理、定额理和工程质量监理。 承当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必须获得经公路主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的施工证书 以及工商行政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批准的设计修建完成后应时按?公路工程开工验收方法?的规定组织验收交接手续。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公路产权资料不完备的

8、公路工程 不得支付使用建立和施工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返工。 第二十条 现有国道、道穿过级和城的路段改建时可按“ 靠城不进城的原那么避开城区另辟新线。新线工程由当地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公路主部门负责组织施行。 凡根据级和城建立规划进展公路扩建的由公路主部门承当与现有公路技术相吻合局部所需的建立费用。进步公路技术和扩大工程规模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或确定进步 和扩大规模的部门承当。 第二十一条 地级及其以上的大中城出入口道路与干线公路连接处已划为城规划范围但尚未形成街道的路段其建立规划、方案及其施行以当地城建主部门为主公路主部门配合协助。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立用地应本着节土地、少占良田的原那么做到“全面

9、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 新建、改建国道、道、道需要征用、拨用土地的按照?土地理法?的规定详细征用、拨用按“社会公益设施的实际情况由各、自治区、直辖人民规定。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规划、审核报级人民批准划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路开展规划新建公路或拓宽原有公路、增建公 路设施等需要预留土地的由公路主部门根据?规定精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批准后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造册登记立案存档。 第二十四条 公路设计、施工应尽量适应地形变化并采取必要措施 减少对自然地貌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通过名胜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公路应注意与周围环境、天然景观的协调。严禁损坏历史文物。 修建公路如可能

10、影响铁路、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公路与铁路立交所涉及的建立原那么、建立规模、建立、来源、组织施行、交接收理等事项按 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确定的分工同时修建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绿化、交通工程、环境保护等设施高速公路还应当同时修建监控、营运、效劳、救护等设施。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常保持公路完好、 平整、畅通、整洁、美观及时修复损坏局部周性地进展大中修逐步改善技术状况进步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才能 。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采取以下组织形式: 国道、道主要由固定合同制专业工人养护适当利用民工建勤采备砂石材料。 道以建

11、勤轮换工养护为主但每个养护道班应至少配一名固定合同制养路专业工人。 乡道由乡镇人民组织养护。 公路养护道班一般按每十至十五公里设立一个也可根据养路机械化程度、路面等级和养护难易程度的变化设置大道班或养护工区延长其养里程。人烟稀少和遥远地区的公路也可实 行机械化养护队定巡回养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排水设备、防护设施、绿化带以及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施行综合治理和全面养护防止公路环境污染美化路容路貌减少水毁损失。 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损坏、承载力缺乏或出现险情时公路理机构除及时当地交通理采取减速行驶、单向行驶、限载行驶或封闭绕行

12、的交通措施外应尽快落实 维修、加固、修复的工程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进展公路养护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在作业处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影响行车平安的间还需设置红灯警视信。 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展大中修养护或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理机构应告当地交通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需中断交通的应与当地交通理事先共同发布。 在高等级公路或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着统一的平安标志服。 第三十条 各级公路主部门应本着珍惜民力的原那么做好民工建勤工作。公路沿线农村成年劳动力每年每人不得超过三个建勤工日车船运输工具每年每台件不得超过两个建勤工日。 第三十一

13、条 公路遇有大量雪阻、塌方、水毁、泥石流、沙埋、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公路主部门可及请当地发动附近驻军、学校、企事业和城乡居民进展紧 急抢救尽快恢复通车。 当国道中断交通两天以上时应将阻、通情况及时和、直辖、自治区和人民。道、道、乡道中断交通的程序由级公路主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沿线设置公路养护专用砂石料场和施工取土场地 应事先征得当地人民土地理部门同意并按社会公益事业需要长或临时拨用手续。 在人民核准、土地理部门划拨的公路料场取土砂采石任何和个人均不得借故阻挠或索取价款。 公路养护工程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道、等设施的平安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第三十三条 公路理机构

14、应充分利用公路用地、边坡、分隔带本 着因路制宜、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平安、美化路容、改善环境的原那么施行公路绿化。 对公路花草树木只许作抚育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采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树木的 国道、道须经级公路主部门批准;道须经地州、公路主部门批准;乡道须经旗、 公路主部门批准。 第五章 路政理 第三十四条 公路主部门和其受权的公路理机构负责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依法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路产的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 红线审理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 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路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15、等。 第三十五条 公路路政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着装、佩 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路政理证及指挥旗灯。路政巡查车辆须装有“路政理标牌 和标志灯饰。 第三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制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各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 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

16、、刷坡、爆破、取土、 伐木或进展其他类似作业。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货物停泊船只、排筏或进展其他类似活动。 三、有任何阻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平安和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伐木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公路设施的平安;如有危及的可能时从事作业的或个人应在作业前当地公路理机构同时采取必要的 防护措施;已发生危及路产平安的须立即停顿作业听候处理。 第三十九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理机构批准阻碍交通的还需经 交通理批准并由超限运输承当公路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 损坏局部所发生的费用。 履

17、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 上款规定。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理机构的同意、签订协议悬挂交通理核发的试车牌指定路段设置试车标志并明确由厂方向路方缴纳公路损坏补偿费。 第四十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线或其他建立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时建立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主部门同意签订 协议并承当按原公路技术修复或商定按规划改建公路的费用;影响交通的还须征得交通 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线等设施必须考虑公路的远景开

18、展规划、满足公路工程技术规定的各项几何尺寸及净空的要求;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按本?细那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那么。 第四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的以下规定: 国道不少于二十米、道不少于十五米、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开展规划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穿插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公路上增设穿插道口需经公路主部门和交通理审核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设计、修建。 第四十四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渡口和路政理人员的调度及指挥遵守渡口理规章。 第四十

19、五条 对违背?及本细那么进犯公路合法权宜、造成路产损坏或严重危及路产平安的、个人或车辆公路路政理人员有权对当事者和案发现场进展拍照取证和查处并按?规定责赔偿损失;对驾车逃逸者可交通理人员或赶赴交通检查站会同检查人员共同 拦截查处其违章行为。 第六章 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路主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以及其他规费征收和使用理工作的指导。任何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挤占公路规费 。 第四十七条 各项公路规费征收和理方法由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自治区、直辖公路主部门可制定施行细那么报级人民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凡拥有牌证的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公路

20、养路费属规定暂免征收的除外。 凡利用贷款和需要归还的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以及经级人民批准收费的公路渡口所有车辆通过时都要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和过渡费属规定免征的除外 。 凡购置国内消费、组装及国外进口的各种机动车辆都要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属规定暂免征收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级公路主部门和其受权的公路理机构按“收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那么负责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的征收和使用理工作。 车辆购置附加费由负责征收和使用理。各级公路主部门和其受权的公路 理机构应将所代征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费款及时存入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专户由各地工商银行负责划转任何代征、代

21、不得动支。 第五十条 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级人民批准公路主部门和其受权的公路理机构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及公路征费 稽查站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其征费和征费检查工作也不得回绝承受检查。 第五十一条 公路征费人员执行公务按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公路征费检查证和指挥旗灯。公路征费车辆须装有“公路征费字样的标牌和专用标志灯饰。 公路规费征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征费政策遵守各项公路征费理规章秉公办事不得乱设卡、滥收费、乱罚款和徇私舞弊。 第五十二条 各种公路规费征收票证和处分单据由级公路主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第五十三条 公路养路费的使用应严格按

22、照?公路养路费使用理规定?。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用于收费公路或桥梁、隧道的养护及收费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外只能用于归还贷款和需要归还的集资。对收取的过渡费的使用视同养路费除以渡养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为桥的 建立资金。 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使用按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国道、特大公路桥梁、 隧道、重要立体穿插枢纽工程以及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道的建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路主部门和其受权的公路理机构有权对违背?和本?细那么?规定的和个人分别情况责其归复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对违背?第二十四条及本?细那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一、

23、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限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限撤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对违背?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及本?细那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和个人按本条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警告责暂停施工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限迁出规定范围。 二、罚款。 三、对已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责停顿施工作业赔偿公路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对违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本?细那么?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或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应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 一、对违背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24、或进展超限运输的责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二、对违背规定行车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限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的罚款。 三、对违背公路渡口理规章的按该规章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违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本?细那么?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对擅自开工的责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二、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对违背?第三十一条及本?细那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立即责停工限撤除。 第五十九条 对违背?第三十二条及本?细那么?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参照本?细那么?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25、第六十条 对违背?第二十二条及本?细那么?第三十三条规定 乱砍滥伐或毁坏公路花草林木的和个人按照?森林法施行细那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违背?第十八条及本?细那么?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分: 一、对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责限补缴并课以滞纳金;对情节严重、倒换车 牌或伪造、涂改征费凭证的还应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对非公路主部门或其受权的公路理机构的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擅自征 收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应没收全部所得并处以不超过全部所得两倍的罚款同时对当事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相当其

26、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背?和本?细那么?规定的当事者对公路主部门或其受权的公路理机构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在接到处分单之日起内向上一级公路主部门或其受权的公路理 机构提出申诉;对上一级公路主部门或其受权的公路理机构的处理还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书之日起十内向人民起诉;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的公路主部门或其受权的公路理机 构可以报请人民强迫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违背?第十九条及本?细那么?第四十六条、第 五十一条规定属于公路征费人员的由公路主部门或其受权的公路理机构负责查处;属于公路主部门或其受权的公路理机构的由上一级公路主部门或有关主部门查处。 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挪用公路规费于其它建立和开支的银行有权拒付审计、门有权追查、索赔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各级公路理人员违背?及本?细那么?规定的由各级公路主部门或其受权的公路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分。 公路理人员受本或上级负责人指使、纵容而违背?和本?细那么?规定的除追究其本人责任外并应追究有关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背?及本?细那么?规定应当受治安理处分的由处理;构成犯罪的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那么 第六十六条 本?细那么?的解释权属。各、自治区、直辖公路主部门可根据?及本?细那么?规定制定详细施行方法。 第六十七条 本?细那么?自一九八八年八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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