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
2、作。第二章 登记管辖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3、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第八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第三章 登记事项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
4、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第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
5、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六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第十七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
6、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
7、件和身份证明;(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第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四)公司章程;(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8、明;(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公司住所证明。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第二十一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
9、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
10、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
11、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
12、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
13、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第三十五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六章 注销登记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三十七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
14、闭的文件;(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四十三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
16、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第四十四条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第八章 登记程序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17、。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第四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元。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第四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日内发布设
18、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更正。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第九章 年度检验第四十九条 每年月日至月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
19、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元。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第五十三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向有关单位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0、需要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第五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天。第五十六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第五十七条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21、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
22、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第六十六条 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
23、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
24、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 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二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强令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登记,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十五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