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2:
关于加强瓦斯预警管理的责任追究
一、按瓦斯浓度进行分级追查瓦斯事故
(一)采掘工作面T1探头达1.0%<CH4<1.5%、T2探头达0.8%<CH4<1.0%时,由通风副总组织,安监主任工程师、通防科、安监处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分析,按责任追究进行如下处理:
1、因生产单位未按措施要求在现场施工造成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罚款2000元处理,因安监处对措施在现场的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给予现场安监员罚款500元处理。
2、因抽采不到位造成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罚款2000元处理,给予通防科负有监管责任的科长罚款2000元处理。
3、未按措施要求配备风量(包括局部通风)造成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通风区党政负责人及通防科负有监管责任的科长罚款2000元处理。
4、因地测科在距异常区10米前未提供准确地质资料(或提供不及时),通防科未按要求编制针对性预防瓦斯超限措施,或生产单位未按过地质异常区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施工造成工作面瓦斯超值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罚款2000元处理。
5、因打钻(喷孔除外)造成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及通防科负有监管责任的分管科长罚款2000元处理。
(二)因主扇、局部通风机管理不到位造成采掘工作面T1探头达1.0%<CH4<1.5%、T2探头达0.8%<CH4<1.0%时,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及安监处长负责追查,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处理如下:
1、因主扇有计划停电或切换风机,采掘单位仍组织生产造成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罚款3000元处理。
2、因主扇无计划停电或切换风机造成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机电工区党政负责人罚款3000元处理。
3、因局部通风机检修不到位无计划停电造成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罚款3000元处理,给予机电办负有监管责任的分管科长罚款2000元处理。
4、因对局部通风机风筒保护不力造成脱节的,或有计划更换风筒仍组织生产造成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罚款3000元处理。
5、因有计划停电检修,造成专供、混装局部通风机同时停电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罚款3000元处理,给予机电办负有监管责任的分管科长罚款2000元处理。
6、因无计划停电检修,造成专供、混装局部通风机停电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罚款3000元处理,给予机电办负有监管责任的分管科长罚款2000元处理。
(三)采掘工作面T1探头CH4≥1.5%、T2探头CH4≥1.0%、打钻喷孔瓦斯超限3%及以上且时间超过5分钟时,由集团公司追查处理。
二、打钻喷孔瓦斯超限3%及以上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事故,由矿负责组织追查,根据事故情况、性质、原因等,报矿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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