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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道级别及其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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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A 工业管道级别及其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 A1 工业管道级别划分 A1.1 GC1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 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的液体介质的管道; (2) 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的管道,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 (3) 输送除前两项介质的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 A1.2 GC2级 除本附件A1.3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A1.1规定的GC1级的管道。 A1.3 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是不高于185℃的管道。 A2 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 A2.1 一般规定 (1) 压力管道中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应当以介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证明书”(CSDS)为依据,按照本附件的划分原则确定; (2) 介质同时具有毒性火灾危险性时,应当按照毒性危害程度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原则分别确定; (3) 介质为混合物时,应当按照有毒化学品的组成比例及其急性指标(LD50、LC50),采用加权平均法,获得混合物的急性毒性(LD50、LC50),然后按照毒性危害级别最高者,确定混合物的毒性危害级别。 A2.2 毒性危害程度 (1) 压力管道中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应当符合GB 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见表A-1所示; 表A-1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指 标 分   级 Ⅰ (极度危害) Ⅱ (高度危害) Ⅲ (中度危害) 急性 毒性 吸入(LC50,mg/m3) <200 200~<2000 2000~<20000 经皮LD50 ,mg/kg <100 100~<500 500~<2500 经口LD50 ,mg/kg <25 25~<500 500~<5000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生产中易发生中 毒,后果严重 生产中可发生中毒, 预后良好 偶可发生中毒 慢性中毒发病状况 患病率高(≥5%) 患病率较高(<5%) 或症状发生率高 (≥20%) 偶有中毒病例发生或症状发生率较高(≥10%) 慢性中毒后果 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 脱离接触后,呵基本治愈 脱离接触后,可恢复,不致严重后果 致癌性 人体致癌物 可疑人体致癌物 实验动物致癌物 最高容许浓度,mg/m3 <0.1 0.1~<1.0 1.0≤10 (2) 压力管道中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包括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以及中度危害三个级别; (3)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的级别应当不低于以急性毒性和最高容许浓度两项指标分别确定的最高危害程度级别; (4) 如果以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和致癌性四项指标确定的介质毒性危害程度明显高于按照A2.2(3)条确定的危害程度级别时,应当根据压力管道具体工况,综合分析,全面权衡,适当提高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级别。 A2.3 腐蚀性 压力管道中的腐蚀性流体系指: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55℃时,对20钢的腐蚀率大于6.25mm/y(年)的流体。 A2.4 火灾危险必 (1) 压力管道中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包括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甲、乙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可燃液体,工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可燃液体,应当视为乙类可燃液体;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第1类爆炸品、第2类第2项易燃气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以及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当根据其爆炸或者燃烧危险性、闪点和介质的状态(气体、液体)视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液化烃或者甲、乙类可燃液体; (3) 甲类可燃气体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乙类可燃气体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大于或者等于10%(体积),液化烃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和类似液体,甲类可燃液体指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类可燃液体指闪点高于或者等于28℃,但小于60℃的可燃液体,工作温度超过闪点的丙类可燃液体(闪点高于或者等于60℃),应当视为乙类可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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