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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BR章 娱乐场所(发牌)规例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73BR章 娱乐场所(发牌)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573A章 附表1卡拉OK场所消防规定
[第3条]
1.位置上的限制
卡拉OK场所不得位于以下地方─
(a)地库的第4层或以下层数;
(b)为作工业用途而设计和建造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或
(c)凡建筑物的某部分是为作商业用途而设计和建造,而该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可作工业用途,但并无令消防处处长满意的无火警危险性用途的缓冲范围将作商业用途的部分与作工业用途的部分完全分隔开,则不得位于该作商业用途的部分。
2.一般规定
(1)所有用作假天花板、间隔或墙面装饰的可燃物料,须符合英国标准476∶第7部表面火焰蔓延率第1或2级的规定,或符合消防处处长接受的另一标准,或使用消防处处长接受的防火漆或防火液加以处理以达到任何该等标准。
(2)所有布帘及窗帘(如有安装的话)须以耐火物料制造,并在按照英国标准5438进行测试时符合英国标准5867∶第2部纤维类别B的规定,或符合消防处处长接受的另一标准,或使用消防处处长接受的防火液加以处理以达到任何该等标准。
(3)所有在防护逃生途径内铺设的地毯须─
(a)以纯羊毛制造;
(b)在按照英国标准4790进行测试时符合英国标准5287;或
(c)达至消防处处长接受的制造标准。未能符合以上任何规定的地毯如毛高不超过10毫米,而铺设地毯的面积不多于防护逃生途径的面积的5%(逐层计算),该地毯亦获接受为符合防火安全规定。
(4)所有含有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垫褥须符合英国标准7177(用于属中度危险的处所),或符合消防处处长接受的另一标准。
(5)所有含有聚氨酯泡沫塑料的衬垫家具须符合英国标准7176(用于属中度危险的处所),或符合消防处处长接受的另一标准。
(6)如处所设有的可开或可破碎的窗户,以总表面面积计有超过50%被弄至不能开或不能破碎,则须装设一套符合消防处处长不时公布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所列明的标准的排烟系统。
(7)所有出口须以书明“EXIT 出口”中英文字样的、按照消防处处长不时公布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所列明的规定安装的发光指示牌标明。如有某些位置不容易看见出口指示牌,则须在该处装设足够的显示通往出口路线的方向指示牌。
(8)在离地面200毫米的位置须装设在黑暗中仍能显示通往出口路线的低位方向指示牌。
(9)每个拟供顾客使用的房间均须展示一张以不小于1:200的比例绘制的出口图则,该图则须示明处所的楼面布局以及前往逃生楼梯的方向及逃生途径。该图则的面积不得小于250毫米×250毫米,并须在每个房间的出口附近离地面1500毫米的位置张贴。
(10)须装设应急照明系统。
(11)须提供一段消防安全短片,以供在顾客开始卡拉OK活动之前向顾客播放。
(12)须装设一套能在有火警警报时打断由卡拉OK设备播放的音乐或其他声音及视像,并能同时发出可看见及可听见的警告讯号的紧急示警系统。 (2002年第241号法律公告)
3.消防装置及设备
须按照以下条文的规定以及消防处处长不时公布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装设下述消防装置─
(a)一套消防栓及消防喉辘系统;
(b)一套手控火警警报系统,该系统的动掣须设于下列每个位置─
(i)每个离开处所的出口的附近;
(ii)主要入口;
(iii)收银柜台;
(iv)接待处;及
(v)等候区;(c)须在拟供顾客使用的独立房间内装设该火警警报系统的警钟;
(d)如处所位于玻璃幕墙建筑物或地库楼层内而面积超过126平方米,则须装设由快速感应型消防喷洒头组成的自动喷洒系统;
(e)如处所位于(d)段所述地方以外的地方─
(i)而面积超过126平方米但不超过230平方米,则须装设自动火警侦测系统或自动喷洒系统;或
(ii)而面积超过230平方米,则须装设由快速感应型消防喷洒头组成的自动喷洒系统;(f)如处所位于玻璃幕墙建筑物或地库楼层内而所占空间超过7000立方米,则须装设一套排烟系统。
4.通风系统
(1)所有通风系统─
(a)(如卡拉OK场所是位于食肆内)须符合《附表所列处所通风设施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CE)列明的规定;或
(b)(就其他情况而言)须符合《建筑物(通风系统)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J)列明的规定。(2)机械通风系统须设有可于发生火警时截停通风供应的自动停止操作装置。
第573A章 附表2关于结构适合程度、逃生途径、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以及耐火结构的规定
[第3条]1.结构适合程度
卡拉OK场所须在结构上能够承受不少于5千帕斯卡的外加荷载以及结构状况良好。
2.遵守关于提供逃生途径的守则等
(1)屋宇署署长不时公布的下列守则所列明的规定须予遵守─
(a)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及
(b)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守则。(2)为决定是否已按照第(1)(a)款提述的守则提供足够的逃生途径,卡拉OK场所的人数须按以下标准计算─
(a)顾客─按酒吧、餐厅及拟供顾客使用的房间(洗手间除外)的总楼面面积计算,每1平方米一名顾客;
─按舞池及接待处的总楼面面积计算,每0.75平方米一名顾客;(b)职员─每20名顾客一名职员,或按厨房及食物配制范围的总楼面面积计算,每4.5平方米一名职员,两者以得出人数较多者为准。
3.出口路线
(1)卡拉OK场所内的出口路线(包括内部走廊)须最少1.2米。
(2)拉OK场所内每个拟供顾客使用的房间(洗手间除外)须最少有2条不同方向的通往楼梯或可以疏散到街上出路的路线,但如该房间只能有单向的通往楼梯或可以疏散到街上出路的路线,而这情况是因建筑物的设计而无可避免的,则须额外提供令发牌当局满意的安全措施。
4.观看窗
卡拉OK场所内每个拟供顾客使用的房间(洗手间除外)均须安装观看窗,从房间内及从房间外观看,观看窗均须让人清楚看见窗的另一边的事物。观看窗面积须不小于0.04平方米,并须安装在面向内部走廊的墙上或通往该房间的门上。
5.遵守关于耐火结构的守则
屋宇署署长不时公布的耐火结构守则所列明的规定须予遵守。
6.内部走廊
(1)卡拉OK场所的每条内部走廊与其他地方之间须以具有耐火时效不少于一小时的墙壁(“耐火墙”)分隔,而内部走廊的门须可自动关闭,并具有不少于半小时的耐火时效。
(2)耐火墙上每个供空调管道、通风管道、电线槽、导管、喉管及电线通过的开口处,以及施工后在该墙上留下的洞,均须以防火挡板或发牌当局认为适合的其他挡火物加以防护,以维持该耐火墙的规定耐火时效。如通过该墙的任何该等管道、电线槽、导管、喉管、电线或隔层含有可燃物料,则该物料须包藏于具有不少于一小时耐火时效的围封物内,该围封物的每个出入口均须设有具有不少于半小时耐火时效的门。
7.观看窗的耐火时效
第4条 规定安装的观看窗,须具有不少于装上该窗的墙或门所须具有的耐火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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