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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6T060-2023商(协)会民营经济人士“温馨之家”创建规范.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612343 上传时间:2024-01-15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594.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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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80.99 CCS A 12 3306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标准 DB3306/T 0602023 商(协)会民营经济人士温馨之家创建规范 Rul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warm home for private economic personages of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2023-12-07 发布 2024-01-01 实施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6/T 060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创建要求.2 6 创

2、建评估.4 DB3306/T 060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绍兴市工商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绍兴市工商业联合会、绍兴市总商会、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标准化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志刚、叶红军、茅小翔、孙成荣、姚蕙蕙、傅卫丰、骆立年、王维、陈娟、叶雯、王烈昀、张瑛、郭培培、谢凌、孙一栋、季业成、郭思亮。DB3306/T 0602023 1 商(协)会民营经济人士温馨之家创建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协)会民营经济人士“温馨之家”创建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创建要求和创

3、建评估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经济性商(协)会(下文简称“商(协)会”)组织开展民营经济人士“温馨之家”创建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民营企业 private enterprise 由内地自然人或民营资本独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由港澳自然人或工商资本在内地依法设立的独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等。3.2 民营经济人士 private economic personages 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民营企业中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民

4、营投资机构自然人大股东,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工商领域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民营中介机构主要合伙人,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3.3 民营经济人士“温馨之家”warm home for private economic personages 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支持、鼓励、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关心、关爱、关怀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助力全市域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最大程度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创造热情,让民营经济人士感到温暖、馨香的经济性商(协)会组织。4 基本要求 4.1 创建主体应为区、县(市)总

5、商会和行业商(协)会、市场(园区)商会、异地商会、乡镇(街道)商会等。4.2 应建立由该商(协)会会长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目标、创建任务、创建计划、活动安排等。4.3 应围绕学习交流、创新发展、纾困解难、社会责任等创新活动方式和载体并建立工作台账。4.4 应配备商(协)会民营经济人士“温馨之家”创建办公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创建标识,并公开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DB3306/T 0602023 2 4.5 应配备专职人员,熟悉经济工作和商(协)会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4.6 应建立创建自评机制,定期进行效果评估。5 创建要求 5.1 政治引领 5

6、.1.1 党组织建设 5.1.1.1 应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部署和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工作,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按要求做好联系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5.1.1.2 推行商(协)会党员班子成员与党组织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商(协)会党组织书记应为商(协)会班子成员。5.1.1.3 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5.1.1.4 商(协)会党组织应在商(协)会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5.1.1.5 商(协)会党组织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人士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素质好、群众认可度高、符合党员条件

7、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及时推荐到党组织中。5.1.2 思想建设 5.1.2.1 健全会员思想建设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突出加强世情国情党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良革命传统、形势政策、守法诚信教育,引导会员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5.1.2.2 定期召开理事会议、会员大会和专题学习活动,每年至少组织 2 次政治理论学习与 2 次宣传教育培训,学习领会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工作措施。5.1.2.3 组织开展针对年轻一代企业家会员的活动,关注其思想政治状况,开展教育培养,引导其继承发扬老一代企业家的创业精

8、神和听党话、跟党走的光荣传统。5.2 自律规范 5.2.1 治理结构 5.2.1.1 应健全法人治理体系,建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独立监事)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5.2.1.2 应将会员大会作为商(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分别履行决策、执行、监督职能。5.2.1.3 商(协)会班子成员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应符合章程规定。会长应由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内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在会员中能够发挥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热心商(协)会工作,社会信用记录和社会形象良好的民营经济人士担任。5.2.2 内部管理 5.2.2.1 应建立以

9、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商(协)会特点建立完善专业委员会等内部运行机制,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组织选举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DB3306/T 0602023 3 监事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支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制度。5.2.2.2 应制定并实施内部争议处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5.2.2.3 应开展行业或区域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5.2.3 诚信自律 5.2.3.1 应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行业或区域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自律公约,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律发展,维护行业、区域、市场的良好竞争秩序。5.2.3.2 应建立信用承诺制

10、度,开展会员信用评价,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5.2.3.3 应实行自律惩戒制度,公开行业检查和处罚信息。5.2.3.4 应实行信息公开,主动向会员和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5.2.3.5 应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整体利益。5.2.3.6 应引导会员积极践行新型政商关系,坚持开展推进“亲”“清”政商关系实践活动,发挥商(协)会在政府与会员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5.3 服务会员 5.3.1 学习交流 5.3.1.1 应引导会员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认真研究市场走势、产业发展方向,引导会员用好、用足各类扶持政策,每年开展

11、形势分析讲座与涉企政策宣讲会不少于 1 次。5.3.1.2 应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管理、法规等信息,引导会员学习了解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并积极参与,协助会员实现高质量发展,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合作交流或培训活动。5.3.1.3 应定期向会员发送国内外经济发展信息和动态。5.3.1.4 应加强与境内外社会团体与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会员开拓国际市场,服务会员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5.3.1.5 应宣传推介科技创新、人才引进、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各方面扶持政策,通过引导企业参与产业项目带动民间投资。5.3.2 创新发展 5.3.2.1 应加强调查研究,提高服务本领,配合工

12、商联开展重点课题调研、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及时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促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5.3.2.2 应建有政策咨询、信息、法律、投融资、技术、人才、标准、信用、合规等服务平台。5.3.2.3 应定期开展关心关爱会员活动,营造温暖、馨香的商(协)会家文化。5.3.2.4 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推动形成多产业集群聚合发展。5.3.2.5 加强对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律及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的研究,主导或参与标准规划、技术规范等,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和企业标准化互动协调发展。5.3.2.6 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参与政府购买服务。5.3.3 纾困解难 DB3306/T 0602023

13、4 5.3.3.1 应成立商(协)会调解委员会,常态化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化解矛盾纠纷。5.3.3.2 应建立对会员的法律维权援助机制和法律顾问制度,每年至少提供 1 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5.3.3.3 应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参与政策意见征询,及时真实反映企业诉求,畅通政企沟通的组织渠道。5.4 社会责任 5.4.1 应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相关工作,推动会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5.4.2 应引导会员注重安全生产、质量提升、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5.4.3 应创新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并协调好市场营销、成本、定价等方面的政策倡导与协作行动。5.4.4 应组织会员投身乡村振兴、对口协作、山海协作等战略,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6 创建评估 6.1 商(协)会民营经济人士“温馨之家”由商(协)会申报,区、县(市)工商联推荐,并经市工商联组织专家组验收评估通过。6.2 商(协)会民营经济人士“温馨之家”每 3 年为一个创建评选周期。6.3 评选名额实行年度协商,根据每年的实际创建情况通过绍兴市工商联党组研究决定。6.4 商(协)会民营经济人士“温馨之家”评选实行公示制,采取申报商(协)会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应都不少于 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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