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财税[2003]6号
关于执行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
政策有关技术开发费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1]综 13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工作,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申报和专项审计,解决当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政策中有关技术开发费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占销售的比例
根据厦府办[2002]18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对厦府[2001]综138号文附则第一条进行修改,将“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原则上要求达到其当年销售额6%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修改为“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原则上要求达到其当年销售额5%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技术开发费用投入”指标的涵义与支出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企业当年投入的技术开发费用涵义为:报告年度内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活动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既包括企业自有资金支出,也包括上级专项拨款用于项目研发的支出。
其支出范围为: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开发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其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列入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试销或推广应用所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等也不得列入企业技术开发费支出范围。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归集
为便于计算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投入比例,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归集的口径明确如下:
1、企业应加强对技术开发费用的核算管理,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技术开发费”二级科目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进行明细核算;
2、企业在汇总计算“技术开发费”指标时,应在原会计科目“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的年度借方累计发生额基础上,结合企业会计核算的实际,从不同的会计科目下剥离出属于技术开发费用支出范围的费用后,调整汇总到“技术开发费支出”。剥离的方法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支出的项目分别按照用途、受益大小或者技术开发机构员工人数列方政管理人民总人数的比例等(参见附表)进行调整。
四、对技术开发费实行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财政部门对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支出情况将进行检查,如发现虚假失真等问题,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l、属于被查企业的责任,如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等,自发现年度起取消企业两年享受我市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2、属于审计中介机构的责任,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流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适用于所有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以前
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企业技术开发费支出统计调整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技局
二○○三年五月十日
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支出统计调整表
单位:万元
序号
支出项目
帐载金额
审定调整额
调整后支出额
调整原因(包括费用分配方法)
1
新产品设计费
2
工艺规程制定费
3
设备调整费
4
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5
技术图书资料费
6
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
7
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8
研究设备折旧
9
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10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11
试制失败损失
12
以上项目外的其他技术开发费用
(1)技术开发机构人员差旅费或用于技术开发的差旅费
(2)关键设备仪器摊销额(10万元以下)
(3)用于技术开发的咨询费、办公费
(4)用于技术开发的培训费、专家聘请费
(5)
……
……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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