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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分红是否需要审计的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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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分红是否需要审计的依据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2010-6-29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10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2010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0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0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应当在2010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间内披露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创业板上市公司将从复牌之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预计2010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0年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10年7月15日前及时发布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半年报的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半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报本所备案。公司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相关规定。 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2010年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七、上市公司2010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二)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如出现本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对相关情况作出披露,并参照相关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进行相应披露。 九、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201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仅审议2010年半年度报告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五)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六)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七)载有本次半年报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6.2”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为保证本次半年报的按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半年报的相关文件,但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董事及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应当以传真方式或扫描方式提交本所。 十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报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公布半年报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半年报,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二、本所对本次半年报进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查。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如果本次半年报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三、本通知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公司。本所对主板公司、中小企业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半年报编制和披露有特殊规定的,相关上市公司还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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